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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能力”概念的由来

党会发言2018-04-17 13:25书业网

精选范文:“执政能力”概念的由来(共2篇)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对于我们党迎接新世纪新阶段所面临的挑战,努力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十分重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虽是十六大明确提出的,但这个思想却经历了长时期的孕育。毛泽东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提出执政党建设问题时就已指出:夺取全国胜利,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严重的经济建设任务摆在我们面前,需要我们学会自己不懂的东西,提高做好经济工作的本领。否则,“我们就不能维持政权,我们就会站不住脚,我们就会要失败”。这实际上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思想的雏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多次强调加强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强调要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把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问题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任务密切联系起来。这实际上是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思想的进一步阐发。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逐渐形成一个明确的思想,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十三届四中全会到十五大以前,提出了强化执政意识,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思想。在1990年前后,江泽民就指出:我们的党是执政的党,党的领导要通过执政来体现。“我们必须强化执政意识,提高执政本领”。在十四大报告中,他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要“努力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问题。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几个问题的决定》,又强调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问题,指出党的高级干部要努力成为善于治党治国的政治家。第二阶段,从十五大开始,提出加强执政党建设的两大历史性课题的思想,随后不久使用了“执政能力”概念。十五大报告指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围绕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条件下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开创了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它要求“从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在1997年底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将这两个“不断”概括为执政党建设的两大课题。党的执政能力的概念,江泽民在1999年1月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金融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就已经指出,认为提高“执政能力是极重要的”。2000年2月,他再次强调,我们要“提高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增强广大党员和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2001年5月,他在安徽考察讲话时进一步论述了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问题,指出:我们能否在激烈的竞争中始终掌握主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因此,“不断提高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将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第三阶段,从党的十六大开始,明确提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思想。十六大报告在论述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问题的六项要求时,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且对“执政能力”的内涵初步概括为五个方面———“必须以宽广的眼界观察世界,正确把握时代发展的要求,善于进行理论思维和战略思维,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必须坚持按照客观规律和科学规律办事,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和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善于抓住机遇加快发展,不断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善于协调不同利益关系和克服各种困难,不断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必须立足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总揽全局的能力”。这样,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也就成为十六大以来加强执政党建设的重点。 [“执政能力”概念的由来(共2篇)]

篇一:执政能力概念的由来

[“执政能力”概念的由来(共2篇)]

执政能力 概念的由来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对于我们党迎接新世纪新阶段所面临的挑战,努力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十分重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虽是十六大明确提出的,但这个思想却经历了长时期的孕育。毛泽东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提出执政党建设问题时就已指出:夺取全国胜利,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

放和现代化建设条件下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开创了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它要求“从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在1997年底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将这两个“不断”概括为执政党建设的两大课题。党的执政能力的概念,江泽民在1999年1月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金融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就已经指出,认为提高“执政能力是极重要的”。2000年2月,他再次强调,我们要“提高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增强广大党员和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2001年5月,他在安徽考察讲话时进一步论述了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问题,指出:我们能否在激烈的竞争中始终掌握主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因此,“不断提高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将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

高总揽全局的能力”。这样,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也就成为十六大以来加强执政党建设的重点。

篇二:依法执政的概念

依法执政的概念

依法执政,在我国就是指中困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和途径领导、执掌、监督国家政权。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指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由于我困法治建设起步较晚,政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取代了法律的作用,所以依法执政的发展进程艰难曲折,在实践过程中,依法执政的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依法执政是指执政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按照特定的执政程序、执政手段和执政权限、时限而进行的

1执政活动。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在党的十六届四中

全会上,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总体目标,并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固定下来。在党的“十七大”上,在胡锦涛同志代表党中央向大会所作的报告中,把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向全党同志提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要求。那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如何实现依法执政,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2012年2期

(总

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得到贯彻落实,而不会因为主要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不会因主要领导人的观点不同而有所改变,最终实现执政路线的连贯性和延续性;二是指执政者(或执政集团)按特定的法律程序进人国家政权后,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并按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力管理有关政治事务和国家事务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H坚持依法执政,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要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这是对我们党执政规律认识的小断深化。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坚持依法执政,不断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依法执政,就是指执政党要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一重要环节,通过规范国家权力,依法保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依法规范执政党执政行为,从而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协调统一,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提高党员干部依法执政的能力,深化理论认识和加强制度建设,是依法执政的基础与前提;构建党务运行机制,依法处理党与人大、政府、司法及参政党的党务关系,是依法执政的内核与要求;构建党的民主决策机制,促进重大决策的民[“执政能力”概念的由来(共2篇)]主化、科学化与法治化,是依法执政的核心与关键;强化民主监督机制,营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执政氛围,是依法执政的保障与归宿。深入研究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实现路径,对于保障党内民主与推进人民民主,构建科学的党建制度体系,遏制党内腐败,改善与加强党的领导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一) 党要坚持依法执政

习近平同志指出: “党必须采取措施有效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为此,我们有必要搞清楚: 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如何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如何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

如何清正廉洁,遵守党纪国法,自觉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等等,搞清楚这些问题的目的是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依法执政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它既要求我们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也要求我们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这就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

(一)党依法执政理念基础脆弱,法治观念淡薄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现状、经济发展等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要求执政党改变执政理念,调整执政方式,将革命行动转化为执政行为。但由于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形成了十分坚定而深厚的革命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法律观念,产生了深远的负面影响:曾经在一段时间,实施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导致党的执政理念丧失。与此同时,传统的封建思想,“谁打江山谁坐江山”的陈旧观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忽略了依法执国、以法治国的执政理念。因此,实践中仍然存在执政理念与时代发展相滞后、理念基础薄弱等问题。

(一)法治观念薄弱,缺乏法律至上的意识

从建困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党的执玫方式来看,基本上一直沿袭民主革命时期的领导方式,即直接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相应的权威,依法执政在这种土壤上根本无法茁壮成长。受其影响,当前一些党员干部,法治意识不强,缺乏依法执政理念,摆不正自己在法治国家中的位置,把个人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出现违法执政、滥用职权甚至堕落腐败等问题。

(二)党的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依法执政的体制基础相对缺乏

作为影响政党依法执政的核 tX,因素,“体制“包括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两个部分。从经济体制角度来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成熟,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导致经济体制与依法执政的脱节。目前,我党管理经济的手段,虽然由过去的行政强制手段为主、经济法律手段为辅,转向了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但这一转变并未完全彻底。就政治体制而言:首先,从目前情况看,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十分明显,持续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其次,依法执政也意味着领导体制的改革,意味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而目前的现状,改革的滞后性使得党内出现体制性障碍。另外,就法律体制而言,在司法体制上,一个司法机关多重党的领导状态急需改变,否则将妨碍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二)党的领导与国家政权的关系有待进一步明确

党政关系模式不合理的问题由来已久,一度严重损害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具体体现在党组织与j讧法机关的关系尚未理顺,政策和法律的冲突时有发生,在处理实际问题时,两者的地位并未真正明确。另外,党的领导与行政司法职权的关系也未彻底理清,体现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常受到某些权力因素的干扰。

(三)党依法执政主体法律知识缺乏,追求私利现象仍有存在

依法执政的最终实现要依赖于党和党的各级干部来加以贯彻实施。而从当前领导干部的情况看,法律知识的缺乏相当普遍,精通法律,具有真正的法治理念的实为少数。更令人担忧的是,党的许多干部对于依法执政没有迫切性的认识,学习研究的自主性不强。另外,因受主体个人利益因素的影响,贪污腐败、谋求法律和政策以外个人私利现象尚未完全杜绝。这些都对依法执政,建立法治型国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三)法律对执政权力调控性不足,监督乏力

对执政党的监督分为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党内监督要制度化,党外监督要法律化。F1前法律对执政党的调控和监督存在明显彳i足,体现在缺乏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单一,具有较大局限|生,对违宪、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卅i够,需要进一步的制度化、体系化。

(四)党依法执政社会环境不健全,依法办事氛围尚未形成

胡锦涛同志强调,全党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高度重视民主法制建设,积极主动地增强民主法制观念,做到学法守法、知法懂法、依法执政,在全党、全国和全社会营造法治环境,形成依法执政、依法办事的法治氛围。如此可见,依法执政是党和国家的迫切要求。但是,因为

旧中国受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集中专制等传统化的东西比较多,而民主法制很少。因此当今社会依法执政意识不强,依法办事的氛围尚未形成,所以,党依法执政要真正被社会化,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仍然需要一个较长的、艰辛的过程。

(一)据以执政的法律依据不足

“依法执政”为中国宪法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实现依法执政面临的问题很多,其中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据以执政的法律依据不足,因为无论是依法执政还是依宪执政,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尚找不出“执政”一词。因此,无论是执政党还是中国宪法学界都需要在法治时代补上“执政”一课。这对前者而言是一种责任,对后者而言则是一种使命。通过建规立制,完善党规与党纪,使得党的执政行为能够有规则可遵循,也使依法执政中存在的“法律资源不足”、“法律缺位”等问题得到解决。

因为依法执政目前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可以依据的法律资源还不充分。有人提出依法执政的实质是依宪执政,但是我国的现行宪法中只有党的领导的原则性规定,至于依法执政究竟依据什么具体的法律、什么具体条文与条款,目前的法律尚无规定

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我们的法律制度仍然缺乏整体性、系统性,还没有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党内制度运行机制。有的法律制度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还有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缺乏科学的配套和衔接,难以具体有效实施,致使依法执政难以实现。因此我们坚持依法执政,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为基础,并且还要创造性地制定或修改符合时代发展的法律法规,以适应依法执政对党的自身建设的客观要求,实现国家治理方式的现代化。

党的领导体制下,依法执政并非仅仅是遵守宪法和法律,还包括党内法规。迄今为止,党内法规已形成了包括党章、惩戒与监督、权利与义务、党务管理等四个层次的制度规范.为党的依法执政提供了保障。正是基于对党内法规与依法执政关系的认识。党已经制定了包括党内根本法、党员发展法、党内管理法、党员教育法、纪律检查法等在内的一整套党内法规,党内无法可依的窘境得以缓解。然而.党内法规建设在很多领域仍存在着不足和尚需改进之处。其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意志的协调。在根本上,依法执政的实质是要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依法执政首先应是依宪执政。宪法是依法执政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党内法规必须是宪法框架下的行为约束规范.必须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相一致。,问题的关键是哪些党内法规需要转化为国家意志,哪些仅是普通的党内制度规范?在党内法规已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情况下。如何适用这些制度?如何处理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不相协调的问题?这是理论界和实务部门需要共同关注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无疑将有利于推进依法执政的实现。

其三,党内法规的适用价值。党内法规包括实体性法规和程序性法规。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注重实体性党内法规建设,建立了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而程序性党内法规不但数量少,而且规范的领域也不够。以党章为例,从十五大以前历次党章的修改情况来看.都非常重和视实体性条款规定,如职权划分、权利与义务、组织制度领导制度等条款.而对党章中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显得较薄弱。其他党内法规就党内重大问题如何决策、党政干部如何选拔、如何对党员处分等方面都少有程序性规定.即使有程序性规定,也是和实体性规定融为一体,没有制定单独的程序性法规。任何法规只要重实体而轻程序,就将会带来使用混乱的后果。这是依法执政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要实现党对政府领导的法制化。实现党对政府领导的法制化,就是指要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来界定和规范党对政府的领导,要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明确党和政府各自的职权范围,并使之法制化,避免随意性。一方面,党和政府都要在宪法和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的行为规范。但是,目前我国宪法只对党的领导地位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对党的领导途径、方式和方法等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使得党的领导行为不好具体操作。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党要如何经过法定程序以及经过什么样的法定程序把党的意志转变为国家意志,如何向人大推荐政府干部等问题,以便实现党对政府领导的法制化。另一方面,在进行党政职能分开的改革过程中,应把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制度化、法制化,这样才能使已经理顺的党政关系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

(二)法制不统一和法律体系不健全

党领导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能够及时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法律,使之成为人民的意志和国家意志,成为全体人民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这是依法执政的核心内容。因此,法制必须统一,法律体系必须健全。但是上位法和下位法不统一,法律缺乏公正性和操作性,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问题仍然存在。比如,《义务教育法》没有规定不送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应受行政处罚,但国务院批准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却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罚款”等。

3.完善依法执政的依据

虽然学界对依法执政所依之“法”范围的界定还未达成一致,但研究者均认为,依法执政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有法可依。改革开放后,中国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但毕竟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历程相对还比较短,在依法执政所依之法的构建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有研究者指出,“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政方式、程序、权责都不明确,使中国共产党执政法律依据不足,法律保障弱化,成为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障碍。”[23] 对于如何完善中共共产党依法执政的依据,有研究者认为,中国共产党要实行依法执政,在加强法制建设方面仍然还有许多基础性的工作要做,最主要的是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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