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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2015年查办的党政纪案件数

党政报告2018-04-27 19:44书业网

篇一: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案件检查就是查办案件,通常称办案。案件检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是体现纪检监察职能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自身职能的客观需要,是要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反腐败的三项任务之一。案件检查工作的作用就是要为保证和促进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分为党纪案件检查和政纪案件检查两种。有关案件检查的地位和作用,请同志们在平时学习中认真学习领会。今天我主要和同志们一起结合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后简称《案件检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后简称《行政监察法》),谈谈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各程序中需要做好的工作,供同志们在实践中参考。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查办案件这6个方面24字之间的关系是:总的原则一个是依纪依法,一个是按照组织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前提、是基础;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是关键、是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要求、是保障。

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

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一)受理。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

(二)初步核实。这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初核不同于一般人民来信的了解,也不同于立案后的调查。它是案件检查的一个重要的特定阶段。

1、初步核实的要求: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要抓住主要矛盾、主要环节,尽快判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和严重程度,从而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维护立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需要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

2、初核阶段主要工作:一是参加初核人员的确定。根据案件复杂情况和严重程度,最低不少于二人;二是初查方案的制定;三是实施初查。制定初核方案内容通常包括:

(1)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需要核实的内容。

(2)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包括初核的时间、范围、程序、注意要根据所反映问题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尤其是那些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可能流失的证据应优先收集。

(3)要熟悉哪些知识法规,对照哪些要求。

(4)需要哪些部门配合和必要的物质保障等,包括交通工具以及其它应急措施。

(5)明确初查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工作纪律。

3、初查的实施阶段要注意的主要问题:

(1)关于初核前的案情分析。认真分析案情,做到认识清楚,思路清晰,这是十分重要的。要把被查对象为人品质吃透,是贪色好玩,贪财怕死,还是智商高能,奸诈多辩,包括生活习性,工作作风等方面。另外还要把被查对象周围关系吃透,是傍大款、傍大官、养情妇、广交社会闲人朋友,包括其亲属家属等社会关系。如果案源是群众来信,举报信等所得的,就应设法寻找举报人,若是署名信当然就容易多了,若是匿名信,设法找到举报人,进一步了解情况,对案件调查就是十分重要。通过案情分析,使案情在办案人大脑中形成网络,哪些是纲,哪些是目,先抓哪些,后抓哪些,

调查方略就基本形成。所以对案情的分析和细化了解,对案情调查是十分有利的。要选准初查的主要方向,抓主要矛盾。要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抓薄弱环节,迅速获取主要证据。实践证明,任何案件都有薄弱环节。譬如查受贿案件,行贿受贿相比,行贿是薄弱环节,然后再分析行贿人的薄弱环节在何处,从哪里下手更为有利?获取贪污的证据。帐据与当事人相比,帐据是薄弱环节,因为它是客观存在的,它无法为自己辩解,那么获取帐据又从哪一些薄弱环节下手呢?你再深入一步来研究,只要是肯动脑筋,方法得当很快就能事半功倍。

(2)要切实加强保密工作,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往往就比较容易取得初查成功的主动权。泄密就意味着失去了主动权。泄密主要是办案人员保密观念差,疏忽大意,也有关系复杂的因素,在这方面,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3)要注意初查手段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纪检机关的8种措施主要是:

①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②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③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两规”); ④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⑤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⑦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⑧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其中第⑥、⑦种两种“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这两种措施在初核阶段不允许采取。也就是说在初核阶段,只使用6种措施。

《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有权使用的4种措施是:

①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②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③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简称“两指”);

④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关于“两指”、“两规”问题。“两指”、“两规”是党中央赋予纪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权力,多年来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它是纪检监察机关近年来使用比较多的一种手段。我们运用这种手段突破了一批大要案件,促进了查案工作的开展,但对“两指”、“两规”应当慎用,做到慎重、稳妥、规范和安全,不可滥用,更不可随便借给其他机关使用。调查组不得擅自采用“两规”、“两指”调查措施,需要采用时,应严格按照皖纪发[2006]1号文件规定呈报审批,县以下纪检监察机关不能直接实施。

⑷要注意收集、提取证据的及时性。有些证据时间性极强,必须抓紧时间才能争取主动。初核结束,要写出初核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及处理建议。参与初核人员在初核报告上签名,承办室应对初核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任签名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然后根据情况处理。

(5)初核后几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要写好初查认定的违纪事实,为提请立案做准备。

第二种情况: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一般是:批评教育;在一定范围内作口头或书面检查,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批评帮助;有的需退出违法所得;有的向组织部门建议调整职务;有的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要通报批评等。上级要报结果的按程序及时报结。

第三种情况:反映内容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党组织说明情况,如对被反映人产生一定影响的,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消除影响,这是关系到被反映人积极性能否受到保护的问题。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检举人总结经验教训;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当对诬告、陷害者严肃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要追究其法纪责任。

第四种情况: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将初查情况向领导汇报后,按一定程序移送司法部门。

4、初核的时限规定。通常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步核实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二、立案检查

立案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理权限对纪检监察对象的有关违纪问题经过初步调查核实后,认为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六条和《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

(一)立案的条件。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违纪违法的事实,二是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立案是一项及其慎重的工作,如果立案时感到没有多大把握,或至多只能给予免于党政纪处分的,一般不要匆忙立案。

(二)立案要求。要求准确及时;一案一立;手续完备。

准确及时,分级立案。所谓准确,就是不立错案。所谓及时,是要把握好时机,不超前、不拖后。所谓分级立案、规口办理。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注意在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书面,也可口头,不作统一规定。纪检机关履行立案权和检查权。属下级纪委立案的重大典型的案件,上级纪委可直接立案,上级纪委认为需要立案的,也可责成下级纪委立案。对于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当然也可根据协商,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违纪问题涉及几个地方,由一个地方纪检机关立案调查不便的或部门纪检机关已受理并经初步核实的,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党员干部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的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总的原则,不管是条条还是块块立案,都要从实际出发,从有利于案件处理和处理的效果出发,协商解决。对于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对于司法机关以刑事犯罪处理的案件,由纪检机关直接受理,不再办理立案手续,列入案件统计。如未构成犯罪和受到处罚,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机关经核实后办理立案手续,复制材料要全(包括司法文书、主要证据、本人检查等)。有的需进一步核实完善证据的,应当将证据材料完善好。

(三)立案的程序。关于立案程序主要有五个内容:

一是审查立案材料。

二是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内容包括:⑴案件线索来源⑵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住址等,特别是现任职务非常重要,了解的要全面而准确,因为它涉及到干部的处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类似问题,使我们的工作处于被动,并造成了一定影响,所以说纪检工作无小事。⑶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事实⑷立案的党政纪根据⑸呈报单位的意见由承办案件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并附上检举揭发材料。

三是审查批准立案要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如意见不一致,请示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案件的检查部门填写《立案决定书》。

四是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要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被立案人的所在单位,一般以书面形

式。

五是重要案件的上报备案。主要是下级机关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要记录在案,以备查考。立案后应当及时填写制式《立案呈批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上报市纪委纪检监察一室。

三、调查核实

案件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中心环节,它是进行初核、立案后的一道关键工序,事关整个案件调查成败,在这期间需要对初查认定的问题充实完善证据,同时要对涉及的其他问题以及有关责任人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中,要查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条件;违纪行为的发展过程及情节;违纪手段;涉及的人和事以及有关问题的状况;造成的后果。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一)拟定调查方案:

⑴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要把需查的问题逐条列入,不使遗漏,又要突出重点,不要平分兵力。 ⑵调查的步骤、方法,要根据各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因人、因地、因事采取灵活多变的策略;力争取得查案的最佳效果。坚持实践第一,不怕下笨功夫。办案人员必须到一线去掌握第一手资料,这一环节也是十分重要的。利用矛盾各个击破,实际上就是在多个案犯中挑拨离间。特别是对订立攻守同盟的案件,更应该如此。毛主席说过,矛盾的同一性、统一性是相对的,暂时的,对立性、斗争性才是绝对的、永久的。中国孙子兵法中就有一条叫挑拨离间,我们叫加剧案犯之间矛盾各个击破,是十分有效的。

⑶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

⑷办案人员的组成、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调查方案应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在调查展开前,调查组还要制定出具体的调查提纲。调查提纲主要是根据掌握的案件线索确定调查的顺序和调查对象。

(二)宣布立案决定。首先,通知被立案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要向其本人宣布并交待其立案期间应遵守的纪律,主要内容有:

⑴自觉接受组织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⑵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与反调查。

⑶不得对举报、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进行打击报复,未经立案机关调查组同意,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不得批准其出境、出国、出差,和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向其宣布立案谈话,要作好宣布立案谈话笔录,让本人签字。

(三)实施调查,全面取证。

按照上面讲到的,纪检监察计12条调查措施,进行系统取证。《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此外,还可以采取组织措施,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或对抗、阻挠、干扰、破坏对其问题查处,妨碍案件调查时,可以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如停止党内职务,党委或纪检机关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如停止党外职务,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外组织;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和决定,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和执行。下面就如何搞好调查取证工作我重点介绍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

1、如何收集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都是证据。

(1)证据的种类主要有9种:

①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物证审查对办案极其重要,怎么样防止以假充真?一是通过审查物证的来源来分析;二是通过辨认进行鉴定,辨认一定要放到一组当中去;三是

和已经取得其他证据对照分析;四是通过专门机关的专门鉴定进行鉴定。

②书证(记载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对待书证要重点注意:一是尽可能取得原件,一定要注明摘抄、复印出处;二是对于单位出据的书证要注意到主体资格;三是对于日记、信件作为书证一定要注意时间的连续和内容的连贯;四是对于书证要进行伪造、编造的鉴定;五是对于个人或私人出具的书证更要格外的保密,注意不扩散。强化依纪依法办案的程序和办法。

③证人证言。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中大部分我们还处于一张纸一支笔的办案模式,靠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证据等级最低,必须挤出水分,保证证据的可信性。在现有情况下,如何挤出水分,尽可能客观。一看证人证言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二是看证人与办案人的关系;三看有无利益问题;四是看证人的记忆能力感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如何;五看证人出证前后是否有矛盾,矛盾是否得到排解。 ④受侵害人的陈述;

⑤被调查人的陈述;

⑥视听材料(原始声响、录像带等);

⑦现场笔录(调查人对案件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⑧鉴定结论;

⑨勘验、检查笔录(主要是公安、司法人员对案件的有关场所、物品及其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2)证据分类有5类:即①有错证据,无错证据;②原始证据,传来证据;③直接证据,间接证据;④言词证据,实物证据;⑤有效证据,无效证据。

(3)收集证据的要求,一是要客观全面,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带观点、定调子、有框子,该收集的证据都要收集;二是要主动及时;三是多做思想工作;四是符合规定程序。要注意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收集证据必须两人以上,未经组织委派或私自收集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尤其要注意不能搞逼供、诱供。

办案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收集证据(与证人谈话、现场勘验、检查)、扣留和封存物品,参加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扣留封存、暂停金融机构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3)能够证明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的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都要注意收集。

(4)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作假证,情况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党外人员的,应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追究。

(5)谈话收集证人证言时,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谈话时应制作清晰、详尽的《谈话笔录》,取证后要对证人的谈话内容进行保密。

2、如何鉴别和使用证据,防止伪证和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证据只有经过鉴别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所谓伪证,是指违反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假证明、鉴定、记录等,出伪证的主要目的是故意包庇或陷害他人而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对出伪证者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所谓错证,属非故意行为,由于条件所限而形成不能反映客观事实的证据。对收集到的证据,采取综合分析的方法来排除矛盾,判别真伪,分清证据之间客观的内在联系,切不能盲目行事。

关于证据的使用,一般情况下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况:

(1)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

(2)在没有其它直接证据或只有一个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要做到:一是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二是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三是所有证据都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而且每

篇二: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应讲究方法策略

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应讲究方法策略

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是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三项格局之一,是遏制目前腐败势头的重要措施,是我们党反腐败斗争能否取信于民的关键所在,也是把反腐败工作逐步引向深入的重要途径,在此,笔者仅就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应讲究的方法和策略,略陈己见。

一、突出重点,把握关键

近几年来,中纪委历次全会都曾指出:重点要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正说明查办案件工作的重点所在。

一要充分发挥各类监督的作用。要把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正确引导,充分发动,及时准确地发现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存在的各种腐败问题和违法违纪案件。

二要搞好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和查处行政执法机关存在的腐败问题和现象,从而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坚决打击,以确保这些部门的清正廉洁。

三要积极搞好专项治理。对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的垄断部门,特别是金融系统及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重点查处。

四要求真务实。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内其他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该定的要坚决定,

该否的要大胆地否,把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做到对党负责、对历史负责。切不可主观臆断,切不可偏听偏信,切不可凭感情用事,以免因证据虚假而影响定案,造成后遗症。发现错了的要按照“有错必纠”的原则坚决纠正。

二、精心谋划,认真组织

1、主动出击扩大案源。要建立健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制度;要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严厉查处打击报复案件;要深入到群众中去,从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重大事故、严重违反政策、非正常的经营亏损等问题中发现重要案件线索;要从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中以及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中发现案件线索;要经常听取人大、政协、民主人士及有关方面人员的意见,从中发现案件线索。

2、要集中领导精力,调动精兵强将,建立办案责任制。实践证明,执法执纪机关只有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主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保证人力、物力、财力的情况下,对办案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办案责任制,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定任务,一包到底,并把办案工作同个人的政绩考核结合起来,才能使案查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3、要全面提高办案人员自身素质。办案人员不仅要学习好业务方面的知识,全面掌握政策法规和必要的现代科技知识、经济知识,而且要加强政治学习,不断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不断改造个人的世界观,拒腐蚀,永不沾。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设一

支党性好、作风硬、素质高,战斗力强的执法执纪队伍。

4、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加强执法执纪机关的协调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沟通。为了搞好协调配合,可以建立反腐败领导协调组织,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可以通过反腐败斗争领导协调组织统一协调各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各相关部门形成一个拳头,优势互补,鼎力克坚,那么就一定能够把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工作做好,不断将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三、因案施策,突破案件。

为确保客观真实的查清问题,把案件查真、查实、查准,在查办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要因案施策,突破案件。

1、倒查法。针对一些违法违纪案件没有帐目记载,没有原始凭证,涉案人员拒不交待的情况,根据所掌握的案件线索,实行逆向倒查法。比如说查处一党校违纪案件,采取倒查法,首先从核对招收学员入校人数、交费情况和减免学费数额入手,查清学费总额及支付情况,找出差额,以此为线索顺藤摸瓜,查清问题。

2、外查法。针对一些案件没有明显案件线索、帐目记载比较规范,从帐目和主要涉案人员本身难以突破的情况,注重从外围入手,先从有牵连的人员和其他问题查起,通过突破一人或查证一事,带动全案。

3、连查法。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新的案件线索,进行深挖细查,一追到底,力求发现案中案、案外案、达到“查处一案、带出一片”的目的,严肃查处窝案、串案。

4、直查法。对线索明显,涉及问题比较单一的案件,直接核查帐目,查找不规范票据,对大项支出核查真伪,找出查处案件的有力证据。

5、攻心法。针对违纪者存在侥幸、防御、抗拒等心理,注重用事实证据围墙,用组织温暖感动,用宽严政策感化,用人格力量征服,用智谋技巧瓦解,利用政策攻心、法律攻心、案例攻心、证据攻心等各种心理战术,攻破违纪者的心理防线。

四、“活”用技巧,提高成案率

做好案件检查工作,关键是要取足取实证据,只有这样才能把案件办成铁案,同时要“活”用办案技巧,提高成案率。

一是在选择案件突破口上求“准”。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打无准备之仗,既要选择全案的突破口,又要选择每个问题的突破口,有的突破口要放在主要人物、主要问题上,有的则要先从次要人物、次要问题上突破,因此,在制定案查方案时做到“四清”:清楚基本案情,清楚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清楚违纪的基本法规,清楚首先突破的主要问题。从而使调查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抓住要害,重点突破,掌握主动权。

二是在办案时效上求“快”,做到快立、快查、快结、快处,

以快制胜。运用中,注意严格把握“三点”:决策快,不优柔寡断,不贻误战机;出击快,尽量缩短违纪者的活动时间,防止毁证、串供;集中办案力量分头出击,力争在同一时间,把同一违纪事实的不同当事人分隔在不同地点,各个击破,一气呵成。

三是在办案手段上求“硬”。对重大疑难案件用足用好各种办案措施,做到办一案总结一案。每办完一件大案要案后,都要进行认真总结,完成案件总结材料和案件剖析材料。要把这一要求作为年终考核办案工作的重要内容,以此督促办案人员在办案实践中学习办案,在干中学、在干中提高,增强“实战”能力。

四是在办案策略上求“活”,因人施策,运用灵活机智的方法与技巧突破案件,特别是在谈话中,对顽固不化、拒不交代问题的违纪人员,侧重进行抗拒从严方面的政策教育;对错误思想观念的人,结合具体政策有针对性地进行批评,促其端正态度;对那些思想顾虑重的人,侧重进行从宽的政策教育,打消其顾虑;对存有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的人,指出其违纪事实的客观存在,教育他们争取主动。同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迫使涉案人员说出实情。提高成案率,防止化案。

篇三:案件查办程序

案件查办程序、方法和技巧

案件查办程序、方法和技巧

案件查办程序、方法和技巧

目 录

第一讲 案件调查的一般程序

一、案件受理的范围

二、初核和初核后的处理

三、案件立案

四、案件调查

五、案件定性和处理建议

六、移送审理或销案(装卷)

七、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八、办案人员的回避

第二讲 几种常见案件的调查方法和技巧

一、贪污案、职务侵占案。

二、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失职渎职案件。

附:需要掌握的重要的法律、法规、条例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3、《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4、《行政监察法》

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

第一讲 案件调查的一般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有24字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这里面就提到“程序合法”。可以说,不论是公检法机关,还是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程序办案都十分重要,甚至能决定案件的成败。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一般程序:

一、案件受理的范围(管辖)。

所谓“案件受理的范围”,说白了就是哪些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能查,哪些单位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能查,也就是管辖权的问题。这里面又有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问题。公检法机关也基本上是这样划分的。具体来说,作为县级纪委、监察局,就是本县范围内的县直机关有关党组织、下级党委和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党员,以及县直行政机关、下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违纪)和行政关系在地方的科(局)级以下(含科局级)公务员,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国有企业负责人等。作为乡镇纪委和县直纪检监察组织,按照干部管辖权限,就是那个地方和部门的党员、干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就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受理下级党委、政府和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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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的案件。比如,县纪委直接调查乡镇某个所长、站长,甚至个别村的书记等等。中纪委、省纪委也有这种情况,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同样也是这样操作的。

二、初核及初核后的处理。

拿到经领导签批的举报信以后,如何进行初核(初查)?先讲什么叫初核?说白了,就是对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初核的目的是为立案做必要的准备。凡是受理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都要进行初步核实(有关部门已做过初核者除外)。初核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核时有几点注意事项:

1、必须两人以上进行。

2、分析梳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梳理,确定工作方向。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在分析梳理的基础上,拟订初核提纲,制订预案。

3、保密、快速、细致周到。需要调取帐据的要快速、果断。到有关单位复制帐据、会议记录等书证,复制(复印或手抄)后要写明出处,由提供单位、提供人盖章或由提供单位、提供人直接签字盖章(此件与原件一致)。如有多页书证,可逐页盖章,也可以盖骑缝章。书证不盖章,等于废纸一张,大家一定要注意。

4、遇到有多位证人时,可集中力量,同时分头询问,力争速战速决。

5、找被调查人第一次谈话时要选准时间和地点。第一次谈话特别重要。准备要充分。有两个地点不能选:一是被调查人的工作场所,二是被调查人的住所。谈话时首先让其说明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并认真做好笔录(如何正确制作笔录,过一会将单独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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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初核后,要写出初核报告(具体写法单独讲解),经领导批示后,有下列几种处理形式:

1、初核了结。经初核后,认为主要问题反映失实,建议不予立案,作了结处理。并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同时向被反映人反馈情况。

2、初核转立案。经初核后,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建议立案。

3、建议给予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经初核后,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

4、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经初核后,认为被调查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也可继续调查,待主要问题查清后再移送。

三、案件立案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后的案件经过初核,认为确有违反党纪、政纪的事实,依据有关的法规、条例应当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决定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这里有几层意思:第一层意思,立案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土局、工商局、税务局等。我们国家可以立案调查的机关很多。第二层意思,立案要有两个条件。一是有错误事实存在;二是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第三层意思,就是立案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下面我们就谈谈立案的程序。

1、填写立案报告。经过初核,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了,要填写立案报告。立案报告有专门的表格,按照表格填写有关内容,在“案情摘要”下面写上:被调查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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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况,工作简历,查证属实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违反的规定,立案的依据(党纪案件是《案件检查条例》第16条,政纪案件是《行政监察法》第30条第一项)。

2、上报领导审批。按照干管权限进行审批。

立案案件一经批准,即为正式立案。立案以后就进入正式调查程序。下面我们就讲案件调查。

四、案件调查。

什么叫案件调查?简单地说就是收集、固定证据,并运用证据定案的过程。 在正式开展调查之前,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

1、成立调查组。2人以上。调查组在初核的时候已经组成,如果需要扩大可以扩大。

2、熟悉案情,制定调查方案,拟订调查提纲。需要查清哪些问题,需要找哪些人,需要调取、固定哪些证据,都要写清楚。要明确调查方向、方法、步骤,任务(来自:WWw.cssyq.Com 书业网:中纪委2015年查办的党政纪案件数)分配,时间安排。要分清主次,明确先查什么,后查什么。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大鱼小鱼都想捞。

准备工作做好以后,就要快速地实施调查。前面已经讲了,调查的过程就是收集、固定证据的过程。我们首先要把什么是证据搞清楚。

证据,我们平时经常能听到的字眼。你到法院打官司需要证据,公安机关,检察院办案需要证据,同样,我们办理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也需要证据。

什么叫证据?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是一种事实,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证据的种类一般分为8种(按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划分),它和刑事诉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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