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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超过15天

请假条2019-01-13 04:14书业网

篇一:请假后重回单位被辞退的,如何维权

请假后重回单位被辞退的,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被告甲。

原告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甲劳动争议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诉称:自被告入职以来,原告多次书面通知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均拒绝,是其自行放弃权利。2012年8月21日至2012年9月6日经原告同意请病假15天,2012年9月7日至2012年9月21日被告请事假15天,但未经原告批准便擅自离岗,8、9月份的工资与事实不符。且按照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连续请假超过10日的,无权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其无权要求支付绩效工资。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原告不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9077元;2、原告不应当支付被告8月份、9月份工资2975元;3、原告不支付被告绩效工资4312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甲辩称,被告在原告处工作以来,每月工资2800元,每月发放工资的60%,即2184元,其余40%作为绩效工资发放,原告未按国家规定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并拖欠2012年8月、9月份工资和2012年1月至2012年7月绩效工资,被告多次要求原告补交社会保险费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拒绝补交,并于2012年9月28日强行关闭了被告的上班系统,致其无法正常上班,违法解除

了与被告的事实劳动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1日,被告甲到原告A公司处从事预算员工作,每月工资2800元,每月发放工资的60%即2184元,其余40%作为绩效工资发放。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未发放被告2012年8月、9月份工资和2012年1月至2012年7月绩效工资。

2012年11月28日,被告甲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1、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00元;2、被申请人支付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30800元;3、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8月、9月份工资5600元;4、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1月至2012年7月绩效工资4312元;5、被申请人赔偿失业保险金8760元。

该委作出如下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1年10月21日至2012年9月2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9077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2年8月、9月工资2975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2年1月至2012年7月的绩效工资4312元;4、对申请人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原告A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

讼,请求判令:1、原告不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9077元;2、原告不应当支付被告8月份、9月份工资2975元;3、原告不支付被告绩效工资4312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甲请求判令:1、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00元;2、原告支付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30800元;3、原告支付2012年8月、9月工资5600元;4、原告支付2012年1月至2012年7月绩效工资4312元;5、赔偿失业保险金8760元。

原告A公司主张曾要求被告甲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甲没有签订,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过错在于被告。并提交了原告分别于2011年9月25日、2011年10月8日、2011年10月11日作出的《建鑫天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建鑫天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充通知一》、《建鑫天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充通知二》及在墙上张贴的公告照片为证。被告甲认为三份通知书系自己提起仲裁申请后,原告后补的证据,且被告对三份通知并不知情。

被告甲要求原告A公司支付2012年8月、9月份工资及2012年1月至2012年7月的绩效工资,原告认可未支付上述工资及绩效工资,但主张被告自2012年8月21日到2012年9月6日请病假一次,2012年9月7日到2012年9月21日请事假一次,并提交了《请假申

请单》、《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证实,认为被告在此期间请病假没有上班,应扣除一部分工资,请假超15天以上,不能参与绩效考核,没有绩效工资。被告甲认为仅在2012年8月23日到2012年9月3日请假一次,当时给部门经理请假得到同意后离开单位,并认为原告出具的OA系统打印的《请假申请单》不是自己操作的,系被告自行登录修改后的证据。且对原告方提交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并不知情。原告提交《员工入职登记表》主张被告在入职填写登记表时已经对公司管理制度即《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薪酬管理制度》知悉了解,并提交照片一宗。但被告甲并未在入职登记表中签名。

上述事实,有原告A公司、被告甲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双方的当庭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甲于2011年9月21日到原告A公司工作,双方即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A公司应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与被告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等相关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现原告A公司既不能证实提供的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及时通知到了被告甲,又并未提供书面通知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据,故原告A公司应支付被告甲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但应按照被告甲应支付月的实际工资发放数额为标准支付。

原告A公司主张按照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和《薪酬管理规定》,被告甲于2012年8月份、9月份请假超过15日,应扣除月基本工资且无权参与绩效考核,并依据被告入职时签署《员工入职登记表》作为被告知悉原告公司管理制度即《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薪酬管理制度》,但在原告提交的被告入职时签署《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并无被告签字确认。另外,对于原告提供的从OA系统打印的《请假申请单》,被告甲仅认可其在2012年8月23日到2012年9月3日请病假,对于其他的不予认可,而原告又无证据证实其提供该证据的真实性,故原告主张不支付被告2012年8月、9月份工资,不支付被告2012年1月至7月绩效工资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甲主张因做手术于2012年8月23日到2012年9月3日请假一次,本院予以确认。

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是2012年9月28日因原告关闭其公

篇二:请假制度

永庆门业请假制度

1、员工请假需严格按照请假程序进行,行政专员或人力专员严格按照实际打卡情况和《请假单》进行考勤录入与备案并按月进行考勤统计。

2、事假

员工因合理原因需要本人请假处理,并按规定时间申请,经批准的休假,称为事假。

(1)必须有合理的理由,且提前1天填写《请假单》,办理请假手续,按规定程序逐级获得批准后方能休假;

(2)如因突然患病或出现不可预料事件而未能及时请假者,应尽快在缺席当天,电话通知等方式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于上班第一天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未按规定时间提前请假、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擅自休假、超假,按旷工处理;

(4)员工事假按未出勤处理,不计发工资;当月公休天数休超时,按事假计;

(5)事假按照日工资标准扣除;

员工因事不能工作达20天以上,公司可解除劳动关系;

3、病假

(1)原则上提前1天填写《请假单》,办理请假手续,按规定程序逐级获得批准后方能休假;

(2)如员工上班前确因病重或急诊无法上班,本人或家属须在3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在上班第一天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员工病假须在县级以上的医疗部门开据病假单,上班后第一时间内上交部门负责人,然后转人力资源中心备案,否则视为旷工;

(4)病假按照日工资标准扣除;

4、婚假

(1)提前15天请假;

(2)凭《结婚证》原件申请、复印件作为《请假单》附件;

(3)晚婚员工(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可享受3天带薪婚假(如请假跨度法定假日、公休日,累计计算);

5、产假

(1)提前一个月请假;

(2)凭《结婚证》、医院开具的生育证明原件(或生育卡)申请,复印件作为《请假单》附件;

(3)女员工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允许内的生育时,可享受顺产90天产假,剖腹产\难产另增加15天的假期(如请假跨度法定假日、公休日,累计计算);

(4)未在公司享受医疗、生育保险的员工,公司将在产假期间补贴基本工资的20%。

6、丧假

(1)原则上提前1天请假;

(2)父母、配偶及子女丧亡可请丧假3天 (含公例假日);

祖父母、配偶父母、兄弟姊妹丧亡可请假1天(含公例假日);

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半天。

(3)如丧假天数不够,可在丧假基础上续请事假;

7、倒休假

公休日期间加班的可休倒休假。(月公休为4天)

8、销假

员工在休完(婚假、丧假、产假、病假、事假)假期,在上班的第一时间内,须向部门经理报到,并报人力资源中心作好记录备档。

3.1.3请假审批流程与规范

1、请假审批:

3个工作日以内(含2个工作日):个人填写《请假单》→部门经理审批→主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考勤员备案

3个工作日以上:个人填写《请假单》申请→部门经理审批→主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人力经理审批→考勤员备案

3、所有假期都必须经批准后(病假、丧假除外)再行休假,如未经批准即休假,作旷工处理。员工未经批准,擅自请假,超过3个工作日以上未到岗上班,人力资源中心以电话方式通知其办理人事手续。

人力资源中心

2012-7-4

篇三:员工迟到早退及请假有关规定

员工迟到早退及请假有关规定

一、迟到早退

1、 单次迟到早退10分钟(含)至30分钟(含)者,将从该员工工资中扣除1个小时工资。(即 该月工资工资 / 该月上班天数 / 每天上班时间=1个小时工资)

2、 单次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至三个小时按旷工半日处理,超过三个小时按旷工一日处理,扣除该月满勤奖80元。

3、 单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不得超过3次;超过者扣除该月满勤奖 80元。

附注: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3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二、请假

1、 公司员工请假,需各相关领导和部门在钉钉上申请,如实填写请假类型,并在办公室进行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按旷工处理。

2、 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3、 员工请假,应提前在钉钉上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类型,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部门主管,再补办请假手续。

4、 员工请假2天以内经部门主管批准同意,请假3天以上部门主管同意后,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请假5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在钉钉上到行政部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5、 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部门主管批准和办公室同意,否则做旷工处理。

6、 部门主管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报本部门及行政部备案。

7、 员工如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3天以上的,需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历本或病假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

工需返岗。

8、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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