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测绘办法细则
篇一:房屋测绘办法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第三章 房产图绘制
第四章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第五章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第六章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七章 房产变更测量
第八章 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和整理
第九章 附则
附录一:术语
附录二:房屋面积测绘记录手簿
第一章 总 则
1.1 目的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我省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工作应当遵守《房产测量规范》和本实施细则。
1.3 依据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5)《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6) 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7) GB/T 17986.2-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8)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
9) 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厅房[2002]104号)
1.4 房产面积精度要求
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表1-1计算的结果。
表1-1 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 (S为房产面积, m)
2
各级房产面积的精度适用范围如表1-2。
第二章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2.1 房产平面控制网点的布设原则
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的原则,也可越级布网。控制测量前,应充分收集测区已有的控制成果和资料,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比较和分析,凡符合要求的已有控制点成果,都应充分利用;对达不到要求的控制网点,也应尽量利用其点位,并对有关点进行联测。
2.2 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内容
房产平面控制点包括二、三、四等平面控制点和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点。房产平面控制点均应埋设固定标志。
2.3 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密度
建筑物密集区的控制点平均间距lOOm左右,建筑物稀疏区的控制点平均间距200m左右。
2.4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方法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可选用:三角测量、三边测量、导线测量、GPS定位测量等方法。
2.5 主要技术指标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各主要技术指标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房产图绘制
房产图是房产产权、产籍管理的重要资料。按房产管理的需要可分为:房产分幅平面图(以下简称分幅图)、房产分丘平面图(以下简称分丘图) 、房屋座落分布示意图(以下简称座落图)、房产分层平面图(以下简称分层图)和房产分户平面图(以下简称分户图)。
3.1 分幅图、分丘图的绘制按《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3.2 座落图的绘制可参照《四川省房产测绘示范文本(1)》。
3.3 分层图的绘制
1)分层图应标注比例尺,一栋房屋的各层平面图宜采用同一个比例尺,并标注指北方向。
2)各层图形应注明第x层或地下室、夹层、平台层等层次名称;夹层须注明第x层的夹层。
3)房屋的阳台、外走道、室外楼梯等,其线条粗细、虚实都应按《房产测量规范》要求绘制在各分层图上。
4)一般从下至上绘制房屋的一层到顶层的分层图。如果一张不够,可用多张绘制,然后一起装订。如果有几层的外围形状大小及数据完全相同,可只绘低层图形,并注明“x—x层”。
5)分层图的绘制可参照《四川省房产测绘示范文本(1)》。
3.4 分户图的绘制
1)分户图是在分层图的基础上绘制的细部图,以一户产权人为单位,表示该套房屋的平面尺寸及周围关系,以明确异产毗连房屋的权利界线,供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附图使用。
2)以户为单位绘制分户图 (当第i至n各层分户户形完全相同时,第i+1至n各层分户图以第i层代替,并在第i层后简注(第i+1至n层同)(i=1、2、3?n)。
3)跃层、复式房屋的分户图应在同一张图纸上绘制。
4)房屋内有层高低于2.20m的部位,应以虚线区分其范围,注记边长,且在其范围内注记“h<2.20”。
5)分户图的其它图形规格技术要求按《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6)分户图的绘制可参照《四川省房产测绘示范文本(1)》。
第四章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4.1 计算建筑面积的条件
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一般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
1)应具有上盖。
2)应有围护物。
3)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
4)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
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4.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室内楼梯、楼梯间、电梯(含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井、排气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挑楼、封闭的挑廊、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非单排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与房屋相连属永久性的且有非独立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柱又有围护结构的门斗按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12)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它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
13)属永久性建筑有非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5)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16)图书馆的书库,其层高在2.20m以上的,均按一层计算。
17)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8)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方空间加以利用的,净高在2.1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的按多层计)。
19)房屋的飘窗,其窗台台面与房屋地面持平(落地)、具有房屋同等使用功能、净高在2.10m以上,按外墙的外边线与飘窗围护之间范围内的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20)层高在2.20m以上的架空层,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3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未封闭的阳台、挑廊、入户花园、庭院、空中花园等,不论其是否有柱,按其围护结构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上有阳台,具有围护结构、独户使用的下层平台,上盖在围护结构内水平投影面积大于二分之一的,按其围护结构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低于2.20m的房屋、架空层、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走廊、檐廊、阳台、挑廊、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通廊等。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或无上盖的阳台、挑廊。阳台、挑廊与其上盖相距超过一个自然层以上,视为无上盖;架空通廊、穿过建筑物的通道与其上盖超过二个自然层以上,视为无上盖;阳台、挑廊的上盖在围护结构内水平投影面积小于二分之一的,视为无上盖。
4)房屋的天面、挑台、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份。
7)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斜坡道、桥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8)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9)检修、消防等用途的室外爬梯。
10)独立烟囱、亭、廊、塔、罐、池和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11)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伸缩缝、沉降缝。
12)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13)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的部分。
14)楼梯梯段水平间隙宽度大于0.30m的部分。
15)自动扶梯安全间隙大于0.40m的部分。
16)窗台台面高于房屋地面的飘窗。
17)上层阳台在公共晒台、露台上的投影部分。
18)走廊外的台阶踏步,底层室内楼梯延伸出室外的部分。
19)跃层式房屋上层挑空部位。
20)斜坡式人行或车行通道等无顶盖的建筑。
4.5 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面积计算
1)复式、跃层式房屋预留的楼梯间,根据规划许可的设计图纸,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2)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按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其上盖在阳台、挑廊围护结构内水平投影面积大于阳台、挑廊面积的二分之一,按上盖在围护结构内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屋顶为斜面结构的房屋,外墙高度小于2.20m时不计算外墙面积。
5)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房屋,外墙体向内倾斜的,净高2.10m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上层室外楼梯水平投影能覆盖下层室外楼梯,下层室外楼梯视为有顶盖,按有顶盖的室外楼梯计算面积。
7)雨篷仅有一边与墙相连,由墙支撑着的雨篷为悬挑雨篷,不计建筑面积;一边与墙相连,另一边由一根柱子支撑的为独立柱雨篷,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一边与墙相连,另一边由两根或两根以上柱子支撑的为有柱雨篷,按柱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当雨篷由两面墙支撑的(如图4-1),不计算建筑面积;当雨篷除由两面墙支撑外,还设置有一根柱子支撑(如图4-2),则以柱外围向墙作垂线并与墙围成的矩形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当雨篷由三面墙支撑,其建筑面积按如下情况(如图4-3)计算:雨篷外边线与左、右两面墙相交的,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雨篷凸出左、右两面墙而使其外边线悬空的,按左、右两面墙最外处的盖板支撑点(P1与P2)连线与墙围成部分的盖板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即悬空部分不计面积)。
8)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楼空间设置架空层或对深基础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当架空层的地面为斜面且四周有围护结构(如图4-4),围护结构内净高大于2.10米部分计算建筑面积;当架空层的地面修整成平地时,不论有无围护结构,其层高大于2.20米的,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当架空层的地面一部分为平地,另一部分为坡地的,平地部分的面积按柱外围和坡地交界线计算(如图4-5)。
9)建筑物第一层的进门设于凹进的外墙且其顶部为上层建筑所盖(如图4-6)。凹进部分的进深a等
篇二:房屋测绘办法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第三章 房产图绘制
第四章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第五章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第六章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七章 房产变更测量
第八章 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和整理
第九章 附则
附录一:术语
附录二:房屋面积测绘记录手簿
第一章 总 则
1.1 目的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我省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工作应当遵守《房产测量规范》和本实施细则。
1.3 依据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5)《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6) 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7) GB/T 17986.2-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8)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
9) 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厅房[2002]104号)
1.4 房产面积精度要求
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表1-1计算的结果。
表1-1 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 (S为房产面积, m)
2
各级房产面积的精度适用范围如表1-2。
第二章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2.1 房产平面控制网点的布设原则
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的原则,也可越级布网。控制测量前,应充分收集测区已有的控制成果和资料,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比较和分析,凡符合要求的已有控制点成果,都应充分利用;对达不到要求的控制网点,也应尽量利用其点位,并对有关点进行联测。
2.2 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内容
房产平面控制点包括二、三、四等平面控制点和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点。房产平面控制点均应埋设固定标志。
2.3 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密度
建筑物密集区的控制点平均间距lOOm左右,建筑物稀疏区的控制点平均间距200m左右。
2.4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方法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可选用:三角测量、三边测量、导线测量、GPS定位测量等方法。
2.5 主要技术指标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各主要技术指标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房产图绘制
房产图是房产产权、产籍管理的重要资料。按房产管理的需要可分为:房产分幅平面图(以下简称分幅图)、房产分丘平面图(以下简称分丘图) 、房屋座落分布示意图(以下简称座落图)、房产分层平面图(以下简称分层图)和房产分户平面图(以下简称分户图)。
3.1 分幅图、分丘图的绘制按《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3.2 座落图的绘制可参照《四川省房产测绘示范文本(1)》。
3.3 分层图的绘制
1)分层图应标注比例尺,一栋房屋的各层平面图宜采用同一个比例尺,并标注指北方向。
2)各层图形应注明第x层或地下室、夹层、平台层等层次名称;夹层须注明第x层的夹层。
3)房屋的阳台、外走道、室外楼梯等,其线条粗细、虚实都应按《房产测量规范》要求绘制在各分层图上。
4)一般从下至上绘制房屋的一层到顶层的分层图。如果一张不够,可用多张绘制,然后一起装订。如果有几层的外围形状大小及数据完全相同,可只绘低层图形,并注明“x—x层”。
5)分层图的绘制可参照《四川省房产测绘示范文本(1)》。
3.4 分户图的绘制
1)分户图是在分层图的基础上绘制的细部图,以一户产权人为单位,表示该套房屋的平面尺寸及周围关系,以明确异产毗连房屋的权利界线,供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附图使用。
2)以户为单位绘制分户图 (当第i至n各层分户户形完全相同时,第i+1至n各层分户图以第i层代替,并在第i层后简注(第i+1至n层同)(i=1、2、3?n)。
3)跃层、复式房屋的分户图应在同一张图纸上绘制。
4)房屋内有层高低于2.20m的部位,应以虚线区分其范围,注记边长,且在其范围内注记“h<2.20”。
5)分户图的其它图形规格技术要求按《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6)分户图的绘制可参照《四川省房产测绘示范文本(1)》。
第四章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4.1 计算建筑面积的条件
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一般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
1)应具有上盖。
2)应有围护物。
3)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
4)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
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4.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室内楼梯、楼梯间、电梯(含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井、排气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挑楼、封闭的挑廊、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非单排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与房屋相连属永久性的且有非独立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柱又有围护结构的门斗按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12)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它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
13)属永久性建筑有非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5)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16)图书馆的书库,其层高在2.20m以上的,均按一层计算。
17)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8)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方空间加以利用的,净高在2.1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的按多层计)。
19)房屋的飘窗,其窗台台面与房屋地面持平(落地)、具有房屋同等使用功能、净高在2.10m以上,按外墙的外边线与飘窗围护之间范围内的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20)层高在2.20m以上的架空层,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3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未封闭的阳台、挑廊、入户花园、庭院、空中花园等,不论其是否有柱,按其围护结构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上有阳台,具有围护结构、独户使用的下层平台,上盖在围护结构内水平投影面积大于二分之一的,按其围护结构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低于2.20m的房屋、架空层、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走廊、檐廊、阳台、挑廊、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通廊等。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或无上盖的阳台、挑廊。阳台、挑廊与其上盖相距超过一个自然层以上,视为无上盖;架空通廊、穿过建筑物的通道与其上盖超过二个自然层以上,视为无上盖;阳台、挑廊的上盖在围护结构内水平投影面积小于二分之一的,视为无上盖。
4)房屋的天面、挑台、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份。
7)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斜坡道、桥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8)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9)检修、消防等用途的室外爬梯。
10)独立烟囱、亭、廊、塔、罐、池和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11)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伸缩缝、沉降缝。
12)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13)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的部分。
14)楼梯梯段水平间隙宽度大于0.30m的部分。
15)自动扶梯安全间隙大于0.40m的部分。
16)窗台台面高于房屋地面的飘窗。
17)上层阳台在公共晒台、露台上的投影部分。
18)走廊外的台阶踏步,底层室内楼梯延伸出室外的部分。
19)跃层式房屋上层挑空部位。
20)斜坡式人行或车行通道等无顶盖的建筑。
4.5 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面积计算
1)复式、跃层式房屋预留的楼梯间,根据规划许可的设计图纸,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2)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按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其上盖在阳台、挑廊围护结构内水平投影面积大于阳台、挑廊面积的二分之一,按上盖在围护结构内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屋顶为斜面结构的房屋,外墙高度小于2.20m时不计算外墙面积。
5)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房屋,外墙体向内倾斜的,净高2.10m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上层室外楼梯水平投影能覆盖下层室外楼梯,下层室外楼梯视为有顶盖,按有顶盖的室外楼梯计算面积。
7)雨篷仅有一边与墙相连,由墙支撑着的雨篷为悬挑雨篷,不计建筑面积;一边与墙相连,另一边由一根柱子支撑的为独立柱雨篷,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一边与墙相连,另一边由两根或两根以上柱子支撑的为有柱雨篷,按柱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当雨篷由两面墙支撑的(如图4-1),不计算建筑面积;当雨篷除由两面墙支撑外,还设置有一根柱子支撑(如图4-2),则以柱外围向墙作垂线并与墙围成的矩形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当雨篷由三面墙支撑,其建筑面积按如下情况(如图4-3)计算:雨篷外边线与左、右两面墙相交的,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雨篷凸出左、右两面墙而使其外边线悬空的,按左、右两面墙最外处的盖板支撑点(P1与P2)连线与墙围成部分的盖板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即悬空部分不计面积)。
8)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楼空间设置架空层或对深基础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当架空层的地面为斜面且四周有围护结构(如图4-4),围护结构内净高大于2.10米部分计算建筑面积;当架空层的地面修整成平地时,不论有无围护结构,其层高大于2.20米的,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当架空层的地面一部分为平地,另一部分为坡地的,平地部分的面积按柱外围和坡地交界线计算(如图4-5)。
9)建筑物第一层的进门设于凹进的外墙且其顶部为上层建筑所盖(如图4-6)。凹进部分的进深a等
篇三:房产测绘实施细则面积计算和办法细则
简要分析房产测绘中的几点措施
摘要:简要分析了当前国内房地产现状.房屋测量是整个房地产测绘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关注的是民生问题。概述了房产测绘中的几点措施,分析了产生误差的原因,基于误差分析,提出了房屋预测方案,便于将误差降低到最小。关键词:房产测绘;概述;措施
商品房面积大小直接决定房屋总价,广大购房者对房屋面积非常关注,特别对同一房屋在预测和实测前后面积差异更为关心。房屋面积测量主要采用实地量距法和坐标解析法测量边长、房角点等房屋要素以解算房屋面积,因此其误差主要取决于实地测量的误差以及数据计算处理的误差。合理理解预测与实测,对整个房产测绘起着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 1 房产测绘的几点概述
房屋预测面积是指在商品房预售中,由开发部门委托,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规划核准图纸上的尺寸,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并参考开发部
门提供的公用面积使用说明,对尚未竣工的房屋预先计算的面积。此面积可作为开发商在前期项目宣传中使用,同时也可以作为商品房网上备案和预销售使用。房屋实测面积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后,由开发部门委托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和房屋竣工图纸、变更图纸、预算数据等,
对房屋进行实地勘测、绘
历史老照片不能说的秘密慈禧军阀明末清初文革晚清
图、计算而得出的面积。此面积是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房款结算、物业费结算等的依据。
通常情况下,房屋的预测面积和实测面积会有差异。产生差异的原因有多种,归纳为以下两点:(1)数据采集和图纸变更。房屋预测主要是依据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数据采集、共用部位面积确认、分摊办法等只能是“纸上谈兵”,没有直观的感受和认识。房屋在设计上多样化、复杂化,而在后期的实测中所有数据采集都是经过实地勘测得来。房地产开发部门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对建筑设计进行变更,这是造成预测面积和实测面积差异的主要原因。(2)技术性原因。由于不少房产测绘单位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有限,从业人员所学专业单一、素质层次不齐,对规范、政策、法规等理解不同。在具体工作中,由于工作程序不完善,质量意识淡薄,仪器设备落后,观测记录数据失误,计算过程差错等原因都会造成面积的不同。
并且预测和实测往往是由两家不同的测绘机构来完成的,这就更会因为技术原因导致测绘结果的不同。2 房产测绘的几点措施
加强预测的准确性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而预测工作在应该重点把握对预测
(1)预测图纸资料的检查。设计图纸是建筑面积预测的必须的首要资料,其图纸是否准确直接影响到建筑面积预测的准确性,应该检查预测图纸资料是否盖有设计单位的图章的全套设计施工蓝图,有些
单位提供是没有经规划部门核准扩初设计图纸,该图纸往往会变更,不能作为预测使用。一套完整的建筑施工图应包括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建筑立面图、建筑剖面图、楼梯及阳台详图等,若图纸附有建筑设计CAD 光盘更好;检查建筑平面图上套型、尺寸标注是否清楚,若套型、尺寸不清,无法进行平面图的绘制;检查设计单位提供的对图纸上如水池、水泵房、发电机房、配电室、制冷机房、消防控制
室等公用配套设施部位功能使用说明是否清楚,以便确定此公用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是否能进行分摊;特别注意设计图上的文字注释,如:平台、入户花园、连通阳台、架空层等等,如何与房产测量的有关性质的界定一致,比喻“入户花园”,在计算面积的技术规定条款中,不会有这个名词,而且“花园”也不能计算建筑面积,但实际上“入户花园”类似技术规定条款中的“无柱外走道”或“不封闭的阳台”,究竟如何定性,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明。
(2)尺寸数据的采集。在许多设计图上,设计的尺寸有柱轴心尺寸,结构外墙尺寸,净尺寸等,这些情况与我们所需的计算套内面积的墙体中心尺寸,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墙外边沿尺寸,需要经过换算,所以,在作业时,要看清图上标注的是什么部位的尺寸;在使用面积预测换算边长数据时,还要考虑到房屋竣工后实际状况。如:设计为20cm 的墙厚,加上墙体两侧粉灰层的厚度各2cm,实际为24cm;设计为24cm 的墙厚,加上墙体两侧粉灰层的厚度各2cm,实际为28cm。否则,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相差很大;对于有些房屋边长没有标注的尺寸,我们也可以通过查阅结构图,对于楼梯、阳台、高度
2.20米以上的落地飘窗等,在平面图上尺寸往往不准确,我们必须以楼梯详图和阳台、飘窗大样图为准。另外,通过查阅房屋开发商提供的建筑C A D 设计光盘尺寸数据也是一个简捷的办法;要看清设计图各层上下之间的结构关系,如楼层高度、阳台的顶盖,架空通廊的顶盖,大厅的高度,坡面屋顶的层高等关系。设计为坡面屋顶的房屋,层高超过2.2m(含)才能计算建筑面积,所以我们要在建筑剖面图上通过图解三角形才能计算出2.20m 高度的准确位置。
(3)成果资料的检查、整理、归档。商品房预测成果资料经过整理,书写技术说明报告,经过检查验收后,才能正式地向委托人提交成果资料,归档使用。这里检查,主要是指作业小组测绘员互相检查和测绘部门设置的质量检查机构或专职检查人员。重点检查:预测算的分户界线,房屋使用性质,与共有面积相关的建筑是否与图上一致;设计图上的名称标注与技术规定的名词类别是否合理;房屋边长数据的采集,有没有错误;面积的计算是否正确,共有面积的分摊计算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幢号、室号编写是否符合房产发证要求;委托人名称、房屋坐落地址、层数、结构等房产要素注记有无遗漏差错等。此外最好在预测成果报告中说明中
篇四:2010房产测绘细则
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 川 省 测 绘 局
二○一○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2)
第三章 房产图绘制????????????(3)
第四章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4)
第五章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10)
第六章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6)
第七章 房产变更测量???????????(20)
第八章 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和整理?????(21)
第九章 附则 ??????????????(23)
附录一:术语 ??????????????(24)
附录二:房屋面积测绘记录手簿 ??????(28)
第一章 总 则
1.1 目的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我省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工作应当遵守《房产测量规范》和本实施细则。
1.3 依据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2000
《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GB/T 17986.2-2000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
《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厅房[2002]104号)
1.4 房产面积精度要求
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表1-1计算的结果。
各级房产面积的精度适用范围如表1-2。
第二章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2.1 房产平面控制网点的布设原则
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的原则,也可越级布网。控制测量前,应充分收集测区已有的控制成果和资料,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比较和分析,凡符合要求的已有控制点成果,都应充分利用;对达不到要求的控制网点,也应尽量利用其点位,并对有关点进行联测。
2.2 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内容
房产平面控制点包括二、三、四等平面控制点和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点。房产平面控制点均应埋设固定标志。
2.3 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密度
建筑物密集区的控制点平均间距lOO米左右,建筑物稀疏区的控制点平均间距200米左右。
2.4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方法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可选用:三角测量、三边测量、导线测量、GPS定位测量等方法。
2.5 主要技术指标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各主要技术指标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房产图绘制
房产图是房产产权、产籍管理的重要资料。按房产管理的需要可分为:房产分幅平面图(以下简称分幅图)、房产分丘平面图(以下简称分丘图) 、房屋座落分布示意图(以下简称座落图)、房产分层平面图(以下简称分层图)和房产分户平面图(以下简称分户图)。
3.1 分幅图、分丘图的绘制按《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3.2 座落图的绘制可参照《四川省房产测绘示范文本(1)》。
3.3 分层图的绘制
3.3.1分层图应标注比例尺,一栋房屋的各层平面图宜采用同一个比例尺,并标注指北方向。
3.3.2各层图形应注明第x层或地下室、夹层、平台层等层次名称;夹层须注明第x层的夹层。
3.3.3房屋的阳台、外走道、室外楼梯等,其线条粗细、虚实都应按《房产测量规范》要求绘制在各分层图上。
3.3.4一般从下至上绘制房屋的一层到顶层的分层图。如果一张不够,可用多张绘制,然后一起装订。如果有几层的外围形状大小及数据完全相同,可只绘低层图形,并注明“x—x层”。
3.3.5分层图的绘制可参照《四川省房产测绘示范文本(1)》。
3.4 分户图的绘制
3.4.1分户图是在分层图的基础上绘制的细部图,以一户产权人为单位,表示该套房屋的平面尺寸及周围关系,以明确异产毗连房屋的权利界线,供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附图使用。
3.4.2以户为单位绘制分户图 (当第i至n各层分户户形完全相同时,第i+1至n各层分户图以第i层代替,并在第i层后简注(第i+1至n层同)(i=1、2、3?n)。
3.4.3跃层、复式房屋的分户图应在同一张图纸上绘制。
3.4.4房屋内有层高低于2.20米的部位,应以虚线区分其范围,注记边长,且在其范围内注记“层高小于2.20米”。
3.4.5分户图的其它图形规格技术要求按《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3.4.6分户图的绘制可参照《四川省房产测绘示范文本(1)》。
第四章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4.1 计算建筑面积的条件
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一般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
1)应具有永久性上盖。
2)应有围护结构。
3)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
4)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4.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4.2.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建筑面积。
4.2.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结构转换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4.2.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4室内楼梯、楼梯间、电梯(含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井、排气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4.2.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设备用房及其附属用房、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明确使用功能的非装饰性建筑空间,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6挑楼、封闭的挑廊、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剪力墙视为有柱),两房屋间有上盖和非单排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11与房屋相连属永久性的且有非独立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有柱又有围护结构的门斗按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12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它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
4.2.13属永久性建筑有非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15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4.2.16图书馆的书库,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4.2.17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18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方空间加以利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