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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成品报废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2018-12-14 22:19书业网

篇一:物品报废管理办法

物品报废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股份公司产品报废的条件、报废的流程以及报废品的处理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股份公司产品的报废处理。 2 职责权限

2.1 物流管理部特销仓:负责提交服饰类产品的报废申请、报废产品的整理以及需返修产品与售后服务部的衔接等工作。

2.2 其他部门:负责报废物品的报废申请提交。

2.2 品控部:负责对特销仓每月需报废产品进行最终的检验、确认。明确达不到报废产品的返修内容;返修后产品的检验工作,以及对审核后的报废产品进行破坏性处理等工作。 2.3 财务部:负责对报废货品的数量进行审核与确定。

2.4 审计部:负责参与公司半年度大宗产品报废的审核与监督。

2.5 总经办:负责报废产品的处理。

2.6 售后服务部:负责对品控部检验出达不到报废程度、需要返修的服饰类产品进行返修,返修好后由品控部检验确认后转次品处理。属于售后疵品报废类产品由售后服务部直接报废,品控部退货检验组不再鉴定。

2.7 采购部:负责供应商的选择。 3 管理内容及方法

3.1 产品报损、报废条件

3.1.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产品均可申请报损、报废:

3.1.1.1 因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无销售价值的产品。

3.1.1.2 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又无改造价值的产品。

3.1.1.3 因安全问题或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产品。

3.1.2 对拟报损报废的产品,由使用单位填写《产品处理/报废申请单》,原价格在1000元内的产品经部门第一负责人审核后交总经办处理;原价格1000元(含)以上产品报废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需提交分管副总经理或公司董事长批准方可交总经办处理。

3.1.3 产品的报废处理办法是选择丢弃、出售或其他的任何一种方式,由报废申请部门自行选择。 3.1.4 按规定批准报损报废的产品,各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理,由公司总经办统一回收、存放,总经办适时汇总,会签采购部/审计部/股份财务部并报股份公司董事长批准后,集中处理。

3.1.4.1 对于特销次品仓的库存产品,品控部退货检验组协助物流特销仓,每年2次对次品仓所有产品进行检验,时间定为每年2、3月份和7、8月份,跟特销部相关负责人确认处理方案,对于严重影

响销售无使用价值的产品,由特销仓申请集中报废,申请报废处理周期各相关部门应在半个月内完成,包括报废申请直至报废品处理。股份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对大宗报废货品进行监督并确认。

3.1.4.2 对每月定期例行报废的各大类服饰产品处理,处理周期各相关部门应在半个月内完成,包括报废申请直至报废品处理。

3.1.4.2.1 特销仓每月28日前通知品控部检验员对申请报废的货品进行检验。

3.1.4.2.2 品控部质检员对申请报废的产品鉴定后,在特销仓编制的报废货品清单上进行签字确认。由特销仓主管分别提交物流管理部总监和品控部经理进行审核、确认。

3.1.4.2.3 物流管理部与品控部部门负责人确认后,由物流管理部特销仓账务员提交《产品报废申请流程》。 3.1.4.2.4 股份公司董事长审核并确认后,财务部负责人指定工作人员对报废货品的数量进行核实、确认。

3.1.4.2.5 品控部对财务部审核并确认后的报废品进行破坏性处理,一般对产品进行大面积剪破、剪除商标等。

3.1.4.2.6 品控部对报废品进行破坏性处理后,物流管理部特销仓主管在下个月1-3日通知总经办对报废品进行处理,如遇节假日顺延。

3.1.4.2.7 物流管理部特销仓在提交报废流程的同时,告知采购部相关采购员产品需报废处理的信息。

3.1.4.2.8 售后服务部鉴定为报废的产品,不再进入特销仓库,由售后服务部处理。

3.1.4.2.9 物流管理部特销4001仓皮具、内衣、首饰、配饰类产品(皮鞋、皮包、皮带、皮夹),3年以上(含3年)的产品可进行报废处理。

3.1.4.3.0 对于物流管理部特销仓5年以上(含5年)需返修的产品可直接报废掉。

3.2 废品的变卖处理

3.2.1 凡变卖处理已无使用价值的报废产品,或日常易耗产品(如:旧报纸/废纸箱等)时,必须坚持总经办及采购部共同议价的原则,共同议定价格范围,集体决定卖出价格。每次变卖报废产品,必须至少有一位职能部门领导参加。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以低于共议价格范围的价格卖出,否则赔偿10倍差价。 3.2.2 对于大宗报废产品变卖,采用保底拍卖的方式,加大透明度,由审计部/采购部/股份财务部/总经办共同商议后,呈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3.2.3 买方提货时,需出示《货物出门条》,参与议价的人员及保安必须有三人以上在场验证,以保证提走的报废产品是议价范围内的产品。

3.2.4 报损报废产品有偿调拔和废品变卖处理的收入款项,总经办指定人员必须在当日足额上交公司财务部,否则按盗窃处理。

3.2.5 具体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恪尽职守。如有违反造成产品损失的,除负责经济赔偿,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3 物资报废申请审批流程图

3.4 服饰类产品报废处理流程图

4 规范性引用文件

《外协成衣质量要求及验收规则》 《退货次品处理流程》

5 附录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各大类服饰产品报废的标准对照表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物品处理/报废申请单

篇二:产品报废管理程序

篇三:存货报废申请报告

企业存货(工程物资)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第二税务所:我单位(全称),企业性质是,我单位经营范围:,注册资金 元。

20 年度,发生存货(工程物资)损失 元,具体情况如下:

1、 存货(工程物资)损失原因注①:

(1)存货(工程物资)盘亏的损失: ① 存货(工程物资)盘亏情况: ② 管理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

(2)存货(工程物资)报废、毁损和变质的损失: ① 存货(工程物资)报废、毁损、变质情况: ② 企业内部技术鉴定证明情况: ③ 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者经济鉴定证明情况(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较小的存货(工程物

资)除外):④ 保险公司理赔情况: ⑤ 残值情况:⑥ 管理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

(3)存货(工程物资)被盗的损失: ①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情况:② 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 存货损失 申请 报告(续页) 第 2 页 共 2 页

③ 保险公司理赔情况:

(4)未能按时赎回抵押资产,拍卖或者变卖后的损失情况:

2、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过程等内容和情况:

3、存货(工程物资)损失,已计入当年损益情况:

4、上级批复意见 为此,我单位20 年度发生存货(工程物资)损失 元,根据财税(2009)57

号和国税发(2009)88号规定,向贵所申请我单位存货(工程物资)损失 在20 年

度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此报告 有限公司(公章)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注①:存货(工程物资)损失原因(1)~(4),企业若涉及哪一类情形的,自己可以选

择并进行说明; 注②:上级批复意见是指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国有企业

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注②:篇二:存货报废管理制度

一、总则

1.1 目的:为了加强存货管理、规范存货报废行为并明确相关人员责任,特制定本管理

制度。 1.2 定义: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

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报废品是指因具有严重缺陷不可

修复,或是毁损变质不能使用或销售的存货。存货报废包括不良来料、车间用料、委外物料、

制造部维修品、客户退货品的报废。

二、存货报废确认及k3处理流程 2.1 不良来料报废

2.1.1 已入仓的供应商来料经品质部检验后发现不良,并且在k3系统中已作退料处理但

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的不良来料,由采购部填写《物料报废处理申请表》,经品质部主

管确认、生产负责人审批后仓库自行处理。

2.1.2 来料检验时,品质部需抽取少量物料作破坏性试验,损坏物料做正常入库,收货

仓库为“待报废仓”。因此类业务量较小,不作专门统计,无需经相关的审批程序。

2.2 车间用料报废

2.2.1 制造部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物料后,由作业人员将物料交给品质检

验人员,品质检验人员确认为不良后,作业人员在《不良物料登记表》中填列不良物料名称,

生产任务单号,数量等,品质部人员在《不良物料登记表》中注明不良原因分析;根据分析

结果,若是人为造成的损失,按直接责任者承担报废存货的原价值,由品质部在《不良物料

登记表》中注明责任人并由责任人签字确认后,给财务部成本会计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2.2.2 若为生产正常损耗物料报废,制造部物料员由生产任务单下推红字领料单,发料

仓库为“待报废仓”;若为退供应商物料,发料仓库为“待退物料仓”;

2.2.3 在相同任务单下下推一张蓝字领料单补齐生产任务单的用量。 2.3 制造部在制

品报废

2.3.1 测试发现不合格的在制品经制造部维修组维修后,确认为无法修复的,由维修人

员填写《报废申请表》,注明产品型号,数量,单据编号,报废原因等,经制造部经理审批,

工程部和品质部确认分拆物料名称和数量;

2.3.2 维修人员在《不良物料登记表》中登记分拆物料相关内容,品质部、工程部在《不

良物料登记表》中注明不良原因,若为生产正常损耗报废,制造部物料员由生产任务单下推

红字领料单,发料仓库为“待报废仓”;若为退供应商,发料仓库为“待退物料仓”。

2.3.3 如果需要补料,由相关任务单下推一张蓝字的领料单补齐用量;如不需补料生产,

分拆下的物料经工程部检测后可以再次使用的,由制造部文员在k3系统中录入“其他入库单”,

并尽快地通过出库领出使用。

2.4 委外物料报废:指公司委外发出给加工厂商,厂商在加工过程中发现的不良物料或

是加工厂商在加工过程中损坏的物料报废

2.4.1 属外协加工厂损坏的物料,由加工厂传送“补料申请表”经审批后补发料,仓库

文员在k3系统生成“生产物料报废/补料单”,再由委外订单下推委外加工出库单。

2.4.2 每月月初,由计划部根据“补料申请单”汇总统计给财务部成本会计,成本会计

核算应扣取外协加工厂的损耗并填列在《损耗表》上;

2.4.3 计划部将《损耗表》交加工厂商确认,并在月结时作为扣款依据,在应付加工费

中扣除。 2.4.4 属外协加工厂发现的不良来料,开出退料单到我司,由品质部在退料单上注

明不良原因及处理结果。仓库在k3系统生成红字委外出库单。若为退供应商入“待退物料仓”,

否则入“待报废仓”。

2.5 客户退货品的报废

2.5.1 对于客户退货品,经营销中心维修部人员确认无法修复的,由维修部每三个月汇

总填写《报废品处理申请表》,维修人员注明报废原因,商务部经理注明费用承担者并签字确

认,经总经理审批后,确认为待报废品;

2.5.2 维修部根据经审批的《报废处理申请表》,在k3系统录入“库存检验申请单”,

仓库录入其他出库单蓝字,发货仓库为“待维修产品仓”;录入“其他出库单”红字,收货仓

库为“待报废仓”。 2.6 对于一些具有指定用途的材料或存放时间较长的材料,若其已无重

新利用的可能且不能够退货,应予以报废处理。由仓库填列《报废申请表》,根据本制度规定

的审批流程审批。 2.7 “待退物料仓”中的物料由仓库和采购人员按公司流程及时办理退

货手续。

2.8 因pcb质量原因导致半成品报废,直接入“待报废仓”,由品质部将处理结果(须

供应商方确认)复印一份给财务成本会计和采购部,采购部应根据处理结果在与供应商对帐

时扣除,成本会计在审核《报废申请表》时应核查供应商扣款情况。(报废申请表需注明扣款

编号,处理结果文件需注明对应的扣款编号) 三、报废品的处理 篇三:库存物品报废申请表 库存物品报废申请表 制单:审核: 库存物品报废申请表 制单:审核:篇四:存货报废税务处理

报送资料及流程

存货报废、正常损耗、盘亏,税务如何处理?需要提供何种资料,流程是怎样的? 存货报废、正常损耗、盘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财税[2009]57号第七条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

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

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规定,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

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

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

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

十三条规定,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

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

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

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梁野税官注:该文已被国家税

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废止]规定,存货正常损耗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但也需按照企业

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

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存货报废、盘亏不属于企业可以自行计

算扣除的损失,应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税前扣除。对流程及资料的提交应按该文件的

如下规定处理: 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

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

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

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

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

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

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

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

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

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 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企业按规定向

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

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一条规定,具有法

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

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

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

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

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经济仲裁机

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十)符

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十二条规定,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

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

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内

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

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

任的声明。 第二十条规定,存货盘亏损失,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

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存货盘点表; (二)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三)

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四)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第二十一条规定,存货报

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

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

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

具技术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

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三) 涉及保险索赔的,

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

文件; (五)残值情况说明; (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

件。 第二十二条规定,存货被盗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

材料;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梁野税官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

定: 第二十六条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

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

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

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

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

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

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

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

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

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三)涉

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该公告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篇五:资产损失鉴证报

告说明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报告说明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审核鉴证。根据贵公司

提供的申报资料,我们实施了账户审查和相关资料核对等必要的鉴证程序,现将审核情况说

明如下:

贵公司2011年度申请资产损失核销金额为元,我们经审核后确认,报损资产数量、金额

与账面数据一致无误,按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应预留可收回金额元,可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金额总计为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存货损失

贵公司2011年度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废的存货资产账面原值合计金额为 元,申请报废损

失税前扣除金额为元。

(一)具体报废资产损失金额及报损原因

1、贵单位2011年申请报废的存货损失金额为2,780,664.96元。其中:不含税成本

2,376,619.62元,进项税转出404,025.34元。存货损失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存货损失金额=

不含税成本+进项税转出

=2,376,619.62+404,025.34=2,780,664.96(元)

2、贵单位2011年申请报废的存货共计项,报废的主要原因是油品属易蒸发品,生产经

营过程中,在存放、倒灌、卸车、零售等多个环节不可避免会形成损耗。油罐数量多,油站

分布广,计量方法有限、危险性大等因素,一直未能盘点,在转让给中石化的资产交接中,才

真正进行了清库(罐),历年损耗有了准确的数量。 报废的存货资产油品属易蒸发品,经营

过程中,油品在存放、倒灌、零售、卸车过程中不可避免形成损耗,包括清罐损耗、脱水技

术损耗以及日常泄露损耗等。

(二)预留残值收入贵公司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对上述报废存货资产仍未进行处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对企

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 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

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贵公司存货预计残值率为 %,因此按此比例预留

尚未处置资产的残值收入元。

(三)审核结论

贵公司2011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货资产报废损失元,预留残值收入元,可

于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为元。我们经审核后认为,贵公司提供的存货资产损失情况说明、存

货资产毁损报废技术鉴定表、结转资产损失的凭证及相关账簿等资料,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5号)等相关政策中关于存货资产报废损失核销条件的规定,可予以确认,在所得税前

申报扣除。

二、固定资产损失

贵公司年度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共**类,分别为***类。报废资产原值合计金

额为元,已计提折旧金额元,已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元,账面净值金额元,企业申请报废损失

税前扣除金额为元。

(一)具体报废资产损失金额及报损原因

1、贵单位2011年度拆除报废的固定资产原值为2,915,363.59元,累计折旧为

276,344.54元,预计残值为145,768.18元,申请税前扣除的净损失为2,493,250.87元。资

产损失净额的计算公式为:

资产损失净额=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预计残值=2,915,363.59-276,344.54-145,7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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