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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请示

研究报告2018-12-14 22:56书业网

篇一:公文例文二: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审议《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厦府〔2009〕97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修正案草案)》已经第6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提

请审议。

附件:《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修正案草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章)

二○○九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卫生 医疗 议案

(八)报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河水质污染问题的报告

泉政文〔2005〕1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转来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的关于洛阳江水质污染状况的报告,经市政府调查研究,

对报告中提出的有关问题及解决方案报告如下:

一、解决洛阳江水质污染问题的关键是尽快建成污水处理厂。现在洛阳江的污染主要

是洛江区排放的污水所致。洛江区的排放量为2 5万吨,污水比较集中,因污水处理厂未能

及时建立,致使污水直接排入洛阳江,造成了洛阳江的污染。

为解决洛阳江的污染,市政府已抓紧洛江区污水处理厂建设,争取在2007年建成。洛

江区污水处理厂原设计概算为8316万元,按现行价格估算约为1100万元,已于2004年9

月开工,建成了8项附属设施,计完成投资200万元。市政府今年安排的300万元投资已全

部落实,洛江区环保局正在组织实施。

根据洛阳江河道以南人口密集区的地下水污染和环境问题,在污水处理厂未建成之前,

利用现有污水管道,把污水引到某区污水处理厂以西,污水直接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出口,这

就避开了污染区。

二、电热厂的粉煤灰也是污染源之一。对于电热厂储灰厂的选址,必须考虑到对地下水

和环境的污染。选址已责成洛江区电热厂抓紧做工作,争取尽快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对

南储灰厂渗漏对地下水的污染,主要采取截流集中排放的措施,以减少对地下水的污染。

特此报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印章)

二○○五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 报告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

洪府文〔2005〕197号 签发人:李豆罗

江西省人民政府:

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南昌率先做强做大、中部快速崛起的发展战略,带动昌北新区建设,拓展中心城市规模,全力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快速、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委、市政府拟将市政府驻地从东湖区滕王阁街道办事处民德路401号迁移至东湖区沙井街道办事处新府路118号。现就有关情况请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略)

二、迁移的合理可行性(略)

综上所述,市政府机关新址的择定是完全合理可行的。

三、拟迁移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工程建设规模和资金来源(略)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恳请省政府呈报国务院审批。

附件:1.中共南昌市委常委会议纪要((2001)第10号)(略);

2.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赞同南昌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意见》(东府文

(2005)53号)(略);

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南昌市政府红谷滩新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说明》(略);

4.江西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南昌市五套班子机关迁移新建办公楼立项的批复》

(赣计投资字(2000)44号)(略);

5.南昌市地震局《南昌市政府新址地震地质情况》(略); 6.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市政府机关办公楼建设工程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略); 7.东湖区滕王阁街道办事处《关于赞同市政府驻地迁移的意见》; 8.东湖区沙井街道办事处《关于赞同市政府驻地迁移的意见》(略);

9.南昌市人民政府驻地现状示意图(略);

10.南昌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示意图(略);

11.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图(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章)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主题词:城乡建设 市政 请示

(十)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函〔2006〕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泉州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闽政文〔2005〕37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泉州市人民政府驻地由泉州市鲤城区庄府巷迁至泉州市丰泽区景观东路。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印章)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市政 请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泉州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闽政文〔2006〕96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市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泉政文〔2005〕179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泉州市人民政府驻地由泉州市鲤城区庄府巷迁至泉州市丰泽区景观东路。请你市认真做好政府驻地的迁移工作,搬迁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章)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市政 请示

(十一)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

厦府〔2001〕综37号

各区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略)

二、政务公开的目标任务(略)

三、内容与方式(略)

四、政务公开的措施(略)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章)

二○○一年 四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行政 政务公开 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4月24日印发

(十二)函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解决我县枯水期用电指标的函

安政〔2006〕29号

泉州市供电局:

去年以来,我县利用本地水力资源发展小水电,每年丰水期输入国家大电网的电达3000至6000万度,每度电价0。25元。而枯水期我县则严重缺电,以每度电价0。50元购进1500

万度电,仍然不能保证城镇居民生活用电。目前有几间水泥厂,糖厂因缺电已停产。为此,我县请求从今年起在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0日的枯水期内,每天能支持配送我县基数电10万度。

可否,请予函复。

安溪县人民政府(印章)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能源 电力 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复函

国办函〔2009〕4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来的《重庆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重庆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方案》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精神,根据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要求,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先行先试,加快建立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尽快在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一体化等方面取得突破,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为全国深化体制改革、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提供经验和借鉴。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要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作为首要任务,将解决当前问题与建立长远机制结合起来,坚持改革开放,增强发展活力,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重庆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要围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劳务经济健康发展、土地流转和节约集约利用三条主线,探索建立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体制改革创新,加快就业培训、土地利用、金融市场和内陆开放的改革发展步伐。要根据《方案》制定相应的专项改革方案,对具有突破性的改革试验要实行项目化管理,涉及土地、金融等重要改革事项要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对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统筹研究,妥善提出相应对策。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在重庆市开展有关专项改革,先行试验一些重大的改革开放措施,特别是拟推出的与统筹城乡发展主题相关的改革事项,要优先放在重庆市等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重庆市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指导和协调推进工作,做好《方案》与各专项方案的衔接,组织开展对《方案》实施的督促检查与评估,确保《方案》中的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勇于创新,扎实工作,积极推进《方案》的实施和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努力开创重庆市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印章)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市政 函

(十三)会议纪要

湖里区人民政府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

厦湖府〔2010〕6号

2010年3月17日上午,黄国彬代区长主持召开我区2010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暨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传达了国务院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全区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2009年工作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表彰,全面部署了2010年度及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各街道、各部门下达了2010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纪要如下:

会议充分肯定了我区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成绩:2009年,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区各级、各部门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取得了显著成绩。2009年,全区各类安全生产事故159起、死亡21人、受伤81人、直接经济损失150.8315万元。与08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7.06%、43.23%,特别是连续6年没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在全市六个行政区中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下降幅度最大。

会议对我区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2010年,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和领导,认真落实国家、省、市领导的指示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责任落实年”活动,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认真开展“三项行动”,切实加强“三项建设”,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和控制指标的落实。要正确认识当前我区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处理好发展与安全、效益与安全的关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对区政府下达的2010年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对区域范围内、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隐患、重大问题,要靠前工作、亲自主抓、及时解决,确保一方平安。要集中力量,扎实有效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断深化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消防隐患、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工作。强化宣传教育,把安全宣传教育作为安全生产的基础工程来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起层层覆盖、逐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全面落实监管责任,不留监管空档。各企业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会议强调了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虽然今年第一季度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继续保持了平稳发展态势,但是全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是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还比较突出,二是建筑施工和市政路网建设方面还存在不少安全隐患,三是随着外来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加,一些外来员工,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意识薄弱。各街道、各部门要抓住工作重点,扎实做好第二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一要突出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化品生产经营及

篇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连江县土地发展中心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篇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研究与分析

【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冀政办〔2010〕12号

【颁布时间】2010-4-9

【失效时间】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报经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0〕20号文件要求办理。

二、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布局、改善城市环境,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一)上级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省政府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四、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前,设区市和县级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实际,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要说明原规划实施基本情况和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论证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

五、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市政府除按规定进行评估外,还要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控制性指标、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城市防灾减灾设施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设区市要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县级市要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向所在设区市政府报送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经审查同意后,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应作为报送省政府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

(二)省政府办公厅将设区市政府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对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提出是否同意修改及修改工作要求的审查意见,函复有关设区市政府,并将复函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对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原规划实施评估报

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函复有关设区市政府。

(三)市政府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函组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方案应进行公告、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市政府研究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修改后的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设区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修改后的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设区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报批材料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图纸、修改方案专题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采纳情况、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及采纳情况、设区市政府审查意见。

(四)省政府办公厅将设区市政府的请示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及时对报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有关设区市政府补充完善。

(五)对报批材料符合要求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函告有关市政府。

有关市政府按照审查意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核,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省政府审批。

七、依法应当修改城市总体规划而市政府未提出修改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督促有关市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总体规划修改工作。

八、设区市政府应参照本工作规则,制定县城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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