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合作经营协议书(石鑫与军润)
煤炭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愿意利用各自优势和资源共同进行项目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范围
合作范围:充分利用甲方现有在苏仙区桥口镇 煤场的库存煤炭,再对外采购小部分高发热量煤炭混合后,销售到华润电力郴州B厂、中盐华湘化工赚取差价。
第二条 合作时间
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止。合作期满后经双方一致同意,可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条 各方责任
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本合作项目所需的煤炭。主要来源为甲方现有在苏仙区桥口镇 煤场的库存煤炭,以及对外采购小部分高发热量煤炭。对外采购煤炭的单位、数量、质量、价格需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或认可。
2、甲方确保采购并销售给华润电力郴州B厂、中盐华湘化工煤炭的数量、质量分别达到乙方与华润电力郴州B厂、中盐华湘化工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乙方与华润电力郴州B厂、中盐华湘化工合同约定的除资金方面的要求外,均由甲方负责。
3、甲方负责煤炭的购销、装载、运输、抽样等工作,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成本、费用、税收及风险。
4、甲方负责提供合法的税务发票和合法的其他费用发票。 乙方责任:
1、为合作项目提供不超过肆佰万元人民币(¥4,000,000.00)
的资金支持。
2、乙方与华润电力郴州B厂、中盐华湘化工签订合同均需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签订,相关手续需由双方指定专职人员办理。
3、监督合作项目正常运行,负责货款的结算,监控财务帐户资金及货物流向。
第四条 合作方式
1、乙方与华润电力郴州B厂、中盐华湘化工签订购销合同。
2、乙方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根据甲方的申请安排资金到双方认可的煤炭供应商采购煤炭。资金数额由乙方根据实际需要最后决定,但尽量不影响上述合同约定目标的实现。
3、甲方负责将采购煤炭与煤场库存煤炭混合,并达到华润电力郴州B厂、中盐华湘化工方面的要求。甲方负责煤炭配送的组织,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及时、保质保量将煤炭送至华润电力郴州B厂和中盐华湘化工。
4、乙方负责销售货款的结算,监控整个过程中资金流向和货物流向。
第五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1、甲方自负赢亏,自承担风险,乙方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和亏损。
2、双方所合作项目按一个月为一核算周期,实行收益独立核算,利润计算方式:一个分配周期内的总收入-总支出(含资金利息)-税费 = 净利润。收入和利润分配比例为:甲方占70%,乙方30%。
约定:
总收入:合作项目所有销售收入;
总支出:与合作项目有关的管理费、项目全职工作人员工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总支出应双方共同认可,业务招待费不超过
销售毛利的2%)。
税费:合作项目经营应承担的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税费;
2、对项目利润及客户预付款滚动带来的利润,甲、乙双方仍按上述比例分配。
4、其他利润分配时间:自乙方资金汇入煤矿之日起,每个季度为一分配周期,初步定为每季度末月的25日为利润分配日。分配方式为甲方从专用账户划拨利润到乙方指定的账户。
5、项目运行开始赢利时,首先从利润中提取10%作为风险保证金,当项目发生亏损时,先以风险保证金承担亏损。当风险保证金达到乙方投入资金总金额的10%时,不再提取风险保证金。
第六条 退出条件
1、合作期满,各方可退出。
2、合作期内,如项目操作连续三个月内,每个月平均每吨煤利润未达到理想值的,乙方可单方面选择退出而不负违约责任,但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利润分配也以退出之日起终止。
3、合作期内,如遇煤炭政策和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继续经营对合作各方不利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作。
4、其他经合作各方一致认为终止合作对双方均有利时,经双方同意可终止合作。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采购并销售煤炭、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保障乙方分得利润属甲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守约方可选择终止合作。
2、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提供资金属乙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守约方可选择终止合作。
第八条 争议解决办法及其他
1、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的,各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仲裁委的规则进行仲裁。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提供本合作项目所需的煤炭经营资质,
甲乙双方为发挥各自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就合作经营煤炭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的方式
乙方以甲方(对内为煤炭贸易 部)的名义经营煤炭,自负赢亏,自承担风险;甲方不承担乙方的经营风险和亏损。
二、合作期限
双方约定合作期限 年,协议期满后如须续约,另行签
订协议。
三、双方权力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到发改委、工信厅等相关部门取得煤炭
采购批文的所需手续,且在时间上积极配合乙方的需要。
2、甲方协助乙方与客户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和进行货款结
算。
3、乙方与客户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在取得甲方的签章后,同时要负责资源、资金、采购、销售、运输、交接和验收等事宜,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4、乙方在要求甲方开具煤炭销售发票时,应同时提供煤炭
买入的进项发票,以便甲方按照进项额与销项额的差额代扣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如果不能提供进项发票时,甲方按所开卖出发票的全额代扣增值税(17%)及其附加税(即11%的增值税,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税3%、河道维护费1%)。
四、管理费用收取办法
1、甲方管理费收取标准为 元/吨。
2、每月25日结算前一个月26日至当月25日的实际销售量及甲方管理费。
五、协议变更和解除
1、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提前解除协议。
2、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在经另一方书面告知仍拒绝履行的,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一方行使单方解除协议权利时,只需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在对方收到该书面通知后,协议即行解除。
六、违约责任
1 协议的一方因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实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2 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作终止时,双方不承 担责任。
七、附则
1、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协议终止后,甲方不得与乙方的客户直接发生业务关系,否则视为违约。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郑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2010年10月 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