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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工商税务2018-11-20 05:24书业网

篇一: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依法合规治行,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处理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程序规范;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员工(境内机构全体从业人员和境外机构的外派人员),境外机构的当地雇员适用所在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已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现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劳动合同所在单位作出处理。

第二节 处理的种类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处理方式包括: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

(一)违规积分:包括一级(积1分)、二级(积3分)、三级(积6分)、四级(积16分),由内控合规部门负责;

(二)批评教育:包括告诫和通报批评等,由各单位及辖属部门负责;

(三)日常处理:包括待岗管理、扣减绩效收入、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取消任职资格、解除劳动合同等,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四)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由监察部门负责。 以上处理方式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 行政处分的限制:

(一)受到警告处分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二)受到记过处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四)受到撤职处分之日起, 按照新岗位等级确定工资等级,新工资等级应当低于原工资等级;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且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五)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录用、聘用。

受到行政处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节 处理程序

第八条 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需积分的,应根据《违规积分

管理规定(试行)》(工银办发[2007]481号)进行积分认定,移送同级内控合规部门办理;需给予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的,应根据本规定提出建议,分别移送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监察部门办理。

第九条 办理部门应对责任人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违规行为性质及应负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意见是否恰当进行审核或审理。

第十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由监察部门办理,处分决定应抄送同级人力资源部门;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一条 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解除违规员工劳动合同,应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听取当事人申诉,将理由通知工会后提交行长办公会作出决定。工会认为该决定违反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出不同意见时,行长办公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二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检查(含调查,下同)和审理应实行查审分离。检查人员负责查清违规的事实,对收集的材料及证据的可靠性、真实性负责,并提出初步处分意见;审理人员负责认定违规行为的性质,审查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提出适用行政处分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检查部门应在从错误事实材料与责任人见面、签字之日起(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移送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检查材料移送审理部门审理。

第十四条 移送审理的材料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报告、证据材料、责任人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责任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调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移交部门给予责任人处分的建议及依据等。

第十五条 行政处分由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监察部门按员工管理权限分级审理;5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责任人由总行负责审理,50万元以下经济案件责任人由一级(直属)分行、直属学院、直属机构负责审理。

第十六条 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审理部门应在受理后四个月内作出决定;给予其他处分的,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应将理由通知工会后作出决定。工会有不同意见时,行长办公会应研究工会意见后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八条 行政处分的限制期限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到期前十五日由被处分人员提出申请,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按其表现决定到期日是否解除;也可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直接决定是否解除。

在行政处分期间,被处分人员工作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限制期限,提前解除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限制期限的一半;工作表现良好,无其他违规行为的可按期解除;考核不合格可延期解除,但延期解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原限制期限的一半。

本规定所称解除是指解除被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内晋升职务、工资等级或档次等方面的限制,不是对原处分决定的撤销。解除撤职处分的限制不是对原职务、工资等级或档次的恢复。

第十九条 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理人签收。 第二十条 一级(直属)分行、直属学院、直属机构对部门副总经理(含)、二级分行副行级(含)以上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的,应报总行监察室备案;二级分行对部门副经理(含)、支行副行长(含)以上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的,应报

上一级行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节 申诉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不服处理决定的,应在接到处理决定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提出申诉,有关机构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复审决定三十日内向作出复审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应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总行作出复核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违规问题重大、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复审复核的决定时间。复审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员工对解除劳动合同有争议的,可以向本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章 运用规则

第二十三条 积分标准按每项违规行为的积分级别所对应的标准值分别进行积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分则未明列的违规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按《违规积分管理规定(试行)》执行;凡造成后果,或本规定分则明列违规行为与《违规积分管理规定(试行)》所列重复的,按本规定执行,不再累计积分。

第二十五条 对责任人同一错误事实不得重复处理,但可对处理明显偏轻的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每次扣减绩效收入下限为本人当年月平均目标绩效工资的10%,上限为40%,但不得超过当月应发工资的20%。

第二十七条 对因违规给本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失的员工(含已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可以要求其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违规情节轻微,所造成的损失较小且能够主动赔偿的;

(二)主动报告或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自查发现案件且有效控制涉案嫌疑人和资金的;

(四)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落实整改的;

(五)案发后积极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及时抓获潜逃嫌疑人或追缴涉案资金的;

(六)主动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减轻损失或主动赔偿大部损失以及上缴非法所得的;

(七)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或向上级报告的;

(八)其他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下限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处理:

(一)已按业务操作流程审慎操作,但以现有条件无法识别伪造变造身份证

件、鉴章、票据、支付凭证、存单(折)、本外币等,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二)在业务操作中由于制度、系统缺陷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贷款劣变并已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的;

(四)形成资金损失或发生案件,但已按制度规定充分履行管理职责的;

(五)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并向上级报告的;

(六)受到暴力胁迫时的失当行为;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的;

(八)有证据证明,发现事故、案件前,检查人员已指出问题、隐患或向被检查机构下发整改建议,并向上级行主管部门和本行领导报告的。

第三十条 网点发生案件,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部门负责人任职不足六个月,且到职后认真履职的,可视情况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同一违规行为已受到处理再次违规的;

(二)推卸责任、诬陷他人的;

(三)提供、出具虚假或伪造的报表、账册、凭证等资料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检查人、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五)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

(六)直接或间接强迫检查人员修改检查结论,强迫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的;

(七)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上限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处理。

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含)以上的,按处理较重的条款执行。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的,对主要责任人从重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不良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累计形成个人客户不良贷款50万元以下、法人客户不良贷款500万元以下的;

(二)造成印章、密押器等重要机具被盗用、丢失的;

(三)造成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及视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的卡、证、票样等被盗用、丢失的;

(四)造成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物的权利凭证、质押物、保险单据等重要资料、物品以及档案资料丢失、毁损、被篡改的;

(五)造成信息系统二级或三级生产事件的;

(六)对本行形象、商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七)致使抵债资产损毁、灭失50万元(评估价值,下同)以下的;

(八)造成50万元以下经济案件或100万元以下责任事故的;

(九)造成外部欺诈100万元以下的;

(十)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严重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给我行造成下列重大损害

之一的:

(一)累计形成个人不良贷款50万元(含)以上、法人客户不良贷款500万元(含)以上的;

(二)造成信息系统一级生产事件的;

(三)对本行形象、商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致使抵债资产损毁、灭失50万元(含)以上的;

(五)造成外部欺诈100万元(含)以上的;

(六)造成5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或100万元(含)以上责任事故的;

(七)网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八)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丢失的;

(九)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情节轻微是指:初次违规,且未造成损失的。 情节较重是指:经批评教育不予改正;屡查屡犯的。

情节严重是指:明知或应知其行为的后果有损于本行利益而实施该行为或主动参与违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

第三十五条 具有贪污、挪用、侵占、盗窃、诈骗、收受贿赂行为的, 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较重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责任人主要包括: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管理责任人、监督检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

领导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机构正副负责人。

管理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正副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监督检查责任人是指:在监督检查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直接责任人界定如下:

(一)经集体研究决定发生的违规行为,参加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直接责任人,其他持赞同意见的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领导或上级部门指令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发出指令的人员及经办人员均为直接责任人;

(三)因决策失误发生的违规行为,决策人为直接责任人;

(四)因制度、规定存在缺陷或不完善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负责制定制度、规定的主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因系统缺陷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负责提出需求、采购、开发、测试、验收、投产环节的相关主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六)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直接负责的领导、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网点发生5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责任追究至二级分行部门负责人,影响恶劣、管理混乱、后果严重的,同时追究二级分行负责人;发生10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责任追究至二级分行负责人,影响恶劣、管理混乱、后

篇二: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行为守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是工商银行员工必须遵守的准则,是规范员工言行的依据,是评价员工言行的标准。全体员工应从我做起,从本岗位做起,自觉遵守行为守则,共同塑造工商银行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三条、员工如对本守则有任何疑问或异议,可向本部门或各级行人事部门咨询,本部门和各级行人事部门有责任予以解释或答复。本守则的最终解释权在工商银行总行。

第二章、职业道德

第四条、爱国爱行,积极奉献

爱国体现员工高尚的政治品质,爱行体现员工良好的职业素质,爱岗体现员工良好的精神风貌。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远大的政治理想和坚定的政治信念,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利益;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在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了解时事政治,关心国家大事,心系社稷安危;自觉执行金融政策,严守金融法纪,维护金融秩序,坚定正确的金融服务方向。

热爱工行。以工行发展为己任,牢记工行宗旨和目标,维护工行利益,信守工行精神和理念,执行工行政策和规定,维护工行信誉和形象,致力于工行改革与发展。

竭诚奉献。树立职业荣誉感,忠于工行,献身工行,甘愿为工行奉献自己的才华。 工作目标明确,工作态度认真,坚守工作岗位,技术精益求精。 具有较强的职业意识和奉献精神,有压力感、紧迫感和危机感,有强烈的团队意识和群体观念,能够将自己的利益与集体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将自己的行为和集体行为牢固凝聚在一起。 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技能,提供优质服务,自觉维护工行信誉与形象。 勤奋好学,刻苦钻研,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工作作风扎实严谨,实事求是。

第五条、着眼整体,顾全大局

维护工行整体利益是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员工队伍凝聚力的体现,是工行事业发展的基础。员工应以此为出发点,想问题,办事情,时刻把工行的改革与发展大局放在首位。

坚持统一法人制度,维护统一法人权威,严格按照授权授信范围开展工作,不越权,不擅权,认真执行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

注意处理好个人与工行之间的关系。当工行利益与个人利益不一致时,员工应从大局出发,把工行利益放在首位,不计较个人得失。

第六条、敬业乐业,扎实工作

敬业乐业,不仅是工行对员工的职业要求,也是员工个人发展与进步的基本条件。

始终保持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饱满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精神状态。

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不推诿,不延误。

勤于思考,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遇到“苦、脏、累、险”的情形,要克服畏难或不满情绪,迎难而上,不影响工作大局。

新入行员工要积极进取,勤学好问,虚心向同事请教,尽快熟悉岗位工作,提高工作技能。

第七条、服务至上,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是立行之本。员工应恪守诚信,为客户提供高标准、高质量的服务。

服务原则。客户为本,尊重客户,忠于职守,严守信用,文明热情,竭诚服务。 对不同肤色、民族、身份的客户应一视同仁。 对老人、儿童和残疾人应优先服务,尽力为他们提供方便。

服务态度。诚恳热情,谦逊有礼,耐心细致,不怕烦琐。 客户提出咨询或办理业务,员工应迅速准确答复或受理。不属于本职范围的,也不应推诿或不予答复,应及时报请上级或有关部门处理。 处处替客户着想,急客户所急;办理业务态度和蔼,提供咨询耐心细致;接受批评、听取意见冷静谦虚;受到误解和委屈顾全大局,争取理解。 对客户取款存款一样热情;忙时闲时一样主动;大宗小宗一样欢迎。 因客观情况必须暂停办理业务时,要放置标识牌,并向顾客解释清楚。

服务质量。认真负责,按章操作,防止错误。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坚持优质服务,确保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办理业务、宣传或推销业务品种,应向客户提供准确、真实、可靠的信息,以便客户作出正确判断和合理选择。 银行不准备做、不能做或无条件做的业务,任何人无权对外许愿或承诺,以免影响工行信誉。

服务效率。安全、准确、快捷。 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和业务流程进行操作,不无故延误业务进程。 充分利用培训机会和业余时间,刻苦学习,钻研业务,提高素质,增强技能。

业务记载、财物记载要真实、完整,准确无误。 业务(交易)活动及账务记录准确、及时、完整。 严格按照业务申请书的内容办理业务,未填列事项不得办理,原始凭证以外的内容不得登记入账。

第八条、品格正直,言行可靠

员工应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养成诚实、正直、可靠的良好品格。 推荐客户或评估客户信誉,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程序办理。 报告工作必须客观、准确,一分为二。 知晓或发现违反银行规定的行为应立即报告。

第九条、积极进取,求实创新

积极进取反映员工的精神状态,求实创新反映员工的工作作风。

有理想,有追求,保持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对工作、对事业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工作中遇到困难或挫折,应寻求积极方式、方法应对。

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主动进行分析,积极研究对策,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支持改革,扶持新生事物。

对于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要冷静对待,客观分析,用改革的精神,积极开拓,大胆创新。

第十条、谨慎认真,确保安全

要时刻警惕任何欺骗、破坏等一切有损工行利益的行为,一经发现,员工应予以制止或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不应视而不见,置若罔闻。

要研究金融政策,熟悉金融法规,掌握政策界限,增强识别能力。

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金融纪律,坚持规范操作,及时堵塞漏洞,时刻防范风险。

发现事故苗头或事故隐患,应立即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柜面人员应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增强辨伪能力,预防社会犯罪。

如知晓客户可能出现对工行产生不利影响的特别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当工行利益受到威胁时,有义务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第三章、职业纪律

第十一条、知法守法,依法行事

知法守法、依法行事是金融业稳健发展的重要保证。

在日常生活中,员工应牢固树立法律意识,注意学习法律,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法律尊严,做守法、用法的模范。

在日常工作中,要熟悉、掌握并严格遵守有关银行工作及银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与条例。

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工作中遇有不清楚的法律问题,应及时进行咨询,不得自行其是。

严禁参与赌博、吸毒、贩毒、嫖娼、卖淫等违法活动。

严禁观看、传播色情、淫秽书画及音像制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

第十二条、遵章守纪,按章办事

遵章守纪、按章办事是银行经营管理有条不紊的重要保证。

严格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缺勤事先请假。

工作时间,禁止员工有以下行为: 下棋、打牌、打麻将。 酗酒肇事,打架斗殴。 挑起事端,制造是非。 擅离职守。 吃零食,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电视。 大声喧哗,嬉笑打闹。 用办公计算机玩游戏。 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行为。

员工工作时间办理私事应遵守以下要求: 离岗处理私事应事先请假,要征得上级同意。获批准后,应做好工作交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处理私事。 工作时间不应要求同事为自己办理私事。 接打私人电话,尽量长话短说。 银行的内部交换及银行购用的其他邮政服务,不得用于发送私人信件。

厉行节约,爱护公物。 增强勤俭办行、勤俭办事业的意识,注意节约费用开支,养成良好的节约习惯。 各种设备、设施和办公用品,要精心维护,严格管理,不得私用,不得损坏,不得浪费。

离职、离岗,应办好交接手续。员工工作调动、离休、退休或长期休假,必须将自己经手的文件、资料、图书、公物登记造册,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直接行政领导负责监交。尚未处理完毕的工作要交代清楚。

开展工作,办理业务,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做到: 严守信贷、财务、人事等项业务工作纪律,按政策规定、原则、标准、程序办事。 不越权行事,不违章办理业务。 执行制度,不徇私情,不丧失原则。 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不得擅自改变银行经营资金的专向用途。例如: 不能将此客户的贷款用于彼客户项目。 客户存款不能串户,有意识串户视同挪用公款。 严禁挪用客户资金。 严禁挪用银行现金。 原有分录不得更改,未经批准不得冲账。

执行规章制度应牢记“授权有限,相互制约,事后复核”三条原则。违背三原则导致以下违章、违纪行为的,应予以严肃处理: 越权交易。 钱账不分,钱物不分,账物不分。 印章、密押、凭证未分人保管。 审、贷不分。 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不分。 总账与分户账不平,账实不符。 当日交易不入账或只入分户账不入总账。 管理人员对业务经营缺乏有效的监督。 违反程序决策。

上级机关的员工到基层,应坚持做到: 食宿从简。

篇三:关于《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学习心得

关于《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学习心得

近日来,河北分行开展了《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4年版)》的学习活动,在省、市分行相关部门的宣传、组织和动员下,我认真、深入地参加了这次全行开展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学习活动。通过学习,使我更加提高了对工商银行规章制度的全面认识,进一步提高了我的风险防范各项规章制度意识,强化了合规操作的观念,并且明晰了岗位的责任。下面是我对这次《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4年版)》学习的体会:

一、加强学习,树立正确的思维导向。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行是我们的家,我们要共同爱护好。要实现科学有效的管理,就必规范员工行为规范,做到有规可循,违规必究。难以想象没有制度的企业,如何去完成有效经营目标的。有了好的制度规范,才能保证员工能科学地,行之有效地执行领导者的决策。加强对行为规范的学习﹑理解 ﹑掌握﹑便于在实际工作中执行。通过学习《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使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该怎么去做工作,如何做好那些工作。为此,本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在处理业务时要按照业务流程和操作程序,做到准确﹑快捷﹑高效。只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规范行为准则,以及依靠建全的制度与优质文明的服务,才能确保我行稳健持续健康地发展。

二、严格执行,加强自身的合规意识。

作为我们一线员工,一是要充分认识到违规操作的危害性,要认识到违规操作行为所付出的沉重代价,绝不能以牺牲规章制度和自己的的职业生涯为代价,做出危害工商银行形象和危及客户资金安全的行为。二是一定要知晓触犯禁令的后果。三是坚持合规办事,坚决剔除凭感觉办事、凭经验办事、凭习惯办事、凭行政权力办事的陋习,任何工作的开展都要以法律、法规和行章为准绳,不能动辄以发展和拓展业务为借口,打制度办法的擦边球。在思想道德上筑起一道预防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牢固防线,确保我们支行各项业务的健康稳步发展

三、在实际行动中,不断严格要求自我。

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作为日常生活工作的指导思想。严格要求自我,从小事着手,从点滴做起,从现在做起,兢兢业业干好本职工作。认真细致的做业务,不违规办理操作,时刻牢记《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制度,我们才能尽快的提升业务能力,也不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出现违规失职的行为,做一名合规的工行员工。从而为了我们中国工商银行成为世界一流银行的愿景而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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