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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2018-10-14 00:08书业网

篇一:论劳动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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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的解除的研究

学生姓名:覃倩

班级学号:2008131121

专业名称:法学

指导老师:张中植

教学单位:法学院

摘要:从1995年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诞生,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已有近20年的历史了。到2007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在调解劳动合同关系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今天,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也逐渐显现出一些不足之处。因此,本文笔者将比对古今中外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较为深刻的剖析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并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提供更多的理论依据,以便其能更好的服务社会、调解劳动合同关系。

Abstract: From 1995,the labor contract removes system's birth, the labor contract removes system has a history of nearly 20 years. By 2007,the labor contract law, the labor contract removes system in the mediation of labor contract relationship plays a critical role . Today, in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 the labor contract removes system is gradually revealed some shortcomings. Therefore, this paper will compare at all times and in all countries of the labor contract removes system, profound analysis of China's labor contract system,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nstructive opinions and proposal, to provide more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labor contract removes system so that it can be better serve the society, mediate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labor contract.

关键词:劳动合同 解除权 完善措施

Key words: Labor contractRight of cancellationMeasures to improve

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以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过于宽泛和自由,应加以限制。对于企业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应从多方面加以扼制。合理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对人才的流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益处。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目前,劳动合同方面发生的大量争议,大多是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有的企业片面强调其用人“自主权”,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不少劳动者误解“择业自由”,任意跳槽,甚至不辞而别,影响了企业劳动力的正常流动。因此,了解并切实执行有关劳动合同解除上的规定和制度,有助于理顺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正当权益。

本文第一部分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概述,对比中外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让读者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第二部分将较为详细的介绍中国劳动合同解除的现状,并分析这个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将提出一些笔者的小小建议,希望能丰富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理论并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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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结束语。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基本理论

(一)中国的劳动合同解除

1、我国劳动合同解除的历史沿革 从建国以来至我国在80年代初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度之前,我国基本上实行的是固定用工制度,其特点是:国家用集中统一的指令性计划把劳动者统一分配到用人单位,用行政手段控制用人单位的用工数量、用工形式、用工办法。除极特殊的情况和行政调配外,职工基本上是一次分配定终身,生老病死也完全由国家和用人单位包下来的“铁饭碗”制度。这一制度尽管在建国初期,对于保证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安排就业和稳定政治局势,曾起过积极作用。但相当时间内,由于没有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进行相应的改革,已经严重滞后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从1980年开始,一些地方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1983年2月原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提出今后无论全民所有制单位还是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在招收普通工种或技术工种的工人的时候,用工单位与被招用人员都要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劳动制度改革“四项暂行规定”,其中《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制定》是中心内容,它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该规定施行起,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常年性岗位上招用的工人,应当比照该规定执行。它还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招收录用,在职、待业、退休期间的待遇,以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此时,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第一次完整的以书面形式出现在广大人民面前。

2、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我国理论界对劳动合同解除概念的认识并不统一,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认识。第一,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劳动

①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行为。

第二,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劳动合同

②双方或者一方依法消灭劳动合同的行为。第三,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

③履行之前,出现的某种因素导致双方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第四,劳动合同解除是指,

④劳动合同依法签订以后,出现法定事由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笔

者认为,劳动合同的签订是一种法律行为,并且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除了是法定事由使然,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也是消灭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重要原因。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对劳动合同解除作了这样的定义: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因此,根据我国目前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综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第四种观点是中国法律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最好解释。

3、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按照不同的解除标准,学界一般作如下的划分:

(1)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 依照合同解除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协商①王昌硕:《劳动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版

②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年版

③关怀:《劳动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

④杨景宇、李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7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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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体现了合同法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基本原则。单方解除即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有解除权的一方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形。

单方解除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和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单方即时解除时一方无需提前通知另一方,在通知对方的当时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方预告解除时一方要提前通知对方,然后经过一段时间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依照合同解除条件依据是法规还是合同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有过错解除和无过错解除 依照解除时有无过错,可以分为有过错解除和无过错解除两种情形。有过错解除可以进一步分为劳动者过错和用人单位过错两种情形,这种解除权均来自无过错方。这里的过错,只限于已严重到足以导致辞退或辞职之程度为准,轻微过错不在其内。无过错解除是指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表现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等情形。以上是学界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类型的划分。本文为研究方便,同时考虑到实践运用性,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把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情形。

(二)外国的劳动合同解除

德国的立法体例以民法为核心,因此在一个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是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的,当事人双方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受解约有效期限的约束。不过在德国劳动法中,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订立书面形式。

在法国的立法体例中则将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不定期劳动合同的解除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并且严格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适用,规定只有在雇员有重大过错时才能解除合同,而不定期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

英国的劳动法依据普遍法原则,劳动合同依据不同的援引都可以终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双方协商一致而终止、合同履行完毕而终止、单方面通知而终止、合同受挫而终止、一方解雇而终止、一方辞职而终止、非法解雇而终止等。

二、当代中国的劳动合同解除

(一)中国劳动合同解除的现状

现实中,不少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随意或武断地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年度统计,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持续攀升:1998年为9.4万件;1999年为12万件;2000年为13.5 万件;2001 年为15.5 万件;2002年为18.4 万件;2003年为21万件。而近十年来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件更是逐年飙升,在这些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过错性解除、无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过错性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失的情况,无须事先通知即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在《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种。这样一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过错的条件主要有六种,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被依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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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刑事责任的。

无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是由于劳动者存在过错,而是基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以上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对无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严格条件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第42条还列举了在特殊情形下的解除限制,规定了六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1条对实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做了列举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经济性裁员主要是因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战略调整等原因,需要优化人员结构,赋予企业一定的经济裁员权利可以增强企业自主经营管理的灵活性,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实现企业的平等竞争。但是,经济性裁员需要一次性裁减一定数量的劳动者,涉及到较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一旦被用人单位滥用,损害劳动者权益,则容易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劳动合同法对经济性裁员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较《劳动法》而言,《劳动合同法》第41条对于裁员的条件和程序都有所增加。条件方面,从《劳动法》的两个增加到四个,包括“:(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序有三:一为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二为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三为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只有以上程序完成方可裁减人员。另外规定了企业裁员的禁止性条件。同时还规定了裁减人员时,一些特殊人员须优先留用。此外,今年4月18日生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在劳动合同解除的理论上又是一大进步,充分保障了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解除权。

而另外一方面,许多劳动者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不了解也是近年来劳动合同解除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比起现实生活中所遇到的情形来确实有些狭窄,因此有很多劳动者并不清楚解除权的深刻涵义就胡乱使用,实践中不乏因劳动者滥用劳动合同解除权而引起的劳动合同解除的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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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中有关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规定实际上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

《劳动合同法》最直接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以前的《劳动法》相比,其最大的特点是规定了更多的有关保护劳动者的条款,更大程度上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也并不是说,《劳动合同法》全文都是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当然也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对应着用人单位的权利。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在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之后,劳动者应付的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义务。具体而言,无论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还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论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要求其在至多两年内,履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相关义务,从文字上分析,这是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然而,这种规定实质上损害了劳动

①者的权利,主要就是就业权、择业权。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会产生这样的情

形,用人单位解除了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断掉或者暂时断掉了劳动者的经济来源,然而,还要求劳动者要遵循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规定,而劳动者既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在工作时限、工作范围、经济收入等方面又受到了限制,而且在限制的期间又基本上得不到用人单位任何的补偿,这就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甚至是影响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2、预告期对具体的劳动者缺乏针对性 根据期限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由于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己经明确约定了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基于合同法的原理,合同一经过有效成立,就在当事人之间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严格信守,及时、适当地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必守原则是我国法律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只有在主客观发生使合同履行成为了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并且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了成立时的积极意义,会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该成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遵守的一项义务。可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

②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知本”已经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人力资源,有些可以称之为“人才”的劳动者,这里特别是指那些可替代性低,对用人单位的经营运作产生举足轻重影响的劳动者,实践中表现为高级管理人才和掌握高新技术的人才。有的高级人才己经成为用人单位在树立品牌文化时的一个重要元素。而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区分劳动者的种类,而对所有的劳动者都一律规定30日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面对纷繁复杂的劳动关系的实际状况,这样单一的规定未免过于僵化。对于预告期制度的确立,立法的初衷是为了提供给用人单位充分的时间来重新挑选合适的劳动者弥补岗位空缺。但是现代企业的高级人才,有时很难在短期内获得。一个关键人员的辞职,有时会使整个企业陷入瘫痪。有些用人单位会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提其素质,但是由于劳动者的“跳槽”,用人单位会产生担心,比如培训劳动者的利益并不一定会为本单位享有,或者即使享有这种利益时间也不会过长。用人单位在考虑成本收益后信心和动力不足,一方面不利于劳动者上岗后职业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无法获得长足的发展。 ①陈宜宁:《〈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的浅论》 法制与社会 20011年第7期(下) ②张星麾:《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东北财经大学 优秀硕士论文 2010年发表

篇二:论劳动合同的解除终结版本

论劳动合同的解除

摘 要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涉及到劳动合同的效力、法律责任、劳资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期待以及利益得失等诸多问题,倍受当事人、立法机关、劳动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的关注。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规范和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预防和防止双方滥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维护合同的稳定性,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了众多的条文进行规制。但是由于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的弱者地位,虽然劳动法也较多的强调了劳动者的权利,可是实际效果并不明显。为了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建设和谐社会,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建构。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用人单位的解除和劳动者的解除,以及双方协商解除。然而不管是用人单位的即时解除、预告解除、裁员的条件等还是劳动者的预告解除,即时解除的条件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缺陷和矛盾,以及众多的争议。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分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和劳动者的法律责任,有着各种各样的形式,其性质也各有差异,当然对其认识更是有着众多的不同。而实践中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自然也是有着各式各样的追究方法,与现行法律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行动标准和归责标准的混乱和无序无疑是法律稳定的最大障碍,而我们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所以,新的制度设计不可避免。制度设计的好坏在于与现实及将来社会之吻合,而非仅仅是靠形式逻辑的推理出发。而作为合同中较特殊的一种,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更追求实质正义和社会利益,而不仅仅是靠者民事合同的形式平等去达到形式公平。

本文主要从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和法律责任出发论述,在指出我国现行法律条文规定的同时用解释学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指出法律条文的应然意思与精神。再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指出实际生活中的一些做法和法律的冲突以及由于条文的不确定性而引发现实中适用的矛盾;最后,本文运用比较法,对中外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进行评述并提出对中国劳动合同法的修改意见。指出劳动合同解除应该区分不同岗位,行业等的不同劳动者可以分别规定不同的预告期,区分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的有无,以及可以分情况约定排除一般解除权的条件,合同解除条件的效力。真正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到一个较好的平衡,以及真正保护劳动者的实质正义。而这一切也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看法以及对社会正义应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追求的价值体现。

关键词: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劳动合同解除 法律责任

On the Dissolution of the Labor Contract

Abstract: The breaking of labor contract is an importance of the labor law .It refers to the efficacity of the contract,the legal responsibility,the hopes and instrests of the two parties of the labor and capita .Many departments have the attentions.In order to protest the rights of the parts of the employers and the employee ,and criterion the contract,and prevent abuse the right of relieving contract , vindicate the stability of the contract, the labor of our country prescribed many charactes about this. Althought the labor of our country emphasize the right of the employee,the employee still in feebleness.In order to balance the advantages of the parties and construst a harmonious community,the dissolution of the labor contract need to compose and modification. the dissolution of the labor contract have more or less disfigurement and antinomy,and a lot of multitudinous and opinions.The mostly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breach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forms.Althought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dissolution of the labor contract have various forms.In practice ,the interrelated legal responsibility runs differently. The standard of Action and duty are in the confusion or order which is a without fail of a steady obstacle.So we must design a new system ineluctabitity .A new and good system will anastomose the realism in the future,and not keep to format logistic consequence.But the dissolution of the labor contract must keep to the essential justice and advantages.

This text discusses qualification and liability of the dissolution of the labor contract in the angle of the hermeneutic and discusses the idea and spirit of the characters.Then discusses the conflict of the character in the theory and the contact.Because of the incertitude of the law character ,numbers of solicitation still stand.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the labor contract between the different positions, different industries, different workers can notice, respectively,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fixed term contract labour availability, and can exclude the general Jiechuquan hours of the agreed conditions, the conditions of the contract lifting effect. So that workers and employers to achieve a better balance, and the true essence of justice to protect workers. In the end ,I have a idea of the modifition of the labor law of our country in comparatively.this all keep to the annals materialistic and the essential ideas.

Key words Labor Contract; employer; employee;

The Dissolution of the Labor Contract;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论劳动合同的解除

目 录

序言??????????????????????????????????4

一 劳动合同的解除(以及与终止之区别)?????????????????4

二 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4

(一) 用人单位的解除条件?????????????????????5 1.即时解除的条件????????????????????????5 2.预告解除条件?????????????????????????7 3.裁员条件???????????????????????????8

(二) 劳动者的解除条件?????????????????????? 9 1.即时解除???????????????????????????9 2. 预告解除(以及对劳动法第31条的争论与完善)?????????9

(三) 协商解除??????????????????????????13

(四) 劳动合同解除体系及其现状??????????????????13

(五) 小结????????????????????????????14

三 违法或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15

(一)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15

(二)劳动者的法律责任???????????????????????15

(三)责任性质及其方式???????????????????????16

1.理论上的责任?????????????????????????16 2.事实上的责任?????????????????????????16 3.责任的实质及形式???????????????????????16 结语??????????????????????????????????17 注释??????????????????????????????????18 参考文献????????????????????????????????21

论劳动合同的解除

序 言

随着计划经济时代的终结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劳动力这种资源也随着市场活跃起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在1995年1月1日起的实施,劳动合同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开来。过去僵化的用人制度被逐步打破,人才流动也逐渐广阔起来。鼓励人才流动,最大限度发挥人才潜力,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也是市场配置资源的表现。当然,人才流动必须有序的进行。合同一旦订立,便有了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根据合同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由于种种原因,合同有时不能期满,而合同在期满前终止即是解除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重要问题,直接涉及到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人才良好有序的流动。

一、 劳动合同的解除

在讨论劳动合同的解除前必须先得明白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亦即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1]根据合同法的一般理论,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有多种情形,[2]相应劳动合同的终止也有多种情形。一般说来包括有以下几种:(1)合同期限的届满。(2)约定终止条件的成立。(3)合同目的的实现。(4)当事人的死亡。(5)劳动者的退休。(6)用人单位的消灭。(7)合同解除。广义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包括劳动合同的解除的,但是根据我国劳动法的合同终止是不包括劳动合同的解除的,[3] 本文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和我国现行劳动法说法一致。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前消灭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阻却合同存续的一种意志行为。通过解除行为,使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自解除之时失去效力,从而实现主体特定的目的。”[4]我国《劳动法》在第3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用了9个条文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占了很大比例,足见劳动合同解除的重要地位以及立法的关注程度。从立法的角度看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两大类型:单方解除,协议解除,各自的解除条件也不一样。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是指劳动合同被解除时依照法律所需要的条件,即满足合同解除的法定许可条件,或不违反禁止性条件。按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权和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权(均指法定解除权)。

(一)用人单位的单方劳动合同解除权

用人单位的单方劳动合同解除权,是指劳动双方中的一方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中所特有的权利。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照法律第25,26,27,29条的规定条件可以分为即时解除,预告解除,裁员等。

1、用人单位的即时解除条件

用人单位的即时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留出预告期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的即时解除是用人单位的一项重要权利,按照《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说,此条在用人单位的权利上作出了较好规范,在保障用人单位权利的同时也限制其权利,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然而由于成文法的局限以及时代的发展,这些条文出现了模糊不清的情况,或者在适用时出现多种意思。然而,根据修辞论辩的惯性原理,惟有引发分歧的变化才需要正当化论证。[5] 因而需要进一步的有权解释或者修改。下面仅就四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① 如第(1)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是不是在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一律辞退,而不问是否是哪方的过错?笔者认为应当区分到底是哪方的过错。如果是劳动者一方故意欺骗或者过失而导致不符合录用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并且可以不支付工资。但是如果是用人单位一方的过错,用人单位还辞退劳动者,那未免有失公平。如果用人单位确实通过各种努力仍然不能使劳动者达到录用标准,那么可以解除合同,但必须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因为此种情况下肯定不能看作是用人单位的正当行使权利,是因为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而不必要强制履行后的解除。由于录用条件是双方劳动合同能否履行的重要条件,一般取决于合同的目的,条件不够,目的也达不到,合同也没有继续的必要。(当然更没有强制履行的必要,尽管是用人单位一方的过错)。过错方当然得赔偿损失。并且此种情况双方都可以提出,劳动者提出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包括工资[6]。否则,不能更好的保护非过错方劳动者的利益。当然,不管哪方的过错,如果双方都愿意继续合同,通过一定的变通,也不必非得解除。诚如有学者认为的在用人单位过错的情况下,可以“比照《劳动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即应当有用人单位进行培训,或者和劳动者协商调整工作岗位,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7] 但是此种比照后劳动者是有经济补偿的,这里不能比

篇三:劳动合同中英文版

劳动合同书

Labour Contract

合同编号:

Contract number :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Employer:

Address:

Post code:

Employee:

Name:

Address:

ID Card No.:乙方(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现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This Contract is signed on a mutuality voluntary basis by and between the following Employer and Employe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bour Law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一、劳动合同期限 Term of the Contract: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合同期为年,即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为试用期,试用期为个月。在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The term of this contract shall commence on _____, and shall continue until _____,_____, unless earlier terminated pursuant to this Contract. The Employee shall undergo a probationary period of ___months.

所谓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

(一)乙方体检或身体健康未能通过甲方入职前所要求的;

(二) 乙方不能达到所担任岗位的绩效指标或者相应的要求的;

(三) 乙方在试用期内请假次数超过5天或者迟到早退超过6次的;

(四) 乙方的背景调查或者在履历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 乙方顶撞上司或在工作期间发生殴斗行为的;或者其他任何主管认为乙方不能符合该职位的要求的;

(六)

An Employer may terminate an employment contract during the probation period if

(1) Is proved not to satisfy the conditions for employment during the probation period;

(2) Materially breaches the Employer’s rules and regulations;

(3) Commits serious dereliction of duty or practices graft, causing substantial damage to the Employer;

(4) has additionally established an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with another Employer which materially affects the completion of his tasks with the first-mentioned Employer, or he refuses to rectify the matter after the same is brought to his attention by the Employer;

(5) causes the employment contract to be invalid due to the circumstance specified in item

(6)

二、工作内容Job Description: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以下职责___________

The Employer agrees to employ Mr./Ms.________(name) as ________(job title) in ________Department

第三条甲方有权依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内容进行变更

Part A may change Part B ‘s position according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pany.

三、劳动报酬Remuneration of Labour

第四条 乙方基本工资依据职位和岗位等级标准支付,正式录用后每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___________元,试用期工资为正式录用后工资的80%;每年依据工作表现调整,但不低于国家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The salary of the Employee is ___________,and shall be monthly paid by the Employer in accordance with regulation of the company. It shall be paid by legal tender and not less than the standard minimum salary in Guangdong province.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薪金的期限为次月的号前(遇节假日的,不超过假日回来后下个月最后一天)足额发放乙方上月的工资,乙方收到工资后如有异议应当在3天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处理

The salary shall be paid before ____ . If the delay or default of salary due to holiday or other special reason, the salary shall

be paid not later than the end of next month。 Part B should to raise an objection in three 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salary, or it means that Part B agrees with that.

第六条 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和乙方的个人表现和业绩发放奖金,奖金的数额没有明确的规定,完全根据甲方效益和乙方绩效来确定。

Part A may pay bonus according to the performance of Part B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Termination, Modification, Renew and Discharge of the Contract

第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Due to the force majeure, The relevant clauses of the Contract may be modified by the parties.

第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The contract can be modified or terminat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ultation;

第十一条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给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规定、上司任务安排等一系列公司规章制

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弄事责任的;

(四)乙方同时在其他地方兼职或以任何形式,对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过甲方提出后仍不改正。 (五)在试用期被证明不录用条件的;

(六)乙方被发现其存在虚假欺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假工作经历、假学历证、假身份证明等),使甲方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与乙方订立合同的;

The Contract may be discharged by the Employer with immediate effect and the Employee will not be compensated if the employee :

(1 Materially breaches the Employer’s rules and regulations;

(2) Commits serious dereliction of duty or practices graft, causing substantial damage to the Employer;

(3) has additionally established an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with another Employer which materially affects the completion of his tasks with the first-mentioned Employer, or he refuses to rectify the matter after the same is brought to his attention by the Employer

(4)The Employee is being charged with criminal offences: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乙方不能达到所担任岗位的绩效指标或者相应的要求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达到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

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An Employer may terminate an employment contract by giving the Employee himself 30 days’ prior written notice, or one month’s wage in lieu of notice, if:

(1) after the set period of medical care for an illness or non-work-related injury, the Employee can engage neither in his original work nor in other work arranged for him by his Employer;

(2) The Employee is incompetent and remains incompetent after training or adjustment of his position; or

(3) A major change in the objective circumstances relied upon at the time of conclusion of the employment contract renders it unperformable and, after consultations, the Employer and Employee are unable to reach agreement on amending the employment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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