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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营管理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2018-04-17 00:36书业网

篇一:商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正和广场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编号:

委托方:陈金兰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362125198104170024

地址:

联系电话:13097326169

受托方:江西德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上犹县东山镇东山大道107号丽景佳苑

联系电话:0797-85399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商铺委托经营及管理协议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其购买的“上犹县正和广场”项目 2 层 A1区 01 号铺位(产权面积 26.76平方米)委托乙方经营及管理,乙方负责商铺招商及培育市场。

第二条:甲方自愿将上述商铺委托给乙方经营及管理的期限共计 15 年,签订本协议起至 2030 年1 月 31 日止,在上述经营及管理期内,乙方享有该商铺的经营权、管理权和相应的收益权,以及在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的自主转租权。但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15 年 2 月 1 日前为市场培育期及装修期,双方一致确认该期间乙方不向甲方支付租金及任何费用。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

上述商铺在委托经营及管理期间,起始月租金为人民币 27 元/平方米。

2、年递增

上述商铺在委托经营及管理期间,年递增为 前三年不递增,第四年起每三年递增6%。

3、年租金

甲、乙双方同意租金按下方式计算: a) 2015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27元,每月租金共计人民币 722.52元 (大写 柒佰贰拾贰元伍角贰分 )。 b) 2018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 28.62 元,每

月租金共计人民币 765.87 元 (大写 柒佰陆拾伍元捌角柒分 )。

c) 2021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24年 1 月 31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 30.34 元,每月租金共计人民币811.90元 (大写 捌佰壹拾壹元玖角零分 )。 d)2024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31 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 32.16 元,每月租金共计人民币 860.60 元 (大写 捌佰陆拾元陆角零分 )。

e) 2027 年 2 月1 日起至 2030 年 1 月31 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 34.09元,每月租金共计人民币 912.25元 (大写 玖佰壹拾贰元贰角伍分)。

4、租金的支付方式

a)2015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的租金乙方一次性预付给甲方。 b) 2017 年 2 月 1 日起至委托期限届满期间的租金由乙方在每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上个月的租金。 c)甲方租金支付开户行:

甲方租金支付账户:

甲方租金支付账号:

5、租金契税及扣缴方式

在委托经营期间,甲方所获得的税前租金所产生的契税,甲方同意由乙方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届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为扣除契税后的租金。

第四条:乙方负责包括甲方上述商铺在内的委托经营管理物业实施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有权决定甲方上述商铺在内的物业经营布局和宣传推广;在不改变铺位主体结构和整体风格前提下统一进行装修管理,所涉费用与甲方无涉。

第五条:上述商铺仅作商业用途。

第六条:商铺的移交

1、甲方应于上述商铺的出卖人公告的交付日期办理商铺交付手续,并在与出卖人办理完毕交付手续的次日将商铺移交给乙方经营及管理,届时甲、乙双方应当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2、如若甲方不能如期至出卖人处办理商铺交付手续,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在出卖人公告的交付日期届满后三日内代为甲方办理商铺交付手续,交付手续办理完毕后商铺即正式移交给乙方经营及管理。

第七条:委托经营管理期间,乙方负责承担上述商铺所发生的水电费、卫生费、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第八条:甲方保证乙方拥有本协议书所约定的完整经营管理权利和相应的收益权。在委托经营管理期内,甲方有权转让上述商铺的所有权,但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将上述商铺所有权转让他人,甲方应保证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书,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甲方还应会同受让方与乙方共同订立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协议。

第九条: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承租人签订有关甲方物业的租赁合同获取收益,并直接以自己的

名义或者甲方的名义对第三方或者承租人违反相关租赁合同或乙方管理制度等行为,向第三方或承租人提起诉讼,需甲方提供相关授权和证照等配合的,甲方应予以协助。诉讼费用及诉讼风险均无需甲方承担。甲方未予协助而致乙方无法实现权利而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十条:本合同期间,如该商铺实际承租人因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事项需要甲方出具商铺产权证明和租赁证明等相关资料的,甲方同意予以无条件配合。

第十一条 本协议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书予以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

(二)政府决定征用委托经营管理商铺和依法需拆除委托经营管理商铺的;

(三)双方协商一致的。

第十二条:商铺的返还

1、甲方同意乙方对商铺进行装修,委托经营期届满后10日内,乙方应将商铺交付给甲方,并保持届时装修现状(可移动的电器类设施设备乙方可予以拆除)。

2、如甲方愿意继续与经营商户建立租赁合同关系,可在委托经营期届满前90日向乙方提出书面意向,并由乙方协助甲方与经营商户商谈另行签订租赁合同事宜,但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甲方与经营商户另行签订了租赁合同,亦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返还商铺的义务。

3、本合同期满后,甲方可以继续将该商铺交由乙方统一经营。如甲方继续将该商铺交由乙方统一经营的,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另行商议具体条款。

4、本合同期满后,如甲方未继续将该商铺交由乙方统一经营的,但仍须继续将该商铺交由乙方统一管理,并按届时乙方统一制定商业管理费用标准向乙方交纳商业管理费用。

5、本合同期满,如果甲方继续将该商铺予以出租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6、本合同期满不再续订的,甲方承诺按乙方统一经营之规定业态和品质标准进行招商或自营,同时甲方接受并遵守乙方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7、本合同期满后,为使商场在招商、推广、经营管理等方面高度统一,乙方开具的继续受委托条款达到80%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同意,甲方需无条件继续委托乙方经营管理所属商铺。此条为不可撤销条款。

第十三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单方解除本协议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解除协议当年总租金的5倍,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该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招商费用、装饰装修费用、经营性设施投资、承租商户一切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因履行及终止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支出与费用损失,以及乙方的可得利益损失)的,甲方还应补足其不足部分。

2、甲方保证上述商铺权属清晰,若甲方发生与上述商铺有关的权属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而导致乙方或

实际经营商户受到损失(该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招商费用、装饰装修费用、经营性设施投资、承租商户一切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因履行及终止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支出与费用损失,以及乙方的可得利益损失)时,甲方应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

3、甲方违约解除协议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补偿乙方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物的残值损失。 第十四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向甲方交付租金的,应按当期应交租金额的日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逾期达六十日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协议书。

2、因乙方原因单方解除本协议书或者因乙方未按照本协议书约定支付租金达六十日,甲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协议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协议所涉年租金的5倍。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的所有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均有权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协议书的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一:甲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二:平面图

附件三:<<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九条: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人(或本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篇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委托方:芜湖绿地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 邮编:[]

受托方:芜湖哥伦布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1)之开发商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为该项目的商业经营管理和服务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接受开发商及购买该项目商业物业业主的委托,全权并排他地负责该项目商业物业的运营、管理和服务事务。

2、乙方为商业地产运营、管理和服务的专业机构,拥有相关经验、知识产权和管理体系,能为商业地产的运营、管理和服务提供系统服务和技术支持。

3、甲方委托乙方为该项目提供经营管理服务。为更好的经营管理该项目,提升项目的品牌和形象,就经营管理中涉及的事宜,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物业概况及甲方保证

1.1、物业概况

甲方委托乙方服务的该项目位于处,委托服务的商业物业范围包括全部商铺、商业管理用房、临时商业用房、公共广场、车库车位、广告位、商业运营公共设施(物业管理用房除外),总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其中:地下室[]层,面积:约[]万平方米;地上[]层商业裙房,面积:约[]万平方米(以上所有物业以下简称“商业物业”)。实际委托经营管理面积以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所确认的面积为准。 1.2、甲方保证

1.2.1、甲方确保取得该项目开发商及购买该项目商业物业业主的委托,拥有对外租赁之商品房的相应证明文件及资格。

1.2.2、甲方对该项目本身之权属或资格之瑕疵而引致的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1.2.3、在本合同生效之后,上述商业物业中发生任何销售的,甲方应当保证买受人已经与甲方签署《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买受人不同意签署《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的,开发商不得出售该商铺。

第二条 合作方式、委托期限、工作范围

2.1、合作方式

除非满足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甲方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代理为商业物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甲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内不可再将上述工作委托任何第三方(经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部分工作委托第三方的除外)。

乙方在委托期内有责任和义务为甲方培养商业管理人才,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及管理体系供甲方使用。甲方的人员可派驻乙方工作且服从乙方的工作安排。派驻人员的劳动关系隶属甲方,但须按乙方的考核体系接受乙方的考核。甲方派驻人员的薪酬及福利由甲方发放。 2.2、委托期限

2.2.1委托期限共计15年,每五年签订一次合同,每次合同期限五年,于合同届满时,丙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2.2.2 第一阶段 经营策划及开业筹备期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开业后一个月届满时止。 2.2.3 第二阶段 持续经营管理阶段

计15年,自项目开业满一个月后开始计算至15年届满时止(合同届满期如与买铺业主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期限有冲突,则以“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为准)。如项目实际开业日推迟,经营管理期随之顺延。

持续经营管理阶段所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一方如需终止合同,须于期限届满之日的6个月之前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视为双方按本合同同样条件续订,续订的期限为五年。 2.3委托工作范围

2.3.2 持续经营管理阶段(见附件二)

(1) 营运管理:① 商户的管理和营运辅导; ② 对开业后的空铺进行补充招商;③ 对

经营不善的商户进行调整。

(2) 企划推广:年初制定全年的营销推广计划,按月实施,并根据经营情况做动态调整,

以保障全年经营目标的实现。

(3) 商业物业运营:① 对该商业物业进行秩序维护管理、环境管理、设施设备运行与维

护管理、停车场管理等;② 对开业后工程遗留问题的督促整改工作;③ 组织商业物业范围内的复盘会议。

(4) 为消费者进行服务。 (5) 为甲方及小业主收取租金。

(6) 收取商业管理费,用于支付商业管理、商业物业运营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7) 为商业物业开展多种业务创收,包括:停车场收入、广告位收入、场地出租收入及

多种经营点收入。

(8) 为甲方及小业主提供优质的商业资产委托经营管理服务,努力使资产的价值和租金

收入稳步提升。

第三条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3.1、开业筹备期间的费用

在开业筹备期间发生的费用在开办费中体现,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开办费预算,在此范围内对开业筹备的相关费用及支出由甲方实报实销。

3.2、租金佣金

3.2.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将商业物业中的商铺(含开发商自留商铺及小业主委托甲方经营管理的商铺)进行出租,由乙方向经营商户收取租金,收取的租金归甲方或开发商所有;依照“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由小业主让渡的租金收益亦归甲方所有。甲方应当就该等全部租金收益(含小业主让渡的租金收益)向乙方支付租金佣金。相关租赁税费由甲方承担。

3.2.2、考核标准:租金收缴率:第一年70%以上,第二年75%以上,第三年至委托期满85%以上。空铺率:空铺率不得连续六个月低于80%以下(不含超市)。

3.2.3、甲方按照如下标准向乙方支付租金佣金:

3.2.3、甲乙双方应在每半个年度届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甲方应付乙方租金佣金的结算,甲方应在结算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足额支付租金佣金。

3.3、商业管理费

3.3.1、乙方有权向该项目商业物业中的经营商户收取商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暂定为30元/月/?,收费面积以《房屋测绘报告》上所列明为准。后期若因该项目所在地能耗、最低用工薪酬、综合保险计收费率等计费标准发生调整时,乙方有权对商业管理费计收标准

进行同步调整。

3.3.2、该项目商业物业中未出租部分空置商铺(含开发商自留商铺及小业主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商铺)的商业管理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3.3.1条约定计费标准的70%向乙方支付商业管理费(面积以《房屋测绘报告》上所列明为准)。甲方承担空置商铺商业管理费的期限为:从该项目开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若商铺租赁后因业态或品牌调整而产生空置商铺的,该商铺后期的空置时间段应与该同一商铺前期已有空置期合并计算,即无论何种情况甲方承担同一商铺空置期的商业管理费最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3.3.3、该项目商业物业中由甲方同意给予免租优惠的已出租商铺(含开发商自留商铺及小业主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商铺),免租期内乙方未能收取的商业管理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3.3.1条约定的计费标准和计算方式将该部分商业管理费全额补足给乙方。

3.3.4、乙方在为该项目提供委托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如因开发商或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向该项目商业物业中的经营商户收取商业管理费的,或因开发商及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对外出租该项目商业物业并收取商业管理费的,经甲方确认后,对于乙方无法收取的商业管理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3.3.1条约定的计费标准和计算方式将该部分商业管理费全额补足给乙方。

3.3.5、商业管理费全部归乙方所有,由乙方根据该项目商业物业经营需要支配使用。商业管理费用将全部用于该项目商业物业范围内的涉及运营管理、企划推广、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不含中央空调系统设备)、环境维护、秩序维护、运营能耗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3.3.6、对于甲方按照本合同第3.3.2、3.3.3、3.3.4条约定需承担的商业管理费,双方每一个月结算一次,甲方不得借故或以任何形式、理由,拖延、拒付。

3.4、中央空调运行费用

3.4.1、乙方向该项目商业物业中的经营商户收取中央空调运行费用,收费面积以统一安装中央空调的面积及《房屋测绘报告》为准。收取标准暂定为9元/月/?,该中央空调运行费用将全部用于该项目中央空调主机及其附属设备运行与维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后期若水、电、燃气等能耗费用发生调整时,乙方有权相应对计收标准进行同步调整。

3.4.2、该项目商业物业中未出租部分空置商铺(含甲方自留商铺及小业主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商铺)的中央空调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3.4.1条约定计费标准的70%向乙方支付中央空调费用(面积以《房屋测绘报告》上所列明为准)。甲方承担空置商铺中央空调费用的期限为:从该项目开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若商铺租赁后因业态或品牌调整而产生空置商铺的,该商铺后期的空置时间段应与该同一商铺前期已有空置期合并计算,即无论何种情况甲方承担同一商铺空置期的中央空调费最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3.4.2、对于甲方按照本合同第3.4.2条约定需承担的中央空调费用,双方每一个月结

篇三:商业管理委托合同3

商业管理委托合同

责任书编号: 签定地点: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项目乙方派员参与经营事宜签订责任书。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责任书的所有

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责任书。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1 项目地点、位置:

1-2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互相信任的原则,就涉及本项目零售消费品行业商业管理、业

务招商、商务培训、企划策划等各商务领域事宜,进行合作。双方并就合作项目,达成以下

共识。

第二条 双方义务

2-1 甲方义务

2-1-1甲方授权乙方为本项目的经营管理代表;甲方应提供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的

业务委托授权书,并对乙方工作予以指导、监督。

2-1-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包括“经营执

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项目所有权及经营权证明等资料,并授权乙方在法律允

许的范围内使用,相关业务印章由甲方保管,乙方申请使用。

2-1-3为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甲方有义务完成项目的全部水电、空调、消防、监控等工程

建设,经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甲方并有义务在责任书期限内,就项目工

程、消防等后期日常管理维护事宜开展工作,保障厂家的正常营业。

2-1-4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的业务开拓工作,提供前期必要的办公场所、协助解决乙方

员工食宿、仓储运输条件、渠道共享、信息资源共享等支持,并协调当地工商、质检、税务

等部门关系;甲方有义务承担乙方因工作需要的差旅费用。

2-1-5甲方派驻的人事部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人事管理工作;乙方有权考核、任免各部

门主管以上级别员工;乙方有权设定、组建、调整组织机构中各职能科室和各业务部门,并

会同甲方制订各工作岗位甲方员工的工资标准。

2-1-6甲方可根据需要,为本项目推荐相关工作人员,经乙方考察、面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岗位安排及工资标准由乙方根据相关的人事管理制度制订,工资由甲方支付;所有员工应接

受乙方统一管理,工作业绩做为乙方对其重要的考核指标。乙方对于所有员工的试用期为 个月,经试用不合格者,乙方有权无条件解聘。经试用期合格的员工,乙方可根据其工作能

力、工作态度等,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并根据业务管理相关制度、人事管理相关制度进行

管理。

2-1-7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申报的用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及时批复并提供正常营业所需

商品采购、设备维护、人员工资及促销宣传等项目资金,并委派财务人员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2-1-8甲方有义务组建人事、财务班子,对人事、财务、收银部门进行管理;有义务根据签

立的招商合同,按时、足额与供应商进行结算;有义务对甲方聘用员工的人事、劳资等问题

依法安排。

2-2 乙方义务

2-2-1乙方应在广泛的市场调研及经营统计基础上于 年月 日前,拟订并完善经

营方案和资金使用方案,方案拟订须经甲方认可,如因方案可行性等问题导致的严重分歧,

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但应同时支付咨询费人民币五万元,做为乙方酬劳。如方案经甲方认可

同意,本合同继续履行,经营方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双方应遵照此经营方案开展业务活动,

上述咨询费人民币五万元不另行支付。

2-2-2乙方有责任妥善运用甲方赋予的人事、财务、资金使用建议权,以及独立经营管理权

利;保证依法经营、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项目整体利益和形象,随时向甲方汇报方案的需

求参考及实施状况,做好项目招商、经营工作。

2-2-3在开展业务的同时,乙方有责任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或协助第三

方侵犯甲方合法利益。

2-2-4乙方有义务根据责任书内容,确立项目,明确作业流程,定岗定职,并委派专人予以

落实;乙方的工作计划及安排,应定期向甲方汇报,接受甲方的监督、考核和具体指导。

2-2-5乙方有义务在广告、软新闻、促销等各种形式的活动宣传中对甲方以具体形式的提及,

促进甲方企业形象的提升及其它业务的开展。

2-2-6乙方有义务在本责任书议定的责权框架内,积极开展业务,并提供项目的客户服务工作,包括业务开展中的项目咨询、投诉等服务。

2-2-7本项目的筹备-启动期为 个月,正式营业日暂定为年 月 日,甲乙双方有义务确保正式营业前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如遇工程延期等原因,导致开业时间延误的,经由双方协商后,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开业时间。

2-2-8 主要工作概述:

本协作经营责任书签定之日起一年内分筹备期和经营期,筹备期为责任书签定之日起 个月内,经营期为筹备期后至责任书终止。

筹备期:

? 负责项目的调研、考察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的项目定位及实施计划,申报甲方

批准;

? 负责协助甲方按照零售百货商场要求,做好工程装修规划及验收工作;

? 负责协助甲方进行前期人员招聘、培训、任命工作,并协助甲方制定筹备期费用

计划; ? 负责协助甲方做好仓储、车辆、安保、保洁等后勤部门的安排工作;

? 负责协调甲方,落实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公关工作;

? 负责项目宣传所需的创意、文字、活动等企划案的提出、请示及落实;

? 负责业务规划、楼层定位、商品布局规划,负责招商合作合同的拟订、排校; ? 负责在即定招商目标范围内,组织招商、洽谈招商合同;

? 负责统一装修柜台的设计、采购工作;

? 负责开幕式的活动策划、文案拟订、组织及落实工作;

经营期:

? 负责项目经营各指标的拟订、申报、落实工作;

? 负责在甲方的监督、考核下,组织落实经营结算、经营调整等工作;

? 负责业务关系管理,包括建立业务档案、建立厂商沟通机制、建立高效有序的招商机构

等工作;

? 负责项目企划管理,包括各种店内、店外促销宣传活动的规划、安排和落实;包括对企

业文化的整理、构建和组织实施;包括媒体公关、采访接待等工作;

? 负责对项目后勤各项工作的具体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结算及利润分配

3-1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3-2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为本项目派驻符合项目要求的经营管理人员 名,分别承担营运管理、业务招商、企划宣传、后勤保障等岗位管理工作,其工资为:平均 元人民币/月/人,合计人民币 元/月。该费用由甲方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号前,按70%汇入乙方指定帐号,30%做为乙方诚信金,诚信金待乙方完成本季度指标后兑现,于下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号前由甲方汇入乙方指定帐号。乙方派驻人员的工资由乙方发放。

3-3甲方应在合同签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帐号汇入人民币 元,作为乙方员工工资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由乙方无息退还。

3-4经营托管服务费合计为: 元人民币/月;由甲方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五号前,将下一季度经营托管服务费汇入乙方指定帐号。

3-5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乙方经营托管服务保证金,乙方收到保证金后正式开始工作,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如无服务费拖欠问题,由乙方无息退还。

3-6乙方员工工资及经营托管服务费发放日期:第一次发放日期,乙方在拟订完善经营方案,并经甲方批准后( 年 月 日前)三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汇入乙方指定帐号;第二次发放日期 年 月 日;第三次发放日期 年 月 日??今后依此类推。

3-7对于未完成工作指标的情况,凡由于乙方工作不力造成的,甲方有权按未完成比例扣减乙方诚信金、要求乙方更换员工,直至解除合同;凡由于甲方配合不力造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诚信金的扣减,应在双方共同确认的基础上方可执行。

第四条 责任书期限

4-1 本责任书自签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在议定期限到达时,双方如果需要继续合作,应另行签订责任书。

4-2 本责任书签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责任书,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五条 责任书更改、终止及违约责任

5-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责任书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方式确定。 5-2 在责任书有效期间,如果一方提出终止或修改要求,应提前二个月通知另一方,并得到另一方同意方可执行。甲乙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履行本责任书任何条款或单方修改本责任书。 5-3甲乙双方因擅自终止、延迟履行议定条款或单方修改本责任书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责任赔偿金为 万元。

5-4因一方出现重大过错,另一方可以提前无偿终止责任书。

5-5 如果在责任书期间或期满之后一方需要另一方的其它服务,双方另签订责任书。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 因履行本责任书或与本责任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6-2 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责任书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责任书。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通过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本责任书即告终止。

7-2 本责任书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7-3 因公司经营不善或倒闭、变更等情况而造成的责任书无法履行,违约方应优先兑现本协议关系中的应付、应退条款,并支付赔偿金 万元。

第八条 其他约定

8-1 本责任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范。

8-2 任何一方对本责任书内容和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包括经营和技术秘密、数据库等)均负有保密的义务。

8-3 如果本责任书任何规定根据适用的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责任书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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