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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缴销委托书

委托书2019-01-13 07:28书业网

篇一:委托书

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性别: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姓名: 性别:身份证号:

由于本人(法人)原因,不能亲自前往办理印章备案相关事宜手续,特委托 作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本人办理印章备案等相关事宜,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本人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被委托人: 日期:

篇二:授 权 委 托 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单位(人):地址(住所): 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住址):职务: 联系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因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委托权限: 委托期限:

委托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注:委托权限一般为:接受调查、提供证据材料、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及材料、申请回避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以及可以代理的其他事项(由授权人自定)。

篇三:印章管理操作流程

印章管理操作流程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XX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印章管理操作的流程及控制要点,旨在加强印章管理,确保用印的安全和规范。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党委印章、行政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和电子印章的管理。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印章:是指法人单位(含其内设机构、分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持有、管理和使用的,载明本单位名称并且对外表示本单位身份及行为,以便公开区分于其他单位身份及其行为的各种印章及其印模、印鉴和电子签名印章。本文件所指印章为本行除业务印章外的所有印章,具体包括党委印章、行政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和电子印章等。

3.2缩写

3.3分类

1)党委印章:是指用于本行党委事务的印章。

2)行政印章:是指用于本行行政办公事务的印章。包括法人印章,各部门、分支机构印章。

3)法定代表人印章:是指以本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为刻制内容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外代表本行的签名章或印鉴章。

4)电子印章:是指以数字技术模拟传统实物印章用于加盖电子文件,具有与本行实物印章相同外观、相同有效性的印章。

4职责与权限

5原则与基本规定

5.1原则

1)统一管理原则。综合办公部门是本行印章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部门、分支机构的印章管理工作。

2)专人保管原则。各部门、分支机构印章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移交时应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3)先审核后用印原则。使用印章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严禁私自用印。

4)记录备案原则。印章使用应详细登记,明确使用人、审批人等内容。

5.2基本规定

1)印章的使用范围

a)本行党委印章使用范围:

—以本行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

—以本行党委名义审核的各类审核表;

—以本行党委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其他需以本行党委名义加盖印章的情形。

b)本行法人印章的使用范围:

—以本行名义发送正式公文、电函、传真件,印发管理制度;

—报送或下达各类业务计划、业务报表、财务报表;

—人事任免;

—以本行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签订重要业务合同、协议、劳动合同

—以本行名义授予上岗证、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证书;

—代表本行需要加盖法人印章的其他批件、文本、凭证、材料等。

c)各部门、分支机构印章主要在其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对外代表本行使用。 d)法定代表人印章对外代表本行使用,一般与本行行政印章同时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

2)印章的刻制

a)本行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及电子印章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按有关批准文件制发。 b)本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的,须向本行综合办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本行领导批准后方可刻制。

c)印章不能继续使用需要重新刻制的,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向本行综合办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本行领导批准后方可重新刻制。

d)本行印章(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除外)统一由综合办公部门到本行登记机关、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无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除外)后,在公安机关指定的专营单位刻制。

e)综合办公部门应当登记新启用印章的名称、模印、枚数、印章保管员等信息,未办理启用手续的各类印章不得启用。

f)本行综合办公部门应将所有已启用的各类印章的印模、批准启用的有关文件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3)印章的使用

a)申请使用本行党委印章、行政印章、电子印章,应当填制《印章使用审批表》,

写明申请事项,经本行综合办公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用印。

b)申请使用各部门、分支机构印章,应当填制《印章使用审批表》,经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c)本行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本机构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需履行审批手续,由印章保管员携带印章陪同用印申请人员外出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印章。

d)印章保管员有责任对用印进行审查及监督。对于不合法、不合手续的用印申请有权拒绝;同意用印时,应做好登记,写明用印单位、具体经办人、用印事由及用印数量等。

e)印章的使用必须使用红色印泥,要做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或单位名称等文字,不能歪斜或倒印。

f)严禁在空白纸、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空白奖状和证书等上面盖章,严禁印章保管员越权用印或私自将印章转交他人使用,严禁利用印章谋取私利或实施其他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4)印章的保管

a)本行印章实行专人保管制度。

本行党委印章、行政印章、电子印章由综合办公部门负责保管,并指定印章保管员。 各部门、分支机构印章由各机构负责保管。各部门、分支机构应指定本机构的印章保管员,并将印章保管员名单报综合办公部门备案。

b)各类印章在使用过程中,印章保管员如有变动,应在变动当日通知本行综合办公部门。

c)印章保管员因故请假,各机构应指定临时保管员,并办理交接手续。

e)各类印章应存放在专用保险柜内,钥匙由印章保管员持有;未经批准,印章保管员不得擅自将印章转交给他人保管。

f)持有印章的各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印章的使用及保管承担全部责任。

g)印章如丢失,应立即向本行综合办公部门报告,由其迅速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立案侦察,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刻制与原印章有所区别的新印章,并在一定范围内声明遗失的印章作废。

5)印章的缴销

a)印章内容需要变更或内设机构撤并时,应停止使用有关印章。持有印章的机构应在印章停用五日内,由印章保管员写明印章停用说明,经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综合办公部门,并将印章交综合办公部门予以封存或销毁。

b)若出现印章丢失、毁损或被盗,持有印章的机构应及时向本行综合办公部门报告。 c)印章丢失、被盗时,若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公告注销手续的,由本行综合办公部门负责办理公告手续,并到公安机关及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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