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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辞职通知书

辞职报告2018-10-24 12:38书业网

篇一:《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XX集团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目录

第一章目的 ................................................................................................ 1 第二章适用范围 ........................................................................................ 1 第三章离职类型 ........................................................................................ 1 第四章离职程序 ........................................................................................ 2 第五章职责划分 ........................................................................................ 6 第六章离职结算 ........................................................................................ 8 第七章权限控制 ........................................................................................ 8 第八章管理责任 ........................................................................................ 9 第九章附则 .............................................................................................. 10 第十章附件 .............................................................................................. 10

第一章目的

为规范集团内所有单位的员工离职管理有所依循,确保集团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XX集团(包括广州市XX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XX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XX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XX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制度办理,若有特例,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第三章离职类型

1.

预离职

预离职是指员工向直属上司口头提出辞职或通过其他方式明确提出辞职意愿,但未及时办理辞职手续;或者与公司失去联系两天以上的。 2.

辞职

辞职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依法提前书面通知公司并经公司同意,按照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的行为。 3.

辞退

辞退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辞退包括员工过失性辞退、员工无过失性辞退及经济裁员。

员工过失性辞退是指因员工存在过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员工无过失性辞退是指在员工不存在过错但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公司经通知员工后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经济裁员是指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辞退员工。 公司发生辞退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员工手册》处理。 4.

终止劳动关系

终止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合同终

止条件出现,公司与员工任一方或双方不愿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

因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公司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或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若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 5.

退休

退休是指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或其他法定退休条件,而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四章离职程序

1.

预离职

(1)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按预离职程序管理:

a. 员工向直属上司口头提出辞职,当天未提交《辞职通知信》; b. 通过其他方式明确提出辞职意愿,当天未提交《辞职通知信》; c. 与公司失去联系两天以上。

(2) 员工发生预离职行为时,直属上司或其指定人员应在一天内向财务

部、信息技术部、人力及行政部等相关部门发出《预离职通知书》,知会相关部门做好权限预控。

(3) 对于第(1)款第a/b项员工预离职行为,人力及行政部应在收到

《预离职通知书》后一个工作日内与员工联系,核实其是否确定辞职,并分别按照下述程序处理:

a. 员工确定辞职的,人力及行政部应告知其按照辞职程序办理。 b. 员工答复不辞职的,人力及行政部门应告知其直属上司;直属上司应持续关注员工工作情况,在发出《预离职通知书》后一周内员工照常工作的,则直属上司应向相关部门撤销预离职预警;在发出《预离职通知书》后一周内员工发生旷工、擅离职守等情形的,直属上司应及时通报人力及行政部,由人力及行政部根据《员工手

篇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测试题(三)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测试题

公共部分(50分)

单位: 岗位: 姓名:成绩:

一、填空(20分、每空1分)

1、《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 )的员工。

2、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 )个月绩效工资;

3、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外派境外机构的人员和( )。

4、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

5、情节严重是指:明知其行为有损于本行利益的;( )的;严重失职的。

6、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发生新的违规行为,( ),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7、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个月绩效工资。

8、对同一员工有两种(含)以上违规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其违规行为应给予的最高处分档次,( )处分。

9、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部门申请复审。

10、一般员工,是指除()、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

11、 对支行辖内当年发生一起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或两起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在案发10日内,应停止支行主管部门负责人、( )、行长职务,或责令辞职,确有特殊

情况不能停职的,须报总行审批。

12、对经确认属( )的案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发案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上级行有关人员的责任。

13、《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已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14、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营业网点负责人及()。

15,连续旷工8天的,给予()处理。

16、贪污、收受或索取贿赂数额超过(含)5000元的给予( )处分。

17、审计、内控合规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发现违规行为需要给予违规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的,按照内部移送办法向()移送。

18、对违规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含)以上纪律处分的,必须由二级分行(含)以上行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并由()执行。

19、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外派境外机构的人员和()。

20、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 )对原岗位职务的恢复。

二、判断对错(10分、每题1分,正确的打∨、错误打×)

1、复审、复核、调解、仲裁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

2、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须经本级行党委会通过。( )

3、被处理人拒绝签字的,须有至少一名送达人证明。( )

4、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的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记大过、降职的处分期为12个月,撤职的处分期为24个月。( )

5、对违规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抄送人力资源部门后,由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绩效工资、职务职级调整和归档等手续。( )

6、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

7、审计、内控合规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可以向下级监察部门移送违规问题或要求处理。( )

8、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评先奖励资格;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取消评先奖励资格。( )

9、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是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10、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下限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加档处理。( )

三、单选题(10分、每题1分)

1、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 )绩效工资。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4个月

2、 对支行辖内当年发生一起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或两起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在案发( )内,应停止支行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行长、行长职务,或责令辞职,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停职的,须报总行审批。

A、3日 B、5日 C、10日 D、15日

3、对违规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后( )的,由送达人员在送达通知书上注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A、违规人员不服 B、无法送达 C 、违规人员拒绝签收

4、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部门申请复审。

A、15 B、20C 、30 D、60

5、员工对()有争议的,可以向本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A、开除 B、解除劳动合同 C、纪律处分 D、其他处理

6、受到警告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 )绩效工资。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4个月

7、发生重大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对领导班子成员或主管人员给予()。

A、撤职至开除处分 B、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C、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8、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 )处理。

A、上追两级 B、上追一级 C、上限

9、( )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和程序,对违规责任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A、人力资源部 B、监察部 C、内控合规部

10、 按照本行劳动合同管理权限解除劳动合同的,在给予违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前,人力资源部门应事先通知工会委员会,提交()讨论。

A、监察部 B、内控合规部 C、工会委员会的 D、行长办公会

四、多选题(10分、每题1分,少选或多选均不得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规定的处罚档次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理。

A、主动报告或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违规行为,经查证不属实的。 B、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落实整改的 C、违规后认错态度较好的,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坦白交待的 D、自查发现案件且有效控制涉案嫌疑人和资金的 E、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2、 对支行辖内当年发生一起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或两起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在案发10日内,应停止( )或责令辞职,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停职的,须报总行审批。

A、支行主管部门负责人B、主管副行长C、行长职务D、班子成员

3、其他处理包括:积分处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岗位降级、停职、引

咎辞职、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

A、责令辞职 B、开除留用 C、待岗管理 D、免职 E、降级

4、对员工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领导班子成员或主管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A、不制止 B、不报告 C、包庇隐瞒 D、故意开脱

5、受到( )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12个月绩效工资。

A、记大过B、降职 C、撤职D、开除

6、()发现违规行为需要给予违规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的,按照内部移送办法向监察部门移送。

A、审计部门 B、内控合规部门 C、业务主管部门 D、人事部门

7、受到( )处分的,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评先奖励资格;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取消评先奖励资格。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职

8、有证据证明,对()其违规有抵制行为并向上级报告的可免于处理。

A、领导授意 B、指使 C 、强令 D、胁迫

9、对( )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在原处罚档次基础上加重处罚。

A、检举人 B、证人 C、鉴定人 D、主管领导

10、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理原则:()

A、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人平等,程序规范 B、视情节轻重,过错归责,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C、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D、视违规后果,量纪适当

专 业 部 分(50分)

篇三:问责制

深圳盾构项目经理部追究问责制

第一章 总 则

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项目部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弊病逐步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有规程、有制度、有措施,不落实。其中最集中、突出的问题是安全管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目标、任务、措施、责任,常常悬空、放空,甚至落空;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不落实、难落实、假落实等情况。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责任追究问责制: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项目部管理人员作风建设,培养“做精、做细、做实”的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树立高效、服务、诚信、廉洁的形象,进一步加快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盾构施工的特殊因素,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领导班子和在职员工(包含项目部聘用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违纪的,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问责,是指项目部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施工工序和生产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项目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问责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效能监察人员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政策、规章执行不力,消极对待,政令不畅,导致项目资金浪费,员工利益受损,生产被动等;

(二)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拒绝、放弃、推诿、拖延造成工作任务延误的;

(三)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的;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造成负面影响的;

(四)重大事项不请示、不报告或不按有关规定执行逐级上报的;

(五)继续施行已明令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导致项目资金浪费,员工利益受损,生产被动的;

(六)不按规定公开有关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岗位职责的;

(七) 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或进行与工作无关行为的;

(八)其它影响项目效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六条 项目部工作人员违犯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等内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首问首办责任制、AB岗工作制以及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等制度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不经批准,以项目部名义指令协作队伍参加各种评比、达标、安排工人参加与本工程无关活动的;

(三)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丢失的;

(四)违反《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

(五)其它违反公司、局指、项目部等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七条 工作人员在施工管理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在施工管理过程中,不履行项目部岗位职责或工作岗位不到位的。

(三)在施工管理工作过程中采取不当强制措施的;

(四)对协作队伍的投诉、控告、申诉无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处理不力的;

(五)对隐瞒施工真相,歪曲施工事实,瞒案不报,不理不睬的;

(六)在施工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违规向协作队伍索要钱物,违规要求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采取强制措施,对协作队伍态度蛮横、作风粗暴、故意刁难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的。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实施安全生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四)在依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标准或者限制的;

(五)对不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人员从事(来自:WWw.cssyq.Com 书业网:责令辞职通知书)审批代理活动,或者把行政职能非法转移给中介机构、其他组织的;

(八)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指令工作人员办理,干扰行政审批行为,情节较重的;

(九)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后果的;

(十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十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 (十三)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九条 其它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职责和超越权限行使职权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十条 责任追究问责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有关责任人员,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一)具体承办人直接作出的行为,该承办人负全部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审定的,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出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负责人的错误提出过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四)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过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对建设局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行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形式和责任确定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问责的形式:

第十七条 部门行政首长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内部通报批评;

(五)责令辞职;

(六)免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一)效能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离岗培训;

(四)调离岗位(不得安排同职级岗位);

(五)免职;

(六)辞退。

第十二条 根据责任过错的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追究有关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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