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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审计细则

细则2018-12-09 07:44书业网

篇一:小议军队审计结果通报制度

小议军队审计结果通报制度

摘要:军队审计结果通报制度实行的意义不仅在于它改变了军队审计结果的沟通模式,更为重要的是审计结果通报制度实现了审计监督机制与舆论监督机制的结合,将强有力地制约和监督军队的权力、改变军队的行政方式,维护军队和公众利益。

关键词:军队审计 通报制度

随着我军法规、制度改革的深入,审计信息的公开化将成为必然趋势,军队审计利用公众传媒来传递审计信息的方式一定会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审计结果通报这种制度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军的审计结果通报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也没有一个成熟完善的制度框架,正是基于此考虑,笔者产生了对这个问题的兴趣和关注,想对此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

一、军队审计结果通报制度的必要性

(一)、实现审计职能的需要

军队审计的职能则既要包括监督职能,也要包括控制职能,即对于部队中违反原则和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降低经济资源管理效率的行为必须进行尽快的揭露。在目前制度下,军队审计机关出于各种客观原因, 既没有直接进行处罚的权力,也缺乏追踪落实的动力和热情。如此一来,审计机关职能则无法实现。在这个定义之上,审计结果通报制度的必要性就显而易见了。通过结果通报制度的监督及警示作用,审计部门可以使用法制促进被审计单位重视审计报告,并落实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树立审计权威,加强部队内部的党风廉政建设。使军队审计职能得到较好体现。

(二)、完善审计制度的需要

我军提出依法治军以来,上级的各项规章制度得到了很好的落实。《审计情况通报制度》的颁布就是明证。但在一定程度上,原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在原条例中,对于结果通报方面的规定是不够精确与严格的。这样一来,对于审计部门对于被审单位的控制作用就难以起到,审计职能便无法体现。通过审计结果通报制度的推行,我们可以较好的填补这一空白,并结合法律法规和监督体制,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三)、加强民主监督的需要

随着军队正规化进程的加快,基层官兵和群众民主意识的提高,对于经济活动的透明化有了更高的要求。审计结果通报的氛围已经形成。在审计部门监督的同时,外部的监督也是非常必要的。主要表现为群众监督和党委监督。与单纯的内部监督相比,外部的监督,更加独立和客观,以旁观者的角度也更容易发现存

篇二:军队审计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

【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军事经济法

【颁布部门】中央军委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2007.03.01

【有效性】有效

【正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军队审计工作,加强审计监督,维护军队财经秩序,提高军事经济效益,促进军队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军队审计工作的基本依据。

一切有经济活动的军队单位(含机关、部门,下同),以及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依照本条例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军队审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计职权、范围和程序,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全面、规范和有效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军队审计工作遵循党委领导、按级负责,依法审计、客观公正,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效率、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军队审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军队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军队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按章办事,保守秘密。

第八条被审计单位、人员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见,并及时向审计部门书面报告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九条各级党委、首长应当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将审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支持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十条解放军审计署在中央军委的领导下,主管全军审计工作,对中央军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日常工作由总后勤部领导。

各级审计部门是本单位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党委、首长和上一级审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工作以上一级审计部门领导为主,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后勤(联勤)机关领导。

未编设审计部门的单位,审计工作由上级单位审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总部、军兵种、军区编设的审计事务所,受本级审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办理审计部门授权的审计事项和军队单位委托的相关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由财务部门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岗位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担任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从事审计或者财务工作的经历。

任免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审计部门的意见。审计部门负责人没有失职渎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五条审计机构因工作需要可以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工作能力,并按照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军队单位委托地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应当报上级单位审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审计职责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及其直属单位和下级单位的下列经济活动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经费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二)装备购置、维修、科研和国防科研试制经费以及其他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三)战备物资以及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储备、使用、管理和处置;

(四)社会化保障经费、医疗保障经费、住房资金、军人保险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五)军援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六)预算外经费的收入、分配、支出、缴存管理;

(七)房地产的处置、利用和管理;

(八)有偿服务项目的范围、审批和收支管理。

第十八条审计部门对战备工程以及其他工程建设计划、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工程采购、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工作计划中安排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报销。

第十九条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在领

导和管理经济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对财务结算机构、装备经费支付机构的财务收支、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对事业单位、保障性企业的财务收支和其他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除本条例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部门还应当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以及上级和本级首长授权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门对军事经济活动中的特定事项,可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门根据被审计单位的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特殊事项的审计管辖,由解放军审计署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必要时,上级审计部门可以将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部门或者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也可以对下级审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审计。

第四章审计职权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门有权要求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单位,提供与其经济活动有关的规划计划、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门办理审计事项,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和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应当接受检查,不得拒绝。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门办理审计事项,有权就涉及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可以采取复制、拍照、录音、记录、转储、下载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支持、协助审计部门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门办理审计事项,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公款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门办理审计事项,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或者毁损、转移、隐匿违反规定取得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和有价证券,需要予以冻结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采

篇三:军队审计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移送办法

军队审计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移送办法

据新华社电昨天,从解放军审计署获悉,由总政、总后发布的《军队审计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移送办法》明确规定,对审计中发现的军人违法违纪线索,必须移送执法部门查处,不得以责令书面检查、审计通报批评、审计罚款等代替。

中央军委委员、全军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总后勤部部长赵克石表示,军队审计作为确保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重要经济监督手段,始终紧盯经费资产,覆盖所有军事经济活动,加上自身专业优势,最有条件发现财经领域违法违纪问题。

解放军审计署审计长李清和介绍,《办法》共17条,对移送的标准、对象、权限、程序、内容、报备、问责等具体问题作出规定。不得以责令书面检查、审计通报批评、审计罚款等代替移送。

《办法》根据审计发现违法违纪线索涉及人员的类型和职务等级,分别规定了解放军审计署、大单位和军级单位审计部门移送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审批权限。

为确保审计移送的线索及时、有效处理,《办法》要求,审计部门必须向上级审计部门备案移送情况,跟踪移送线索处理进度;受理部门要定期检查线索的受理、备案和处理情况,及时向移送线索的部门反馈结果;审计部门与执法部门(机关)之间要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

>>移送情形

审计发现达到相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涉嫌贪污贿赂、渎职、军人违反职责等违法类线索,移送军事检察机关;达到相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军人违反职责等违法类线索,移送军队保卫部门;

没有达到相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但符合相关党纪军纪处分标准的涉嫌违纪类线索,移送军队纪检监察部门。

>>处理权限

解放军审计署移送的线索,涉及正师职以上干部和副师职军政主官的报全军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副师职以下干部由审计长批准;

大单位审计部门移送的线索,涉及正团职以上干部的报本单位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副团职以下干部由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军级单位审计部门移送的线索,涉及正营职以上干部的报本单位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副营职以下干部由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篇四:军队审计风险成因分析与规避措施

军队审计风险成因分析与规避措施

【摘要】 军队审计风险不仅是军队审计理论研究课题,更是军队审计部门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本文在界定军队审计风险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军队审计风险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的成因,提出应严格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管理、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程序、严密谨慎进行审计取证、严密准确撰写审计报告、严格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及加强相关环节审计风险控制,以控制军队审计风险。

【关键词】 军队审计风险 成因 规避措施

审计风险被形象化为“狼来了”,当前,审计风险及其防范策略研究,已不单纯是审计理论研究课题,更是军队审计部门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正确认识和积极防范审计风险,对于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在军事经济管理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军队审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军队审计风险成因分析

军队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审计对象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审计内容的广泛性,审计方法的局限性、审计资源的有限性、审计人员自身素质的局限性等因素。

1、审计主体方面的成因

一是审计力量及审计人员素质因素。控制审计风险必然产生相应的审计成本。军队审计部门人少事多的矛盾比较突出,可供掌握支配的审计资源相当有限,如审计风险和成本、效益关系处理不当,就易引发审计风险。同时,审计人员素质也直接关系到审计质量。审计人员素质越高,审计质量越高,则风险越小,反之风险就越大。军队审计人员来源相对单一,部分审计人员知识结构不够完善、专业技能和执业经验不够全面和丰富,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审计质量。

二是审计行为因素。审计行为风险表现在审计计划、审计程序、审计方法、审计评价和审计处理处罚几个方面: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查了解不充分,特别是对重大风险领域认识不足,以此确定的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就有可能出现严重偏差;内控制度测评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得到严格执行,甚至被忽略或放弃,极易造成重大疏漏而成为风险隐患;收集、分析和评价证据方法不当,审计证据的充分性、证明力不强,产生重大判断失误,从而做出错误的审计结论;审计评价标准运用不当、定性不准,对未审计事项或审计证据和评价依据不足的事项进行评价,导致对被审计事项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评价失准;缺乏法定的审计处理处罚依据或权限、擅自改变审计处理处罚种类或裁量幅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理处罚而导致审计风险。

三是审计抽样方法因素。一方面,现代抽样审计方法有其自身局限性,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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