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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避险工作方案,地税

工作方案2018-11-20 09:42书业网

篇一:地税局应对破坏性地震工作方案

**县地税局应对破坏性地震

应急工作方案

一、总 则

1、 目的

为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县应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方案》,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2、 适用范围

(1)本方案适用于**县应对和处置破坏性地震(5.0级以上)应急活动。

(2)全地税系统要高度重视抗震防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抗震防灾意识。全系统应根据本方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3、 震级分类

破坏性地震按震级及其造成的破坏程度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中等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特大破坏性地震四类。

一般破坏性地震,指发生4.5—5.9级的地震或造成人员伤亡数十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地震;

中等破坏性地震,指发生6—6.5级的地震或造成人员伤亡200人以内,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指发生6.6—7级的地震或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30亿元(含30亿元)以下的地震;

特大破坏性地震,指发生7级以上的地震或造成人员死亡10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亿元以上的地震。

二、应急机构及职责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承担。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应急疏散组、抢险救灾组、安全保卫组。

1、局抗震救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全面负责局地震应急工作,进行自救互救、避震疏散知识和

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应急意识和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2)制定局应对破坏性地震方案,并组织演练;

(3)临震预报发布后,负责对系统内部进行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知识的强化宣传和应急方案的实施;

( 4)地震发生后,全面负责地税系统地震应急工作,指挥各专业工作组按方案确定的职责投入抗震救灾;

( 5)负责向上级汇报灾情,必要时争取外援。

2、局抗震救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职责分工

组长:李全宏

全面负责应急指挥工作,签发有关灾情、应急工作情况的上报或下达的文件,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开展抢险救灾,向上级部门及有关部门汇报工作。

成员:邢宏孝、曹文乾、阴江宏、李翔、孙建智、王荣、胡聪玲、郝爱君

负责安排抗震救灾各项工作,组织召开局抗震救灾指挥部或领导小组工作会议;负责领导系统内部抗震救灾小组办公室、安全保卫组及接待和后勤保障包括紧急用车、物资、设备的协调等工作。

3、抗震救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组长:邢宏孝

成员:刘天佑、郝社龙、姚培成、周子龙、刘艳红、董金凤职责:

(1)承担草拟局开展地震应急工作的报告、总结及上情下达,下情(灾情)上报职责;

(2)承担领导小组,在地震发生后提出具体的应急工作方案

(3)协调各专业组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宣传报道,起草简报,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5)组织开展局防震知识的宣传、培训,组织应急模拟演练;

(6)进行应急资金的调度及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器材的供应;

(7)安排应急期间的值班工作。

三、专业工作组主要任务

1、抢险救灾组组成及职责

以张局长、赵局长为组长,机关全体人员、稽查局、办税大厅为成员的抢险救灾突击队。

职责:

(1)负责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进行自救互救,抢救被埋压人员;

(2)抢救重要财产、档案等;

(3)开展或配合有关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等设备;

(4)负责轻伤员救治、联系急救中心抢救重伤员;

(5)负责可能发生的火灾预防和扑救。

2、应急疏散组组成及职责

以王局长、张局长为组长,征收分局全体人员为成员的应急疏散突击队。

职责:

(1)破坏性地震或强有感地震发生时,具体负责师生就近避震,并组织有序、快速疏散;

(2)制定局地震应急疏散平面图和各年级疏散路线图,包括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标志等。利用局绿地和空旷地带,以方便疏散为原则,当地震发生时,负责组织单位人员就地避震并在震后有序疏散;

(3)组织开展单位人员避震、疏散、简单救护演练;

(4)妥善安置受伤人员的安置工作,做好灾情调查、统计、上报工作;

(5)疏散安置应急期的生活必须食品(吃、穿、住、用)等工作。

3、安全保卫组

以城郊所所长为组长,城郊所全体人员为成员的安全保卫突击队。

职责:

(1) 破坏性地震或强有感地震发生后,负责重点部门(部位)的安全保卫保护工作,避免哄抢和人为破坏;

(2) 负责维护治安,协助开展伤员救世主治和火灾等等扑救工作。

四、震前应急准备

震前应急准备工作是在本方案颁布后,当临震预报发布后的紧急情况下完成的。

1、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地点及通讯方法:一般破坏性地震MS5.0左右,指挥部设在局办公室,固定联系电话(局办公室);

2、由指挥部办公室(局办公室)定期修定方案,并组织指挥部成员学习和熟悉方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周密计划和充分准备抗震救灾设备、器材、装备、工具等,并落实数量明确到人;经常组织广播、宣传栏开展防震科普知识宣传;

3、疏散组要制定人员疏散方案,各疏散路线,疏散场地环境平面图并在局办公室备案;

4、抢险救灾组熟悉方案,明确职责,尤其对水、电设施及火险等事件要经常开展训练;负责抢险工具、器材、设备的落实;组织抢险救灾组成员定期进行演练;

5、制定治安管理措施,加强对重点部门、设施、线路的监控及巡视。

五、临震应急反应

局机关接到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局领导主持召开应急会议,宣布进入临震预报期,布置防震工作,有关部门和人员应迅速进入临震应急状态,按本方案和各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方案,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学习和熟悉地震应急方案、应急工作程序,广泛开展防震科普知识的培训、避震及疏散演练,落实保障抢险救灾设备、物资,检查并排除水、火、电、暖设施和危险建筑物安全隐患。

局抗震救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应急反应

1、召开局防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工作会议,通报震情,部署紧急避险和抢险救灾工作;

2、向上级抗震救灾领导机构报告防震减灾措施;

3、向局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各组长宣布有关抗震救灾方面的规定;

4、掌握地震动态并随时向上级抗震救灾领导机构和局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各组长通报;

5、根据上级指挥机构发布的地震动态宣布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根据震情发展趋势决定单位人员避震疏散时间及范围;

6、督促校重点部位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部位,采取紧急措施和特殊保护措施,检查消防设施。

六、震后抢险救灾

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领导小组即刻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局破坏性地震应急方案,开展震后抢险救灾工作。

1、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立即进入各自岗位履行各自职责; 2、指挥各单位按职责全力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根据灾情,及时组织救援队伍的任务,迅速开展自救互救; 4、建立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伤单位人员;

5、及时上报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接受上级的有关部门的指导; 6、必要时请求援助。

七、应急结束和善后工作

1、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不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正常秩序基本恢复。县政府宣布震后应急期结束,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2、善后工作

应急期结束后,各单位应积极履行职责,做好日常防范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各项工作。

**县地税局

2011年1月5日

篇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以及我区救灾工作实际情况。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

(3)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及时帮助受灾群众解决衣、食、住、医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困难,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

(4)自救为主,救济为辅。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大力开展自救互助和社会捐助,政府重点救济灾区无自救能力、自救能力弱和遭受重灾的群众。

1.4 适用范围

1.4.1 适用的灾害种类

我区境内发生的洪涝灾害,干旱、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霜冻、寒潮、低温、高温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农业生物灾害以及森林自然火灾和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危害。

1.4.2 适用的工作范围

自然灾害发生前的预报预警,自然灾害将要发生或自然灾害突发时受威胁和受灾人员转移后的临时安置和管理,灾害发生后对受灾人员衣、食、住、医等方面基本生活的救助,灾后的生产恢复,倒塌民房重建,因灾毁坏的水利、交通工程和学校校舍、农村卫生院等公共设施的修复,以及相关的其他工作。

1.4.3 参照适用

因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对转移安置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的,由各级政府负责协调并安排专项经费,民政部门参照本预案施行救助。

2. 启动条件

2.1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1)因灾死亡1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上;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3000人以上;

(4)因灾倒塌房屋50间以上。

2.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评估工作。

(19)区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病虫害灾的监测、扑救、损失统计和防治工作。

(20)区城建办:负责协调灾后群众住房、校舍、卫生院等公共设施恢复重建有关手续的报批工作;负责我区各地质灾害点的监测监控工作。

(21)区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粮油供应,保证灾区口粮需要。

(22)区统计局:负责协助查灾、核灾工作。

(23)屯溪地税分局:负责监督执行救灾捐赠物资的减免税政策。

(24)区物价局:负责加强灾区价格管理,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提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意见,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维持市场价格稳定。

3.2 组织体系结构及运作机制

3.2.1 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构成及职责

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为区生产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1)向各工作组传达救灾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2)收集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生产救灾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3)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4)协调救灾过程中的各方关系;(5)完成生产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处置特大自然灾害,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加强办公室力量,补充区发展改革委、区水利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农委、区交通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区民政局联合办公。同时,将指挥部部分成员单位分为8个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以增强应急联动能力。

(1)安置及生活救济组:区民政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商务局、屯溪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粮食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指导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区民政局牵头,区农委、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教育局、区粮食局、区统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疫组:区卫生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工商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做好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4)生产自救组:区农委牵头,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经委、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屯溪地税分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种抢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5)灾后恢复重建组: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交通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组织力量迁移、新建受灾群众住房,恢复或新建水利工程设施以及道路、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

(6)巡视组:区监察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局、屯溪工商分局、区物价局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人员。

(7)宣传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政府办公室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生产救灾宣传工作。

(8)对外联络接待组: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组成。负责协调对外联络工作,市级以上领导来我区检查指导抗灾救灾的接待安排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2.2 专家组

区生产救灾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区民政局负责人和区民政、水利、农业、粮食、统计

等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

(1)监测、查核、评估灾情;

(2)分析、研判灾害趋势;

(3)对救灾应急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1)区级财政部门每年将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上涨、农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逐步提高受灾群众的救助标准。

(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3)必要时申请省、市救灾资金支持。

4.2 物资准备

(1)区民政局做好本区的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在每年汛期和入冬前会同区有关部门采购和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2)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在灾前应与有资质的供应商预先签订供货协议,保证受灾时群众的食品和必需的生活用品能够及时供应。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1)加强全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我区与省、市部门的救灾通讯网络运行正常,以及区与市救灾部门的微机通讯通畅。

(2)逐步建立区民政、水利、城建、农业等部门间的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4 救灾装备准备

区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1)完善民政部门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加强各级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建设和管理。

(3)充分发挥各级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的作用,协助接收各界捐赠的救灾款物。

(4)建立救灾捐助表彰制度,创造良好的救灾捐助社会氛围。

4.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各镇、各街道救灾应急预案应对辖区内可能因自然灾害需转移安置的人口数量进行预测,并对安置场所作出规划,可以采取投亲靠友、腾住公房等方式,安置人口较多时可以搭建临时简易棚,困难较大时可以向市、区民政部门申请拨给救灾帐篷。全区遭受重大、特别重大灾害时,区视情向省、市申请调用救灾帐篷。

4.8 救灾技术准备

(1)各级政府应给救灾应急部门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船只、移动电话、计算机软硬件、摄像机和gps等设备和装备

(2)保证通信畅通,汛期期间,民政局相关负责人,救灾办工作人员手机保证24小时开机,因救灾工作需要个人通信费增加者,应适当给予补助。

4.9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区级政府救灾部门要利用媒体或通过其他方式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区救灾部门每年应争取参加一次上级救灾部门组织的救灾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3)各镇、各街道平时应加强救灾应急训练和救灾救护训练,应对大灾大难突降时,应急队伍能够讯即赶赴灾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保护人民群众生活安宁。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监测和信息传递

(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全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镇、街道民政办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区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镇、街道级民政办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级民政局上报,区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市民政部门上报。

(3)灾情核报。镇、街道民政办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民政局部门报告。

5.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民政部门协调农业、财政、水利、教育、粮食、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农业、水利、粮食、统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6. 预警响应

6.1 预警响应启动

自然灾害预警预报。

篇三:开发区自然灾害救援预案

菏泽市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第三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管委会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三)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四)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二章 启动条件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人口1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人以上;

3﹒损坏及倒塌房屋500间以上。

(二)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三)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四)区管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第六条 成立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发局,由分管副主任任组长,社发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分别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成员单位有:党群工作部、纪委、武装部、政研室、信访办、建设局、经发局、社发局、财政局、对外贸易局、检察室、审计局、计生局、消防大队、招商一局、招商二局、招商三局、安监分局、公安分局、质监分局、环保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公路分局、工商分局、规划分局、地税分局、国税分局、丹阳办事处、岳城办事处、佃户屯办事处。

第七条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救灾工作相关规定和具体实施细则,协调开展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安置、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传达、贯彻上级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实施;

(二)召开会商会议,对灾区形势进行会商和评估,研究提出对策;及时汇总并编辑灾情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四)承办灾区紧急救援、灾民转移安置等有关方面的协调事宜;协助上级开展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五)负责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维护救灾秩序,协助灾区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政研室负责进行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财政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社发局负责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帮助受灾学校转移被困师生,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社发局负责协助上级地震部门进行地震预报和现场监视、监测工作,组织地震趋势判定、地震现场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协助安排重大救灾科研项目。

公安分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党政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机构、救灾物资等安全。

社发局负责收集、汇总、核实、评估和报告灾情;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组织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恢复重建;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和管理;组织救灾捐赠;储备救灾物资;指导基层制定、修订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灾区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财政局负责区级自然灾害救济支出预算,会同区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党群工作部负责对在救灾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建设局、社发局负责组织实施受灾地区被毁坏的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指导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社发局负责对农作物灾害进行预测、预报;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参与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的治理。

社发局负责组织卫生医疗队伍进驻灾区,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经发局负责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信访办负责协助做好紧急疏散群众,提供避难场所等工作。

社发局负责协助上级部门管理应急物资储备;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重要物资及群众生活必须品的应急储备和供应工作。

社发局局负责协调做好被毁的农村公路及桥梁等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协助相关部门运送抢险、救灾、防疫人员以及有关物资和设备。

其他单位和部门视灾情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根据全区发展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科学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合理使用救灾资金。

逐步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条 切实做好物资及救灾装备准备工作。逐步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灾民生

活所必需的救灾帐篷、衣被等救灾应急物资,并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救灾应急物资的补充、更新;逐步完善救灾必需的装备和设备,包括救灾车辆、移动通讯设备、电脑设备、高分辨率数码相机、摄像设备等。

第十一条 大力抓好人力资源准备工作。加快全区民政系统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成立由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消防官兵等参加的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以及由专业医护人员组成的应急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并建立救灾协调机制。

第十二条 做好社会动员准备工作,搞好救灾宣传、培训和演习。

建立并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抓好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和爱心慈善超市、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等载体建设,畅通捐助物资的流通渠道。加大社会救助表彰力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广泛深入地宣传灾

害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加大灾害管理人员培训力度,提高相关从业人员业务水平。根据本地区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模拟演习,检查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第五章 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实际情况,在分析评估后,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地区采取应急防灾措施。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和轻灾四个等级。

(一)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因灾死亡人口3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万人以上;

因灾损坏及倒塌房屋2万间以上;

区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下同)占播种面积30%以上;区级行政区域内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

(二)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因灾死亡人口10人以上,30人以下;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5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因灾损坏及倒塌房屋0.5万间以上,2万间以下;

区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以上,30%以下;

区级行政区域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

(三)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因灾死亡人口3人以上,10人以下;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1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因灾损坏及倒塌房屋0.1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

区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以上,20%以下;

区级行政区域内直接经济损失0.5亿元以上,1亿元以下。

(四)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损失未达到中灾标准的均为轻灾。

第十五条 做好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灾情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是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背景、范围、程度,灾害后果(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办事处要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管委会及社发局报告。社发局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情况。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瞒报、虚报。

第十七条 灾情发生后,社发局应积极协调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实灾情。

第十八条 灾情信息以社发局与有关部门共同确定的统计数据为准。灾情发布需经社发局报管委会批准。灾情对外发布,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发布。

第六章 应急响应

第十九条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以主,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在灾害发生后,各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要根据灾害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生活安排和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本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三个响应等级。

(一)三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境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1-2人;

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损坏及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2)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4)管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2﹒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组长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进入三级响应。3﹒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立即向管委会及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在管委会统一指挥下,组织区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求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

通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职责和本部门预案迅速开展工作;

视情况向受灾办事处派出工作组或成立现场指挥部。

(2)灾情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与上级领导小组保持联系。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派人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受灾办事处的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办事处开展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办事处申请,社发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会商区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到办事处。若灾情严重,社发局会同区财政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

(5)收集、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办事处保持联系,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

灾情发生后立即将受灾情况报送管委会,同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4﹒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并报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后,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响应终止。

(二)二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境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0.1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损坏及倒塌房屋0.1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

(2)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4)管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2﹒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区长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管委会主任决定进入二级响应。

3﹒由管委会主任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立即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

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积极配合;

在市政府统一处置下,组织区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求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

通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职责和本部门预案迅速开展工作;

向受灾办事处派出工作组或成立现场指挥部。

(2)灾情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与上级领导小组保持联系。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派人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受灾办事处的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办事处开展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办事处申请,社发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会商区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到办事处。同时,社发局立即会商区财政局,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由管委会向市政府申请重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

(5)收集、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办事处保持联系,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

灾情发生后立即将受灾情况报送管委会,同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4﹒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并报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后,由管委会主任确定响应终止。

(三)一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境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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