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华乐美文网

工商银行挂失业务规范处理流程

工商税务2018-11-20 05:25书业网

篇一:银行承兑汇票挂失处理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挂失处理流程

在发现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后,立即向承兑人开票行进行电话挂失及书面挂失 → 向承兑人开票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 汇票到期后办理托收凭证。

1、向开票行书面挂失

所需材料:

(1)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银行提供,一式两份)

(2)提供最后持票人或最后背书人营业执照、组织部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法人授权书

(4)经办人身份证

2、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准备材料:

(1)公示催告申请书(法院标准版本)。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申请人为个人,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企业: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法院无标准版本)及身份证复印件。

(3)持票证明文件:出票人出具的票据支付证明,上家公司出具的票据转让证明。

(4)法院授权委托书。(法院标准版本)

以上资料准备好后,去开票行当地法院办理

(5)支付受理费用和公告费,到指定柜台开具发票。

(6)法院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填写《除权判决书》(日期空白不填),加盖公章即可。公告期结束后,法院会将《除权判决书》邮寄给申请人。

(7)将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一份给到开票行,通知开票行此票已挂失。

(8)在收到《除权判决书》后,将《除权判决书》复印件和公司账户信息邮寄或亲自送到开票行,开票行将票面金额转入公司账户。

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催告期满,法院会做一个除权判决,你凭这个判决,在汇票到期日向出票银行要钱。

篇二:《中国工商银行综合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业务操作篇(试行稿)》

第一部分 业务基础知识

第一章 全功能银行系统(NOVA)简介

全功能银行系统(NOVA)是我行在综合业务系统(CB2000)基础.......

上,为进一步整合应用系统布局,改善网络体系结构,规范业务处理模式,提高系统运行效率而设计开发的,集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分析决策于一体的全功能、综合性业务处理系统。

第一节 系统组成

全功能银行系统由若干个系统组成,每个系统又由一个或多个应用组成。系统和应用的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减。各系统、应用之间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

一、核心银行系统(CBANK)

核心银行系统是集对公业务、个人业务、国际业务、银行卡为一......

体的业务处理系统,是全功能银行系统的核心。该系统由客户信息(F-CIS)、会计核算(F-NASE)、财务管理(F-FMAS)、出纳管理(F-TMAS)、个人金融业务(F-PRAS)、理财金账户(F-PIAS)、个人贷款综合账户(F-PILAS)、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F-HACS)、个人住房贷款(F-PHL)、银行卡业务(F-BCAS)、综合业务批量处理(F-CBBS)、代理业务(F-BABS)、主机历史数据清理(F-MHDM)、应付未付利息计提(F-BAFS)、外汇汇款暨清算(F-RFC)、实时清算(F-RTCS)、外围主控(F-PECE)等17个应用组成。

二、其他系统

除核心银行系统外,全功能银行系统还包括以下几个系统:

(一)柜面服务系统(CSS),由终端脚本(F-TSAS)、字符终端仿真(F-CITE)、理财终端(F-FATE)等应用组成。

(二)中间业务系统(MAPS),中间业务平台(F-MAPS)、跨行支付(F-IBPS)、实时票据监控(F-BCAF)、代理保险(F-IAAS)、代理网通(F-CACNC)、外汇账户管理(F-FEAM)、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处

1

理(F-HACS)、代理财政支付(F-FPA)等应用组成。

(三)自助设备服务系统(SHPS),由综合前臵平台(F-BIFS)、自动柜员机(F-ATMC)、销售终端(F-POS)等应用组成。

(四)金融市场系统(FBMS),由外汇买卖(F-FXPS)、黄金买卖(F-GXPS)、开放式基金(F-OFPS)、债券交易与管理(F-BEMS)等应用组成。

(五)国际卡系统(ICPS),由国际卡业务(F-ICPS)应用组成。

(六)外汇账务处理系统(CFCS),由外汇账务处理(F-CFCS)应用组成。

(七)国际结算系统(ISEE);由国际结算业务处理(F-ISEE)应用组成。

(八)海外分行系统(ACBS),由海外分行综合业务处理(F-ACBS)应用组成。

(九)资产管理系统(CN2002),由信贷管理(F-CM2002)、个人信贷综合管理(F-CMIS)、银行卡风险管理(F-BMS)、票据综合管理(F-BMS)、资金交易市场(F-RDS)等应用组成。

(十)企业资源管理系统(ERP),由固定资产管理(F-FAMS)、资源管理(F-RMIS)等应用组成。

(十一)金融e通道系统(EBANK),由网上银行(F-EBANK)、网上银行内部管理(F-EBMS)、电话银行中心(F-CCIS)、卡中心电话银行中心(F-PCCS)、手机银行(F-MBAS)、自助终端(F-SSTS)、工行证书(F-ICAS)、人行证书(F-CFCA)、集中式银证通(F-CBSC)、代理海关网上支付(F-CACC)、代理BSP清算(F-CABSP)、代理美洲银行(F-CABOA)等应用组成。

(十二)经营分析系统(DAS),由个人客户关系管理(F-PCRM)、法人客户关系管理(F-CCRM)、业绩价值管理(F-PVMS)、综合统计(F-CS2002)等应用组成。

(十三)后台系统(F-BGPS),由业务档案缩微(F-BAMS)、前台业务报表(F-FORS)事后监督(F-PTAS)等应用组成。

(十四)办公管理系统(OAS),由文印档案管理(F-DAMS)、法律工作管理(F-LWMIS)、资金调拨邮件(F-FAMS)等应用组成。

(十五)内部管理系统(IMS),由法律案件管理(F-CMS)、信访管理(F-CLVS)、凭证管理、(F-VMIS)、参数表集中管理(F-CPMS)、财务管理授权(F-FMAS)、外汇业务查询(F-RMTS)、个人理财分析

2

(F-PFAS)等应用组成。

(十六)托管综合管理系统(ACSS),由会计估值(F-AAS)、基金绩效评估(F-PAS)等应用组成。

(十七)技术支持系统(TSS),由包括文件拆分返传(F-FDTS)、代理业务数据传输(F-ABDT)、通用网关(含DSR网关)(F-CGSE)、IP加密网关(F-IPEG)、HSM(CB2000)(F-HSMCB)、HSM(国际卡)(F-HSMIC)、支付密码(F-ZFMM)、密押(F-ESE)、银行卡辅助管理(F-CAFM)、外围设备运行监控(F-MPER)、柜员统一认证(F-SSIC)、金卡前臵(F-GCF)、外卡前臵(F-FCF)、ALLIANCE前臵(F-ALGW)、TA前臵(F-OFTG)、债券前臵(F-BTG)、黑名单检查(F-CBLA)等应用组成。

(十八)业务支持系统(BSS),该系统包括外汇牌价接收(F-FQAS)、主机运行数据统计(F-TRST)、证监会数据下载(F-DDCS)等应用组成。

第二节 系统特点

全功能银行系统继承了综合业务系统的综合网点、综合柜员、综合业务等设计思想,保留了虚拟钱箱与物理钱箱一一对应、大部分账务记载实现“一记双讫”处理等特点,突出了数据分析、数据仓储加工、业务管理功能,使业务流程得以优化,工作效率显著提高,风险控制进一步加强,满足了广大客户多元化服务需求。其主要特点:

一、业务平台整齐划一

全功能银行系统建设以大中心数据集中模式为技术依托,对综合业务系统进行信息、产品、流程和界面整合及功能优化,使其成为全行业务的标准化软件载体,达到系统设计风格统一、信息全面共享、功能调整灵活的要求。系统以会计核算应用和客户信息应用为基础,将对公、个人业务、银行卡、国际业务等业务种类有机地组成一个整体,为我行营业机构和柜员服务综合化提供了技术保障。

二、客户服务独具特色

系统采用以客户为中心的模式设计,单独设臵了客户档案,用客户标识号将客户档案与其所有账户联接起来,并提供了依据客户资金活动情况对客户进行分类、资信分析和多种统计功能,实现了客户信

3

息资源的共享,便于全面掌握客户情况;而且通过客户信息可以掌握客户在我行所有账户的情况,有利于加强贷款管理。通过上述功能的实现,可以使我行在掌握客户资金活动情况、了解客户动态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客户,全面拓展传统服务渠道,为优质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服务,使客户服务实现风格个性化、渠道多元化和产品特色化,增强全行营销竞争能力,挖掘优质客户的?深度效益?。

三、内部管理高效严密

全功能银行系统继承了综合业务系统?事权划分灵活、事中控制严密?的优点,将柜员分成若干等级,根据不同业务种类、不同的交易类型和不同的金额赋予不同级别柜员不同的处理权限,并通过改革账务设臵、集中参数管理、进行预警监控等方式,对重要业务和大额业务进行全过程控制,将事后监督关口?前移?,进一步提高监督的时效性,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四、决策支持科学及时

全功能银行系统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统一的业务需求进行设计,将各专业本外币会计科目、机制凭证、账簿、报表等基本会计核算要素及会计核算方法统一起来,直接从数据中心自上而下自动生成统计报表的方式,实现业务信息和管理信息采集的自动化,避免人工再次录入报表的重复劳动,减少决策信息传递层次,加快信息生成速度,提高决策支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账务核算集中高效

全功能银行系统引入了核算网点概念,将基本核算单位定位于核算网点,按核算网点建立账务体系和报表体系。各核算网点所辖的物理网点均视为核算网点的延伸柜台,只承担对外服务和业务处理。实现了不改变客户账号、卡号,进行网点撤并、拆分、和调整,为会计核算体系改革奠定了基础。

第三节 主要业务应用关系

一、客户信息应用与其他业务应用的关系

客户信息应用是全功能银行系统基础应用及数据关系的核心。该4

系统产生的客户编号,有机地将全功能银行系统各个应用联系起来。客户信息应用与其他业务应用共享客户信息应用文件,方便地存取客户信息文件中的有关客户信息,并能够对相关项目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

二、会计核算应用与其它业务应用的关系

会计核算应用是全功能银行系统所有业务账务核算的基础,它与各个系统应用的关系极为密切,其他应用均依赖于会计核算应用。除系统特定外,各应用所涉及的柜员管理、钱箱管理、账务处理均由会计核算应用完成。会计核算应用与其

它系统的主要应用有以下关系:

(一)财务管理应用

财务管理应用与会计核算应用之间的业务往来不能直接进行,必须通过?经费限额支出?科目与?财务往来?科目来联接,这两个过渡科目分别从属于会计核算应用和账务核算应用,核算内容相同,借贷方向相反。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应用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应用中的单位批量报盘存款、取款、变更等数据,通过代理业务数据传输应用上传主机,由会计核算应用处理。

(三)实时清算应用

会计核算应用向实时清算应用提供专用账务更新接口,以实现在报文实时发送会计账务同步更新。实时清算应用通过应用接口处理功能与个金、银行卡、网银、跨行支付、基金债券等应用有机结合,完成各项业务的清算。

(四)信贷管理应用

会计核算应用对贷款的发放、展期、转呆坏账及核销处理受控于信贷管理应用,对贷款的收回、计息等信息也将及时反映到信贷管理台账应用。

(五)个人金融业务应用和银行卡业务应用

同一个客户编号下的个人结算账户、储蓄账户和卡账户可以自由转账。涉及异地业务的对账和清算由实时清算应用处理。银行卡应用与信息管理应用接口对牡丹卡业务数据进行分析统计。

(六)外汇汇款暨清算应用

外汇汇款暨清算应用与国际卡业务应用接口,向其提供202(头寸调拨报文)、299(没有规定专门格式的报文)收报明细,处理国际

5

篇三: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依法合规治行,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处理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程序规范;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员工(境内机构全体从业人员和境外机构的外派人员),境外机构的当地雇员适用所在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已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现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劳动合同所在单位作出处理。

第二节 处理的种类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处理方式包括: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

(一)违规积分:包括一级(积1分)、二级(积3分)、三级(积6分)、四级(积16分),由内控合规部门负责;

(二)批评教育:包括告诫和通报批评等,由各单位及辖属部门负责;

(三)日常处理:包括待岗管理、扣减绩效收入、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取消任职资格、解除劳动合同等,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四)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由监察部门负责。 以上处理方式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 行政处分的限制:

(一)受到警告处分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二)受到记过处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四)受到撤职处分之日起, 按照新岗位等级确定工资等级,新工资等级应当低于原工资等级;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且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五)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录用、聘用。

受到行政处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节 处理程序

第八条 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需积分的,应根据《违规积分

管理规定(试行)》(工银办发[2007]481号)进行积分认定,移送同级内控合规部门办理;需给予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的,应根据本规定提出建议,分别移送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监察部门办理。

第九条 办理部门应对责任人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违规行为性质及应负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意见是否恰当进行审核或审理。

第十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由监察部门办理,处分决定应抄送同级人力资源部门;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一条 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解除违规员工劳动合同,应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听取当事人申诉,将理由通知工会后提交行长办公会作出决定。工会认为该决定违反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出不同意见时,行长办公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二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检查(含调查,下同)和审理应实行查审分离。检查人员负责查清违规的事实,对收集的材料及证据的可靠性、真实性负责,并提出初步处分意见;审理人员负责认定违规行为的性质,审查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提出适用行政处分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检查部门应在从错误事实材料与责任人见面、签字之日起(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移送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检查材料移送审理部门审理。

第十四条 移送审理的材料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报告、证据材料、责任人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责任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调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移交部门给予责任人处分的建议及依据等。

第十五条 行政处分由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监察部门按员工管理权限分级审理;5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责任人由总行负责审理,50万元以下经济案件责任人由一级(直属)分行、直属学院、直属机构负责审理。

第十六条 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审理部门应在受理后四个月内作出决定;给予其他处分的,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应将理由通知工会后作出决定。工会有不同意见时,行长办公会应研究工会意见后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八条 行政处分的限制期限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到期前十五日由被处分人员提出申请,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按其表现决定到期日是否解除;也可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直接决定是否解除。

在行政处分期间,被处分人员工作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限制期限,提前解除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限制期限的一半;工作表现良好,无其他违规行为的可按期解除;考核不合格可延期解除,但延期解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原限制期限的一半。

本规定所称解除是指解除被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内晋升职务、工资等级或档次等方面的限制,不是对原处分决定的撤销。解除撤职处分的限制不是对原职务、工资等级或档次的恢复。

第十九条 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理人签收。 第二十条 一级(直属)分行、直属学院、直属机构对部门副总经理(含)、二级分行副行级(含)以上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的,应报总行监察室备案;二级分行对部门副经理(含)、支行副行长(含)以上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的,应报

上一级行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节 申诉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不服处理决定的,应在接到处理决定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提出申诉,有关机构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复审决定三十日内向作出复审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应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总行作出复核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违规问题重大、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复审复核的决定时间。复审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员工对解除劳动合同有争议的,可以向本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章 运用规则

第二十三条 积分标准按每项违规行为的积分级别所对应的标准值分别进行积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分则未明列的违规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按《违规积分管理规定(试行)》执行;凡造成后果,或本规定分则明列违规行为与《违规积分管理规定(试行)》所列重复的,按本规定执行,不再累计积分。

第二十五条 对责任人同一错误事实不得重复处理,但可对处理明显偏轻的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每次扣减绩效收入下限为本人当年月平均目标绩效工资的10%,上限为40%,但不得超过当月应发工资的20%。

第二十七条 对因违规给本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失的员工(含已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可以要求其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违规情节轻微,所造成的损失较小且能够主动赔偿的;

(二)主动报告或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自查发现案件且有效控制涉案嫌疑人和资金的;

(四)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落实整改的;

(五)案发后积极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及时抓获潜逃嫌疑人或追缴涉案资金的;

(六)主动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减轻损失或主动赔偿大部损失以及上缴非法所得的;

(七)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或向上级报告的;

(八)其他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下限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处理:

(一)已按业务操作流程审慎操作,但以现有条件无法识别伪造变造身份证

件、鉴章、票据、支付凭证、存单(折)、本外币等,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二)在业务操作中由于制度、系统缺陷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贷款劣变并已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的;

(四)形成资金损失或发生案件,但已按制度规定充分履行管理职责的;

(五)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并向上级报告的;

(六)受到暴力胁迫时的失当行为;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的;

(八)有证据证明,发现事故、案件前,检查人员已指出问题、隐患或向被检查机构下发整改建议,并向上级行主管部门和本行领导报告的。

第三十条 网点发生案件,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部门负责人任职不足六个月,且到职后认真履职的,可视情况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同一违规行为已受到处理再次违规的;

(二)推卸责任、诬陷他人的;

(三)提供、出具虚假或伪造的报表、账册、凭证等资料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检查人、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五)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

(六)直接或间接强迫检查人员修改检查结论,强迫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的;

(七)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上限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处理。

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含)以上的,按处理较重的条款执行。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的,对主要责任人从重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不良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累计形成个人客户不良贷款50万元以下、法人客户不良贷款500万元以下的;

(二)造成印章、密押器等重要机具被盗用、丢失的;

(三)造成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及视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的卡、证、票样等被盗用、丢失的;

(四)造成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物的权利凭证、质押物、保险单据等重要资料、物品以及档案资料丢失、毁损、被篡改的;

(五)造成信息系统二级或三级生产事件的;

(六)对本行形象、商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七)致使抵债资产损毁、灭失50万元(评估价值,下同)以下的;

(八)造成50万元以下经济案件或100万元以下责任事故的;

(九)造成外部欺诈100万元以下的;

(十)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严重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给我行造成下列重大损害

之一的:

(一)累计形成个人不良贷款50万元(含)以上、法人客户不良贷款500万元(含)以上的;

(二)造成信息系统一级生产事件的;

(三)对本行形象、商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致使抵债资产损毁、灭失50万元(含)以上的;

(五)造成外部欺诈100万元(含)以上的;

(六)造成5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或100万元(含)以上责任事故的;

(七)网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八)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丢失的;

(九)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情节轻微是指:初次违规,且未造成损失的。 情节较重是指:经批评教育不予改正;屡查屡犯的。

情节严重是指:明知或应知其行为的后果有损于本行利益而实施该行为或主动参与违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

第三十五条 具有贪污、挪用、侵占、盗窃、诈骗、收受贿赂行为的, 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较重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责任人主要包括: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管理责任人、监督检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

领导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机构正副负责人。

管理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正副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监督检查责任人是指:在监督检查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直接责任人界定如下:

(一)经集体研究决定发生的违规行为,参加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直接责任人,其他持赞同意见的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领导或上级部门指令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发出指令的人员及经办人员均为直接责任人;

(三)因决策失误发生的违规行为,决策人为直接责任人;

(四)因制度、规定存在缺陷或不完善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负责制定制度、规定的主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因系统缺陷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负责提出需求、采购、开发、测试、验收、投产环节的相关主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六)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直接负责的领导、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网点发生5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责任追究至二级分行部门负责人,影响恶劣、管理混乱、后果严重的,同时追究二级分行负责人;发生10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责任追究至二级分行负责人,影响恶劣、管理混乱、后

Copyright @ 2012-2024华乐美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