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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细则

细则2018-09-06 19:07书业网

篇一:监狱法

《监狱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第五十一条 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

第五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

以照顾。

第五十三条 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

清洁、保暖。

第五十四条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

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

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

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

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

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

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

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青海省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工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工作是监狱刑罚执行的重要

组成部分,其基本职能是通过做好生活卫生管理工作,为有

效执行刑罚,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罪犯,维护罪犯合法权益,

促进监狱安全稳定,提供基本的生活卫生保障。

第三条 罪犯生活卫生工作必须由监狱人民警察直接管

理,坚持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罪犯生活费由省监狱管理局统一拨付,监狱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确保罪犯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二章 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省监狱管理局设立生活卫生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工作计划,指导、协

调、检查、督促各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工作。

(二)指导各监狱建立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制度。

(三)组织做好有关生活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进

修工作。

(四)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狱卫生工作情况并协

调做好监狱卫生防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五)指导各监狱的罪犯生活卫生工作信息化建设,做

好罪犯生活卫生基础数据的汇总与分析工作,并及时上报。

(六)指导、检查、督促各监狱罪犯生活卫生大宗物资

招标采购工作。

(七)负责全省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考核。

(八)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监狱设立生活卫生科,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监狱管理局工作计划,制定监狱罪犯生活

卫生工作年度计划,并负责落实。

(二)制定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三)根据监狱工作实际,做好有关生活卫生管理人员

的业务培训和进修工作。

(四)加强与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联系,主动通报监

狱卫生工作情况,协调做好监狱卫生防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五)做好罪犯生活卫生工作信息化建设,及时编制、

报送生活卫生工作各类报表。

(六)组织监狱罪犯生活卫生大宗物资招标采购工作。

(七)负责本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考核。

(八)其他工作。

各监区(或独立分监区)配备生活卫生工作专(兼)职

民警,具体负责生活卫生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 省监狱管理局设中心医院(康宁监狱)、疾控

中心,各监狱设立监狱医院。

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康宁监狱)主要负责本省罪犯

的疾病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做好各监狱转诊、急诊以及对

患有严重疾病罪犯的治疗;定期到各监狱巡诊,指导、帮助

监狱解决治疗中的疑难问题;检查、指导各监狱建立规范的

罪犯健康档案及病历、处方和各种医疗记录的规范书写;组

织开展监管医学研究工作;负责各监狱医务人员和罪犯护理

员的业务培训等。

省监狱管理局疾控中心主要负责制定全省监狱系统疾

病预防控制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各监狱重点传染病的

查治,并检查、督导各监狱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具体落实;

对监狱开展环境卫生、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放射卫生的

监督检查;及时处臵狱内疫情,防止和控制各类传染性疾病

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协调与地方疾控部门的联系,做好

传染病防治工作。

监狱医院主要负责罪犯的入监体检和日常体检,并建立

健康档案;做好罪犯疾病治疗和急危重病犯的转诊,保证有

病罪犯及时得到治疗;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罪犯防

病治病能力;负责监狱卫生防疫,降低传染病发病率;处臵

狱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监狱医院的设立和执业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依法办理执业许可

证,从事医务工作的民警应当具有执业资格。

第八条 各监狱要按照省监狱管理局青狱发(2005)178

号《青海省监狱系统罪犯生活卫生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试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保证罪犯生活

卫生大宗物资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运行。

第三章 生活管理

第一节 伙食管理

第九条 省监狱局和各监狱制定罪犯生活物资保障应急

预案,监狱应当做好至少7天的罪犯生活必需物资应急储备,

保证突发情况下罪犯生活物资供应。

第十条 监狱罪犯伙食标准,应当按照财政部、司法部

规定的《在押罪犯伙食实物量标准》和省监狱管理局的有关

规定执行。监狱要合理安排罪犯伙食,做到科学配餐,营养

合理。

严禁向罪犯收取任何形式的伙食费和根据罪犯分级处

遇区分伙食标准。

第十一条 监狱应当照顾少数民族罪犯的生活习惯。对

有特殊饮食禁忌的,监狱应当单独设立少数民族罪犯食堂,

并由本民族罪犯从事烹饪工作。

篇二:《监狱法》与监狱相关法律制度衔接问题研究

《监狱法》与监狱相关法律制度

衔接问题研究

【摘要】《监狱法》与监狱相关法律制度之间不仅是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更是一种包容与扩充、相铺相成的关系,两者间的衔接好与坏,直接关系着监狱的安全稳定,罪犯的改造质量和再犯罪率。近年来,国家分别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进行了修改,在新的历史形势下,监狱相关法律制度应该与时俱进,充分领会监狱法的精神,贯彻监狱法的意图,才能更好的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监狱法 监狱相关法律制度 衔接 教育改造

一、监狱法的概念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基本职能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对他们实施惩罚和改造。因此,我国监狱法是调整监狱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和改造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表明,我国监狱既是对徒刑犯执行刑罚的场所,又是对死缓犯执行刑罚的场所,并且担负着惩罚和改造罪犯两项基本职能。这种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监狱法的社会主义特色。

二、监狱法的法律地位

监狱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是国家刑事法律体系中三个主要法律部门。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即具体规定什么是犯罪,什么是刑罚,以及如何对犯罪者适用刑罚。由于它是从实体上宣告国家对犯罪者实施刑罚权的内容,故称为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即规定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分工,应当遵守的原则和制度,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程序等。由于它的中心是规定国家实施刑罚权的程序和方法,故称为刑事程序法。监狱法是规定对判处自由刑的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法律,即具体规定国家实现行刑权的原则、制度和方法,是刑事执行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所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是有机联系,缺一不可的。它们在同犯罪作斗争中处于同等重要的位臵。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都是独立的刑事法律部门,三者相互衔接、相互配套,共同组成国家的刑事法律体系。

三、监狱法实施的历史意义

《监狱法》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是监狱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监狱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从近15年的监狱工作来看,《监狱法》已经成为整个监狱行刑工作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规范,是监狱一切工作的基本纲领,在监狱行刑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一)《监狱法》的制定和实施完善了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体系。

《监狱法》的颁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刑事执行法的空白,并成为我国刑事执行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

在《监狱法》颁布前,监狱在其发展的历史中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沦为审判机关或行政机关的附庸和补充。这违背了刑事司法机关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和刑事司法专门化的原则,从而影响了刑罚目的的实现。《监狱法》第2条规定第1款:“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这一规定确立了监狱作为国家的刑事司法活动主体的地位,也就是在事实上肯定了刑事司法活动中,公、检、法、司四主体的地位。更进一步讲,这对所谓刑事诉讼中有关机关——现被界定为公、检、法机关间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的一种突破和发展,实现了刑罚权能较为合理的专业化分工。

(二)《监狱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保障罪犯人权,促进罪犯改造。

《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这些保护罪犯的权利条款体现了对于罪犯的终极人文主义关怀,现代法理学告诉我们,罪犯接受刑罚是因为犯了错,而不是为了惩罚,惩罚只是为了让他不再犯错。现代监狱的伟大价值就在于“源于报应,表于惩罚,载于改造,止于自由”。《监狱法》尊重和保护罪犯的人权,首先是以人为本,尊重罪犯人之为人所应有

的权利。同时,《监狱法》为了服务于罪犯改造,规定了奖惩、考核,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减刑、假释等监管措施,充分调动了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实践证明,《监狱法》的颁行,有力的保障了罪犯的人权,提高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促进了罪犯的改造,为刑罚目的的实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监狱法与监狱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

(一)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

章,是监狱法的重要表现形式。

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主要包括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等,它们依法制定的有关监狱行刑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对监狱基本法律的补充和完善,是对监狱基本法律中一些原则性规定作进一步阐释和补充,主要解决《监狱法》中不够明确或者没有规定细节性问题,以便为监狱行刑活动提供具体的法律标准和要求,并提高监狱法的操作性能,起到特殊监狱法的作用。

(二)有关监狱行刑的法律解释,也是监狱法的表现形式。

在我国监狱法律规范中,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有两个方面组成:一是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解释;二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前一种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对于监狱法律的规范要求所作的阐释,和原《监狱法》的规范条文一样,属于《监狱法》的规范条文的有机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针对《监狱法》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作出的具有规范性文件意义的解释为司法解释,该解释对监狱行刑同样具有法律规范的约束作用,也是监狱法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此外,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结合地方实际,制定颁布的有关监狱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政令等,只在该地方区域有效。也可视为监狱法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上述监狱法的几种不同表现形式,由多种多样、各种不同层次、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狱法或监狱法律法规体系,有机地调整着监狱行刑工作。同时,由于地位不同的机关制定了各种法律或法规,就依次形成不同的法的地位和效力。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当不同的法律文件内容发生抵触时,应优先适用上位法。比如,国务院及其部委等制定的监狱行政法规,地方性监狱法规均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如果发生抵触,前者相抵触部分无效。由以上几个层级相结合,使我国监狱法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以《监狱法》为主体的,多层次的,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

五、监狱法与监狱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

笔者认为,监狱相关法律制度作为监狱法的补充,应该充分领会监狱法的精神,贯彻监狱法的意图,才能更好的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下面,笔者结合工作中所接触到地方性监狱法规,就罪犯的假释、计分考核、行政奖惩、教育改造等几个方面浅谈一下个人意见。

(一) 假释

篇三:监狱标准化方案(内容较全)

监狱指挥中心及监狱数字化建设

解决方案

建设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部《关于全国监狱信息化建设规划》精神和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精神,积极推进监狱现代警务保障机制建设,构筑以指挥中心为龙头的“全方位、全天候、多层次”的数字化监狱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我局安全防范能力和数字化管理水平,确保监管安全的稳定。

根据现代监狱的警务特点和需求,按照司法部统一规划和制定的建设内容,建立以“监控中心”、“报警中心”、“门禁中心”和“应急指挥中心”四个中心为一体的监狱数字化安全防范体系,通过多媒体监控、门禁控制、会见监听录音、突发事件快速报警、周界防范等科技手段,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狱安全防范和指挥体系,建立健全与武警、公安的联动机制,实现安防信息的采集、传输、分析和及时发现、准确提示及处置的支撑体系,降低干警劳动强度,提高干警持续值守的能力,做到反应处置迅速、信息沟通快捷、指挥协调有力,全面提升各级监狱管理部门的安全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总体需求

监狱指挥中心,在平时作为综合管理指挥中心,在战时作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同时可作为局视频会议的分会场,将监狱内的各种信息、软件和系统等集成整合为可以统一调用的应用平台,实现事件处理中的信息流转(信息汇聚、查询、更新)和指令传递(下情上报、上情下达),并进一步为监狱日常工作和战时指挥提供三维巡视、智能报警、辅助决策、指挥调度等支撑功能,从而使指挥工作更加高效、快捷和准确。

“数字化监狱” 就是要把监狱内的各种记录、文字、图像、多媒体等信息通过信息处理、网络通讯、生物识别等各个学科的先进技术进行传输和处理,达到监狱系统内信息采集数字化、信息传输网络化、信息管理智能化、信息分析集约化和信息培训经常化,实现监狱工作更科学、更公正、更安全、更高效地履行其刑罚执行职能,进一步推进监狱现代警务保障机制建设,构筑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狱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全局监狱安全防范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确保监狱安全稳定。

系统解决方案

1.1. 监狱指挥中心建设方案 1.1.1.

指挥中心功能

从监狱的监管改造、狱政处理、应急联动等实际工作职能出发,将整个监狱

指挥中心功能架构划分为:十大功能体现、三个平台基础、二十六个支撑子系统。

1.1.1.1. 地理信息(GIS)查询功能

地理信息查询功能是整个软件平台的基础功能,用以展示监狱内部各楼层结构、周边环境、监狱内设备位置以及实时联动状态。

? 地理信息

基于上海市地图甚至全国地图,准确的标识出监狱所在地理位置。 ? 内部结构信息

直观地显示内部结构、平面布置、楼层信息数据、建筑结构、监狱地下管线、下水道等展示信息。

建筑结构信息是标准的矢量地图信息,能与地理信息数据库互转格式,为GIS系统整合奠定技术基础。

? 安防设备信息

有明确的设备分类、设备名称、设备状态标识、设备所处位置等信息。 ? 消防信息

明确标识出应急逃生出口、消防通道的位置、消防设备的位置,明确标识出设备类别,并且可设置逃生路线等。

? 通信信息

体现信息点位置、类别、速率、IP地址等。 ? 其它信息

体现停车场、绿化带、通道、岗楼、配电房、行政楼等设施的地理位置信息。

1.1.1.2. 安防联动功能

安防联动以地理信息系统的信息为基础,通过多种开放标准和接口,获取各种安防子系统的实时信息。

? 门禁联动

门禁状态变化后,即时显示该门的监控画面,并显示开门者的基本信息。 ? 周界联动

在对周界进行防区的转换、布防、撤防、远程调节时指挥中心发出文字、图像、语音的提示,GIS地图快速定位到有事件发生的防区,监控画面快速切换到事件发生的防区。

? 报警联动

GIS地图快速定位到报警点位置,监控画面快速切换到报警点发生的监控画面,报警点的音频接到指挥中心。

篇四:中国监狱制度

中国的监狱制度

1994年12月2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同日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监狱制度揭开了新的篇章。

(一)监狱的主管机关

监狱法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司法部设监狱管理局,作为司法部管理全国监狱的职能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局)主管本行政区域所辖范围内的监狱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局在当地司法厅(局)的领导下具体管理辖区内的监狱工作。

我国监狱的设置主要包括两种:

1、监狱是关押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来自:www.zaidian.cOm 书 业网:监狱法细则)罪犯的场所。监狱可以分设男犯监狱和女犯监狱,女犯监狱应当由女性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进行管理。根据罪犯的犯罪性质及刑期长短,监狱还可分为重犯监狱和轻犯监狱。

2、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关押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未成年犯的场所。由于其关押的对象主要是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因此,未成年犯管教所也可以称作未成年犯监狱或少年监狱。我国对未成年人一贯给予特殊的保护,对犯了罪的未成年人同样如此。未成年犯管教所采用与其关押对象相适应的管教原则及方法。

(二)监狱的设置及其机构人员

监狱法规定,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这样有助于根据历史、经济和自然条件等因素的综合考虑来使监狱的设置布局合理,同时也有助于确保刑罚统一、有效、正确的贯彻执行。

各监狱设监狱长1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工作机构除一般包括行政机构和生产经营机构外,还设狱政、生活卫生、教育等机构。

监狱法规定,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这一规定明确了监狱管理人员的法律地位。监狱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与公安、交通等警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三)监狱的财政体制

监狱法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经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四)监狱工作的基本原则

《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1、惩罚和改造相结合。

监狱执行刑罚,首先是对犯罪分子实施惩罚。惩罚是刑罚的固有属性,没有惩罚,就难以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改恶从善。惩罚与改造相比,惩罚重在强制,改造重在转化。惩罚是手段,改造是目的。惩罚的目的是为了把犯罪分子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也是我国刑罚的根本性质所在。监狱不是为惩罚而惩罚,而是把惩罚与改造活动紧密地结合起来,并有明确的目的性,即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2、教育和劳动相结合。

为了有效地改造罪犯,还必须在执行刑罚中坚持贯彻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这里的教育是指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是指从事一定的生产活动,必须把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

(五)刑罚的执行

刑罚的执行是指刑罚执行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执行范围将审判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我国监狱的刑罚执行主要包括下述几个方面的内容:

1、收监,是指监狱按照法定程序将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收押入监的活动。收监意味着刑罚执行的开始,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羁押罪犯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人民法院在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时,应当同时送达必备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监狱在罪犯被交付执行时,如果没有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对收监的罪犯应当进行必要的身体、人身及所携带物品的检查。身体检查时发现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罪犯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不收监,但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不在此列。监狱应当将身体检查的结果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符合暂不收监条件的罪犯是否准予监外执行。在对罪犯进行人身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时,查收的违禁物品应予没收,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女犯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人身和物品检查。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2、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狱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材料,应当及时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不得扣压。为方便罪犯申请,监狱应当设立犯人申诉箱,

并指定专人开箱处理,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罪犯有权对监狱人民警察以及其他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出控告或检举。监狱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应当按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予以处理。不属于监狱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属于监狱管辖范围的,监狱应当及时处理。

3、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暂予变更刑罚执行场所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监外执行有两种情况:一是判决宣告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罪犯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由人民法院决定的监外执行。二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因下述情况而由刑罚执行机关决定的监外执行: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患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疗无效;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身体残废,失去劳动能力。刑罚执行机关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属于人民法院决定的监外执行,如果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应当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办理收监手续后继续执行刑罚;属于监狱决定监外执行,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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