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按合同约定的地址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使用手续。买受人不按要求办理交付手续的
篇一:《逾期办理交房手续通知函》
关于逾期办理收房手续的《告知函》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与我公司签署了沈阳市于洪区号( 栋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您所购买的商品房所在楼宇已经于 年 月 日经验收合格,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的规定的交付条件。本公司于 年 月 日曾按照您留下的通讯地址通过EMS形式向您发送了《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通知您该商品房已可以交付,并请您前来办理交付手续。由于您未能按通知的时间办理交房手续,本公司按您在合同中留下的电话号码联系您,并催促您尽快来办理交房手续。但时至今日,您仍未能前来办理交房手续。
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7条和第9条的约定,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买受人未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接收该房屋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为交付使用的时间。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采暖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以下简称相关费用),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已按法律和合同履行交付使用义务,买受人无合法理由拒绝受领的,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相关费用,自此由买受人承担。如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办理收房手续,应当按日承担人民币100元的违约金,同时,自买受人应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视为买受人已接收该房屋,该房屋风险转移至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承担该房屋的物业服务费、能源费等相关费用,出卖人对该房屋的保修责任时间也从即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和风险。
鉴于本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通知交房义务,而您未能合理告知一直未能办理交房手续的原因。根据上述合同及法律规定,本公司再次提醒您注意,自本公司通知书中载明的交房日起,您所购买的房屋发生的物业管理费、采暖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均由您承担,并且,该房屋的毁损、灭失等全部风险将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函告。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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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篇二:合同第二部分(按揭)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
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单元)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1种方式进行处理:
1. 双方自行约定:
(1) 房屋价款按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计利息
;
(2)×
× 。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X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3 种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
×。
1
2. 分期付款
×
× 。
3. 其他方式
见附件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6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2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2 (该 比 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2011年 11 月 15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用电、燃气管道、电信、有线电视、消防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
3.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社区服务和管 2
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分期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设部分应按规定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设施;
4.×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的影响及其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原因;
3. × 。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6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2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1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转载于:www.cSSyq.co m 书 业 网:形式按合同约定的地址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使用手续。买受人不按要求办理交付手续的)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2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
× 。
第十条商品房抵押权利。
1.出卖人告知买受方,该商品房存在下列抵押权利:
(1)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
为×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 。
(2)已设定在建设工程抵押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 3
×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
(3) × 。
2.出卖人在办理该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前已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并承诺对该商品房存在的上述权利瑕疵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本合同签订后 × 日内注销该商品房的抵押权登记。
(2)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3)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4)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5)× 。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 ;
(3)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活期储蓄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 。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4
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买受人未按照出卖人书面通知要求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出卖人书面通知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期限届满日,视为房屋已交付给买受人,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房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未按通知要求办理交付手续的,每逾期一日,按房屋总价款的日万分之四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的,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并按本协议第七条第一种方式处理。如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的,由买受人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该房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三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六)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 种方式处理:
1. ×。
2. ×
×。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上、下水、电自交付之日起达到使用条件;
2. 采暖设施:在采暖期达到使用条件 ;
3. 燃 气:入住后根据天然气公司规定开通 ;
4.× ;
5.×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共同协商处理,但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 ;
2.× ;
5
篇三:网签合同附件
附件二
1、本楼栋公用的管道井(水、电、气、暖等)、楼梯间、配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走道、门斗、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
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3、电梯井、电梯间、屋顶电梯机房及电梯维修用房。
附件三
专项物业维修基金以当地政府最新文件相关规定为准缴纳
附件四
1.外墙: 外墙贴外墙砖。
2.内墙: 内墙面均为水泥砂浆毛面。
3.顶棚: 批腻子找平两遍。
4.地面: 水泥砂浆毛面。
5.门窗: 安装入户门,无室内门。窗为彩塑窗材,玻璃为双层中空玻璃。
6.厨房: 上下水主管道、水龙头装齐;
7.卫生间:卫生间上下水主管道、水龙头装齐。
8.阳台: 阳台为不封闭阳台。
9.电梯:西子奥迪斯电梯,贴门套。
10.电话:预留电话线接口(由用户自行申请开通)
11.电视:预留有线电视接收接口(由用户自行申请开通)
12.天然气:管道入户(由用户自行申请开通)
13.其他:一层入户大堂电梯间前室地面贴石材,墙面贴瓷砖;二层以上电梯间前室地面贴石材,装踢脚线。墙面涂乳胶漆;安装楼宇对讲系统。
14.暖气:管道入户(由用户向物业公司申请开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为 商品房,由 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 之日起 日内申请登记。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申请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七条补充如下:
1、买卖双方对交付商品房的质量有争议时,买受人可向舞钢质量检测机构申请鉴定,如鉴定结论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承担鉴定费用并赔偿买受人损失。
2、出卖人按《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出卖人对住房进行维修时,买受人应给出卖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如因买受人拒绝出卖人维修等原因导致出卖人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由此产生的责任有买受人自行承担。
3、若买受人房屋的相邻房屋或设施需维修时,买受人需对出卖人的维修行为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