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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细则

细则2018-09-06 19:06书业网

篇一:定稿实施细则20121

山西一建大同分公司劳务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

为进一步提升大同分公司对劳务管理工作水平,规范用工行为,堵塞劳务管理中的漏洞,充分发挥劳务在工程中的重要作用,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用人目的,结合公司、分公司发展规划、《山西一建劳务管理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管理暂行办法》、山西一建劳务分包管理程序和大同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基本规定

第1条 凡大同分公司实行劳务分包的建筑工程,必须依法与具备劳务分包资质、被公司评定为2012年合格分包方名册的劳务公司签订合同,不得与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公司和个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第2条 积极学习和熟悉国家劳务管理的相关法规,严格执行劳务结算纪律,遵守结算程序,做到“三统一”(统一合同样本、统一招标、统一台帐),“四不结算”(没有合同不结算、超出合同不结算、不符合分公司公司劳务管理实施细则的不结算)、“五不付款”(领导签批的白条不付款、结算签认手续不完备不付款、结算依据不明确不付款、不使用统一规定的格式不付款、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签字不付款)。对劳务人员实施“政治上同待遇、工作上同要求、利益上同收获、素质上同提高、生活上同关心”的“五同”政策。

第3条 成立劳务队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赵智龙

副组长:郭运科 宝成劳务公司负责人

成员:工程科、技术科、安全科、财务科、成本科负责人、项目经理

第4 条 劳务队进场人员必须年满18岁以上,身体健康、无残疾无智障、无传染病适合建筑业工作,具有建筑技能的守法公民,男不得超过55岁,女不得超过50岁(怀孕者不得录用),女性不得从事高空危险作业及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作,女性人员不得超过务工人员总数的10%。严禁使用童工。

第5条 劳务队人员配置必须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工种搭配合理,劳务人员素质、技术水平必须满足施工质量要求。

第6条 劳务公司提供劳务工人身份证、花名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等其他相关证件复印件,并且核对原件,项目部按照劳务公司提供的有关信息对务工人员进行核实。

第7条 劳务公司派驻人员负责全面管理。劳务队进场后将现场管理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名单上报给分公司工程科和项目部各一份,以便沟通管理、组织协调。

第8条 项目部应制定劳务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对劳务管理的职责,健全各项劳务管理制度。建立务工人员个人信息、进退场时间;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建立档案;负责施工过程的计划管理、安全管理、技术质量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工程结算管理、劳务合同管理、工资支付登记卡管理;劳务队伍的文化生活管理。

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确定

第9条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由分公司组织招标。重点工程的劳务招标公司监控中心必须参与,一般工程的劳务招标由宝成劳务公司参与。

第10条 工程中标后,施工合同签订一周内,根据施工合同,工程规模大小及特点,招标前,首先要掌握项目工程分项标后预算人工费总额,了解劳务市场行情,确定采用分包形式:分项工程量分包,分项平米分包,主体结构平米分包,主体结构+粗装修平米,精装修平米。编制招标公告和劳务需要计划,下发投标人和劳务公司,上报工程监控中心一份。

第11条 分公司组织招标、开标、评标

(1)、招标方式的确定

根据工程状况、市场行情等具体情况,按规定确定相应的招标方式。招标方式一般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议标、二次报价四种方式。

(2)、投标单位和拦标价的确定

邀请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与3家。分公司编制拦标价前,认真调查劳务施工队伍人工单价组成的相关资料(包括大同市工程造价发布的价格信息、当地劳动局、物价局颁发的劳务人工单价的参考价格;当地市场通行的具体劳务单价;当地基本生活消费水平等),确定劳务人工单价。

(3)、投标人必须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日期前到指定地点领取招标

文件,填写报名登记表。

(4)、开标、评标工作

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日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过期投标无效。

评标工作由劳务队管理小组承担,评标办法采用综合因素方法进行评标,即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组织方案、投标人垫付人工费承诺及施工信誉、标书质量及答辩情况等因素逐项打分,进行综合评标。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由评审组审定中标单位。若采用二次报价方式,以各投标人第一次报价为基数,与招标拦标价对比,进行第二次谈判报价,确定招标价格。

评标成员对每一个投标人有效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得分为投标人最后得分,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有效小数。

百分制评分办法:投标报价40分,工程质量10分,施工工期10分,安全文明施工10分,施工组织及方案5分,施工信誉5分,垫付人工费承诺10分,答辩5分,标书质量5分。完成评标后,填写招标登记表,全体与会人员签字认可。

中标结果向所有投标人公布,分公司在招标工作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务中标通知书送劳务分公司,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12条 劳务公司接到中标通知书五日内,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文本用公司统一示范文本,即《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合同协议条款由分公司起草,起草合同时内容的表述一

定要注意文字的严密性,内容的全面性,减少施工中不必要的支出,劳务合同和协议部分经过分公司各科室评审会签,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均应在劳务分包合同上签字,盖章生效,分公司成本科一份,财务科一份,项目一份,劳务队一 份。劳务公司一份, 工程科一份。

劳务分包合同签定后,建立台帐,各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应进行检查监控。

劳务队伍的使用与管理

第13 条 制度培训

进场后及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当地人民政府的各项规定和分公司各项管理办法。

分公司安全科应对务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知识、职业病防治、各种危险源的识别和救助知识的培训教育,并由受教育者本人签字。

项目部在劳务队进场后,应由项目经理支持工程交底,项目经理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组织进场人员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企业文化建设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相关工序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

第14条 施工管理

项目部施工员依据施工合同工期及施工组织设计,下发各劳务队工程整体进度网络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通过碰头会形式向劳务队进行进度计划交底。当节点计划未完成是,及时与劳务公司沟通,调整各种资源配置,减少窝工和避免加大成本。

篇二:员工奖惩实施细则

鹰潭华盛酒店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

及业绩考评办法

为了提高酒店经营管理水平,完善管理与服务规范,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企业形象,依据本企业员工手册,酒店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奖励的原则:奖优、奖勤、奖创新、奖效益、奖正气。

一、奖励类别及细则

(一)部门奖励

1、凡符合以下情形,部门可酌情奖励1—10分,并可酌情奖励50元—100元。

(1)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完成或超额完成本职工作,受到同事或领导好评者;

(2)组织纪律性强,时间观念强,劳动态度好,有团结协作精神,保持良好的班前准备工作和交接班工作者;

(3)服务态度优良,多次获得宾客表扬者;

(4)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在部门岗位(转载于:www.cSSyq.co m 书 业 网:嫖娼细则)培训或酒店各类培训中成绩优异者;

(5)品行兼优,技术精湛,业务精通,工作成绩显著者;

(6)自觉控制部门成本及费用开支,取得明显效果者;

(7)对部门经营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获得采纳并取得明显效

果者;

(8)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或有效控制事故蔓延扩大者;

(9)主动向部门负责人反映员工不良行为、情绪或思想动态,有效阻止负面行为或事件的发生者;

(10)拾金不昧数额较大者;

2、部门奖励适用的对象:部门第一负责人以下各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员工。

3、奖金来源:部门奖励的奖金从部门基金中支出或从部门员工违规违纪的扣罚款中支出,原则上不得超支。

4、奖励评定方式:

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方式,由各级管理人员向上提出对下级员工的奖励,最后由部门第一负责人审核批准确认,由部门填写一式三联的《员工奖励通知书》,交行政人事部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行政奖励

1、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由酒店当局给予通报表扬及奖励,奖励分值10—100分,如果事迹突出,由总经理特批奖金,予以嘉奖,奖励金额100元—300元。

(1)在酒店重要的接待工作中或大型对外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宾客赞誉,为酒店树立良好口碑者;

(2)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敢于举报、揭发并积极配合查证工作,有效排除恶性事件发生者;

(3)揭露或举报贪污、受贿、盗窃、吸毒、卖淫嫖娼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功者;

(4)在酒店攻坚项目或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取得明显效益者;

(5)以主人翁的态度关心酒店发展,对改进酒店经营管理,提高酒店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者;

(6)在酒店开展“创优争先”、“最佳员工”、“岗位技能竞赛”等类似活动中,被评为行业标兵、最佳员工、岗位能手等荣誉,按各项评比活动实施方案予以奖励。

(7)在危急关头挺身而出,全力保障国家、人民、宾客、酒店财产或生命安全者;

(8)努力钻研专业技术,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技巧,并能主动与员工同事交流学习传授,使酒店整体服务水平、服务质量有较大提高者;

2、行政奖励适用对象:酒店全体员工。

3、奖金来源:酒店管理当局奖励,由财务部直接以现金方式支出。

4、奖励评定方式:由部门将员工先进事迹以书面方式报告,连同《员工奖励通知书》一式三联,交行政人事部审核,呈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三)优秀管理人员奖

1、该奖项适用人员为部门第一负责人及总监、副总经理,由董事长(总经理)本人亲自评定,由行政人事部开出《员工奖励通知书》,经董事长(总经理)签字批准后,由财务部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

2、评奖方式:每季进行一次。

3、考评内容:(1)经济效益;(2)管理规范;(3)服务质量;(4)员工纪律;(5)员工培训;(6)创新成果等方面,考评酒店管理人员对酒店创造的贡献,同时参考考评对象当季奖、罚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评定。

4、奖金来源:

原则上以酒店七级管理人员累计扣罚款中支出,如有超支,经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同意,以行政奖金方式直接由财务部以现金方式支出。

二、员工违规违纪处罚细则

(一)过失类别及处罚

1、轻微过失(扣1—5分),并根据情节轻重罚款10—50元。

1、当班时未按要求佩戴工牌;

2、当班时不着工作服,仪容仪表不整或工服着装不规范;

3、无故迟到、早退;

4、通过非员工通道进出酒店;

5、搭乘客用电梯或使用客用卫生间;

6、当值时偷懒、窜岗或扎堆聊天;

7、发现问题不及时向上级报告;

8、与同事发生工作上的纠纷而在岗位上发泄不满情绪;

9、在上司的正确督导下仍未能履行好岗位职责,掌握好工作规范,职能;

10、 在店内或当值时行为不检点,如高声谈笑、勾肩搭背、嬉

戏、言语粗秽,收看电视(视频)或看书看报;

11、 下班后或休假期间在酒店内闲游荡;

12、 当值时会见亲友或闲谈;

13、 当值时吃零食,嚼口香糖,在非指定的地方进食或将用餐带离员工餐厅;

14、 未能保持工作区域内清洁卫生;

15、 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纸屑;

16、 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

17、 未经允许着制服离开酒店的;

18、 服务态度欠佳,工作马虎、粗心大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9、 故意浪费酒店财物,不爱护公物、工具及设施的;

20、 不积极配合接受培训的;

21、 拒绝接受或不配合酒店授权人员的检查的;

22、 违反安全守则或部门规章的;

23、 不按规定时间提前就餐;

24、 非工作需要私自进入总机房、监控室、发电机房、消防总泵房等要害部门;

25、 非职责所需(工作需要)擅自进入客房区域;

26、 因服务质量、服务态度问题而引起顾客投诉;

27、 当班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而影响工作的;

此外,对管理人员(领班及以上人员),轻微过失还包括:

28、 未熟悉掌握本岗位工作职责或操作规程;

篇三:嫖娼可以“提前”可以在警局,啥情况?

嫖娼可以“提前”可以在警局,啥情况?

2015年1月27日,重庆市渝中区,符代新拿着自己的申诉材料到处找人。

还记得重庆男子符代新吗?20年前,他与朋友在饭店喝酒时被警方带走认定嫖娼。至今,他已喊冤20年。

符代新是一名转业军人,他曾是建设银行重庆大渡口区支行的一名职员。

1995年6月13日晚,符代新在重庆江北区一家酒楼喝酒时被警方带走,警方认定其嫖娼,罚款5000元,收容教育二年。他为此被开除公职并丢了工作,夫妻分居。

澎湃新闻调查得知,重庆警方拿不出符代新嫖娼的案卷材料,符代新至今未收到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出具的“收容教育决定书”。(2015,3,18“澎湃网”《男子“被嫖娼”喊冤20年 警方将作案时间提前两月》)

中国人有句俗话,叫做“捉奸捉双”;如依抓卖淫嫖娼而言,那就该有一个“抓现行”;但从本案来看,即便依警方所说的依据,也不过“原重庆市公安局治安三处治安队1995—1996年《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登记簿》中有卖淫女成某等人对符代新在杨家坪公爵卡拉OK厅嫖娼事实的陈述”,即卖淫女的“口供”。而接下来警方所说的“此外,还有重庆建设银行对符代新除名、开除党籍的相关文件,重庆市第二收容教育所保存的符代新思想总结材料、解除收容教育批示表、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等”,更是站不住脚,竟不知道有一个“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竟不知道有一个“强按牛头下水”?等警方已经将当事人“强制”,后面的一切怎么可能不发生?

不要说“重庆市公安局局长何挺签发的情况报告称,由于年代久远,当时档案管理不规范等历史原因,导致实体案卷丢失。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曾向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场所组织过多次查找,但实体案卷尚未找到”这样的事根本不该发生,就算已经发生了,也有下列等等站不住脚。

报道中说,“2013年2月17日,重庆市公安局在提供给渝北区人民法院的答辩状中称,1995年6月14日,治安总队查处了符代新在重庆市杨家坪一卡拉OK厅的嫖娼事实”。但这样的所谓事实,却完全经不住当事人符代新的“反唇相讥”:“当年6月13日晚我就被警方以嫖娼为名带到公安局,6月14日还在公安局,除非我有分身术,否则如何能在警察的眼皮底下去嫖娼?”对啊,难不成已经被警方所控制的当事人,竟接着在警局发生嫖娼事实?那么请问,难不成警局内部竟有可嫖娼之处?

报道中说,“更值得注意的是,符代新嫖娼案疑点经澎湃新闻披露后,重庆警方在给人大的情况报告中将其‘嫖娼’时间提前了2个月:1995年4月,符代新在杨家坪‘公爵’卡拉OK厅与卖淫女成某、吴某卖淫嫖娼活动的基本事实存在”。这不叫做滑天下之大稽?即便当事人所说的“他连警方所称的公爵卡拉OK厅在杨家坪哪个地方都不知道”为假,那么在提前两个月的情况下,案中的其他当事人,竟能于此时此刻在那里“候着”?而于警方这样的所谓事实,也经不住当事人符代新的“反唇相讥”:“如果我1995年4月参与了嫖娼,警方为啥当时没抓我?!”

还有,如果报道中“(著名律师)周立太说,在符代新嫖娼案中,警方不仅仅是‘办案程序存在瑕疵’,而是违法;处罚没有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基本程序;符代新及相关部门至今均未收到收容教育决定书”的说法成立,如果把前前后后所发生的一切全部串起来,警方何以自圆其说?

警方办案不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重证据,轻口供”?不得按法律规定,严格依司法程序行事?不得进行严谨的逻辑推理?纵观全案,警方何以处处处以“辩护者”的角色出现?这究竟说明了什么?何以到了现在,警方的一个个负责人,竟视记者的电话为“洪水猛兽”,在“听完情况介绍后,他们均称不清楚。随后挂断电话”?他们究竟在慌什么?

嫖娼可以“提前”可以在警局,啥情况?不知道有一个悲哀叫做“一句谎言,得由一百个谎言来圆”?不知道有四个字叫做“越描越黑”?不知道有一句话叫做“欲加之罪,何患无辞”?20年“被嫖娼”岂是一件小事?事关“依法治国”,怎么可以“葫芦僧断葫芦案”?如果警方还要坚持,那么就请不要“前言不搭后语”、“牛头不对马嘴”,就请拿出铁证来!如果拿不出铁证,不能证明相隔两个月的事,能在同一时间段、同一个地点、同一些人中发生,如果警局不可能发生当事人“嫖娼”的事,那么就请还当事人一个清白,并该依法行事谁办谁负责!“二者必居其一”这样的话,该是懂的吧?

我们,正拭目以待!

篇四:干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干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单位纪律,规范单位干部的行为,保证单位及其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单位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 单位干部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 给予单位干部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单位干部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单位干部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单位干部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单位干部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单位干部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单位干部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单位干部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干部职务。

单位干部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 单位干部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单位干部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 单位干部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 单位干部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单位干部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单位干部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

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单位干部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单位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单位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

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一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二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严重违反干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三条 对单位干部给予处分,由单位上报主管局批准后,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三十四条 单位干部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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