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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粕期货交割细则

细则2018-12-09 07:56书业网

篇一: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修正案)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品种采用的交割方式如下:

甲醇、菜粕、粳稻:仓库交割和厂库交割。

第二章 期货交割标准

第十节 粳稻

第三十八条 交割单位:1000吨。

第三十九条 粳稻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稻谷》(GB1350-2009, 以下简称《稻谷国标》)的二等粳稻谷,且垩白粒率≤30%。

替代品及升贴水:粳稻各质量指标与基准交割品差异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通过升贴水替代交割。

(一)出糙率和整精米率指标符合《稻谷国标》一等和三等质量指标要求的,一等升水60元/吨,三等贴水80元/吨。

(二)14.5%<水分≤15.0%的,升贴水为零。

(三)1.0%<杂质≤1.5%的,入库扣量(出库补量)0.5%;1.5%<杂质≤2.0%的,入库扣量(出库补量)1.0%。

(四)30%<垩白粒率≤40%的,贴水50元/吨;垩白粒率>40%的,贴水100元/吨。

(五)2.0%<谷外糙米≤4.0%的,升贴水为零(仅适用于黑龙江、

吉林、辽宁三省)。

第四十条 粳稻入库时,黄粒米不得高于0.4%;出库时,黄粒米不得高于0.6%。

每年10月1日起入库的粳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19mg/100g(干基);次年4月1日起入库的粳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1mg/100g(干基)。出库时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4mg/100g(干基)。

厂库仓单出库时,黄粒米和脂肪酸值指标按对应期间的入库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垩白粒率的检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优质稻谷》(GB/T17891-1999)中的规定执行。脂肪酸值的检验按照《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69-2006)中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交割基准价与升贴水

第四十八条 各品种交割基准价如下:

早籼稻、粳稻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仓库的散粮交货(不含包装物)含税价格。

第四章 交割流程

第五十一条 普麦、一号棉、菜籽、动力煤、粳稻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日之前的配对原则:

(一)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约、标准仓单或车

(船)板交割货物的卖方会员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卖方提出标准仓单交割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标准仓单信息;卖方提

出车(船)板交割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拟交割货物信息。普麦、菜籽车(船)板信息包括:品种、等级、数量、生产年度、交割计价点、货物存放地点等;动力煤车(船)板信息包括:交割数量、交割地点(具体到港口某公司)、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干燥基高位发热量、干燥基全硫、干燥基挥发分、全水分、干燥基灰分、灰熔点、煤种(如为混煤则须注明掺混煤种)、产地以及该批动力煤的检测报告等。

(二)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没有撤销的,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

(三)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确认结果进行配对(即配对日)。 第五十二条 普麦、一号棉、菜籽、动力煤、粳稻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日的配对原则:

(一)当日下午,不再进行交易。闭市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

(二)当日下午1时30分之前,卖方应提出交割申请,提交车(船)板交割货物信息。卖方应主动公布用于交割的仓单信息,未主动公布的,交易所于下午1时30分公布卖方相应品种所有有效标准仓单信息供买方挑选;买方挑选卖方标准仓单的总数量不超过卖方该合约的持仓量。卖方未提出车(船)板交割申请及未提交车(船)板交割货物信息的,交易所按标准仓单交割对待。

(三)当日下午1时30分到2时30分,买方根据卖方提交的仓单信息或车(船)板交割的货物信息,自主选择并确认。卖方提出的、但未被买方选中的车(船)板交割申请,仍然按照车(船)板交割方式进行配对。

(四)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确认结果进行配对;其他仍未配对的持仓,由计算机按先车(船)板后仓单,再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即配对日)。

第六章 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流转

第七十三条 配对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买方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增值税发票所需的具体信息通知卖方。标准仓单交割的,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7个交易日内,卖方应当提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延迟1至10日(公历日)的,卖方会员应当每天支付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超过10日(公历日)仍未提供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视为拒绝提供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卖方会员应当按货款金额的规定比例支付违约金。普麦、强麦、菜籽、菜油、菜粕、棉花、早籼稻、粳稻的违约金比例为13%;白糖、PTA、甲醇、玻璃、动力煤的违约金比例为17%。滞纳金或者违约金从货款余额中扣除,补偿给买方会员,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卖方会员先行支付滞纳金或者违约金后,有权向客户追偿。

车(船)板交割的,卖方应在交货完毕后7个交易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延期交付的,参考上款规定处理。

买方会员应在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工作日内(含该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确认。

因买方会员提供资料有误,致使发票作废的,买方会员责任自负;买方会员提供资料延迟的,卖方会员提供发票时间可以顺延。 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超过7个交易日,买方会员仍未提供有关资料的,交易所划转剩余20%货款至卖方会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买方自负。

第八章 交割费用

第八十条 强麦、一号棉、白糖、早籼稻、粳稻运达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从指定货位到装上车、船(汽车、火车、轮船)板的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

第八十二条 各品种出入库费用、交割计价点中转费用、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及检验费等标准由交易所公告。

仓单普麦、仓单菜籽、菜油、菜粕、早籼稻、粳稻入库检验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其他品种的入库检验费由卖方货主承担。

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交易所代交割仓库或厂库收取仓储费,交易所在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按月计算划转上个月发生的仓储费;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仓库或厂库直接向货主收龋

第八十三条 普麦、强麦、早籼稻、粳稻无包装物。棉花、白糖、PTA、菜籽、菜粕包装物不另行计价。

第九章 交割违约处理

篇二: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2009年3月28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期货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条 期货交割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期货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第三条 客户的期货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割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四条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

进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户应当将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平仓。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不得开新仓,交易所有权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行平仓。不得交割的持仓被配对的,交易所对其处以合约价值(按配对日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核算的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

第二章期货交割标准

第一节 小麦

第五条 小麦包括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和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

第六条 交割单位:10吨。

第七条 硬麦交割适用国家标准。

基准交割品:符合GB 1351-2008《小麦》的三等硬白小麦。 交割硬麦入库时的降落数值应在260-420S之间。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不完善粒≤8.0%(其中,生芽粒小于等于2.0%,生霉粒小于等于2.0%),其他指标符合GB1351-2008的二等以上硬白小麦可替代交割,不升水;

(二)水分超12.5%,但在13.0%以内的,交割仓库应接收,每超0.1%扣量0.2%;

(三)、杂质超1.0%,但在1.2%以内的,交割仓库应接收,每超0.1%扣量0.2%。

第八条强麦交割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标准》(Q/ZSJ 001-2003)(以下简称《强麦所标》,见附件一)的二等优质强筋小麦。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符合《强麦所标》的一等强麦升水30元/吨;

(二)同等级强麦不完善粒大于6.0%小于10.0%的(其中霉变粒小于等于2.0%),贴水10元/吨。

第九条 包装方式:采用麻袋包装或散装散运。

硬麦接收、储存、发运采用散粮方式。

强麦采用麻袋包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强麦包装采用长107±5(cm)、宽74±3(cm) 、不破、不漏、无缝补、重量不超过1.0公斤的1号、2号麻袋。

(二)麻袋的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炭、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

(三)包装采用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均可。强麦手工缝口为24针死扣缝包,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

(四)入库时,平均每包净重为90公斤,单包重量误差不得超过?0.5公斤;麻袋以1.0公斤/条计。

第二节 棉花

第十条 棉花合约按序号排列,分为一号棉和交易所公告的其他序号棉花。

第十一条 一号棉交割单位:公定重量20吨。

第十二条 一号棉交割适用国家标准。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棉花 细绒棉》(GB1103-2007)规定的328B级国产锯齿细绒白棉。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符合GB1103-2007规定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一级升水450元/吨;二级升水300元/吨;四级贴水600元/吨;五级及以下不得注册仓单;

(二)长度28毫米以上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可以替代交割,同品级30毫米及以上长度升水100元/吨,28毫米以下不得注册仓单;

(三)马克隆值为A级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可以替代交割,无升贴水;马克隆值为C级的不得注册仓单;

(四)每批公定重量为20±0.5吨,且抽样总包数中含危害性杂物包数在10%(含10%,四舍五入)以内的棉花方可用于期货交割;

第十三条 N年产锯齿细绒白棉从N+1年9月合约(包括9月合约)交割起,每交割月增加贴水200元/吨,即9月贴水200元/吨,11月贴水400元/吨;贴水随货款一并结算。

第十四条 棉花包装及包装物应符合国家有关棉花包装规定。

第三节 白糖

第十五条 交割单位:10吨。

第十六条 白糖交割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白砂糖》(GB317—2006)(以下简称《白糖国标》)规定的一级白糖。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符合《白糖国标》的一级和二级(色值小于等于170IU)的进口白糖(含进口原糖加工而成的白糖)可以交割;

(二)色值小于等于170IU,其他指标符合《白糖国标》的二级白糖,可以在本制糖年度(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的9月和该制糖年度结束后的当年11月合约替代交割,贴水标准为50元/吨;

第十七条 N制糖年度生产的白糖,只能交割到N制糖年度结束后的当年11月份,且从当年9月合约交割起(包括9月合约交割)每交割月增加贴水20元/吨,即9月贴水20元/吨,11月贴水40元/吨,贴水随货款一并结算。

第十八条 白糖包装应符合《白糖国标》的规定。

进口白糖的标志、标签,除应含有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厂商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外,其他内容不作要求。

白糖包装有霉变、严重污染或者出现潮包、流包、真结块、有异味的,不得入库。

第四节 精对苯二甲酸

第十九条 交割单位:5吨。

第二十条 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交割质量标准适用《工业用精对苯二甲酸》(SH/T 1612.1-2005)。

基准交割品:符合SH/T 1612.1-2005质量标准的优等品PTA。 基准交割品必须是经交易所认定的PTA生产厂家生产的商品。具体生产厂家由交易所公告。

交易所有权调整交割品生产厂家。

第二十一条 出现破包、潮包、结块、严重污染等情况的,不得入库。

第五节 菜籽油

第二十二条 交割单位:5吨。

第二十三条 菜籽油交割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菜籽油标准》(Q/ZSJ 003-2007)(以下简称《菜籽油所标》,见附件二)四级质量指标的菜籽油。

替代品及升贴水:符合《菜籽油所标》三级、二级、一级质量指标的菜籽油可以交割,无升贴水。

第二十四条 自每年6月1日(含该日)起至当年12月1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菜籽油,其酸值不得超过2.3mg/g,过氧化值不得超过

3.5mmol/kg,色泽黄35 红不超过6.0。

自每年12月1日(含该日)起至次年6月1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菜籽油,其酸值不得超过2.5mg/g,过氧化值不得超过4.0mmol/kg,色泽黄35 红不超过6.5。

菜籽油出库时,应符合《菜籽油所标》四级菜籽油质量指标。

第六节 早籼稻

第二十五条 交割单位:10吨。

第二十六条 早籼稻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稻谷》(GB1350-1999)及本细则规定的三等及以上等级早籼稻谷。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早籼稻的整精米率小于50%但不小于44%的,无升贴水。

(二)早籼稻入库时,水分≤13.5%的,足量入库。13.5%<水分≤14.5%的,以13.5%为基准,水分每超0.1%,扣量0.2%(仅适用于江西、湖南、湖北等主产区)。

篇三:《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订案

附件4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修订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三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 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

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 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期货合约还允许提交厂库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厂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四)买方期货公司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第八条 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天然橡胶、白银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见附件一,铅、镍、锡、白银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但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异议相关要求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用于交割的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每批商品的有效期应当涵盖本次交割的最后交割日。即使交割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截止时间早于质

量异议期的提交截止时间,如果该批商品的质量鉴定结论不合格,卖方对该批交割商品的实际质量仍需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买方如需将交割商品再用于将来的交割,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入库与出库

第十条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等。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二条 商品运抵指定交割仓库后,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凭证进行验核。验收完毕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将入库验收的结果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在获得交易所批准后,指定交割仓库方可签发标准仓单。

商品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交割仓库验收结果。

第十三条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可以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但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当到库监发。货主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时,应当及时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各执一份),同时将收到的相应标准仓单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第四章 阴极铜的交割

第十五条 交割单位:25吨。

第十六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标准合约》。 第十七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十八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商品的包装:每一交割单位阴极铜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或者坚固程度相当的钢带捆扎方式),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商品标志及捆重。每捆重量不超过4吨。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十九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篇四:铁矿石期货交割程序及有关规定

铁矿石期货交割程序及有关规定

一、交割基本规定

1.铁矿石期货可采用提货单交割或标准仓单交割,采用实物交割方式,交割单位为10000吨。

2.客户的实物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3.个人客户持仓及费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允许交割。

4.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交易所按“最小配对数”的原则通过计算机对交割月份持仓合约进行交割配对。

5.增值税发票流转过程为:交割卖方客户给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负责监督。

二、交割方式及流程

铁矿石交割包括期货转现货交割(以下简称期转现交割)、一次性交割和提货单交割。

1.期转现交割流程

申请日11: 30之前流程:买卖双方提出期转现申请,并提交《期转现申请表》。 申请日11: 30之前注意事项:标准仓单期转现提出申请时需交齐货款、仓单。 标准仓单期转现收取交割手续费,当日审批;非标准仓单期转现 收取交易手续费,三日内审批。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

申请日收市后流程:对合格的买卖申请方的 对应持仓按协议价格予以平仓。 申请日收市后注意事项:平仓记入持仓量,不记入结算价和交易量;可以在大商所网站的交割信息中查询相关的期转现信息。

批准日结算后流程:非标准仓单期转现,货款、货物的划转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标准仓单期转现:交易所将80% 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并给买方会员直接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清退买卖方对应的月份合约持仓的全额交易保证金。

申请日收市后注意事项:增值税发票的规定,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2.一次性交割流程

最后交易日结算后流程: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原则”对未平仓合约进行配对。 最后交易日结算后注意事项:自然人不允许交割;同一客户码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按交割结算价给予平仓;配对后,会员可以在会员服务系统和大商所网站的“数据服务/统计数据”中 查询对应的《交割配对表》。

最后交割日15时前流程:买方补足全额货款;卖 方交齐对应的标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

最后交割日15时前注意事项:卖方根据《交割配对表》提供 的买客户名称开具增值税发票;交易所盘上交易的商品的价格是含税价,包装物价格也是含税价格。

最后交割日15时流程:交易所进行仓单分配, 将未发生违约的买卖双方的货款和标准仓单进行转移。

最后交割日15时注意事项:当天标准仓单对应的仓储费由买方承担;发生违约的按大商所交割细则中的对交割违约的相关规定处理。

最后交割日15时后流程:未违约买方持结算部开具的货款收据到交割部领取《仓单持有凭证》;未违约且已交对 应增值税发票的卖方收到全额货款。

最后交割日15时后注意事项:卖方未交增值税发票的按大商所结算细则中相关规定处理。

3. 提货单交割流程

申请日流程:买方首先提出包含地点的交割申请,闭市后交易所汇总公布;次日卖方申请,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大交割量原则为双方平仓。

申请日注意事项:自然人不允许申请;可提出多笔申请每笔申请数量4万吨及其整数倍;申请数量;卖方申请中可包含两个地点;平仓价为当日结算价;交易所发送相应配对信息。

通知日流程:卖方提前通知,规定时间内,双方补足相应保证金。

通知日注意事项:船预计到港或在港货物验收前3日,卖方提前通知;通知日后三日内,保证金比例提升至 20%;最后通知日为交割月前一月倒数第3个交易日。

现场交收流程:买卖双方到场监收;委托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水分、质量确认 ;交收数量允许3%溢短;依据港口磅单,提交并确认交收明细。

现场交收注意事项:买方委托质检机构,并支付质检费用;按装船水分折算重量,足量称重,依据水分检验 结果进行最终确认。

最后交易日闭市前流程:卖方完成报关;买方提交质检报告,并按规定补足货款;买卖双方及港口确认交收;交 易所划转相应货款。

最后交易日闭市前注意事项:卖方如对品质检验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交易所结算品质升贴水及溢短;结算 时,先划转80%的货款,其余货款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算。

三、交割费用

1.铁矿石交割手续费为0.5元/吨。

2.铁矿石仓储费收取标准为0.5元/吨天。

3.铁矿石检验费由客户与指定质检机构协商确定。

4.铁矿石的入出库费用实行最高限价,收费标准由交易所核准后公布。

四、仓单流转方式

铁矿石标准仓单由指定交割仓库签发。根据签发仓库的不同性质,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铁矿石标准仓单在每年3月份最后一个交易日集中注销。

1.仓库仓单流程

交割预报:卖方发货前,必须通过会员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并缴纳20元/吨的交割预报定金。已交割过并注销为现货的商品如果再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交割,不需要再办理交割预报,但必须按要求重新检验。

注册仓单:由指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交割仓库验收合格后,由交割仓库向交易所提交注册材料,会员凭注册材料在交易所办理仓单注册。

交收仓单:进行交割时,卖方交付仓单和增值税发票,并领取货款,买方交付货款并领取仓单。

注销仓单:仓单持有者到交易所办理仓单注销手续,领取《提货通知单》。

提取货物:铁矿石出库时,货主在实际提货日3天前,平《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

2.厂库仓单流程:

注册仓单:买方将购买铁矿石的款项和相关费用付给厂库,厂库向卖方出具《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交易所核实该厂库提交的银行保函或现金保证金等项目后予以注册。 交收仓单:进行交割时,卖方交付仓单和增值税发票,并领取货款,买方交付货款并领取仓单。

注销仓单:仓单持有者到交易所办理仓单注销手续,领取《提货通知单》。 提取货物:厂库须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不含开具日)的4天内发货。 (具体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五、交割地点

铁矿石交割仓库设在环黄渤海的青岛、连云港等主要港口,厂库设在内陆矿山及港口,不设地域升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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