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品采购合同
篇一:矿产品采购合同
供方:签约地点: 需方:签约时间:
一、质量要求:供方须提供质保书或货产品化验单,其品质应符合以下要求:Fe≥68%、Sio2≤6%、AL2O3≤0.06%、P≤0.05%、货物以干基计算
二、Sio2、AL2O3含量每增加0.1%、扣减2元/吨;S、P每增加0.01%,扣减2元/吨;Fe含量低于68%时,每低0.1扣减2元/吨,如果Fe含量高于68%时,每高于0.1%增加2元/吨。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需方指定地点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运、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 。
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以需方过磅为准,货物运至需方院内后,需方在供方的监督下进行取样化验,如供方货物不能达到上述约定的确质量要求,需方有权按第二条款约定从供方货款中予以扣除,如果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应在化验单出来当天提出并送权威部门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提出异议方应承担皂民的复检费用。
六、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凭需方付磅单位、化验单位结算。七、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八、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签约地法院诉讼。 十、其他约定事项:双方友好协商。
供方: 合同编号:2011-1-15 需方:徐州市兴谭炉料厂签订日期:2011年1月15日 质量商定标准: 签订地点:徐州利国
数量:
事项说明:
一、提交地点及数量:供方指定货场。每月2500吨。 二、运输及费用承担: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 三、合理计算方式:以需方计量为准,供方来人监磅。 四、验收标准:以需方化验为准,双方共同取样。
五、结算方式及期限:现汇结算,2011年3月15日前结清货款。 六、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双方友好合作,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合同有效期:2011年1月15日至2011年3月15日。 九、其它约定事项: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供 方: 需 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帐号:帐号:电话:电话:
篇二:矿石采购协议
矿石采购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全权负责 矿石现货的采购、洽谈工作。
二、乙方积极为甲方组织货源,协助甲方做好矿石运输、和质量把关。并最大限度保证甲方 对矿石数量的要求。
三、甲方给予乙方每吨 元人民币,作为乙方的采购佣金。
四、采购佣金的结算方式:
每1000吨结算一次。于甲方收满1000吨矿石之日起,三日内全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五、违约责任:
1、甲方收满合约规定数量矿石后,如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全额支付乙方采购佣金的,每拖欠 1天,甲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佣金总额的 作违约金;
2、合约期内,甲方不得无故取消乙方的采购代理权或把代理权转给其他人。
如违约,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期内采购总额 的违约金,补偿乙方。
六、补充协
议:七、本协议有效期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
九、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20 年 月日 签约日期:20 年 月日
篇三:矿产品购销合同
铝矾土矿石购销合同
签订地点:三门峡市渑池县签订时间:2011年6月1日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供应破碎铝矾土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二、
三、 货物名称:破碎铝矾土矿石(以下简称矿石) 矿石产地: 交货地点:乙方指定的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矿石堆场
四、 矿石质量要求与供矿数量
1、矿石粒度:矿石粒度小于25mm的比例为90%以上,矿石粒度在25mm至30mm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矿石质量:甲方要求供应的矿石AL2O3含量≥55%,综合A/S(以下简称
A/S)≥5.7,含硫量≤0.5%,
3、供矿时间:2011年 6 月 1日至2010年 6 月 30 日。
4、供矿量:本合同每月的供矿量为40000吨以上(以扣除水份后的净重为准)。
五、 矿石购销单位:
1、矿石A/S以5.7为基准价,单价为280元/吨,A/S每增减0.1,单价增减1元/吨,在基准价基础上,A/S增加不限,但A/S减少不得低于5.7。 当矿石A/S≥4时,按月结算,按月加权。当矿石加权平均A/S≥5.7时,需方可按上述条款支付货款;当矿石加权平均A/S≥5.4时,需方暂预付货款的70%。
由于矿石卸车难以区分,供方认可卸车后矿石不能退货的现实,并承诺所供矿石不合格时不索要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矿石运费等费用),需方也不追究不合格矿石对生产造成的损失(如查获弄虚作假或作弊的除外)。
2、以上单价为合格矿石在双方认可的交货地点的交货价格(含运费、装车费、计量费、乡镇出境协调费;不含资源税、增值税)
3、因政府对矿山治理、公路交通运输的整治、人力不可抗拒的外围因素等影响供矿,只能以合同期内的实际供矿净重进行结算。
六、对不合格矿石处理办法:
1、甲方供应的矿石粒度达不到乙方的要求,乙方按以下条款对甲方进行处理:
(1)甲方所供矿石粒度在 25 mm至30 mm的比例超过10% ,超过部分按 8 元/吨进行扣款。
(2)甲方所供矿石粒度大于 30 mm的超过规定指标(小于20吨/车超过 30 粒,大于20吨/车超过50 粒),按8元/吨进行扣款。
(3)甲方所供矿石粒度在 100 mm的矿石,甲方必须自行检出,否则按 100 元/块进行扣款。
(4)矿石中混入橡胶、煤硝、沙石等杂物,按 200 元/车进行扣款。
(5)矿石单批次(以5车为一个批次)附水超过8%,除扣除水份外,按矿石净重扣罚5 元/吨(合同期内供矿量的综合A/S≥7后,水份超标按实际测得水分扣除,最小按 3%扣除,不予处罚)。
2、矿石理化指标不合格的处理办法:
(1)单组样A/S的化验结果:A/S<4 或AL2O3< 52%,不结算,不参与加权平均,不退货,不付运费,不支付货款及任何费用。
(2)AL2O3的化验结果:AL2O3含量按合同期内进行加权平均,当AL2O3含量加权到≥55% 时,为合格矿石,可以结算。当AL2O3含量加权到52%≤AL2O3< 55% 时,AL2O3含量以 55 %为基准,每低1%,矿石单价降低3元/吨。AL2O3含量按合同期内进行加权平均,当AL2O3含量加权到< 52%时,不结算,不参与加权平均,
不退货,不付运费,不支付货款及任何费用。
3、矿石含硫量如超标,按以下处理(以单组样化验为处理点):
如含硫量大于0.5%(不含等于),乙方对这组矿石按30元/吨进行扣款,但这组矿石如果A/S≥7、AL2O3≥ 55% 时,其中A/S、AL2O3指标只要一项达到前述
要求,就可以进行参与加权平均。
4、甲方供矿过程中,不得在运输车辆中采用夹心的方式组织铝土著人矿运到乙方堆场,否则当质检部门在同一车上抽查两种颜色以上的矿石时,如前后或内外A/S差值低于2.0时,以低值结算,如前后或内外A/S差值相差2.0以上时,乙方有权对该车矿石作罚没处理,甲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七、矿石的计量、取样及化验:
1、计重:矿石重量以双方认可的开曼铝业公司原料磅房出具的磅单为准。
2、取样及破样:双方委托开曼铝业公司对甲方供应的矿石每车取样,3车组成一个综合样,破碎缩分后形成化验样品。质检3车取样后,由甲方对这3车样进行上锁封存,每天由质检站组织甲方统一开锁破样,每天开锁破样的时间为:13:00---14:00,17:00---18:00,21:00---21.30,如因甲方未能及时开锁,导致样品不能及时破碎,化验结果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
3、样品封存:甲乙双方共同对缩分好的样品进行(用于成分分析)封存,甲方可以当场取走一份留样,如甲方代表在封存副样时不在现场,视作甲方自愿放弃,乙方取样人员有权继续封存副样,作为复检依据,并作为最终检验结果。
4、检验:以开曼铝业公司的化验结果为准。
5、复检:如甲方对开曼铝业公司化验结果有异议,可在化验结果出来后10日内提出复检(超过10日未提出复检视为甲方认可化验结果)。双方人员共同确认检验批次副样作为检验样,统一检验方法,在双方人员的监督下在原开曼铝业公司化验室做复检,其化验一次有效。
八、结算方式;
1、重量结算:开曼铝业公司开具矿石磅单中的过磅重量,扣除水份(指附着水)为结算重量。
2、结算批次:甲方所供矿石按朋为一个结算批次。
3、结算方式:乙方为保证甲方资金正常流转,甲方所供矿石每2000砘可作为一个预付批次,当矿石加权平均A/S≥5.4时暂预付货款的70%;当矿石加权平均A/S≥5.7时且化验结果已出则预付货款的90%;剩余货款,甲方待达到结
算批次后向乙方进行结算(如甲方提供增值税、资源税税票,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确认后款项10个工作日内将货款转入甲方指定账户。
九、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条款擅自变更,必须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否则履约方有权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违约方按上月(初始月按当月)总交易额的20%的违约金赔偿给履约方。
十、其他
1、本合同双方均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所有条款,而且都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其它各方注意合同中所有免除其义务或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其他各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说明。
2、如果需方价格、质量要求、取样、结算方式等有所调整,本合同自调整之日起按新的调整要求执行。
3、本合同有效期:2011年 6 月 1日至2010年 6 月 30 日。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5、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由双方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