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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拆迁细则

细则2018-09-16 20:21书业网

篇一: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

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管理,明确代建资格准入、代建招标、代建双方职责、资金管理以及奖罚规定等有关内容,加快拆迁安置房代建工作的实施推广,根据《关于推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08〕39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拆迁安置房建设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各自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拆迁安置房代建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项目代建工作。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包含有城市居民和农转非居民两类拆迁安置房的,以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的两类安置房所占比例高的一类来确定项目性质;两类拆迁安置房所占比例相等的项目,参照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房项目执行。

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房一律实施代建制,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鼓励实施代建制。

第四条 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单位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安置房代建资格准入条(转 载于:wWW.cSsYq.cOM 书业网:杭州拆迁细则)件的单位实行代建单位预选名录管理。建设主体应通过招标程序在代建单位预选名录中择优选择代建单位。

第五条 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其中分阶段代建包括项目前期阶段代建和实施阶段代建,以取得初步设计批复为分界点。

第二章 预选名录管理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开发资质、资金实力、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因素,对申报进入代建预选名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代建单位预选名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进入代建预选名录:

(一)符合杭政办函〔2008〕397号文件第四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达到本条要求,且在其下属控股项目公司中按控股比例折算的注册资金部分超过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视作符合要求);

(二)申请前3年内在杭州市开发房地产住宅项目和代建拆迁安置房项目累计竣工建筑面积达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或者申请上一年在杭州市开发房地产住宅项目和代建拆迁安置房项目施工建筑面积达12万平方米以上(含12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下属控股项目公司完成的开发业绩可一并计入);

(三)在编专职从事工程技术、经济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其中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四)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八条 申报进入代建预选名录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加入预选名录申请表(一式两份,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单位组织结构及管理制度说明;

(五)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资格证书以及单位和以上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基金缴纳证明复印件;

(六)单位业绩证明资料;

(七)办公场地证明材料;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其中上述第(二)、(三)、(五)项申报时需同时提供资料原件,核对确认后原件予以返还。

第九条 代建单位预选名录申报每年二次,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与12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推进联席会议确认,并发放代建预选名录卡。

第十条 代建预选名录卡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须重新申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推进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后换发新卡。

第三章 代建招标管理

第十一条 代建项目一般应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代建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建设主体需报市政府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招标评标小组由建设主体代表和工程管理、规划、建筑、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七人以上(含七人)单数,其中建设主体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专家库中抽取产生,专家分类根据安置房代建评标的专业特点和需求设置。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专家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由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组成。代建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分为技术部分、资信部分、商务部分,总分值为100分,其中技术部分为60分,资信部分为25分,商务部分为15分。各投标人的综

合得分为技术部分、资信部分、商务部分的得分总和,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企业为中标者(综合得分相同的,实行商务标低价者中标)。

第十四条 评标时评标小组成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重点对企业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工程管理大纲或管理方案、方案设计的合理和可行性,对工程的理解特别是节点、难点工程实施保障措施,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等管理目标及保障措施,代建管理费报价等因素进行审议评分。

第四章 代建双方职责

第十五条 项目代建实行合同制管理,代建单位确定之日起30日内,建设主体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管理合同》,明确项目代建的范围及投资、质量、工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履约保证方式、代建管理费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六条 建设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牵头组织各自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招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报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备案,并依法择优选定代建单位;

(二)负责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等;

(三)负责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及相关报批手续;

(四)负责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管理合同》;

(五)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按代建合同约定支付和结算资金;

(六)依据项目代建方式不同,需协助或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工作,办理或协助办理各项前期报批手续。依据合同约定,做好征地拆迁等建设条件的落实、协调工作;

(七)负责项目设计全过程决策;

(八)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监督代建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

(九)其它合同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在工作中应回避有利益关系的单位;

(二)进行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全过程科学管理,涉及文物、环境、绿化等其它需要保护的,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理工程实施阶段涉及的相关报审报批等各类手续;

(四)根据合同约定对重大工程变更的报审;

(五)进行资金使用计划的申报;

(六)依据项目代建方式不同,需负责或协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工作,办理或协助办理各项前期报批手续。

(七)审核设计文件、督促和检查设计进度,确保项目按建设主体要求以及相关部门审批意见进行设计;

(八)做好工程进度报表的审核、签证,按月向建设主体上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设计划;

(九)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分户检验、专项验收;负责完成竣工备案、配套确认等工作;负责工程决算的初步审核和上报;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办理项目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落实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及时处理因施工质量等引起的各类投诉;

篇二:杭州江东新城规划的拆迁赔偿方案

杭州江东新城规划的拆迁赔偿方案:

1.补偿方案按“主房面积按照批准的合法面积或按照规定的建造面积为准,并按评估及规定的标准补偿。”考虑实际情况,主房面积按建房审批面积或现有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人口数(按标准高的确定),分大、中、小户。大户落地面积95平方米,主房面积为332 .5平方米:中户落地面积88平方米,主房面积为308平方米;小户落地面积63平方米,主房面积为220. 5平方米。主房面积不足户。主房房屋按实评估补偿;在装修及奖励上予以主房面积补足。

2.拆迁补偿政策中房屋拆迁补偿第6条,“超出规定建房面积部分的房屋。”考虑实际情况,主房面积超出规定建房面积20%以内(含20%)的部分视作确认主房面积处理;超出规定建房面积20%以上的部分,按评估价80%补贴,且不计入确认主房面积。

3.为减少违章,减少非正常装修,附房按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人口数核定大、中、小户。附房核定面积按大户100平方米,中户80平方米,小户60平方米计。

附房补偿方案一:核定面积内的附房(含装修)按600元每平方米予以补偿;超出核定面积的附房(含装修)按300元每平方米予以处理;原附房面积不足的,补足至核定面积。附房只丈量不评估。

附房补偿方案二:核定面积内的附房及附房装修按实评估补偿;超出核定面积的附房(含装修)按该户附房评估均价的50%予以处理。允许农户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其中一项补偿方案。

4.围墙补偿:300平方米以内的围墙按实评估补偿;300平方米以上部分围墙按评估均价的50%予以处理。

5.拆迁补偿政策中房屋装修补偿第2条,“为防止突击装修.减少浪费,装修补偿按主房面积补足到每平方米500元,评估每平方米超500元的按实补偿。”取消原20%、30%装修补贴。无突击装修奖励标准,从原按确认主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提高到每平方米400元。恶意装修的,一律不予评估补偿。装修补偿以户为单位计算。该条款只适用确认主房面积的装修,附房装修不适用。

6.提高按时评估奖励标准。对按时评估的主房户,在原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按主房确认面积计奖)。

7.为鼓励自行过渡,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发放生活补助费300元每人每月(超多24个月不作加倍发放)。选择实物安置的,生活补助费发放时间从腾房次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4个月止;选择货币安置的,生活补助费按12个月计发。

8.拆迁补偿政策中搬迁、过渡及其它补偿第4条,“房前屋后种植的花卉、果木及农作物,酌情补偿。”对房前屋后的花卉、果木、农作物及填方补偿,由街道在实施拆迁中统一评价、统一要求、统一标准,最高不超过每户20000元。

9.购房预付款(融资)贴息:对被拆迁户回购安置房按实进行留存,并按7%的年利率支付利息,留存时间根据安置房交付时间确定(多层一般为两年,高层一般为四年),时间上按实计算。

10.安置房楼层差价,由各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定价,报大江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确认。

11.安置房市场价格,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各街道周边商品房评估比准等因素价格,每年由大江东管委会确定各街道安置房市场价格。

12.拆迁户过渡费统一先支付二年,两年后,按年发放。过渡时间不是二年的,接实际过渡时间支付。

13.世居房的货币化安置补偿。一是主房补偿费按评估价的2倍计算,装修、附属物等按《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有关规定予以补偿。二是拆迁人

向被拆迁人(符合安置人口)一次性发放12个月每人每月400元的临时过渡费,并一次性发放每人500元搬家费,三是适用房屋评估奖、拆迁签约奖、腾空房屋奖;但不再适用鼓厨高层安置、高层安置补贴、按时回迁奖等条款。四是设立鼓励货币化安置奖励,对能按时签约腾房的被拆迁户(老年户除外)给予20000元/户:同时按符合安置致策的人口数每人奖励8000元。

14.安置小区停车位配置比例按照杭州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拆迁主房户每户可按2万元的优惠价购得一个停车位使用权。其他车位由各建设主体根据建设成本制定建议价,报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确认。

篇三:杭州市区拆迁补偿标准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

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形式的通知

杭政函〔2010〕1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完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59号)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形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杭政函〔2009〕59号文件涉及的地上青苗和附着物(房屋拆迁除外)实行综合补偿,即按照征地总面积(不含林地)以每亩不超过4万元的标准补偿给被征地村(社区)包干统筹使用,并依据“有苗(物)补苗(物)、无苗(物)不补”的原则,由被征地村(社区)按标准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

二、如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规模较大、设施较好,且经依法批准的园艺基地、休闲观光园、公园式绿化、水产养殖场等地上附着物,其补偿资金确实难以在包干费用内平衡的,可由村集体组织提出补偿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国土资源分局逐项严格审查后,经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另行补偿每亩地上青苗和附着物实际价格与包干标准的差额。

三、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纳入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四、本通知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0年5月20日起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

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杭政函〔2009〕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征地区片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补偿。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费用。具体为: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征地区片价”,其中安置补助费标准统一为4.5万元/人。

(二)青苗补偿费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

三、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市区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

四、除林地外,在对被征土地进行补偿时不分地类均采取同一补偿标准。

五、安置方式分为开发性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对撤村建居村(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货币安置的除外),及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开发性安置的建设项目征收非撤村建居村土地(林地除外)的,应执行开发性安置的补偿标准。除以上情形外均执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

六、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数量(包括参加“双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人数)均按照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亩耕地上的农业人口数量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但原则上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区片为

2.6人/亩;二级区片为2.2人/亩;三级区片为1.8人/亩;四级区片为1.4人/亩。征收林地的,按上述标准的1/2计算。

劳动年龄段内的农转非人员在参保时的具体缴费标准,由市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下发。

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如有下列情况,一律不予补偿:

(一)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发布后突击栽种的青苗、果树,挖掘的鱼塘和养殖的鱼类,搭建的各类大棚等;

(二)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发布后突击装饰装修的;

(三)不具有合法产权证书和其他有效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或暂保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八、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按照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标准另行补偿。

九、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对辖区内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情况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有关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降低或提高补偿标准,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发现上述情况,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09年1月1日(不含)前,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已签订经济补偿安置协议的,其征地补偿费用仍按原标准执行;其他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费用均按本通知执行。

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前发市政府《关于杭州市市区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的批复》(杭政函〔2002〕148号)同时废止。

十一、本通知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征地区片价标准

2.青苗补偿费参考标准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考标准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征地区片价标准

单位:万元/亩

附件2

青苗补偿费参考标准

单位:元/亩

附件3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考标准

篇四:杭州市区2013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搬家补助费标准

附件2:

杭州市区2013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

准和搬家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注:住宅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不低于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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