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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号令细则

细则2018-12-09 07:55书业网

篇一:安全播出62号令实施细则(考题)

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电视中心实施细则考核试卷

部门:节目技术部 姓名: 得分:

一、填空题

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视中心的技术系统配臵及 运行、 维护 、 技术管理工作。

2、外部电源应符合: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 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 同时受到损坏

3、

出;制机的自动或手动切换。

4

5等安全措施;报警,并实时记录网络和系统运行日志。

6

系统;主备同步设备应能够自动和

7

8、SNG

9插拔;宜配臵 两台

10

主备时钟发生器应分接不同的电源。

12

13

14

15

16

17、

送播节目带再播时,

18、节目的播前技审应符合以下规定:采用硬盘播出方式的电视中心

19

20

、安全播出的年度运行指标应满足:一级,

21

23、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24预案包含重要播出前的准备、

件的应急处理等内容。

25、施工安排应以减少对播出影响为原则,

尽量安排在例行检修时间

26

27、

定期对各播出系统的运行和

28、

足和薄弱环节应及时整改。

29、停播率指电视中心所有播出节目累计停播时长与播出总时长的比

二、选择题

1、根据所播出节目的覆盖范围,电视中心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为最高保障等级。A

A)一级 B)二级 C)三级

2、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臵、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臵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 。有条件的电视中心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A

A)高 B)低

3、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其它播出上星节目的电视中心应达到 保障

要求 A

A)一级 B)二级 C)三级

4、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分钟以上 B

A)30 B)60 C)120

5、计算机网络应配臵双交换机组成 ,交换机信息流量应均衡。A

A)双路由 B)双链路 C)单路由

6、播出切换应符合:多频道播出系统宜采用架构,形成总控、分控的播出模式。B

A)集中式 B)分布式

7、辅助播出设备应符合: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有可靠的高精度同步信号,设备应采用 方式,且在播出关键设备上同步信号不应串接;应配臵循环播放的垫片A

A)外同步锁相 B)内同步锁相

8、二级以上播出系统应设臵完整的主备信号通路,主备通路的设备板卡应安装在 机箱内。B

A)相同的 B)不同的

9、硬盘播出存储应采用 策略。A

A)分级存储 B)集中存储 C)分散存储

10、视频系统,应配臵视频设备;切换台等关键设备应配臵双电源。 C

A)专业级 B)家用级 C)广播级

11、传输链路应符合以下规定:二级以上演播室主备播出信号应传输至播出中心。 C

A)单路由 B)单链路 C)双路由

12、新闻直播演播室主持人 灯应由UPS供电。A

A)主要面光 B)侧面光

13、卫星新闻采集(SNG)系统应配臵 视音频设备。C

A)专业级 B)家用级 C)广播级

14、同步系统:应配臵备用同步发生器和切换设备;同步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切换功能,能够断电直通;主备同步发生器应分接。 A

A)不同的电源 B)同一电源

15、节目传输系统:传输设备、编码复用设备在断电或者重启后,应保留原有 。 B

A)状态 B)配臵信息 C)传输模式

16、播出监测系统:应能对关键节点信号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监测,并对节目信号的 进行记录。C

A)状态 B)内容 C)质量

17、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设立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的电力和环境 监控系统。C

A)独立 B)分布式 C)集中

18、应对设备机房、UPS主机及电池室、缆线集中点、室外设备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设臵系统。C

A)8小时闭路监视 B)12小时闭路监视 C) 24小时闭路监视

19、转播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对非本台播出节目进行转播前,应经过 批准,并制定完善可行的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A

A)节目主管部门 B)技术主管部门

20、直播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开办有群众参与的电视直播节目,应经 批准并报上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A

A)当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B)当地政府部门

21(来自:www.zaidian.cOm 书 业网:62号令细则)、每次直播前应对系统设施进行播前测试,检查延时器等相关设备的运行情况,并核对开播时间、播出长度等;开播前 应完成视音频信号测试并保持畅通。A

A)30 分钟 B)60分钟 C)120分钟

22、SNG传送的信号应 B 后传送,信号传送及使用单位应对主要传送环节的信号进行监测,并与信号调度部门和卫星测控站密切联系。

篇二:安全播出62号令实施细则(考题)

广播电视总台《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电视中心实施细则考核试卷

部门:姓名: 得分:

一、填空题

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视中心的技术系统配臵及 运行、 维护 、 技术管理工作。

2、外部电源应符合: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 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 同时受到损坏

3、

出;制机的自动或手动切换。

4

5等安全措施;报警,并实时记录网络和系统运行日志。

6

系统;主备同步设备应能够自动和

7

8、SNG

9插拔;宜配臵 两台

10

主备时钟发生器应分接不同的电源。

12

13

14

15

16

17、

送播节目带再播时,

18、节目的播前技审应符合以下规定:采用硬盘播出方式的电视中心

19

20

、安全播出的年度运行指标应满足:一级,

21

23、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24预案包含重要播出前的准备、

件的应急处理等内容。

25、施工安排应以减少对播出影响为原则,

尽量安排在例行检修时间

26

27、

定期对各播出系统的运行和

28、

足和薄弱环节应及时整改。

29、停播率指电视中心所有播出节目累计停播时长与播出总时长的比

二、选择题

1、根据所播出节目的覆盖范围,电视中心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为最高保障等级。A

A)一级 B)二级 C)三级

2、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臵、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臵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 。有条件的电视中心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A

A)高 B)低

3、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其它播出上星节目的电视中心应达到 保障

要求 A

A)一级 B)二级 C)三级

4、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分钟以上 B

A)30 B)60 C)120

5、计算机网络应配臵双交换机组成 ,交换机信息流量应均衡。A

A)双路由 B)双链路 C)单路由

6、播出切换应符合:多频道播出系统宜采用架构,形成总控、分控的播出模式。B

A)集中式 B)分布式

7、辅助播出设备应符合: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有可靠的高精度同步信号,设备应采用 方式,且在播出关键设备上同步信号不应串接;应配臵循环播放的垫片A

A)外同步锁相 B)内同步锁相

8、二级以上播出系统应设臵完整的主备信号通路,主备通路的设备板卡应安装在 机箱内。B

A)相同的 B)不同的

9、硬盘播出存储应采用 策略。A

A)分级存储 B)集中存储 C)分散存储

10、视频系统,应配臵视频设备;切换台等关键设备应配臵双电源。 C

A)专业级 B)家用级 C)广播级

11、传输链路应符合以下规定:二级以上演播室主备播出信号应传输至播出中心。 C

A)单路由 B)单链路 C)双路由

12、新闻直播演播室主持人 灯应由UPS供电。A

A)主要面光 B)侧面光

13、卫星新闻采集(SNG)系统应配臵 视音频设备。C

A)专业级 B)家用级 C)广播级

14、同步系统:应配臵备用同步发生器和切换设备;同步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切换功能,能够断电直通;主备同步发生器应分接。 A

A)不同的电源 B)同一电源

15、节目传输系统:传输设备、编码复用设备在断电或者重启后,应保留原有 。 B

A)状态 B)配臵信息 C)传输模式

16、播出监测系统:应能对关键节点信号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监测,并对节目信号的 进行记录。C

A)状态 B)内容 C)质量

17、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设立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的电力和环境 监控系统。C

A)独立 B)分布式 C)集中

18、应对设备机房、UPS主机及电池室、缆线集中点、室外设备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设臵系统。C

A)8小时闭路监视 B)12小时闭路监视 C) 24小时闭路监视

19、转播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对非本台播出节目进行转播前,应经过 批准,并制定完善可行的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A

A)节目主管部门 B)技术主管部门

20、直播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开办有群众参与的电视直播节目,应经 批准并报上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A

A)当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B)当地政府部门

21、每次直播前应对系统设施进行播前测试,检查延时器等相关设备的运行情况,并核对开播时间、播出长度等;开播前 应完成视音频信号测试并保持畅通。A

A)30 分钟 B)60分钟 C)120分钟

22、SNG传送的信号应 B 后传送,信号传送及使用单位应对主要传送环节的信号进行监测,并与信号调度部门和卫星测控站密切联系。

篇三:国家安监总局(2013)62号令-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2号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3年8月23日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 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承担施工作业的,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承担施工作业的项目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单位不得向该承包单位发包工程。

第八条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安全检查与考评;

(七)违约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

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地下矿山通风、支护、防治水等所需的费用,发包单位应当提供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保障安全生产需要。

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五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总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督促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工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 发包单位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其事故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八条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和闭坑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总承包大型地下矿山工程和深凹露天、高陡边坡及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露天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本级,下同)施工资质;

(二)总承包中型、小型地下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施工资质;

(三)总承包其他露天矿山工程和分项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者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具体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承包尾矿库外包工程的资质,应当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承包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工程的资质等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确定。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50%。

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篇四:渝办法62号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渝府发[2012]62号 2012.6.6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进一步促进重庆民营经济大发展,加快富民兴渝,结合重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

(二)民营经济是推动重庆科学发展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是全市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改革开放的助推器、扩大就业的主渠道,在优化城乡二元结构、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11年,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GDP的61.7%;民营经济增加值占48.9%,出口占57.3%,从业人员740万人。15年来,民营经济在重庆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

(三)民营经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强大动力。要加快实现“314”总体部署,必须把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构建国资、民资、三资“三足鼎立”协调推动重庆科学发展的新格局,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发挥民营企业在要素配置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促进城乡、区域、社会和谐发展。

(四)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形势紧迫。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外需减弱,要素成本上升,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突出困难。同时,民营企业也存在规模不够大、融资渠道不够多、创新能力不够强、管理水平不够高等问题。全市上下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政策引导,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

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五)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314”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实际,坚定不移地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闯、勇敢试,坚决破除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环境,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改善政府服务,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竞争;进一步激发创业活力,支持做优做强、提高质量,扶持做活做多、扩大数量,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大品牌、大产业链,促进民营经济上规模、上质量、上水平、上效益;进一步弘扬重信重义、自强不息的渝商精神,推动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六)主要目标。全市民营经济形成集群发展、优势互补、分工协作的发展格局,管理规范、运作有序的企业制度,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可持续发展态势,万商云集、要素汇聚的兴盛局面。

——到2015年,非公有制经济占GDP比重达到65%;民营经济从业人员900万人,市场主体达到200万户,民营企业达到45万户;营业收入十亿级企业100家左右,百亿级企业10家以上。

——到2020年,民营经济规模进一步壮大、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质量效益进一步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占GDP比重达到70%,形成国资、民资、三资“三足鼎立”协调发展格局,推动重庆经济社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

三、扩大投资领域

(七)鼓励参与交通运输建设。支持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公路、水运、港口等项目。

(八)鼓励参与能源建设。支持投资大型煤炭采购、储备、运输、销售企业,支持投标勘探开发页岩气等矿产资源。

(九)鼓励兴办金融机构。支持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投资村镇银行,支持设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企业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十)鼓励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支持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等投资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项目。 (十一)鼓励参与市政建设。支持进入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已建成项目通过公开拍卖经营权方式鼓励参与运营管理。

(十二)鼓励参与电信建设。支持参股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十三)鼓励参与医疗卫生事业。支持兴办各类医疗机构,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

(十四)鼓励参与教育和文化事业。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教育领域,兴办普通高等教育、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城市幼儿教育。支持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创意产业,从事出版发行、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博会展、动漫游戏、网络服务以及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四、放宽经营条件

(十五)允许以实物、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等作价出资,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十六)试行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允许延长出资期限。除高危和重污染行业外,允许前置许可要件不完备的企业先登记注册,一年内完善相关手续。

(十七)允许个体工商户保留原名称、沿用原前置许可转为企业。

五、创新金融服务

(十八)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应当公开。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对小微企业贷款违规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十九)鼓励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逐步扩大民营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

(二十)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允许向多家银行融资,支持通过金融资产交易所、银行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专门从事金融资产交易的机构进行资产转让融资,支持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股东定向借款融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支持通过发行债券等其他方式融资。

(二十一)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或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可放宽到50%,支持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挂牌上市。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

(二十二)支持采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等质押融资。

(二十三)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适当降低市属国有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的担保费。探索建立再担保体系,设立民营资本参与的再担保公司。

(二十四)“三权”抵押融资重点支持民营企业投资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

六、加强财政支持

(二十五)市政府设立每年20亿元规模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技术改造、先进设备引进、上市企业的重组扶持、中小企业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产品生产所需流动资金的贷款贴息、鼓励类产业投资贷款贴息、自主创新平台建设补助、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资金补助、“走出去”奖励、新创办小微企业租用经营场地租金补贴及其他政府鼓励事项。各级政府性资金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二十六)“十二五”新办鼓励类民营企业,自登记之日起2年内享受与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财政补贴。

(二十七)市级及以上开发区(园区)内新建的工业生产性建筑物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二十八)继续实施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救助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

(二十九)政府采购产品、服务和工程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不低于年度预算总额的18%,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可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三十)政府投资的大型科技平台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开放,适当减免中小企业使用费。 (三十一)对民办普通高等教育、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给予生均经费相应比例补助。

七、降低税费负担

(三十二)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15%企业所得税率和三峡库区、民族地区、两江新区、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少数民族区县的民营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并可叠加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三)2015年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十四)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十五)各类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及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捐款等,准予税前扣除。

(三十六)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在企业内部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十七)努力争取国家批准试点,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三十八)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保障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连续三年未拖欠的免交。

(三十九)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15项。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适时再取消一批,对收费标准有幅度的按低限收费,严禁提高标准或变相提高标准乱收费。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同级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八、改善发展环境

(四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各类规划,及时公布发展规划、投资政策、产业布局、财政税收、统计数据等信息,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制定和修订有关法规、规章、重大政策要征求民营企业意见,充分考虑其合理诉求。

(四十一)健全投诉机制,设立服务投诉电话。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5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事项处理情况。健全查访机制,严查服务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等问题。健全追责机制,对故意刁难、妨碍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

(四十二)加强立法保护,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留、冻结企业财产和资金。为个体商户创造良好经营环境,规划和设立经营场地,引导依法、合规、有序经营。民营企业应当遵守法律,依法经营。

(四十三)土地出让,水、电、气、煤、油、运等要素供给,人才引进与管理等,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四十四)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除国家规定必须由市级审批核准的事项外,一律下放区县(自治县)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加大监督力度。对招商引资和企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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