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华乐美文网

高院,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格式

担保书2018-12-16 18:49书业网

篇一: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若干法律问题

文/王代勇

一、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性质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诉法,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

二、法院的审限、审级及审判组织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依照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三、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四、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管辖权异议问题,实现担保物权适用特别程序,具有非诉性。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不适用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同样,不动产专属管辖系诉讼案件中的管辖规定,在特别程序案件中不应适用。因此,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管辖异议,法院无需作出裁定,也不应再经过管辖异议上诉程序,如果受理法院审查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四、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确定的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是“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对此做出了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五、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的材料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来自:WWw.cssyq.Com 书业网:高院,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格式)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实践中当然还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六、法院受理后的审查

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后,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询问相关当事人。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3、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是否适用调解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适用特别程序的民事案件不予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审查过程当中,自愿进行和解的,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后由申请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实践中可适用裁定形式准许当事人撤回申请。如果双方坚持要求出具调解书,申请人不愿意撤回申请的,法院可根据审查标准径行作出相应裁定。

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如何收费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被增列在特别程序中,按照现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但对于缴纳的具体标准没有明确说明。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就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最新判例来看,在(2014)中一法民二担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中,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没有收取申请费用;而在 (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818号民事裁定书中,广东省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采取按件的方式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在(2014)珠香法民二担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中,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则按照标的额大小收取申请费;

浙江地区与广东地区存在着同样收费不统一的情况。在(2014)金浦商特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中,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申请未收取申请费;而在(2015)湖安商特字第1号裁定书中,浙江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按照标的额大小收取了案件受理费。

北京地区可以参考的是(2014)大民特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按照标的额大小收取了申请费。

综上,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收费标准各地法院并不统一,具体情况只有咨询相应法院才能得知。

篇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

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我院在调研基础上就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相关问题制定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

(2012年12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19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等规定,现就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不管辖依法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两个以上基层人民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可以是担保物权人,也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抵押人、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出质人和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等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

第三条 申请人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以下证据材料:

(1)主合同;

(2)担保物权合同;

(3)抵押权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出质登记证明;

(4)能够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有关证据材料,如证明债务已届清偿期、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发生等证据材料;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并依法登记立案,编立“商特”字案号。

第五条 立案庭应当在立案登记之日起两日内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相关材料移交商事审判业务庭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但对担保合同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诉讼级别管辖范围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

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通过听证等程序询问当事人。对主债务、担保债务无异议的,依法裁定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对主债务、担保债务确有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在裁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第六条 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生效后,主债务或担保债务未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收取案件申请费用。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八条 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建议,交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如与新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司法解释为准。 附:民事裁定书样式两份

附件一

浙江省×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样式一: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用)

(××××)×××商特字第××号①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或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称,??(写明申请请求及相关事实、理由)

被申请人辩称,??(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说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的×××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注释:①如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商特字第1号。

附件二

浙江省××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样式二:驳回申请用)

(××××)×××商特字第××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或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称,??(写明申请请求及相关事实、理由)

被申请人辩称,??(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说理)。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 × ×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来源: http:///fg/zdalsyb/detail526906.html

篇三:重庆高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

1.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作出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又可以通过特别程序作出裁定后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缩短周期,提高实现担保物权的效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之一般规定,审限较短。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减少讼累,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可以节约诉讼费用和其他成本。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加快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进程。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按照审查程序进行,不必开庭,无需合议,可以节约一定的司法资源。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管辖法院较固定,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担保物为多个动产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实现担保物权诉讼程序可能依附于主债务纠纷,也可能单独提出。因主债务、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故应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可能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当事人还可采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提条件中的两种情形只须具备一种情形即可。所谓“到期债务”是指主合同中约定的债权金额确定、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尚未受清偿的债务。所谓“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是指担保合同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主合同中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包括担保人被宣告破产、被撤销等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抵押权,不必以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质权人、留置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人民法院不应以此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4.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申请人范围?

依照物权法,抵押权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可以作为申请人。依照其他法律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也可以作为申请人。

抵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能否作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物权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因抵押权人未及时行使抵押权可能影响抵押人的利益,故抵押人也可以作为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申请人。因质权人、留置权人可以自行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故当质权人、留置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告知其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如果质权人、留置权人坚持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案号、案由、诉讼费?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应按其他特别程序案件编立案号,统一编为“( )X法民特字第X号”。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案由虽然目前在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中未作规定,但是根据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的编排体例,可以将该类案件案由定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将来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该类案件的一级案由定为“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二级案由定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三级案由定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具体案由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增补案由为准。

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特别程序的相关规定实行按件收取申请费,不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标的额收取。如果申请人以人民法院作出的拍卖、变卖担保物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则按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并由被执行人负担。

6.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受理?

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在立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申请请求,申请人、被申请人根据主合同签订担保合同并设定担保物权的事实、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事实。

(2)各方当事人签订的主合同及担保合同;

(3)担保物权办理登记的,应提供登记的相关凭证或其他材料;

(4)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证据;

(5)出质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提供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的证据;

(6)留置关系中的债务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提供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的证据;

(7)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当提供发包人所欠工程价款已经确定及其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的证据。

鉴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浮动抵押的担保物范围在短期内难以查清,故目前浮动抵押权利人不宜适用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7.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审判组织、审查部门?

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各个民事审判部门根据主合同纠纷的性质分别审查。

8.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审查?

审查中应注意区分担保合同的订立和担保物权的设立。担保合同系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有关担保物权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属于合同法的范畴;担保物权的设立,是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所产生的结果,属于物权法的范畴。担保合同不成立、无效等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担保物权不成立、担保物权实现等属于担保物权纠纷。

审查中,被申请人对于属于合同法范畴的合同不成立、无效等提出异议并提交初步证据的,初步证据的证明力不必达到能够证明异议成立之程度,只要能够引起法官对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合理怀疑即可。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审查中,被申请人对于属于合同法范畴的合同成立、效力等无异议,仅对担保物权的设立,如抵押人对登记事实、质押人对质物是否移转占有等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担保物权是否成立,着重审查担保物权登记之事实、质押物占有之事实、留置物占有之事实,以及担保物的现状等事实,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询问相关当事人或进行听证。人民法院发现登记错误、担保物已经毁损灭失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当担保人与主债务人非同一人时,为查明主债务情况,可以询问主债务人或通知主债务人参加听证。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主合同、担保合同效力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经审查认为合同效力难以确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程序。

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程序。

9.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立案受理前,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受理法院应当询问申请人是否就实现担保物权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申请人在不同法院同时提起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明确选择。

申请人在基层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后,在该程序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又提起实现担保物权诉讼程序并被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10.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的主要内容、样式?

裁定首部包括:文书种类、案号、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不存在列第三人的情形)、申请人提出申请情况(包括时间、请求事项)。

裁定事实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的订立情况,担保物权设定情况,担保物权具备实现条件情况。

裁定事由包括:担保人提出异议的情况及审查意见。

裁定主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XXX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XXX有权就拍卖、变卖XXX担保财产所得的价款在X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X的申请。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裁定文书样式分为三种:终结裁定、驳回裁定、准许裁定,具体样式见附件。

附件

重庆市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样式)

(201X)X法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重庆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X区XXX号。(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XXX区XXX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或其他职务)。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XXX区XXX街XXX号。

被申请人:重庆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X区XXX号。(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XXX区XXX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或其他职务)。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XXX区XXX街XXX号。

X年X月X日,XXX(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XXX位于重庆市XXX区X路X号X平方米的房地产(或其他财产)并就所得的价款在X元范围内(其中本金为X元,利息为X元)优先受偿。

本院查明:X年X月X日, XXX(申请人)与XXX(被申请人或债务人)签订《主合同》,约定:“??”。X年X月X日, XXX(申请人)与XXX(被申请人)签订《担保合同》,约定:“??”。X年X月X日,担保物权办理登记(或XXX向XXX交付质押物或权利凭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审查中,XXX(被申请人)对于《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成立、效力等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初步证据;X证据拟证明X问题,X证据拟证明X 问题。

本院认为,XXX(被申请人)对于《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成立、效力等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初步证据,该证据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权益存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XXX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申请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XXX

X 年 X 月X 日

书 记 员 XXX

重庆市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样式)

(201X)X法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重庆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X区XXX号。(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XXX区XXX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或其他职务)。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XXX区XXX街XXX号。

被申请人:重庆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X区XXX号。(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XXX区XXX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或其他职务)。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XXX区XXX街XXX号。

X年X月X日,XXX(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XXX位于重庆市XXX区X路X号X平方米的房地产(或其他财产)并就所得的价款在X元范围内(其中本金为X元,利息为X元)优先受偿。

本院查明:X年X月X日, XXX(申请人)与XXX(被申请人或债务人)签订《主合同》,约定:“??”。X年X月X日, XXX(申请人)与XXX(被申请人)签订《担保合同》,约定:“??”。X年X月X日,担保物权办理登记(或XXX

Copyright @ 2012-2024华乐美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