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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细则2018-12-18 16:28书业网

篇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1.制定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基本要求

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1-5.修订

1-6.施行时间

第二章 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2-1.职责

2-2.警务受领

2-3.警务准备

2-4.警务实施

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

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

2-7. 一般处置情况

第三章 执行死刑(略)

第四章 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4-1. 职责

4-2. 警务受领

4-3. 警务准备

4-4. 警务实施

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

4-6. 一般情况处置

第五章 配合执行警务保障

5-1. 职责

5-2. 警务受领

5-3. 警务准备

5-4. 警务实施

5-5. 一般情况处置

第六章 安全检查

6-1. 职责

6-2. 警力配备

6-3. 设施与装备配备

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

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

6-6. 警务实施

6-7. 一般处置情况

第七章 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

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章 执行强制措施

8-1. 拘传

8-2. 训诫

8-3. 强行带离

8-4. 罚款

8-5. 拘留

第九章 突发事件处置

9-1. 职责

9-2. 基本原则

9-3. 组织领导

9-4. 警务准备

9-5. 警务实施

第一章一般规定

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1.本细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部规范,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3.基本要求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做到:

(1)执法主体合格

(2)执法程序合法

(3)执法行为规范

(4)执法纪律严明

(5)执法作风端正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严禁下列行为:

(1)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2)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3)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批评;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违反法(来自:WwW.CssYq.com 书业 网:司法警察执法细则)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求相应法律责任。

1-5.修订

本细则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1-6.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2-1.职责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司法警察依法实施维护审判秩序,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等,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2-2.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提押票、用警申请、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案件有关资料送交本级司法警察部门,并说明该案件的基本情况。

用警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用警部门、用警时间、用警地点、承办法官及联系人、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案由、数量)、在押表现及身体健康状况、旁听人员情况及其他与审判安全有关的信息。

2. 审核。认真审核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提押票、用警申请及案件有关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对于信息不完备或者有差错的,应当要求用警申请部门及时予以补正。

2-3.警务准备

1.熟悉案情。了解庭审时间、庭审地点、基本案情、社会影响,掌握被告人数量、在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2.制定方案。根据庭审时间、地点、规模、案情、被告人基本情况、场地条件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配备、车辆配备、装备配备、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内容。

(1)组织指挥。总指挥通常由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现场指挥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和现场指挥负责警务保障的组织与协调,确定司法警察任务分工及协作计划,指挥紧急情况的处置。

(2)警力配备。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和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

押解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押解警力,指定押解工作负责人。一名被告人应当有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经常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增加警力。

看管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羁押场所的具体情况、被告人危险程度和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看管警力,指定看管工作负责人。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当配

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女性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看管。

值庭分队(组)。根据庭审活动时间、地点、规模、类型、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指定值庭工作负责人。

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选派一定数量的机动警力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指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负责人。

(3)车辆配备。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押解指挥车、囚车,并确保重大案件被告人押解一人一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执行任务前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性能完好。使用两辆以上囚车执行押解任务时,应当编号、编队,定人、定车、定位。选派司法警察担任专职囚车驾驶员。

(4)装备配备。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手铐、脚镣、对讲机、手持金属探测器等警用装备。必要时应当配备武器。

(5)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押解、看管、值庭过程中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职责分工、处置程序和处置方法。

3.调警。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动使用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调派其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协同完成特定警务保障任务。

(1)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以《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命令》(简称《调警令》)的形式逐级下达。非紧急情况不得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调动使用司法警察。《调警令》应写明工作任务、用警人数、着装要求、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及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及联系方式。

(2)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司法警察部门具体实施。

(3)下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申请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

(4)申请用警的人民法院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调警令》应提前一天下达至被调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接到《调警令》后,被调警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调警人民法院作出答复。遇有紧急情况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法院调警。

(5)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工作自《调警令》下达时开始,至任务全部完成时结束。司法警察在被调动试用期间的生活、物资等后勤保障由用警人民法院负责。

4.任务分配。将警务保障任务分配至实施警务保障的司法警察,必要时,组织警务保障任务演练。

5.实地勘察。对押解路线、审判场所、羁押场所、押解专用通道等进行实地勘察,完善各种安全措施,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1)通常应当预先确定押解路线,选定备用路线,勘察行车路线、道路状况和人车流量等。必要时,可以协调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2)对羁押场所、被告人押解通道、进出法庭路线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查。

(3)检查审判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隔离,检查束缚椅、囚笼等设施是否牢固。

(4)检查警用装备和武器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2-4.警务实施

2-4.1.提押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安全、准确、按时押解至人民法院指定羁押场所。

1. 办理提押手续。根据提押实施方案,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按照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的规定,持提押票、本人人民法院警察证或者其他有效工作证件,办理提押手续,并向羁押场所工作人员了解被告人在押表现。

2. 核对身份。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逐个核对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案由等内容,防止错提和漏提。

3. 使用械具。当羁押场所看守人员将被告人交付司法警察时,应当迅速给被告人使用械具。使用械具时,一名司法警察握住被告人肘部,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另一名司法警察实施操作。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手铐、绊绳或者脚镣等,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脱逃或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加用其他防脱逃的械具。

4. 安全检查。采取手持金属探测器与手工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协同实施,一名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进行安全检查。

(1)安全检查时,必须对头部、胸部、臀部、腋下、裆部、腰部、腹部、脚部、口袋、衣领、衣角、鞋、袜以及被告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2)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实施安全检查。

(3)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实施安全检查时,司法警察应当戴口罩、防护手套,着隔离服或者采取其他相应防护措施。

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XX,XXX人民法院将对XX一案进行审理,现依法提你到庭,请遵守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

6.乘车押解。

(1)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行贴身押解,全程严密监控被告人。

(2)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应分车押解。

(3)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和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

(4)囚车内不得搭载与押解工作无关的人员及物品。

(5)押解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时,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押解残疾或行动不便的被告人时,可使用轮椅、担架等辅助设施。

(6)将被告人押上囚车后,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身份、检查械具使用情况及囚车车门窗是否锁牢,并告知其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7)被告人上(下)囚车时,司法警察应当分别抓住其肘部,一名司法警察先上(下)囚车令一名司法警察后上(下)囚车,同时加强警戒,防止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和脱逃等情况发生。

(8)押解途中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9)囚车到达后,应当停放于专用停车位置或者封闭的专用车库。

7.徒步押解。将被告人押解到人民法院指定的羁押场所候审时,司法警察应当在统一指挥下,分别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实施徒步押解。

2-4.2看管

根据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羁押室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行严密有效的看守管理。

1.羁押场所要求。

(1)羁押场所应当设立看管值班室、押解专用通道及若干相互独立的羁押室,羁押场所严禁存放与羁押、看管无关的物品。

(2)羁押室的墙体、门和被告人座椅等应当进行软包装处理,被告人座椅应当固

篇二:法警学习《细则》

新昌法警队学习《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试行)》

5月6日晚上7点半,新昌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组织全体法警,认真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试行)》。

学习讨论会上,队长强调指出:新颁布的《执法细则》明确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责职权、突发事件处置、安全检查、警务保障、执行强制措施等方面内容,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能和规范执法行为,改善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队伍管理的重要依据。司法警察担负着法院安全警卫、值庭押解、查封扣押、拘留强制、防暴处突、执行死刑等急、难、险、重的警务保障任务。必须学习领会新颁布的《执法细则》,对照新修订内容,严格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必须以审判为中心,以规范建设为重点,以保障安全为基础的要求,严格训练内容、正规训练秩序、提高训练质量,提升警务保障能力和水平;必须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为载体,努力实现警队制度化建设的全面提升,综合素质全面提高,逐步达到执法制度健全、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作风优良的目标;必须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落实的方案和措施,坚决纠正和克服思想麻痹、措施上的缺失、对策上乏力的问题,要学习借鉴,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处置预案并加强实战演练;必须以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造就一支政治上可靠、训练有素、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挑重担、纪律严明 、招之即来、来之能战,具有强烈责任感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

全体法警表示,要以《执法细则》为准则,紧紧围绕审判执行这一中心工作,立足本职岗位,将学习训练不放松,安保警卫不放松,安全意识不懈怠,查找和改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努力保障法院执法办案等顺利进行,为营造安全有序的司法环境作出贡献。

篇三:看守所执法细则

看守所执法细则

3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羁押

第三章 管理教育

第四章 执行刑罚 ? ? ? ?

第一章 总则

1-01.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4.修订

本细则每年视情修改。

1-05.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羁押

2-01.收押

(一)查验法律文书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9.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收押;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异地开庭,需要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罪犯,异地看守所凭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案件的手续收押。

10.判决前已经羁押的罪犯留所服刑的,凭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收押;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收押。

已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因发现新罪需要解回看守所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因其他案件需要解回配合侦查的,凭办案机关的公函收押。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印章不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核对身份

收押民警应当对被收押人员进行询问,核实身份,身份不符的,不予收押。

(三)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

1.看守所新收押人员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

2.健康检查的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问诊的项目为:目前的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对女性人员还需询问有无怀孕等情况,并进行妊娠检查。健康检查结果不能及时作出的,看守所可以暂时收押,健康检查结果出来后不符合收押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及时提请案件主管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3.对被收押人员的体表检查应当裸身进行,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外伤的(包括陈旧性外伤),应当如实记录,并拍照固定。

对女性被收押人员的体表检查,由女性民警进行。

(四)根据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处置

1.发现身体有外伤的,应当予以记录,由送押人员出具伤情说明并签字确认;伤情严重的,由办案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送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诊断,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诊断后不适宜羁押的,看守所不予收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急性传染病;

(2)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7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收押后发现上述情形的,看守所应当书面通知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并将书面通知复印,留存在押人员副档。

(五)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对象为看守所经健康和体表检查后符合收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1.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应当在收押室进行。

2.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检查前先责令被收押人员在指定地点站好,并将随身所携带的物品放置于指定位置。检查时,一名民警负责警戒,另一名民警负责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全面、细致检查。

3.检查后的处置

(1)在押人员的生活必需品经安全处理后应当允许带进监室。

(2)在押人员的非生活必需品、钱款以及可能影响看守所安全的物品,不得带入监室,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看守所对代为保管的物品应当登记,登记文书应当一式三联,一联由在押人员收执,一联随财物移送财物保管室保存,一联(存根)由看守所存查。看守所不宜保存的,可当场由办案人员带回或者通知其家属领回。看守所应当设置专人管理在押人员钱款,并将钱款注入在押人员个人帐卡。

(3)发现可能涉及案件的物品或者文件,应当制作笔录,由被收押人员签名按捺手印,并由办案机关送押人员签字后,原件交办案机关送押人员处理,复印件留存在押人员副档。

(六)开具收押回执并办理《提讯、提解证》

办理收押手续后,收押民警应当向办案机关出具收押回执,并在办案机关的《提讯、提解证》上加盖提讯专用章,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

(七)采集信息

看守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集被收押人员的信息,并录入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

(八)对被收押人员进行告知

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收押民警应当书面告知其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和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及行使权利的途径。

书面告知不能代替管教民警对被收押人员的入所谈话教育。

(九)收押罪犯的特殊程序

1.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后,看守所应当自收押之日起5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

2.对收押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罪犯,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2-02.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

(一)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的情形

1.凡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2.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篇四:执法细则考试2

XX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考试(2)

一、单项选择题(总分10分,每题5分)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标志,持有(b ) , 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A 身份证 B人民警察证C 法官证D律师证

2、警务受领中的接受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应至少提前( b )工作日将提押票、用警申请、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案件有关资料送交本级司法警察部门,并 说明该案件的基本情况。

A 4个 B3个 C 2个 D1个

二、多项选择题(总分15分,每题5分)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严禁下列行为:(abcd )

A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B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C泄露审判工作秘密D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2、司法警察值庭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 abc)

A 责令退出 B 强制带离 C强行扣押 D强行拘留

3、警务准备中的制定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abcd )

A 组织指挥 B 警力配备C 车辆配备D 装备配备、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填空题(总分21分,每空3分)

1、下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申请 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人 民法院审批。

2、徒步押解。将被告人押解到人民法院指定的羁押场所候审时,司法警察应当在统一指 挥下,分别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实施徒步押解。

3、看管交接登记。与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续时,应当清点被告人数量、 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逐一登记被告人姓名、案由及进出羁押场所的时间等,并由 执行押解、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分别签名确认。

4、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械具,但未成年被告人确有人身危险性、可能 严重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

5、对携带管制、危险物品者,应当首先将其控制,再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和询问,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简答题(总分32分,每题8分)

1、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时需做到的七点看管要求?

(1)对同案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 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应当分别看管。 (2)对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 告人,应当面对面进行看管。 (3)不得得询问或者谈论案情,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4)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被告

人。 (5)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进入看管场所,不准给被告人带食品或者其他物品, 不准给被告人传递口信。 (6)不得在看管场所摄影、录音、录像和采访。 (7)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有检举、揭发要求时,应当立即报告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

2、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任务时五点要求?

(1)遵守法庭纪律,思想集中,态度严肃。 (

(2)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

(3)不得随意与被告人交谈或者询问案情。

(4)不得侮辱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

(5)不得有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3、司法警察执行值庭任务时的四点要求 ?

(1)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

(2)不得擅离岗位。

(3)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

(4)不得辱骂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以及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法庭审判过程中,出现哪些状况,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拘留 ?

(1)违反相关规定进入审判法庭,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2)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3)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庭内人员等严重扰 乱法庭秩序的。

五、论述题(总分28分)

一名优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如何练就成的?(自由论述,合理即可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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