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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用管理细则

细则2018-12-28 03:16书业网

篇一:差旅费用管理细则

篇二:差旅费管理制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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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完善差旅费报销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各种交通工具费及附加费用、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等。 第三条 公司员工出差实行差旅费“定额包干、超标准自负”的报销原则;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包干费用的住宿费的计算天数采取算头不算尾的办法执行(如1月11日至1月18日出差只能算18-11=7天),在出差完毕后凭出差单及报销发票进行报销.

第四条 公司员工出差分别按以下定额标准报销差旅费。

注:

4.1.1、部门总监及其他职务人员出差,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乘坐飞机:当出差任务需要时;当陆地交通工具行驶时间达24小时(含)以上时;当机票折扣后票价与陆地交通工具票价差价在10%以内(含10%)时;

4.1.2、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4.1.3、市内交通费凭票每人每天分别按上限:省会(区)城市上限60元/天;地、市(区)城市及以下地区40元/天;县(市)城市30元/天;乡镇10元/天,据实报销。随公司车辆出差,只报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不报销其他交通费;

4.1.5、票据丢失或无票据者,一律按定额标准的80%报销(需提供同类性质发票);

4.1.5、所有因公需报销交通费用的员工,必须在交通票据背面注明事由及往返地点(票据正面已注明了往返地点的除外)。

4.2、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

单位:元/天

4.2.1、特别地区:指北京、上海、广州、大连、深圳、青岛、珠海、厦门、汕头、宁波、海南;

4.2.2、省会、直辖市及沿海城市:指各省会城市(成都除外)及天津、重庆、烟台、温州、湛江、中山、佛山、苏州、扬州、北海、无锡;

4.2.3、省外一般地区指上述二类以外的地区;

4.2.4、公司人员出差,应入住公司指定的酒店,住宿费按其协议价格凭票报销。如果没有入住公司指定的酒店,其住宿费报销标准按省内地级城市及以下标准报销。

4.3、生活补助费标准: 4.3.1、地区划分同上第4.2条;

4.3.2、员工出差期间从事业务应酬的,业务招待、应酬等需用餐费应以邮件、短信等书面形式提前向直接上级予以报批,经同意方可进行,否则不予报销。在公司报销了业务应酬费用的,对参加人员每参加一次招待用餐扣除当天生活补助费的50%。

第五条 员工外出参加会议,由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的,员工只能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进行报销。员工外出参加培训或驾驶员外派等情况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六条 员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按此规定执行。

第七条 员工出差途中,经批准可绕道回家探亲,其绕道车船费扣除直线单程车、船费后全部自付,在家期间不享受生活补助、住宿补贴和交通补贴。

第八条 车船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必须与出差时间、地点、途经路线一致,绕道、到不属出差地、借出差旅游、办私事的车船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生活补助费不予报销。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出国人员差旅费的报销标准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条 公司因经营需要临时聘用外部人员(简称临聘人员)发生出差事项的,如临聘工资中不含出差费用的,可参照上述公司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以上差旅费报销均需提供有效发票。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加强差旅费的财务管理,各级审核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出差事项以及不真实、不合法、记载不完整、不准确的票据,财务部有权拒绝报销。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出差人数、次数、天数、路线。对不合理出差现象,财务部有权拒绝报销出差费用。

本制度从2014年5月起开始执行

2014年5月2日

篇三: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公司差旅费支出的管理,秉着勤俭节约、办事高效的原则,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审批流程,加强成本控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中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本办法规定标准内限额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自然(日历)天数是指出差人员从出发当天零时起,到完成任务返回工作单位所在地当天24时止的日历实际天数,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

第三条 出差的范围包括业务考察、公务、培训、会议,但不包括公司组织的各种旅游和其他活动。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关系单位转嫁差旅费。差旅费报销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

(一)出差人员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凭有效票据报销城市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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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未按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的费用自理,不予报销。特殊情况下(陪同上级领导、重要客户或紧急事件等)事先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可以超过规定标准。超出限定范围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须履行特批程序。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具体标准如下:

(二)无权限乘坐飞机人员乘机要从严控制,出差任务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0小时的,可购买同席卧铺票。乘坐火车符合规定而未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四)长途连续乘坐火车的必须全程不买卧铺票,才能按全程硬座票价的80%发给补助费。如果其中一段路程坐了卧铺,其他路段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可按照分段的方法计算补助费,即在当日晚8时至次日7时期间乘车6小时,或连续乘车超过10小时的,可按本段硬座票价的比例给予补助。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再给予补

助。

(五)铁路提速后,全列软席列车的数量大幅增加。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出差的需要,执行办法如下:

(1)无权限乘坐软席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

(2)全列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副总以上人员出差,按规定报销;其他人员出差,可乘坐二等软座,并按照二等软座车票报销。

(六)上述所指长途连续乘坐火车,包括中途必须转车而不必停留住宿的;若中途下车中转或办事,并已住宿的,则分段计算乘车时间。限于交通条件,出差人员必须中途转车又未住宿的,可按规定的直达硬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即: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而未买卧铺票的,可按规定的硬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对不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则不应发给此项补助费。

(七)乘坐飞机、轮船,往返机场、码头的专线客车费用、机场建设费、燃油费、航空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和退票手续费(须说明理由),凭据报销。

(八)从安全角度考虑,公司不建议以自驾私家车形式公出,如有特殊需要,出行前需经领导批准,且出行的汽油费、高速公路通行费、停车费用等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 住宿费

(一) 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每人每天具体标

准上限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如陪同客户、参加会议等特殊情况,需超标准住宿的,应事先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三)本着节约原则鼓励住宿在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出差人员应同性别两人或三人住一间。出差人员为单数时,或出差人员为异性时,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

(四)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

(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到长春市所辖县(市、区、乡、镇)出差,当天往返且出差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伙食补助费减半发放;出差时间超过8小时或当天不能返回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对是否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情况应主动、如实申报。出差人员由业务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按宴请的时间相应扣减伙食补助费(按早餐10元、中晚餐各20元)。

第九条 公杂费

(一)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托运费等支出。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后不再报销出差地市区内交通费、通讯费。

(二)出差人员由本公司、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所发生的通行费、燃料、停车费等凭有效票据,由公司综合财务部审核后,办理审批报销手续,公杂费减半发放。

(三)考虑到机场一般距市中心较远,乘车费用较高,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往返机场乘坐专线客车的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不在公杂费定额包干之内。出差人员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用,在公杂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不再报销。

第十条 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一)员工由公司委派外出参加各种会议、培训,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按照主办方规定的标准开支,由主办方开具发票,作为会议费或培训费报销,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不统一安排食宿,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二)员工在市内参加由公司委派的会议、学习和培训三天以上的,公杂费按20元/天补助,不报销住宿费和发放伙食补助费。主办方统一要求和安排食宿的,按照主办方开具的有效票据报销食宿费,公杂

篇四: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局关于印发***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中心工作人员临时离开本中心,到***大市内、***大市外(不含出国出境,以下简称市外)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中心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中心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严格执行区财政局制定的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中心工作人员因公到本中心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及自行驾驶车辆所发生的城市之间往返交通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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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 今后如遇车改,执行《车改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交通开支办法》中规定。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中心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1)。

第十四条 正副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中心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

计 - 2 -

算,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1),并包干使用。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的,凭正规餐饮发票在财政部公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无正规餐饮发票或无发票的,按每人每天40元报销,包干使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中心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市外80元,市内4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报销差旅费,费用由本中心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外出差按出差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城市间交通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期间,如确需由单位统一租备车出差且无城市间交通费凭据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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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城市间交通票据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出差来回途中,可凭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费票据所示天数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表(附表2)、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暂无公务卡的则用现金)方式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科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个人自理。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中心建立健全实施细则等内控制度,并对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中心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根据中心相关制度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心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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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三)转嫁差旅费的;

(四)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出差人员不得重复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中心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离开本中心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不实行市内交通费补助办法。但在基层单位或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外每人每天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标准减半补助,市内为25元,休息天除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但不得重复领取。

第三十二条参加本系统或其他有关部门举办且伙食费由培训对象自理的短期(3 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学习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市外每人每天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标准的50%予以补助。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25%补助。参加市外具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学习班和市内培训学习班的学员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不脱产人员参加各部门组织的活动,其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按每人每天100元计发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往返车船费比照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已享受会议伙食者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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