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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遗嘱不能公证

公证书2018-03-29 05:07书业网

篇一:两夫妇生有一子一女。立下共同遗嘱,内容是:“我们夫妻共同订立遗嘱,决定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共同遗嘱案例

【案情】

2005年4月2日,刘云山与禹克勤夫妇二人共同设立书面遗嘱1份,该遗嘱载明“我们将我们名下位于扬州市同泰花园4幢***室和宝带新村(北)17幢***室及我们名下所有房产、存款、保险、股票等财物均归刘某某所有,其子女为第二继承人,刘某、刘秦宁为第三继承人,财产共有。”该遗嘱由禹克勤书写,刘云山与禹克勤在“立遗嘱人亲签”处签名,并由刘元喜、冯耘在场见证。

刘云山与禹克勤婚后生育一子即原告刘某某。刘云山与其前妻生婚后生有两女即被告刘某、耿某。2006年1月23日,刘云山因病去世。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父亲刘云山生前立有遗嘱,明确其与妻子禹克勤名下房屋及其他财产均由原告继承。2006年1月23日,刘云山去世,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据遗嘱继承刘云山的财产。

被告禹克勤辩称:同意原告刘某某按遗嘱继承刘云山的财产,遗嘱中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也同意全部给予原告刘某某。

被告刘某、耿某辩称:刘云山所立遗嘱系附条件附时间的遗嘱,遗嘱上尚有一人即本案被告禹克勤在世,没有达到生效条件;遗嘱中刘云山的签名无法证实是其本人书写,该遗嘱不符合自书或代书遗嘱的条件;遗嘱中第二、第三继承人理解有歧义,遗产范围也不明确,该遗嘱的见证人与被告禹克勤有利害关系,系被告禹克勤亲戚,所以本案应按法定继承来依法分割刘云山的遗产。

【审判】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的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立遗嘱时可以以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的方式进行,但应符合法定要求。刘云山与禹克勤共同设立遗嘱,并明确表示两人名下的房产、存款、保险、股票等财物由刘禹继承,意思表示明确,并无岐意。该遗嘱由禹克勤代书,对刘云山而言系代书遗嘱,但刘云山设立该遗嘱有两人在场作见证,被告刘某和耿某虽有异议,但并未举证证明见证人刘元喜和冯耘与刘云山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因此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有效的代书遗嘱。而对禹克勤来说,该遗嘱为自书遗嘱,并无矛盾。因遗嘱中所指财产系刘云山与禹克勤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禹克勤所有的财产目前尚无法继承,但庭审中被告禹克勤明确表示将属于自己的财产赠与原告刘某某,庭后又作出书面表示,该赠与行为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故遗嘱中刘云山与禹克勤所有的房产、存款、保险、股票等财物应当分别按照继承和赠与,由原告刘某某取得所有权。对于被告刘某、耿某主张遗嘱形式不合法、条件不成就、内容理解有歧义及不符合情理等无效事由,并要求按法定继承的辩解,因对遗嘱的真实性并没有异议,故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遗嘱中所指的宝带新村(北)17幢***室,因该房屋在刘云山去世前已出售,其物权已发生变动,原、被告可另行主张,本案中不予处理。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扬州市同泰花园4幢***室的房屋及刘云山生前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汶河南路证券营业部开户的资金及其购买的相关股票,归原告刘某某所有。

一审宣判后,被告刘某不服,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所涉及遗嘱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的财产制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但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立遗嘱时可以以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的方式进行,但应符合法定要求。就本案而言,刘云山与禹克勤系夫妻关系,刘云山在生前与妻子禹克勤共同立下书面遗嘱,明确其夫妻二人名下的所有房产、存款、保险、股票等财物在其去世后归刘禹所有。在该遗嘱制作时,刘云山的精神状态正常,其意思表示明确,并无歧义。该遗嘱的内容虽然由禹克勤代书,但是已由两人见证,并由刘云山和禹克勤签名确认。刘某和耿某虽然对该遗嘱表示异议,但其未能举证证明见证人刘元喜和冯耘与刘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且对遗嘱上刘云山的签名没有异议。该遗嘱对于刘云山来说系代书遗嘱,而对于禹克勤来说则为自书遗嘱,两者并无冲突。由于该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形式要件,故依法应确认合法有效。

现刘禹依据该遗嘱主张继承刘云山的遗产,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刘青称该遗嘱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未能提供刘云山去世后除该遗嘱所涉财产以外另有其他财产可供法定继承人继承,故其要求按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刘云山遗产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篇三:共同遗嘱具有哪些特征

共同遗嘱具有哪些特征

共同遗嘱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一起订立的遗嘱。他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呢?那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共同遗嘱的相关内容的呢?下面就由律伴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共同遗嘱具有哪些特征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共同遗嘱?

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共同遗嘱有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之分。所谓形式上的共同遗嘱又称单纯的共同遗嘱,是指即内容各自独立的数份遗嘱记载于同一份遗嘱中。这种单纯的共同遗嘱其在实质上为数份独立遗嘱,只不过形式在同一份遗书上,其产生各自的法律效果互不影响。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内容共同或相关的意思表示形成一个整体的遗嘱意思表示,从而定格于同一遗书上。这时遗嘱人之间的遗嘱表示不是完全独立的,而是相互间牵连和制约的。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应限于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而本文的讨论也以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为准。

共同遗嘱在形式可以分两种:一种是相互遗嘱,两个遗嘱人相互以对方为自己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另一种是相关遗嘱即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遗嘱。

共同遗嘱在内容上通常有三种表现:一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三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某第三人。

共同遗嘱具有哪些特征?

人民法院在受理的遗产继承纠纷中,对符合遗嘱条件的共同

遗嘱均予以确认,公证机关也依法为共同遗嘱办理遗嘱公证。共同遗嘱具有一般遗嘱的特征,但也有区别于一般遗嘱的特点,有关共同遗嘱的特征有如下述:

1.共同遗嘱是两人以上共同所为的法律行为。

通常共同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并且为同一目的而订立共同遗嘱,如养父母将他们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遗留给他们的养女;又如,夫妻在共同遗嘱中指明对方是自己遗嘱的继承人等。但也有的共同遗嘱,其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各自独立,即在同一份遗嘱中,有内容独立的两个以上遗嘱。

2.共同遗嘱人都知道对方处分遗产的意愿。公民立遗嘱可以秘密进行,直到遗嘱生效才向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但共同立有遗嘱的人相互之间都知道其他遗嘱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且许多共同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或互以对方存在为自己遗嘱的前提。

3.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与一般遗嘱不尽相同。遗嘱人的死亡时间为遗嘱生效的时间,一般遗嘱为单个人所立遗嘱,立遗嘱人何时死亡,遗嘱何时生效。但共同遗嘱人通常不会同时死亡,因此,共同遗嘱内容的生效时间也随着共同遗嘱人的死亡而逐步生效,即共同遗嘱人中的—个死亡时,遗嘱中涉及他那部分的内容生效,而其他部分因共同遗嘱人尚生存而不生效。

4.共同遗嘱中内容是相互关联的,其法律效力亦相互制约。一般遗嘱的内容为—人所立,通常不会发生与其他遗嘱的效力相互制约问题。但有些共同遗嘱,尤其是夫妻合订的遗嘱则有所不同,由其内容的关联性决定了这种共同遗嘱的效力相互制约。例如,夫妻合立遗嘱后两人离婚,致使其所立遗嘱无法生效;夫妻撤回遗嘱或另立遗嘱的,原夫妻共同所立的遗嘱即不能生效。

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共同遗嘱具有哪些特征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情况比较复杂,律伴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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