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工作纪律责令整改通知书
篇一:县林业局整改通知书
**县林业局纪律检查整改通知书
:
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省八条禁令、市委九项规定、县委九项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央、省、市、县纪委有关文件要求,对你单位依法行政、执行制度、服务群众、作风纪律等方面进行了检查、督查,发现你单位在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 2. 3. 4. 以上问题,责令你单位必须于 年月日前认真整改,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县林业局纪检监察室。如整改不到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问责。
特此通知
**县林业局 年月日 签收单位: (盖章)
签 收 人:
签收时间:年月日 第第一二联联::存送整改单根位((白红))
篇二:动态管理
厦门市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实施规则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履行质量安全职责,防止工程施工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市建设与管理局要求,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负责市管工程的动态管理。
第三条 市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则。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规则不做规定。
第四条 市管工程项目建设信息及相关动态管理信息由市站管理室统一录入。
第二章 企业及项目管理
第五条 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附件1),对所承建、承监的工程实行定期的自查自纠,企业对自查自纠的实施情况负责。
第六条 责任人在下列情况必须到位,分别履行项目管理和监理人员职责:
(一)重要(涉及结构安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与验收;
(二)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与验收;
(三)危险性较大或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与验收。
第七条 责任人必须在定期的自查自纠及日常的工程质量安全监控管理中及时发现并改正下列问题:
(一) 安全设施、措施存在的较大安全隐患;
(二)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或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施工安全隐患。
第八条 项目总监应按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核查项目施工管理的自查自纠情况,并督促改正。
第九条 责任人不得有下列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一)在施工过程和验收监督时,向监管人员送红包、有价证券等;
(二)施工项目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向监理人员发放固定补贴或送红包、有价证券等;
(三)总监收受施工单位补贴或红包、有价证券等。
第三章 动态监督内容与管理
第十条 动态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责任人在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和验收时的到位并履
责情况;
(二) 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的自查自纠情况;
(三) 施工、监理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廉洁纪律情况;
(四) 工程实体的质量安全情况,包括重大危险源监控、隐
患消除、通病防治等。
第十一条 市站实行建设工程动态监督的“监督员(组)、监督科长(负责人)、站领导”三级管理;总工程师室指导本站质量安全动态管理涉及技术标准及条款实行的释义;站管理室是本站质量安全动态管理的协调部门,协调工作进程,并核查上报资料等工作。
监督员(组)负责具体实施动态监督过程的检查、记分等工作,督促项目责任人执行本规则;监督科室负责人对监督员(组)的工作进行核查、巡查;分管站领导审批记分与违规处理。
第四章 动态监督抽查
第十二条 监督组(科室)在监督交底、结构和竣工验收以及其他日常监督抽查时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的动态管理情况。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抽查与施工阶段抽查结合。
第十三条 结合动态监督抽查,市站配合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执法大检查、各类质量安全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每个工程项目动态监督抽查频率不少于四次。
第十五条 抽查时,监督组按规定填写《动态管理监督抽查记分表》(格式见附件2),由本科室负责人复核、巡查。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问题较严重的,除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记分管理的同时,按照市站规定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或《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整改通知书》。
第五章 动态监督程序
第十六条 监督抽查记分。项目监督组在监督抽查发现项目责任人存在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时,填写《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以下
简称《告知单》,详见附件3),由责任人签字确认。同一违规实施不得重复记分。
第十七条 记分审批。监督科室负责人在《告知单》填写审查意见后,与《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记分审查审批表》(详见附件4)一起提交至站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记分告知。由站管理室发出《告知单》,责任人如对记分有异议,应在收到《告知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站管理室在收到书面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并反馈。
核实并经站分管领导审批不予记分的,书面意见由监督科室保存。 第十九条 记分录入。确认记分后,站管理室记录所监督项目责任人记分情况并填写《责任人违规记分登记册》(格式见附件5),并将信息登录到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动态监管系统”中的“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
第二十条 资料存档。动态监督过程的资料由监督员作为工程监督档案归档;其中,《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记分审查审批表》复印件由站管理室登记留存。
第二十一条 动态监管督查。站分管领导可组织管理部门进行随机督查;动态监管工作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站领导组织的督查可实施动态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条 动态报告。市站按照规定向市建设与管理局报告动态监督抽查情况。
第六章 记分标准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
(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五)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20分;总监未组织旁
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20分。
本条第(三)项每检验批记一次;第(四)、(五)项每个分部分项工程记一次。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重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
(一)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或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建造师未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到场组织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建造师未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监理单位必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总监未参加或未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以及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三)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造师未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监理单位必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总监未参加或未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以及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本条第(一)项每个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验收记一次;第(二)、(三)项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或每检验批的验收记一次;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中间验收也按每个分部工程验收记一次。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体有下列情形的,责令其改正,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
(一)安全设施、措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责令停止使用改正,给建造师记5分;逾期未改正的,加记5分。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或已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规使用、督促改正的,给总监记5分;施工单位逾期未改正,监理单位未向项目监管部门报告又未采取措施督促落实的,给总监加记5分。
(二)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或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施工安全隐患,楼层、施工段或操作面必须局部停工方能落实改正的,责令局部停工整改,给建造师记10分;逾期未改正的,加记10分。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或已发现但未采取局部停工措施制止违规施工、督促改正的,给总监记10分;施工单位逾期未改正,监理单位未向项目监管部门报告又未采取措施督促落实的,给总监加记10分。
(三)工程实体质量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或多个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隐患,必须全面停工整改方能保证生产安全的,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给建造师、总监各记20分;逾期未改正的,各加记20分。
出现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按各项规定分别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造师记分。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过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
(一)责任人向监管人员送红包、有价证券的,给相关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项目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向监理人员发放固定补贴或送红包、有价证券的,给建造师记20分;
(三)项目总监收受施工单位补贴或红包、有价证券的,记20分。 以上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按照《动态管理监督抽查记分表》具体执行。
第二十七条 记分违规事实应由2名及以上监管人员共同调查、处理,其中至少1名为监督组长或副科长。
第二十八条 记分卡管理。
(一)发放与保管。市站在工程监督交底时分别向受监督工程发放《违规记分登记卡》(格式见附件6),由项目责任人保管,平时应存放在被记分人任职的项目管理机构,以便检查。
记分卡遗失时,责任人应到在建监管部门补卡,补卡部门应加盖印章。
(二)记分卡的使用。责任人接到《告知单》,对记分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复查确认违规事实的,应按《告知单》中规定的时间,持记分卡到项目监管部门载入记分信息。
第二十九条 动态管理实行累计记分与有条件归零相结合。
(一)项目责任人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除本条第(三)项情况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其记分自动归零。
(二)责任人受到行政处罚的,其在该工程项目的累计记分扣除100分后继续实施记分;累计记分不足100分的,按零分作为起算值重新记分。
(三)责任人记分累计达100分未受到行政处罚的,其在该工程项目的记分累计值的50%作为其在下一个工程项目的记分起算值。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项目任职期间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起算值。
1、建造师或总监在工程项目未竣工便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因故停工的除外;
2、责任人不按本规则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第七章 违规处理与报告
第三十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照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集中教育培训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7)所要求,参加由市建设与管理局集中教育培训:
(一)一个月内记分累计值达30分的;
(二)记分累计值达60分的。
第三十一条 责任人或其管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与管理局、市站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
篇三:驻厂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
淄博华洋标线漆料有限公司
驻厂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
一、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加强公司驻厂安全监督员的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企业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 引用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驻厂安全监督员制度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驻厂安全监督员制度建设的通知》(淄安监发?2012?2号)三驻厂安全监督员的配备及管理
公司驻厂安全监督员的配备管理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
四、驻厂安全监督员应履行的职责
驻厂安全监督员应全面熟悉掌握我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负责对所派驻企业安全管理状况实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以下环节:
(一)负责监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上级有关文件;监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负责监督检查动火、动土、吊装、断路、高处、受限空间、设备检修、盲板抽堵等八项作业票证制度执行情况;
(三)负责监督检危险化学品装卸车环节操作及运输车辆资质查验管理情况。
(四)负责监督检查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负责监督检查外来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管理协议书签订、人员培训、现场施工作业等管理情况;
(六)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许可手续办理情况;
(七)负责监督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督检查企业按规定的学时、内容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八)负责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情况;
(九)负责监督按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并监督企业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含未遂事故)进行处理;
(十)负责监督并协助排查治理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发现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发现一般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立即或限期整改;
(十一)负责监督 “三违”现象,并通知企业立即整改;
(十二)负责监督严格落实停产、复产事项报告制度;
(十三)定期(每月5日前)向所属管理单位报送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十四)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驻厂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依法取证和查阅有关资料与凭证;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在出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下达停止作业或立即撤离命令,并及时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上报。
五、驻厂安全监督员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爱岗敬业,严禁渎职、失职;
(二)服从本组组长的指挥和安排,组员之间相互团结,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安全监督工作任务;
(三)严格遵守所派驻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泄露所派驻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接受所驻企业的任何礼品、报酬、有价证券等馈赠;不得参加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借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在工作时间内应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不得擅自离岗、脱岗、睡岗、酒后上岗,每天上下班时间(包括中班以及夜班)应视派驻企业生产班次运转情况而定,与企业员工上下班时间相一致。劳动纪律除由本组组长进行考核外,还应服从企业的考勤考核;
(六)每组组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勤计划表,在每月25日之前将下月出勤计划表报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备案。驻厂安全监督员均应按备案的出勤计划出勤,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出勤计划的,应经组长同意并报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勤计划的,按旷工处理。每组组长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的考勤表报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
(七)驻厂安全监督员工作时间每人每月累计不少于22天。如请病假、事假,须经组长同意,并书面报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批准,一次连续请事假不得超过半个月,全年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未遵守上述规定擅自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六、驻厂安全监督员的工作要求
(一)安全巡检
1、驻厂安全监督员每天平均到各岗位现场巡检次数不少于4次且累计时间不少于5小时;
2、驻厂安全监督员从巡检开始到结束均应留下必要的照片作为巡检证据,且照片所显示的时间与工作日志填写时间相一致;
3、每天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安全巡检任务,巡检要仔细认真,所有岗位和场所均要巡检到位,对巡检时发现的问题,必须留下照片等证据材料;
4、巡检时如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监督企业采取进一步措施,直至违法行为消除为止。
(二)问题整改
1、对巡检时发现问题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场要求公司立即整改;公司未立即整改或不能立即整改的,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立即或限期整改;
2、《隐患整改通知书》应一式两份,企业一份,本组存档一份。
(三)整改情况复查
1、对所检查的问题必须进行复查,复查时应留下相应的照片等证据材料;
2、复查时如企业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报告。
(四)工作日志
1、检查发现的问题均应及时填写在工作日志上,记录要求字体工整,笔迹清晰,巡查时间以及巡查班次等均应填写齐全;
2、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复查情况以及相应的证据描述均应详细、准确,相互之间对应一致;
3、检查记录以及复查记录应有检查人员与企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4、工作日志应按要求规范填写。
五)档案管理
每组组长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对工作日志、《隐患整改通知书》和照片等档案材料妥善保管,按日期归类管理,照片资料应及时备份,所有档案资料每季度向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报送一次。
七、驻厂安全监督员的考核与奖惩
(一)考核方法
1、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每月安排专人对每个我公司驻厂安全监督员工作情况至少考核2次以上。
2、考核采取定期现场检查、不定期现场抽查、电话询问抽查、查看企业考
勤记录、了解企业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
(二)奖惩标准
驻厂安全监督员每月工资总额30%为绩效考核工资。由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统筹后每月按下列规定对安全监督员进行统一考核,考核结果与本人当月工资挂钩:
1、迟到、早退每发现一次,扣除本人当月安全生产绩效工资的5%;
2、巡检时间、频次不符合要求每发现一次,或睡岗、离岗、脱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上网聊天、玩游戏等)每发现一次,扣除本人当月安全生产绩效工资的10%;
3、旷工、酒后上岗等每发现一次,扣除本人当月安全生产绩效工资的20%;
4、工作渎职、失职,履行职责不到位,每发现一次,扣除本人当月安全生产绩效工资的30%;
5、所派驻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确有责任的,视情况扣除当月安全生产绩效工资的10%-100%;
6、本组人员因工作考核被扣除安全生产绩效工资的,将按被处罚者所扣工资额的20%扣除本组组长当月安全生产绩效工资;
7、违反其他工作要求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本人警告、通报、扣除当月安全生产绩效工资的5%-50%或辞退等处罚;
8、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兢兢业业,成绩显著的,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三)驻厂安全监督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2、对安全监督员进行培训、轮岗时,不服从安排的;
3、累计旷工5日以上的;
4、一次连续请事假超过15天或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擅自缺勤的;
5、医疗期满仍不能继续从事工作的;
6、违反其他工作和劳动纪律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驻厂安全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按国家工作人员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转载于:www.cSSyq.co m 书 业 网:违反工作纪律责令整改通知书)1、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的;
2、参加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
3、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亲友或其他人谋取私利的;
4、失职、渎职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5、徇情枉法,包庇、纵容违法企业和个人的;
6、对被监督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
7、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驻厂安全监督员的假期管理
1、休假种类
国家规定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国家法定假日。
2、工伤假
(1)工伤假确认:在工作时间内因公负伤,由医疗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认定;
(2)驻厂安全监督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3、婚假:婚假给假3天,属于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4、丧假:直系亲属死亡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5、产假:女方基本产假90天,符合晚育条件,除基本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6、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安监员,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7、国家法定节日
国家法定节日正常上班的,当天可获得3倍的加班工资,或安排适当时间轮休。
驻厂安全监督员请假事宜按如下规定执行:
1、驻厂安全监督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
2、驻厂安全监督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