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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办关于对上级部门协调做好环保工作意见和建议

建议书2018-12-16 14:23书业网

篇一: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22

【法规类别】环境保护

【全文】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1]67号

【实施日期】2011.06.22

【唯一标志】17291127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示范

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

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小城镇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示范小城镇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工作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建成生态镇作为工作目标,主要负责同志靠前指挥、亲自抓。制定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的工作计划、方案,并定期检查落实。配备专职

人员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落实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二、编制和完善小城镇环境规划

编制和完善小城镇环境规划是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创建生态镇的必要条件。在编制总体规划的同时,应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修订小城镇环境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总体规划的衔接。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应遵循"三区联动"的原则,统筹考虑市政及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示范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农民居住社区三区建设应体现节能、环保、生态理念,实现能源多级利用、污水及垃圾综合处理与再循环利用。

2011年6月底前,第1至3批示范小城镇要全部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2011年10月底前,第4批示范小城镇要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环境规划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后,由示范小城镇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一)示范小城镇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开展建设。对已经批准的示范小城镇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示范小城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服务天津发展的通知》(津环保管〔2010〕45号)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后建设项目有重大调整的,应进行补充或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并报批。

(三)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管理制度。

(四)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规划等有关要求,统筹协调示范小城镇农民还迁住宅区、复垦区、出让区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配套建设问题,严格做到"三同时",保证示范小城镇内所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配套完善。

四、依法做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一)示范小城镇配套建设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集中供热锅炉房脱硫除尘等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竣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要向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申请验收。涉及水土保持的还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对环境保护设施亦采取分期验收的方式。

(三)区县环保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帮助做好有关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对示范小城镇环保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强示范小城镇污水治理,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

(一)示范小城镇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应当实现全收集、全处理。示范小城镇的农民生活居住区、示范工业园区应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网,实现污水全收集。具备污水收集条件、发展养殖业的农业产业园区应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网,并接入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具备条件的应同步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要求,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处理后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示范小城镇项目区污水集中处理率应达到95%。

(二)示范小城镇自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安装进出口在线监测装置,实现对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实时监控。对2万吨/日以上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按照相关要求建设中控平台。

(三)乡镇(街道)所辖的未纳入建设项目区的村庄,要因地制宜采取分散式、低成本、宜管理的方式开展生活污水治理,力争今年内启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创建国家级和市级生态镇的乡镇(街道),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应分别达到70%和50%。

(四)规划建设示范工业园区的小城镇,示范工业园区外不允许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原有工业企业应逐步向园区集中。未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示范工业园区,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未规划建设示范工业园区的小城镇,禁止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原有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逐步从小城镇迁出。

六、实现示范小城镇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

(一)加大对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收集力度。要配齐收储运设施设备,采用密闭、压缩方式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提高垃圾机械化收运水平。

(二)构建每户分类、社区收集、街镇转运、区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加强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收储运和处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生活垃圾收集后应集中到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进行处理,禁止简易填埋,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95%以上。对医疗废物要做到安全处置。未纳入建设项目区还迁范围的村庄,要通过制造沼气、堆肥或资源回收等方式,按照减量化、无害化原则,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达到90%。

七、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实现集中供热,控制空气污染

(一)示范小城镇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生物质能、地热能、低污染的化石能源(如天然气)等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技术,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达到100%。

(二)结合城市供热规划和总体规划,小城镇供热热源应以热电联产或清洁能源为主,尽可能利用地热能源,示范工业园区应实现余热循环利用,保证空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八、加强示范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

(一)示范小城镇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二)要有效保护区域内的绿地、林地、古树名木、各类植物和绿化设施、湿地、河流、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自然资源,防止在建设中对林地、绿地、湿地和山地植被的侵占和破坏。加强自然生态环境的保育和修复工作,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景观,不得将自然保护区土地作为出让区开展项目建设。

(三)大力发展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畜、水)产品生产,加强秸秆多级利用,提高规模化养殖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与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工作。主要农(林)产品、水(海)

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林)产品、水(海)产品的种植(养殖)面积占总种植(养殖)面积比重要大于60%;农业灌溉用水100%达到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示范小城镇农用化肥、农药施用强度应分别在250公斤/公顷每年、3.0公斤/公顷每年以下;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排放达标率应达到75%以上;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达到0.7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农用薄膜回收率达到90%以上。

(四)积极开展示范小城镇绿化建设,优化小城镇绿地系统布局结构,示范小城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绿地率不低于4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示范小城镇森林覆盖率应达到18%以上,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大于95%。

九、大力开展生态镇创建活动

(一)建设示范小城镇的同时,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发〔2010〕75号)要求,大力开展生态镇创建活动,力争用3年的时间,使全部达到国家级或市级生态镇建设标准,并分期分批通过国家和市级生态镇考核验收。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生态镇创建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和我市生态镇创建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国家和我市环境保护政策,发动群众广泛参与,扎实做好基础工作,达到生态镇建设指标要求,按照程序积极申报。

(三)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创建生态镇的指导、协调、服务和培训工作。区县环保部门会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示范小城镇向市环保部门申报生态乡镇的初审工作,严把质量关。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大力开展区县级生态村创建活动,保证乡镇辖区内8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区县级生态村建设标准,为创建生态乡镇提供必要条件。十、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一)市和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环境保护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村镇建设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将日常环境执法检查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建立小城镇环境保护自我管理运行机制。

(三)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推行专业化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

篇二:关于平舆县设置乡镇环保所的建议

关于平舆县设置乡镇环保所的建议

【摘 要】伴随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农村生态环境遭到威胁,当前环境监管体制已不能适应环境保护新要求。为切实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提升环境监管能力,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文在分析当前我县环保现状的基础上,提出设置乡镇环保所的建议,对我县环保工作有着积极指导意义。

【关键词】平舆县;农村环境;乡镇环保所

0 前言

平舆县位于河南省东南部,两省三市交界处,面积1282平方公里,辖11个镇、5个乡、3个街道办事处、222个行政村,全县总人口97万,其中农业人口占89%,可耕地面积134.6万亩。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有着明显向农村转移趋势,环境保护工作形势日趋严竣,环境监管任务逐年加重,现有环境监管体制已不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对现有环境监管体制进行理顺迫在眉睫。为适应当前环保执法新形势,改变以往“重县城轻农村、重污染治理轻生态保护”的执法理念,急需在乡镇设立农村环保机构。

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并上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环保部门工作任务逐年加重,但我县环保部门能力建设已不能适应当前实际工作需要,特别是环境监测执法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严重缺乏,直接影响到环保工作的正常开展,迫切需要加以解决。为改变环保部门基层监管力量薄弱的现状,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需求,不断提升环境监管能力,促进全县环保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设立乡(镇)环保所势在必行。

1 设置乡镇环保所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1.1 平舆县环境监管体制现状

目前,平舆县只有一个环境监察机构即平舆县环境监察大队,承担着全县的环境执法工作任务,县环境监察大队现有人员130多人,全部集中在县城,只有1997年县里核定的25个差额事业编制。现有人员配置不合理,人员工资待遇极低,每月只能领取基本工资的70%左右,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由于全县范围内企业分散,点多面广,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县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环境污染纠纷、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逐年递增,生态环境保护任务逐年加重,农村环境污染所引发矛盾纠纷成为影响农村稳定因素之一,现有的环境监管体制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由于没有设立乡镇环保所,一些乡镇环境污染问题不能及时得以处理。此外,受编制、经费、装备不足的影响,造成农村环境问题无力监管、无人监管局面。我县环境保护工作存在重城市轻农村、重工业污染轻生态保护现象,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极其不

篇三:镇政府关于环境整治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村、企事业单位党(总)支部,镇机关各办党支部: 为进一步改善镇村环境面貌,争创**市卫生镇,努力推进于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余党〔2005〕1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镇2005年环境整治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以快促好”工作主旋律,走在前列,落在实处,把握于其新一轮发展机遇,深入开展环境整治活动,加大环境建设、保护和管理力度,切实树立科学发展观,把于其建设得更加美好。 二、工作目标 一是更高标准推进“四个全面”,深化村庄庭院整治;二是“四大会战”逐步转变为各相关部门正常工作;三是扎实推进新环境百村改造工程;四是加强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巩固深化环境整治成果。 三、工作任务 (一)更高标准推进“四个全面” 1、全面抓好河道、道路保洁工作。一是健全河道、道路长效保洁机制,按照市场化要求,进一步完善河道、道路保洁的管理运行机制和投入保障机制。二是所有河道都要按照“河面无漂浮物(杂草)、河中无障碍、河岸无垃圾”的要求做好保洁工作,保洁面达到100%。三是镇级以上道路和村级1.5米以上道路做到路面和道路两侧无垃圾,保洁面达到100%;镇中路、镇横街等建成区内主要道路继续实施18小时巡回动态保洁。四是继续做好县级以上交通道路路面及绿化带的保洁工作。五是继续推进河道综合治理,按“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要求,完成蛇肚江1条镇主干河道和陈家、戎家、巴里3个村的三类河道环境整治。 2、全面实施生活垃圾袋(桶)装化和公厕保洁。一是健全生活垃圾袋(桶)装化的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实施生活垃圾袋(桶)装化,做到村庄内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镇、村公共场地和人流密集的路段应设置必需的果壳箱等卫生设施;建成区主要道路和建成区内行政村的背街小弄两侧地段要继续深化“门前三包”责任制。二是所有行政村要巩固全面消灭露天粪缸和简易户厕工作成果,彻底杜绝反弹回潮。三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规划建造三格式无害化公厕,加快对窖池式公厕的改造;继续鼓励各村建造规范化储粪池。四是严格把好新建住房三格式户厕同建关,提倡在旧房中建造三格式无害化户厕。五是切实抓好公厕的动态保洁,合理配备保洁人员,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3、全面实施村庄庭院整治。在去年开展村庄庭院整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抓好示范,大力推进村庄庭院整治。通过庭院整治,清除各类死角垃圾、废弃物和杂草,清除或整理有碍观瞻的堆积物,使住户房前屋后做到整洁有序;对庭院四周内外进行设计布局,栽植各类树木花草,美化庭院环境。具体分三个层次加以推进。一是对已经创建合格的庭院整治示范村(任佳溪、五姓点村)开展复评,要求巩固创建成果,防止反弹。二是继续加大力度创建1—2个高标准的庭院整治示范村。三是对基础条件差、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的1—2个村开展创建庭院整治合格村活动。 4、全面开展绿化活动。一是继续抓好城镇绿化。全镇新增城镇绿化(公绿)面积2.8万平方米。二是继续开展绿色村庄创建活动。确保创建余姚市级绿色村庄1个,力争创建**市级园林式村庄1个。三是继续做好主要骨干河道两侧绿化,全面推进高标准平原绿化建设。四是切实抓好绿化养(管)护工作,提高成活率,使已建成的绿地(休闲公园)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有条件的村可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抓好绿化的养护管护工作。根据村庄建设规划和实际需要,各行政村可充分利用房前屋后、道路两旁的空间开展村庄绿化。 (二)“四大会战”逐步转变为各相关部门正常工作 1、继续拆除不良建筑。一是巩固“拆违”成果,特别是加强对县级以上道路及建成区内7米以上道路两侧拆违后的事后监管,防止新的违章建筑产生。二是在去年开展村级道路两侧拆违试点的基础上,对康庄工程(含已列入康庄工程规划的)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实施拆除。三是329国道于其段依照国道两侧径深30米景观立面规划,继续推进国道两侧破旧建筑改造工作。四是镇渣土管理站要按照《余姚市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余政办〔2002〕31号)的文件规定,实施规范管理、规范运作。 2、继续改善路边形象。一是做好县级以上道路两侧红线控制范围内堆积垃圾和有碍观瞻的各种

堆积物及各种拆违遗弃物的清除工作,同时做好叶东公路两侧生态林的完善管护工作。二是继续搞好通村主要道路绿化建设,至少新建设1条(段)绿化样板路,并做好绿化样板路的管护工作。三是禁止国道、县道两侧可视范围内抛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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