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义务告知细则
篇一:参与诉讼通知书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参与诉讼通知书
(20)凉民初字第 号
:
本院在审理
纠纷一案中,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参加诉讼。
特此通知。
经审查,因决定通知 二0一 年 月 日 作为 故
篇二:参加诉讼通知书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参加诉讼通知书
周岳军:
本院受理原告何根生与被告郭伯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认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你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通知你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篇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受害人、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四)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违法嫌疑人应当依法接受传唤、询问、检查、鉴定、检测和扣押等调查取证措施,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享有申辩权。
三、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该公安机
关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证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有权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签名:时间: 年 月日
篇四: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系指集团及所属公司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通过
诉讼、仲裁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民事、行政、刑事纠纷。
第二条 诉讼案件管理实行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节 诉讼案件管理职责
第三条 集团法务部:统一管理集团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3.1在代理权限内代表集团及所属公司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
解、上诉或反诉;
3.2 指导、协助集团所属公司处理诉讼案件;
3.3 审批所属公司诉讼案件律师聘请流程,并对委托律师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估;
3.4 定期对集团全辖诉讼案件进行梳理、检查,建立完善案件预警机制。
第四条 案件责任单位:案件责任单位的负责人是处理本单位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案件承办
过程中,责任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事宜,并主动支持法务部门和承办
律师的工作,依法举证,积极应诉。
第五条 集团所属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岗:
5.1 在代理权限内代表所属公司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但集团法
务部认为应由其处理的诉讼案件除外;
5.2 集团法务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 诉讼案件处理程序
第六条 案件上报
6.1 以集团或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名义起诉对方的,案件责任单位的有关业务部门(或直
接承办人)必须填写《诉讼案件呈报审批表》(表单一)报请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签署意见后提交集团法务部,由集团法务部根据案件性质报集团总裁、分管副总裁
后决定是否起诉;
6.2 以集团或所属独立法人单位为被告的案件,案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
应积极组织应诉,并按规定填写《诉讼案件呈报审批表》;
6.3《诉讼案件呈报审批表》必须以书面形式,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6.3.1案件基本情况;
6.3.2主要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6.3.3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6.3.4其他必要事项。
第七条 案件核准
下列案件由集团总裁决定是否起诉:
7.1 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合同纠纷,如合资、联营、
资产重组、担保及知识产权等合同纠纷;
7.2 诉讼标的为20万元及以上的诉讼案件;
7.3 重大涉外诉讼案件;
7.4 涉及和影响集团整体发展战略的案件,如知识产权案件;
除由集团总裁决定的案件外,均由各分管副总裁决定。
第八条 案件报告
对已发生的诉讼案件,法务部门应及时报告集团或所属公司负责人。
第九条 案件处理
9.1 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诉讼案件管辖权限,由集团法务部或所属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外
聘律师)代理诉讼案件。案件责任单位拟委托集团法务部代理案件的,填写《诉讼
案件呈报审批表》时应注明由集团法务部代理的处理建议,经集团领导批示后,由
集团法务部代理案件;
9.2 案件需外聘律师承办的,由案件责任单位向集团法务部呈报、填写《诉讼案件呈
报审批表》,经集团领导批准后,方可由外聘律师承办;
9.3 案件责任单位外聘律师承办案件,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书。案件责任单位必
须向集团法务部提交代理律师的执业证书、从业机构和委托书复印件等;
9.4 重大、疑难诉讼案件,集团法务部应提前介入,并与诉讼代理律师共同研究处理
意见;
9.5 集团法务部应建立诉讼案件台帐,跟踪案件进展,指导所属公司处理诉讼案件。
第四节 诉讼案件责任承担
第十条 诉讼案件发生单位和项目直接当事人(独立法人公司)是案件责任主体。案件责任主体
应积极主动处理诉讼案件,承担全部办案费用和应负债务。
第十一条 诉讼案件责任主体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动而变化的,其处理由存续单位负责,其费用
由存续单位垫付;案件处理完毕后,存续单位为此垫付的费用和由于该案件发生的相
关损失由集团统一认定处理。
第十二条 案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作为诉讼案件的责任主体,应积极与对方协调处理;同时
应主动收集证据,积极应对诉讼。判决生效后,案件责任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
失扩大;否则,集团将追究案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由于案件责任单位生效法律文书被扣划其他单位案款的,被扣划案款单位应及时
向集团法务部书面呈报;法务部据此向集团公司领导提交有关请示,经批准后,由
财务部门直接从案件责任单位帐户上扣回案款。
第五节 结案管理
第十四条 法务部门应建立案卷管理制度。案卷管理应当客观、真实、完整,能够反映案件处理
的全貌。
第十五条 诉讼案件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入卷备查。
对承办案件中反映的管理问题、经营风险,集团法务部和所属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岗可
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
第六节 案件检查
第十六条 集团所属公司应对本单位案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检查结
果书面报告集团法务部。
第十七条 集团法务部每半年对集团所属公司的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随时进行抽查。
第七节 罚 则
第十八条 违反诉讼案件管理规定,有案不报、迟延上报、谎报案情或隐瞒案件事实的,依照集
团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诉讼案件管理规定,有案不报、迟延上报、谎报案情、隐瞒案件事实或案件责任
单位和责任人怠于处理案件,给集团造成信誉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比照第十八条规定 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依照集团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节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 法
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法务部负责解释及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