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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2018-12-01 21:44书业网

篇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

附件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

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填写说明

(本说明仅为内部参考使用)

一、借款人填写部分

“借款人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按借款人真实信息填写。

“申请支用借款金额”:为本次借款支用金额,其金额小于或等于额度借款合同额度。

“借款期限”:本次借款的申请期限(商务贷款最长60个月)。

“借款用途”:填写详细明确的实际用途(如商务贷款可填写“购买xx设备”,“购买xx货物”,不得仅填写“资金周转”“经营使用”等模糊用途)。

“支付对象(范围)”:客户本次借款的支付对象(如个人商务贷款可填写“xx公司(XX设备卖方)”

“归还贷款方式”:选择适当的还款方式,只可选择一种还款方式。

“支付方式”:按照制度规定要求客户选择,仅能选择一种,在□中打√。 如选择受托支付方式,第一个账户(还款账户)为借款人姓名及还款账号;第二个账户的开户行、户名、账号为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即受托支付方式资金最终划转到的账户。

如选择自主支付方式,为借款人放款和还款的账户。

二、银行填写

“合同编号”:填写“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编号及 “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签订

的金额。

“当前可用额度”:填写目前个人借款合同额度内可支用的额度余额。

“额度循环支用有效期”:为可循环支用日期的截止日。

“借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填写本笔贷款批准的实际金额、期限、还款方式。

利率选择只能二选一。

固定利率“年利率”适用于1年期(含)以内贷款,填写贷款申请时实际利率。

浮动利率,适用于1年期以上贷款,填写“上浮(下浮)”,同时在后面打√,后面填写浮动比例。

罚息等项目:

个人商务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倍数为2倍;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倍数为1.5倍;借款人未按合同用途使用借款并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倍数为2倍。

全款交易后按揭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倍数为

1.5倍;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倍数为1.3倍;借款人未按合同用途使用借款并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倍数为1.5倍。

“最低提前还款本金”填写10000,暂时不收取违约金。

本合同所有涉及到人员都应签字。并加盖个人信贷合同专用章。

本支用单一式两份,贷款行与借款人各留一份。

篇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内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贷3005)V.200808 合同编号:

甲方(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行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乙方(借款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向甲方申请额度借款,甲方同意提供额度借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其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也简称“额度”),系指甲方根据对乙方的信用评价及乙方提供的担保而确定的,乙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支用的借款本金的限额。对于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只要乙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乙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在任何时点乙方所申请的借款本金金额与乙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对于不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乙方可以多次申请借款,但乙方可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与乙方累计已经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的额度借款,系指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

甲方向乙方提供(可以/不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第二条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日至日(以下简称“额度有效期间”)。在额度有效期间终止时,未使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在额度有效期内发放的贷款,最长期限为5年,其到期日可以超过额度有效期,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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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额度到期后5年;即,额度借款合同对应的额度借款的到期日最长为额度合同生效 之日起十年,额度合同在所有额度借款清偿前持续有效。 第三条 借款额度的使用与可用额度

(一)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乙方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未生效前,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借款申请。本合同项下所有贷款仅限于借款人使用。

(二)可用额度是指乙方在每次支用时,根据本合同项下已经发生的支用情况计算得出的,本次可以支用的最高金额。可用额度可以通过乙方本人账户支用。 在额度从未使用之时,可用额度等于借款额度。

如额度已经被使用,可用额度的确定须区分额度是否可以循环:对于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可用额度等于借款额度减去当前合同项下所有贷款的本金余额的差;对于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可用额度等于借款额度减去合同项下所有的贷款本金累计发放额的差。 第四条 借款支用账户

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乙方可以在可用额度范围内通过本人账户支用额度。 申请支用借款额度时,乙方应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经甲方审核同意并经乙方确认后,甲方按约定发放贷款。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等按本合同约定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内容确定。

甲方放款时,将所发放的贷款直接划入乙方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户名: )。如果乙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填写的账户与本账户不一致,视同乙方变更本账户。放款账户应为乙方以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姓名、证件名称及征件号码在甲方开立并凭密码支用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

对于单笔贷款,以甲方将该贷款款项划入乙方指定存款账户之日为起息日。借款期限自起息日起算,贷款的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长度相应推算。第五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甲方有权确定本合同的贷款利率,一般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基准贷款利率,具体利率水平以甲方公布的为准。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可采用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为准。

如采用固定利率,则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该贷款利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

如果采用浮动利率,则该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将按照约定进行浮动,该贷款利率在《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以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或下调一定百分比表示。该贷款利率自起息日起,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的利率调整日进行调整。 (二)罚息利率

乙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单笔借款或单笔借款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如该笔借款采用固定贷款利率的,则罚息利率也为固定利率;如该笔借款采用浮动贷款利率的,则罚息利率也为浮动利率。罚息利率水平以该笔借款所对应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为准。

本合同所称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单笔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利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利率调整日当日甲方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

在确定“同档次贷款利率”时,应按照单笔贷款的期限长短确定所对应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 (三)计息

贷款利息自单笔贷款发放到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计息方式依还款方式不同而不同,分为按月计息和按日计息。按月计息是指以月为计算利息的最小单位,月利率=年利率/12,借款人在一个月的任何一天偿还当月的利息,均按30 日计算利息;按日计息是指以日为计算利息的最小单位,借款人在偿还利息时按贷款余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按日计息时使用日利率,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还款方法与计息方式的关系如下:

1.等额本金还款法,指乙方每月等额偿还固定金额的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的还款方法。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月计息。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期本息当期清偿。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乙方最迟应在该期结息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贷款期间月数

+未到期本金×月利率

2.等额本息还款法,指乙方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法。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月计息。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期本息当期清偿。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乙方最迟应在该期结息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贷款期间月数

贷款期间月数

-1 3.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指乙方在借款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利息?1?月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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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本金的还款方法。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日计息。对于借款的本金利息,乙方最迟应在到期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到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本金×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日利率

4、阶段性等额本金还款法,指乙方在只还利息期间,按月归还利息,不归还本金;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等额本金还款法归还贷款。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只还利息期间当期利息当期清偿,只还利息期间之后当期本息当期清偿。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乙方最迟应在该期结息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只还利息期间按日计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当月实际天数×日利率

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月计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贷款期间月数-只还利息期间月数+未到期本金×月利率

5、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指乙方在只还利息期间,按月归还利息,不归还本金;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月计息。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只还利息期间当期利息当期清偿,只还利息期间之后当期本息当期清偿。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乙方最迟应在该期结息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只还利息期间按日计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当月实际天数×日利率

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月计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贷款期间月数?

只还利息期间月数?

(四)结息

?1?月利率?

贷款期间月数-只还利息期间月数 ?1l、本合同项下贷款所选择使用的结息日,以该笔贷款所对应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为准。

2、结息日后,对于应还未还的利息,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该笔贷款对应的结息方式和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六条 还款 (一)还款顺序

本合同项下乙方的还款按照下列顺序偿还: l、对于已经发生减值的贷款,先还本金后还利息。

2、对于除上述以外情形的贷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顺序偿还。 (二)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可以使用以下五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每笔贷款还款方式在《中国邮畋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

1.等额本金还款法。 2.等额本息还款法。 3.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 4.阶段性等额本金还款法。 5.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 (三)还款约定

乙方授权甲方直接从乙方在甲方系统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户名及账号同放款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还款账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

乙方应在每笔贷款的每期结息日当天16:00之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还款账户内,由甲方在结息日进行扣款。

乙方在结息日未能按时偿还应还款项的,甲方有权在结息日后直接扣划乙方应还款项。 乙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甲方无法全额扣收本息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还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使甲方能够按时全额扣收贷款本息。如乙方在借款期内要变更还款账户,须提前l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申请。在上述情况下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按时全额收回应收本息的,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乙方可以申请提前还款。甲乙双方就提前还款事项约定如下: 1.乙方应在提前还款日前3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提前归还部分本金或提前结清贷款。

2.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提前还款本金金额应不少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的最低提前部分还本限额,提前归还部分本金之前乙方应首先归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如有)和提前还本日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提前结清贷款按照实际天数计收贷款利息。

3.关于提前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执行。 4.乙方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后,甲方按照乙方剩余贷款本金、期限和原贷款利率重新试算还款计划。

第七条 期限调整

对于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乙方不能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的,可以向甲方申请延长贷款期限。乙方的延期申请应该在贷款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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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1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后,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只能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原借款期限加上延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延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根据新的利率期限档次计收。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乙方想缩短贷款期限的,应在贷款还款日前10个工怍日向甲方提出贷款缩期的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后,双方办理相关手续。贷款缩期的,按照原贷款利率、缩期后的贷款期限和剩余贷款本金重新试算还款计划。

乙方申请调整贷款期限,应首先归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如有)和期限调整日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八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种: (一)保证。 (二)抵押。 (三)质押。 (四)信用。

(五)组合担保: 第九条 额度冻结与解冻结

在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暂停循环授信额度的使用,并有权随时冻结相应的额度:

1.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甲方借款本息;

2.乙方在各商业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出现了透支并恶意拖欠;

3.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出乙方在其他商业银行机构办理的贷款出现三期或90天逾期;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贷款或违反合同约定挪用贷款;5.拒绝或不配合甲方对其收入情况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 6.担保物价值出现暂时性明显下降或出现权属争议等情况;

7.乙方或经营的企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8.甲方认定的其他情况。

当乙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甲方可以对已冻结的循环授信额度解除冻结: 1.乙方归还甲方逾期借款本息并正常还款;

2.乙方归还各银行信用卡或贷款,当前人行征信记录为正常状态; 3.挪用贷款行为得到纠正;

4.乙方改变态度,接受甲方对其经营、信用状况进行检查;

5.担保物价值已经回升至合理水平或权属争议已经解决,甲方的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 障;

6.乙方或所经营企业的法律纠纷已经解除,还款能力及意愿得以恢复; 7.甲方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额度终止

额度有效期满,额度自行终止。若在额度有效期内,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的授信额度;对已经发放的额度项下的贷款,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额度下任意一笔借款的最长逾期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 2.人行征信报告显示乙方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被甲方认定为禁入类客户; 3.乙方不配合甲方对其收入或信用状况进行检查; 4.乙方有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5.乙方申请贷款时存在重大隐瞒或欺骗,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来获取贷款;

6担保物价值出现不可逆转地严重下降且乙方不能提供补充担保物,或担保物的法律权属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7.冻结后,乙方的违规行为得不到纠正; 8.乙方两年内未支用贷款额度; 9.甲方认为其他可以终止额度的情形。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但因乙方原因造成迟延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对乙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甲方内部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3.甲方有权了解、核实有关乙方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4.甲方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结清贷款,并有权提前终止授信额度;

5.乙方资信情况恶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经营状况发生恶化还款能力不足,担保物价值明显下降,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显示存在不良记录,涉及其他债务纠纷或法律诉讼,甲方有权调低、暂停直至取消乙方借款额度;对于已经发放的贷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结清贷款:

6.乙方借款额度因资信情况恶化被调低或暂停的,乙方资信情况改善后,乙方可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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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款额度恢复申请,甲方调查并审核通过后恢复乙方的全部或部分借款额度;乙方在合同存续期间资信状况提高的,乙方可以提出提高借款额度的申请,甲方可以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7.乙方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予以划收;

8.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电话、短信提醒等催收方式.并对预留的电话号码的真实性负责,该电话的接听人视为乙方本人;乙方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当在当期结息日之前通知甲方。电话、短信催收与催收函等其他催收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9.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 (二)乙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还款能力和信誉的资料予以保密,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4.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5.贷款支用一个月内,乙方应将贷款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如购货合同、发货单据)交由甲方核验;

6.本合同有效期问,乙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7.在贷款全部清偿前,乙方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8.乙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9.乙方不得将借款用于有价证券、期货买卖及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十二条 违约及其处理

(一)乙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l. 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或资料的; 4.乙方拒绝或阻碍甲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5.乙方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6.乙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7.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8.乙方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9.乙方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

10.乙方未履行对甲方负有的其它到期债务,或甲方发现乙方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11.乙方的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偿债能力,已经不再符合甲方信用贷款条件且未追加甲方认可的担保的;

1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未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乙方违约:

1.保证人失去担保能力的;

2.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等行为,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3.保证人拒绝甲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4.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三)抵押期间内,抵押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未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乙方违约:

1.抵押人未按甲方要求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抵押人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抵押人赠予、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4.抵押人经甲方同意处分抵押物,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未按抵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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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5.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清偿,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未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6.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人其他违约情形。

(四)质押期间内,出质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未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乙方违约:

1.出质人未按甲方要求办理质押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3.出质人经甲方同意处分质押财产,但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未按质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4.质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债务本息清偿的,出质人未及时恢复质物价值,或未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5.质押合同约定的出质人其他违约情形。

(五)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的其他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担保义务,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视为乙方违约。

第十三条 违约救济措施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对乙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

乙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甲方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

对于既逾期又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择较重者计收罚息,不予并处。 (二)除前款约定的违约救济措施外,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后.甲方还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乙方提款;

3.调低、暂停直至取消乙方借款额度;

4.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全部清偿;

篇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

补充协议

版本号:(贷3007补)V.201211

第一条 本补充协议是借款人 与贷款人签署的编号为 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项下全部《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的补充协议。

第二条 《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所称“授信额度”、“额度支用期”分别与《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所称“借款额度”、“借款额度有效期具有相同含义。

第三条 借款人同意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采用以下两种支付方式:

(一)贷款人受托支付,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的方式和期限提交相关交易资料,并按要求配合贷款人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以上材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受托支付过程中,如贷款人划转贷款资金需要借款人配合,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履行配合义务。受托支付按贷款人相关规定产生费用的,费用按照贷款人相关规定由借款人或借款人交易对象承担。

(二)借款人自主支付,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应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借款人应在单笔支用时就具体贷款用途、金额、对象等予以说明,贷款人有权决定该笔贷款的支付方式。

对于金额超过50万元,且借款人交易对象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条件的,借款人须委托贷款人采取贷款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贷款资金;对于金额不超过50万元或虽然金额超过50万元、但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条件的,经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可采取自主支付方式。

出现以下触发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自主支付变更为贷款人受托支付,或者要求补充贷款支付条件,或者停止贷款发放和支付:

1.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信用状况下降; 3.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4.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现金流异常,可能影响贷款安全; 5.贷款人认定的其他严重影响贷款人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对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本金,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

对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确定。

对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且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按上述约定的较高罚息利率执行。

贷款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五条 对于基于前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而支用的各单笔业务及相应的《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适用于本协议。本协议构成各《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各《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具有同等效力。对于本协议签署之前发生的贷款业务,本协议具有追溯效力;对于本协议签署之后新支用的贷款,本协议仍继续有效。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变更的条款之外,各《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借贷双方均应继续遵守。

借款人(签字): 年月日

贷款银行(盖章):

贷款银行业务主管(签字):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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