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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保险合同是

保险合同2019-01-06 15:45书业网

篇一:保险合同形式

保险合同形式

什么是保险合同形式

保险合同形式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合意的表现形式,是保险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即保险合同内容的载体。由于保险合同在实践中已被广泛运用,故保险合同多表现为书面形式,且已实现格式化。

保险合同形式的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主要有:

(一)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投保书、要保书、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一般是由保险人准备的统一格式的书据,一般载有保险合同的必要条款,由投保人依其所列事项逐项填写。投保单本身不是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而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约的书面形式,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保险合同成立的重要凭证。

(二)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它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据。一般而言,保险单多属格式化,由保险人制作、签章,并由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交付给投保人。

(三)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为临时保单,是指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承保风险而不能立即出具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时,临时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凭证。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期限一般比较短。在暂保单签发后,直至保险单作成交付投保人之前,暂保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为小保单,也是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证明。与保险单相比,保险凭证在内容和格式方面较为简化,它只记载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主要内容,实际上是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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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aike.vobao.com/shuyu/834656479620765575.shtml

篇二: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的定义又称任意再保险、就地再保险、临分业务,它是指保险公司与再保公司之间,平时并无再保险合同存在,保险公司对于特定的保险业务,(如巨额风险、或超出一定限额的个别保险业务)在有分保的需要时,才临时与再保公司洽商,有关的一切条件也须临时决定。

临时再保险简介

临时再保险(Facultative Reinsurance),签约后在短期内(一般为一个月或四十天)就需给付保费。这类业务一般不扣准备金,也不计算纯益手续费。这种再保险业务,通常用于保险公司的承保金额超过其自留额及合约再保险金额的总和时,才有必要。其分保的金额,通常为其超过部分的全数。临分业务所付保费的数额一般要较合同分保高,这是因为双方没有预先订立合约的原因。临时分保的保险条件、承担的责任及费率等,分保公司需逐笔详细地通知再保公司。

再保公司对保险条件可以提出异议,并对最终的临时分业务可以表示接受与否或接受的数额(或一定的百分比)。这种分保方式,再保公司对业务的质量可以进行选择,分保条件也要临时磋商。因此,在安排这种业务时,事先要有充裕时间,以免保险责任已经开始而分保尚未洽妥,一旦发生损失,分保公司就要蒙受经济损失。临时分保是对固定分保的一种补充,往往由于业务数量较少,对保险的时效和限额事先难于掌握,单独安排合同也不经济,才不得不采用临时分保形式。

临时再保险的特点

第一,自由选择度大。

临时再保险关系中的双方对每笔再保险业务的分出和分入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分出公司对于业务是否要安排再保险,分出金额多少,选择的险别和费率条件都可以根据自身所承受的危险责任累积程度以及自留额的多少来决定,同样分入公司是否接受,接受多少,是否需调整再保险的条件,也完全可以视业务的性质,本身可承担的能力以及已接受业务的责任累积,自主决定灵活洽商,无任何强制约束。

第二,适应性较强。

临时再保险以一张保险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逐笔协议,业务条件清楚,适应性强。它不仅对于高风险的业务,诸如石油勘探责任险、航空险、地震、洪水以及战争险都是适用的,而且为超过合同限额以及合同除外的业务安排也提供了分散风险的渠道,另外对于新开办的,数量少、业务不稳定或规律性较难掌握的业务也创造了责任分担的条件。采用临时再保险形式分保时,既可按比例责任分保,

也可按非比例方式分配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的责任,具体有成数临时再保险、溢额临时再保险和超额赔款临时再保险,可见其适应性较强。

第三,逐笔审查,手续繁琐。

尽管临时再保险可以通过电话、电报、电传或信件方式协议再保险条件以及相互承担的责任,但分出公司一方往往需要等到分入公司作出肯定答复后,方才可以确定自身最终担负的危险责任。分入公司即再保险人也需仔细审核后,才能决定接受多大百分比或多大金额的分保业务。至于合同条件的更改,也需征得再保险人的同意,只有在再保险人正式复证后,合同才成立。有时再保险分出公司往往要联系数家再保险分入公司,将业务安排妥当后,才能承保原保险业务,这往往会使其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至今临时再保险形式仍在世界保险市场上得到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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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保险险种之临时再保险

保险险种之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是指保险人有分保需要是,临时同分保接受人达成协议的再保险行为,故又称为选择性再保险或自原再保险,也就是说,保险人对某一风险,是否安排分保,自留额多大,分出额多大,分保条件等具体要求,完全由保险人视风险特点和自身的财务能力,以及接受公司的有关情况等而定。保险人以一张保险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逐笔与再保险人洽谈,再保险人根据风险的承保情况,如风险的性质、责任大小、与保险人的关系等因素,确定其接受金额或婉言拒绝。由此可风临时再保险可以自由安排和选择,在业务成交前无约束力。

再保险的各种安排方式中,临时再保险的历史最长,至今还在沿用。其特点,可归纳如下:

1、以一张保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原保单一般分为四种,即特定保单、流动保单、总括保单和预约保单。不论哪种保单办理临时再保险,都要以一张保单为基础,或者以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比如以一个工厂为危险单位安排火险临时分保。

2、保险人随意安排,再保险人自由接受,在临时再保险业务成交前,双方均不受任何义务的约束。

3、分保条件清楚,便于再保险接受人了解、掌握业务的具体情况,因此,责任不易累积。

4、与合同再保险相比,临时分保手续费一般较低,通常不扣保费准备金和纯益手续费,账单编制发送较及时。

5、分出公司需逐笔业务与分保接受人联系洽分或续转,手续繁琐,费用较高

6、时间性较强,若因工作疏忽或分保条件的吸引力较差而未及时洽分完毕,一旦发生巨灾,保险人就要自食苦果。

临时再保险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刚开办的新险种或新业务

保险公司刚开办的新险种或新业务,往往由于业务量不多,保险费较少,尚不具备较稳定的合同再保险的条件,所以,再要用临时再保险方式安排分保。

(二)不属于合同承保范围的业务

经营分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一般要组织安排不同种类的分保合同,而各分保合同都会规定严格的承保范围,因此,凡不属于承保范围的业务均不能放入分保合同。有此业务不得不另行安排,采用临时分保方式。

(三)合同规定的除外业务

不少分保合同,往往规定除外业务,比如货物运输合同,有的列明现钞险除外,保险公司若有此类业务,就须别行安排临时再保险。

(四)不愿放入合同的业务

竞争、效益逼迫保险人将一些成绩不稳或质量较差的业务,本可放入

合同的业务另行安排临时分保,将所承担的责任转让出去。

(五)合同余额业务

分保合同承保能力都有一定的限制,即规定一个限额。当有较大保额业务,超过合同规定的限额时可运用临时再保险,以啬其承保能力。

(六)需要超赔保障的业务

对于个别应放入分保合同的业务,分出公司为了本公司和再保险接受人的共同利益,有时可另行安排临时超赔保障,以减少其承担的责任。对此,所支付的分保费,将按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比例予以分摊。所以,人们把这种超赔保险称之为“共同”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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