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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公文细则

常用公文2018-12-27 10:58书业网

篇一:公文改错

2009年山西省乡镇公务员考试真题

公文改错(找出下列公文中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滨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

全体市民:

根据反映得知,近日来本市部分地区有一种令人人心惶惶的传说,称原流行于某地的瘟疫已传入本市,并已造成30人死亡。经市防病部门证实,这是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本市至今未发生过一起瘟疫的病例。现已查明,这一消息源于本市“晚报”2008年四月25日的一则“愚人节特别报道”。“晚报”这一不负责任的报道,已经给全市人民的稳定生活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目前有关部门已对该报作出停顿并责令其负责人深刻检查等待纪律处分的处理。望有关单位吸取这一教训,采取措施予以杜绝。

特此通报

滨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五日

——————————————————

答案

①标题应当居中;

②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发文主题、文种组成,而此公文标题未表明发文主题;

③正文中“传说”应改为“传言”,

④“晚报”和“愚人节特别报道”应加书名号,而不是引号,

⑤“2008年四月25日”应为“2008年4月25日”;

⑥发文机关名称和发文日期应写在右下角;

⑦发文日期的格式应是“二OO八年五月五日”。

⑧发文机关前后不一

⑨不应直接主送市民

批 复

××镇人民政府:

对你镇的数次请示,经研究作答复如下:

其一,原则同意批准你镇建立联合贸易公司,负责本镇的内、外贸易工作。你镇应尽快使联合贸易公司开始营业。

其二,你镇提出试行“关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处罚办法”最好不执行,因为这个办法违反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其三,对你镇提出要建一俱乐部活跃居民文化生活一事,予以批准,但规模要适当控制,量力而行。

其四,同意你镇组团参加在上海举办的服装节和在服装节上进行引资促销活动。

××市人民政府

2001年×月×日

答案

一是违反一文一批的原则。市政府在积存了某乡四件请示之后,才合在一起给了这样一个批复,这样做有多种弊端:(1)延误时间,耽误下级工作;(2)多种事项集于一篇公文之中,内容杂乱;(3)一份公文涉及多方面工作,给下级落实带来困难。因为这些工作在下级机关是由不同单位和不同负责人分管的,由哪个负责人承担批复的落实工作,不好确定。正确的做法是,下级报来一份请示,就及时回复一份批复。某乡的四份请示,应有四份相应的批复。

二是标题不合要求。本批复的标题只有文种名称,没有发文机关和主要内容,不够认真严肃,也影响工作效率。

篇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六月九日(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照《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

市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作出新规定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国家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省内外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 7人。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业和相当于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前款规定的办事处设立超过10年且正常运作的,迁入户口人数予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人数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户口迁入人数。

申请入户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由市经济发展部门确认后,可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㈠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

㈡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四条 《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普通中等以上院校毕业资格且符合本市当年度接收政策的毕业生。

第五条 依照《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调入、录用、聘用或接收的人员及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区属单位由区人事劳动保障或教育等部门,人事关系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单位由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报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核准,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 依照《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留学人员、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凭市人事部门的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第七条 依照《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就读于本市普通高中的外来学生户口迁移办法由市教育部门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依照《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来人员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5年;

㈡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年;

㈢有固定职业并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㈣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

㈤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外来人员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应当具备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8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8年以及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依照《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思明区、湖里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骨干员工落户本市的,还应当拥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在该企业服务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继续与该企业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本市重点工业企业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企业总部(营运中心)的骨干员工落户本市的,可以分期分批办理且不受拥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限制。

第十条 本市个人投资的企业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迁入投资人直系亲属及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

第十一条 依照《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凭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企业基本信息和税务部门的纳税额确认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其落户地为企业注册所在地或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捐赠额每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分别凭市侨务部门、市台湾事务部门出具的捐赠认定书,可为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国内亲属办理1人的落户手续。

境内个人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可参照上述条件,凭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可办理本人或其国内亲属的落户手续。

第十三条 依照《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凡在思明区、湖里区内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成套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凡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内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成套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意见》(厦府办〔2009〕28号)对前两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按下列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㈠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㈡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第十五条 购买的商品住房,属两人以上共有且共有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一名按份共有比例不低于30%的所有权人按规定办理购房落户,其他所有权人应当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本次购房落户。

本市以外人员和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购买住房,共有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允许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业主以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不具备直系亲属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 在本市购买二手住房,不能办理购房落户。 

第十七条 依照《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亲属,可将户口投靠迁入思明区、湖里区:

㈠夫妻投靠的;

㈡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㈢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

㈣父母身边无子女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办理1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并随父母落户。

亲属投靠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依照省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依照《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原常住户口属思明区、湖里区迁移至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思明区、湖里区。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应当将本户家庭成员户口全部迁出社会保障性住房。退出保障性住房后超过2个月不迁出户口的,户籍管理部门按照市公房管理机构的意见将其户口迁出。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原属思明区、湖里区的家庭成员户口可迁回思明区、湖里区。

第二十条 符合《规定》条件迁移常住户口的人员(未婚应届毕业生、亲属投靠

落户除外),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当由拟落户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婚育证明并出具计划生育审核意见,公安机关依照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意见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将户口从本省其他市县迁入本市,或将本市户口迁移到本省其他市县,不再具有户口性质的差别,不再要求提供户口性质证明,也不在户口迁移证件中加注户口性质。

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迁入本市的人口,在落户时取消其农业、非农业或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属本市迁往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的人口,在迁出时根据其目前所从事的职业,可按本人意愿,在迁移证件中加注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

第二十二条 公民应当在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或者变动登记。公民不得违反规定“空挂”户口。

户口迁移应当落户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亲友家庭户或社区集体户的集体户内。本市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自有住房,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不再强制迁移户口。第二十三条 《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中的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㈠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㈡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居民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或居民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居民使用的所在单位自建住房或所在单位拥有产权的住房。

㈢职业和经济来源是指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或者兴办企业、务工经商,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11日颁布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03〕14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2月15日印发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管理办法》(厦府办〔2009〕314号)同时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6月13日印发

篇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投靠入户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投靠入户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XM00100-02-02-2015-008 文 号:厦府〔2015〕36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50213

名 称: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投靠入户政策的通知

内容概述: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投靠入户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现就调整我市投靠入户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投靠政策

㈠取消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政策。

㈡取消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政策。

㈢取消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政策。

㈣取消儿媳投靠公婆、女婿投靠岳父母落户政策。

二、限制下列投靠政策

㈠夫妻投靠增加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需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五周年;将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需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三周年。夫妻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

㈡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增加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将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需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及父(母)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五周年;将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需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及父(母)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三周年。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父母离异、非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具有法定抚养责任的父(母)落户,只计算父(母)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继子女不能单独投靠具有法定抚养责任的继父或继母。

㈢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增加年龄、住房、计生审核、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要求被投靠子女属独生子女(经计生部门审核)且在厦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的房产。将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需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及父母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五周年;将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需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及父母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三周年。父母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

㈣岛外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移入岛内思明区或湖里区的,与市外迁入的年龄、住房、计生审核、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一致。

三、明确两类人才投靠入户政策

㈠对于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海纳百川”、“双百计划”的人才、高层次留学人才,以及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市教育局审批调入我市(含从岛外调入岛内)时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高级职称或高级技能的人才落户厦门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投靠不受年限限制。

㈡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市教育局审批调入我市(含从岛外调入岛内)时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或中级技能的人才以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来厦工作多年已成为企业骨干的非厦门生源往届大专以下学历毕业生人才入厦审批事项的通知》(厦人〔2007〕8号)等规定落户厦门后,其未成年子女的投靠不受年限限制。

本通知自3月1日起执行。过去颁布的投靠入户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3日印发

篇四: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安局受理申请印章刻制核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安局受理申请印章刻制核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1-11-25 字号:大、 中、 小

厦公综〔2007〕76号

各分局、局属相关支队、处室:

现将《厦门市公安局受理申请印章刻制核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厦门市公安局受理申请印章刻制核准工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印章刻制核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上级机关相关文件规定和我市对印章管理的办法,特制定如下工作规范:

一、 受理申请印章刻制的单位和范围

(一)厦门市公安局印章审核室:受理设在思明区、湖里区和海沧区辖内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各类印章。地址:厦门市公安局新华路45号、电话:2262451。

(二)集美公安分局印章审核受理窗口:受理设在集美区辖内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各类印章。地址:集美区文华路33号、电话:6077549。

(三)同安公安分局印章审核受理窗口:受理设在同安区、翔安区辖内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各类印章。地址:同安区银湖路179号、电话:7366126。

二、申请刻制印章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

1.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驻厦部队申请刻制印章,须持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主管部门在《厦门市公安局刻制公章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上签署的意见。

2.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须持市(区)编制委员会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的意见。

(二)企业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

1.新成立的国内企业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验资报告原件、由法人代表或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在企业成立一个月内办理审核手续,行政公章、财务章须一并办理。

2.个体、私营小商店、餐厅、经营部、加工厂等,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在企业成立一个月内办理审核手续。

3.外资(含中外合资)企业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法人代表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或委托相关人员(相关承办人须持委托书、身份证及复印件),在企业成立一个月内办理审核手续,行政公章、财务章须一并办理。

4.企业单位申请刻制分支机构、部门章、各类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需具备法人资格单位方可申请),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国内企业因业务需要需刻制中英文专用章的,须持贸易发展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刻制法人代表人名章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证书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

5.报关专用章须持海关出具的“申请刻制报关专用章及备案联系单”、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

(三)其他机构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临时展销会、博览会等须持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主办单位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此机构仅批准刻制行政公章,并在公章上注明年限。

2.社会团体、民办非公企业单位刻制印章,须持民政局社团办的批复原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民政局社团办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3.教育培训机构(含职业培训机构)、学校、幼儿园等,须持教育局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民政局社团办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主管部门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4.医疗机构须持卫生局核发的《医疗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所在地卫生部门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5.记者站、报社等新闻单位(含编辑部),须持省或市宣传部(或新闻出版局)的批复,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主管部门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6.外地政府机关、企业驻厦办事处须持驻厦机构管理部门的批文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企业驻厦代表处、办事处须持工商局核发的《注册证》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办事)机构核转通知函回执复印件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单、台港澳企业机构设立办事机构申报表〈表一、表二〉、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7.业主委员会须持《厦门市业主委员会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8.律师事务所须持福建省司法厅的批复的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厦门市司法局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9.单位刻制党组织、纪检部门、工会、团委等印章,须持上级或有关部门成立该组织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表”须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四)公章、财务章遗失、被盗需申请重新刻制的要求:

1.在《厦门日报》上刊登声明该印章作废,登报三天后,无任何疑义的,提供刊登的报纸原件;

2.申请重新刻制的报告

3.主管部门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代表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⒍印章被盗窃的,必须到属地派出所报案,持派出所报案回执。

(五)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的,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在“申请表”上加盖原企业行政公章办理审核手续。行政公章、财务章须一并变更,取新章时应上缴旧章。

(六)公章损坏需要更换的,凭上述证件及原有公章,到公安机关申请重新准刻手续,取新章时应上缴旧章。

(七)上述涉及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均须加盖批准单位的行政公章。

(八)上述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用于公安机关存档。

(九)严禁代办公章刻制审批手续。

(十)申请刻制印章的单位或个人自审批之日起3个月内未领取的公章,由公安

机关销毁。

三、查询印章、印鉴资料要求

(一)受理印章、印鉴档案查询的年限为公安机关核准印章刻制时间起五年之内。

(二)公、检、法等政法部门因工作需要查询印鉴资料,须持处级以上单位证明到市局治安支队一大队查询。

(三)企业单位涉及经济纠纷或其它案件,需要查询、取证有关印章资料,须由该单位委托的律师持介绍证明、律师证等相关资料,到市局治安支队一大队查询。

(四)公安机关不受理单位或个人非公务查询印鉴资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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