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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

销售合同2019-01-07 20:27书业网

篇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主要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主要内容

1.公约的基本原则。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执行、解释和修订公约的依据,也是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准绳。

2.适用范围。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第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适用范围不允许缔约国保留)

3.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形式和发盘(要约)与接受(承诺)的法律效力。

4.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第一,卖方责任主要表现为三项义

务: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移转货物的所有权。第二,买方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两项义务:支付货物价款;收取货物。第三,详细规定卖方和买方违反合同时的补救办法。第四,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几种情况。第五,明确了根本违反合同和预期违反合同的含义以及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所应履行的义务。第六,对免责根据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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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规则

浅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规则

【摘 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或“cisg”)的通过及生效是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法律统一的重大成果。然而,法律文本上的统一只是形式上的统一,公约要在货物销售领域中得到广泛的统一适用,实现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前提之一就是其在不同的国家得到统一的解释和适用。然而,由于cisg本身并未建立统一的争端解决机构,因此,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一般由国内法庭或仲裁庭完成,这使得cisg的解释难免受国内法偏见的影响。公约本身用语的模糊及其提供的解释规则的原则性更加大了对其进行统一解释和适用的难度。因此,本文力图对cisg的解释规则进行梳理和分析,为公约的统一解释和适用做有益的铺垫。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的解释;解释原则;一般原则

一、对公约进行统一解释的必要性

在订立过程中,cisg有来自不同法系及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及地区的广泛参与,且其对国际贸易惯例及贸易中的习惯做法表达了充分的尊重,因此,公约自生效以来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适用。公约以其自身的专门语言提供了一套不同于各国国内法的规则体系,并在各成员国、国际贸易活动参与者及争端解决机构之间架起了一道桥梁,使其在进行与国际货物贸易相关的事项时能够运用同一种语言交流。

公约订立的目的在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

发展。要实现公约的这一目的,公约的统一适用不可或缺。然而,公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确定个别条款的准确含义、填补立法当初遗留的法律漏洞等国内法实施中的问题。因此,公约的统一适用有赖于其解释与适用的统一。

如前所述,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最终是由相关国家的司法或仲裁机构来进行,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其本国法律文化及传统的影响,导致对公约同一条文或用语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解释,最终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会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此外,案件的受理人员还可能利用公约解释的不统一来偏袒某一方当事人,从而导致当事人为维护其自身利益而不得不择地诉讼。这一问题还会因为公约翻译和文本的不同而加重。

由此可见,公约的统一解释及适用对促进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维护贸易参与方合法权益等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公约第7条所确立的解释和适用公约的基本原则十分必要。

二、cisg第7条第1款所确定的解释原则

cisg第7条第1款规定:“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由此可见,该款提出了解释公约应遵循的三项原则,即考虑公约的国际性、促进公约的统一适用以及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需要指出的是,cisg前三部分规定的是国际贸易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涉及国家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作为私法性规范,公约前三部分应依据保持公约的一致性、促进其统一适用及考虑国际贸易中

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等原则来进行解释。但cisg的第四部分,即其“最后条款”主要规定的是成员国的加入退出、对公约的保留以及公约多种语言文本的效力等问题,明显关涉缔约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公法性质,因此,应适用传统国际法下的条约解释规则进行解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国际公法类条约解释原则可直接适用于公约该部分的解释。此外,传统国际法下的条约解释规则对cisg的私法部分的解释也有一定的意义。众所周知,公约并未提供具体的解释规则,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却明确提供了解释条约的方法,其提供的解释规则对cisg的解释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应注意的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i所确立的解释原则对cisg整体均适用。

(一)保持公约的国际性和促进其统一适用的原则

公约的国际性及促进公约的统一适用这两项原则是相辅相成、互为前提的。cisg要在不同的缔约国间得到统一的适用,就必须被这些国家从独立于本国法律环境的“国际性”的角度去解释,而公约要保持其国际性,其统一适用也是必不可少的。

保持公约的国际性是解释公约所应保证的基本立场。这意味着在解释公约时,不应受到一切国内法律制度的影响。公约是一项独立的国际立法,各国在加入公约后,虽然会以转化或采纳的方式将公约纳入其国内法律体系,但公约是不依附于任何国内法体系的一个独立的存在。

解释公约时避免受国内法的影响也包括不受国内固有的解释方法

的局限。公约自身的性质决定了不宜采用英美法系国家严格的限制解释方式,而较适合采用类似大陆法系国家的更宽容和更弹性的解释方式。

促进公约的统一适用不仅是解释公约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公约的一个重要目的。只有公约在各国得到统一的适用,才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实现国际货物买卖法律的统一。统一适用包含以下两种含义:一是在处理由公约管辖的争议时,不能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或cisg无明确规定时就武断地排除公约的适用;二是公约应在得到统一解释的前提下予以适用,从而使无论争议在何处提起,都能得到相同的对待。但由于前述原因,如各国案件受理者难免受国内法制度及观念的影响、cisg本身用语较为模糊及公约存在几种不同语言的官方文本等原因,即使公约解释条款已经做了对任意排除公约做法的否定,cisg仍存在得不到同意使用的风险。

在解释公约时坚持其国际性并保证其统一适用的前提下,不得不正视的一个问题是,解释公约时能否绝对地避免受国内法的影响?答案是否定的。cisg虽是独立于国内法体系而独立存在的,但其绝不是异质。cisg产生的前提之一即是贸易法在所有国家之间具有相似性。因此,公约并不是脱离既存法律体系的凭空拟制,其与国内法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各国的法律从业人员无一不是在本国的法律教育环境中成长起来的,深受本国法律传统的熏陶,因此,其对法律的理解也是以既有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为起点的,带有本国法的偏见在所难免。当然,强调这一点并不意味着解释者在解释

公约时应完全顺从其国内法的成见,而只是强调公约并非完全脱离各国国内法而存在这一事实。此外,公约在制定时尽量采用了与各国比较一致的概念及术语,因此,强调cisg与国内法的联系有助于公约统一解释的实现。

(二)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解释公约时还须注意在国际贸易中遵守诚信的需要。然而,对于何为诚信、诚信的范围以及如何以诚信的方式解释公约等问题,在cisg中存有很大的争议,但公约本身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和解释。 对于诚信的含义及范围,学者形成了不同的意见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坚持该条款的字面含义,诚信仅是法官和仲裁员用来解释公约的一个附加标准,是一种单纯的解释工具。而另有观点认为,对诚信应做更为宽泛的解释。其认为诚信不仅是解释公约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项义务。目前,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对此尚无定论。

从公约的准备情况来看,作为对前述两种观点的折中和互相妥协,cisg第7条第1款对诚信原则进行了较为原则和模糊的规定。诚如一些学者所言,公约并不支持对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强加义务,然而,从整体来看,公约许多条款都提出了明显的诚信要求,是诚信原则的具体化。且公约第7条规定在解释公约时要“考虑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因此,实质上诚信原则是解释公约私法部分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cisg第7条第2款所确定的解释规则

篇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英文对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

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

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 总则

第七条

(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

(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按照一个与另一方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理解来解释。

(3)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作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

第九条

(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第十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a)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

的情况;

(b)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第十一条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第十二条

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

第十三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第二部分 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2)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第十六条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第十七条

一但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第十八条

(1)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序。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和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价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做出。

第十九条

(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

(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1)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价人以电话、电传或其它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

(2)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接受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间的最后1天未能送到发价人地址,因为那天在发价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接受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二十一条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第二十二条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

第二十三条

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

第二十四条

为公约本部分的目的,发价、接受声明或任何其它意旨表示“送达”对方,系指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它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第三部分 货物销售

第二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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