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任命书
篇一:股东任命书 承诺书 一人公司章程
股东任命书
股东
为法定代表人
股东(签字和盖章):
年月日
承 若 书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人一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本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证只成立一户一人有限公司;
二、本人保证申请注册的上述公司注册资本是个人的独立资产;
若违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
年 月 日
安徽建初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 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本公司不设股东会。但股东在做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存档。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担任。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 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设一名经理,由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执行董事授予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执行董事主持的会议。
第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 担任,监事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 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执行董事主持的会议。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年,由产生,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 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决议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十八条: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自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篇二:聘 任 书
聘 任 书
聘任 肖丹 为 临渭区佳林园林绿化 有限公司监事,其职权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经理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经理予以纠正;
(四)公司章程约定及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聘任人签字:
受聘人签字:
年月日
篇三:公司章程与任职书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或者未尽事宜,以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工商局核准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名称)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1.
2.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东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比例出资方式
1.
2.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或由执行董事兼
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设一至二名监事,由股东会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转 载于:wWW.cSsYq.cOM 书业网:罢免任命书)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为三年,由出资人任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除行使本章程第八条职权外,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出资人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向出资人报告;
(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出资人报告;
(四)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出资人任命。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资人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顾问、法规
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
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
发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时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