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华乐美文网

遵义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券,简称

建设方案2019-03-20 04:08书业网

篇一:债券名称

债券名称

2011年宁海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发行总额

12亿元

债券期限和利率

本期债券期限为六年,同时附加第三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三年票面年利率为8.6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三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三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三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三年固定不变。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三年末是否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还本付息方式

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到期应付利息随当期应还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从第四个计息年度开始逐年偿还,即第四、五、六年末分别偿还本期债券第三年末未回售剩余本金的30%、30%和40%。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当年兑付本金部分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发行期限

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1月12日

发行方式

及对象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和通过上证所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

债券担保

本期债券由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信用等级

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已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各种风险。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可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期债券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投资者在作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此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指宁海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指总额为12亿元的2011年宁海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发行而制作的《2011年宁海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发行而制作的《2011年宁海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主承销商: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组织。

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签署的宁海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团协议。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承销义务销售本期债券,并承担相应的发行风险,即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

证券登记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证券登记公司”)。

上证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担保人、宁波城投:指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担保函:指担保人以书面方式为本期债券出具的债券偿付保函。

宁海县国资局:指宁海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元:指人民币元。

基点:指0.01个百分点。

COD:指在酸性条件下将有机物氧化成二氧化碳和水所消耗的氧量,又称为化学需氧量。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1]1918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宁海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海县城关环南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华

联系人:张伟标、朱旭巍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海县城关环南东路9号

联系电话:0574-65578298、65577858

传真:0574-65577858

邮政编码:315600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代旭、王富利、张国龙、吴旭、王艳晖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C座2层

联系电话:010-66568063

传真:010-66568704

邮政编码:100033

(二)副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智罡、李彬楠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6号琨莎中心23层

联系电话:010-84682335、84682707

传真:010-84682936

邮政编码:100027

(三)分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杨波、林萍、钟颐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教育科技大厦32层

联系电话:010-88576898-811、0755-83703737、83716853

传真:0755-83716871

邮政编码:518040

三、担保人: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海曙解放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祥

联系人:梅旭辉

联系地址:宁波市海曙解放南路208号

联系电话:0574-87191275

传真:0574-87191058

邮政编码:315010

四、证券登记机构: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篇二:集合发债

1. 发展的状况与趋势

1.1 发展的原因

单一企业因规模较小而不能独立发行企业债券,国家发改委一般要求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的净资产在12.5亿元以上、发行规模在5亿元以上。而许多中小企业的净资产往往在1亿元左右,这就意味着,中小企业如果单独发行企业债,额度则在三四千万元之间,其流动性就大打折扣。不仅增加了发行难度,且发行成本相对较高。所以,自从实行企业发债制度以来,中小企业基本上无缘于债券市场,一直处于发债难的境地。这主要是因为,单个中小企业净资产较少,发债成本过高,发债规模偏小,没有市场吸引力;单个中小企业在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着先天不足,增加中介机构工作难度,中介机构不愿意为小规模的债券进行服务。此外,由于净资产少,往往不能提供足额的反担保物,中小企业又很难在银行获得1年以上的贷款。

政策层面上,国家相关部门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先后推出《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办法》、《 实名制记帐式企业债券登记与托管规则》、《证券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办理规则》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等法规 ,在进一步放宽的企业发行债券的程序限制和资金使用范围限制基础上,为企业开展债券融资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集合债券的出现,可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发行债券所面临的上述困难和局限,拓展了中小企业新的融资渠道,为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机会。

1.2 发展状况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以下简称集合债券)是指通过牵头人组织,以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发行企业各自确定发行额度分别负债,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统收统付,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它是以银行或证券机构作为承销商,由担保机构担保,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并对发债企业进行筛选和辅导以满足发债条件的新型企业债券形式。这种“捆绑发债”的方式,打破了我国只有大企业才能发债的惯例,开创了我国中小企业新的融资模式。

中小企业发行债券需要达到以下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二、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利息的。如果发行3年期5亿债券,利息大约每年2500万元。

三、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四、隐性成本应考虑在内担保机构,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承 销机构的前期费用需由相关部门垫付。

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担保模式主要设计为三层担保结构:由银行或者大型企业对债券提供一级担保,担保机构向大型企业提供再担保,中小企业利用自身资产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

1.银行再担保模式——深圳及中关村模式

首只中小企业债券“07深中小债”发行,由国家开发银行提供了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紧接着发行的“07中关村债”,国家开发银行虽未以担保方参与,但为该债券提供了再担保,在为企业增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07中关村债”发行首日告罄,而“07深中小债”更是获得1.2倍超额认购。当时发债企业最高信用等级为A+,最低为BBB,没有国家开发银行的担保两只债券不可能受到如此追捧。但这种以非市场化外部增信原理为基础的中小企业债券,由于各方的收益和成本不对等很难持续下去。

原因有以下几点:(1)银行及担保机构的担保成本难以覆盖担保潜在风险,因此持续提供担保的积极性不高;(2)由政府筛选的中小企业获得了超额受益,而且信用等级越低的企业收益越高,这一示范效应可链导致未来申请发行集合债的中小企业的寻租行为。(3)由于该模式的最主要增信动力来自国家开发银行的国家信用担保,一般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无法达到低成本融资的要求,因此一旦担保方担保行为发生根本变化,这种外部增信方式的基础就不再存在了。

2.政府主导下的大型企业担保模式——大连模式

“09连中小”在银监会叫停银行为企业发债担保后,没有直接选取担保公司做担保方,而是在政府积极协调下选择了二家大型国有企业“大连港集团”。本次发行引入大连港集团作为一级担保方为发行企业提供为期三年的担保,而且所取担保费率近乎免费;大连港集团是大连国资委辖下最大的国有企业,在全国沿海港口位居第三。大连港的净资产规模在百亿以上,信用评级为AA,且“非担保”机构不用放在担保发债的背景下重新考量,所以上述级别不会被下调。但该信用模式仍然存在缺陷:(1)大型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鉴于集合债券本身存在结构复杂、发债主体多元、风险高、参与发债企业信用级别相对较低等缺陷,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往往不愿参与其中,即使愿意担保要价也比较高,反而增加了融资成本。

(2)对地方政府信用的依赖程度较高。一方面,“09连中小”能够得到大连港集团的担保,除了该集团本身从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考虑以外,更主要是大连市政府出面协调,作为大连市属国有企业的该集团才会以较低费率担任债券的一级担保方;另一方面,大连市政府给予

贴息支持与项目补助优先支持,并由大连市财政全额出资的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和联合创业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二级担保方。这些措施均有效地保证了本期债券的到期还本付息。该担保模式是否可以复制取决两方面因素:实力强大的牵头人和地方政府支持力度。

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担保模式比较分析

1

3.担保公司集合担保模式——河南模式

在商业银行不能作担保和大型国企担保复杂的“两难”情况下,河南提出了“集合担保”模式,即由几家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组成统一担保人,对外以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转 载 于:wWw.cssYQ.COm 书 业 网:遵义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券,简称)任方式向债券投资人提供集合担保;对内责任界定清晰,各担保机构作为发行推荐人,对债券的不同发行人提供各自的全额担保责任。集合担保是对担保品种的一大创新。

国家《信用担保机构规范发展意见》要求,省级担保机构最低实收资本金为2亿元,地市级担保机构最低实收资本金为5000万元,按照《担保法》要求,从担保基金运用情况看,目前担保公司累计担保责任金额为可运用担保资金总额的3.75倍,再担保责任余额为可运用资金总额的2.3倍,据国家规定放大5-8倍,最高不超过10倍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没有起到倍数放大作用。

2011年河南集合债券的担保企业资产情况

但该模式也存在不足:一旦出现代偿的情况,担保公司需要先行偿付给投资者,然后再1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cn;《2007年深圳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2007年中关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2009年大连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

向被担保的相关公司追索偿款,法律诉讼时间漫长。以发10个亿的集合债为例,三家担保公司15亿的资本金可放大到150亿,然而各个担保公司还有大量的再担保业务,即使银行能放款,公司面临的风险仍非常大。

4. 两级企业担保模式——云南模式

在《云南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方案》中对中小企业集合债担保的规定是由1-2家大型企业担保,1家大型企业提供再担保。云南发行中小企业债选择大型企业作担保人,不仅一级担保人是大型企业,再担保也是企业,这是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新模式,姑且称之为“云南模式”。

此外,武汉五家中小企业于2010年5月联合发行了10武汉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由政府牵头,发行总额为2亿元,信用评级A+,由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提供再担保,与大连模式类似。2014年,河北邯郸7家中小企业发行了集合债券,发行规模2.58亿,债券评级AA+,本期债券前三个计息年度由邯郸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湖南省也有7家中小企业发行了“14湖南中小债”,发行总额3.22亿,信用评级AA,由湖南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甘肃、黑龙江、新疆等地也陆续出台鼓励中小企业集合发债的相关措施。

目前解决企业债券的担保问题主要思路是:(1)寻找信誉卓著的非商业银行的第三方为企业债担保,市场对该类企业债券的接受程度主要取决于担保人的资信;(2)用发行人的资产或相关权利,通过抵押或质押方式为企业债券提供担保,市场对该类企业债券的接受程度取决于发行人自身资质,抵、质押物的属性及抵押率等多方面综合因素。

1.3 可能的发展趋势

未来的发展趋势可能是逐步引入服务集合债券的商业信用担保公司。

1.3.1 引入集合债券商业担保公司的制度安排

首先,在集合债券发展的试点时期,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有利于促进商业担保公司的快速 建立和壮大。中小企业的性质决定了目前其经济效益低,担保风险较高的现实情况。由政府 牵头,以财政资金或其他国有资产入股,联合其他信用程度高、经济实力强、市场形象好的 企业法人组建担保公司,对其设立商业担保公司起到了引导、鼓励的作用,有利于商业担保 公司在短时间内形成数量规模效应。在这个阶段,政府真正作用应该是通过制定政策、法律 规范、实施监管等手段,培育商业担保公司持续发展的有利环境,促进商业担保公司的自我 22《2010年武汉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2014年邯郸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上市公告书》,《2014年湖南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

调节机制的形成。

其次,担保公司的商业化运作是促进集合债券这种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常态化、市场化的 重要途径。政府主导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固然是一种好的模式,但是,仅仅依靠政府 的支持,不利于集合债券走向常态化、市场化,不利于更多的中小企业参与其中。

第三,商业担保公司应该在政府信用支持的试点阶段,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营利 能力。包括实现制定业务规则(对申请担保人的资格审查、积极实施反担保措施、在保项目 的监督管理、追偿损失等)、实现担保费率市场化、建立风险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制度,强化 从业人员素质,积极开拓业务范围等。

1.3.2 完善商业担保公司风险控制

完善配套制度,减小商业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主要包括:

1.完善市场准入规则。事先防范、防患于未然应是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所在。对此,法 律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科斯认为,权利具有“相互性”( reciprocal nature),纷争的产生源自 社会资源的有限,问题不在谁对谁应付赔偿责任或免除损害责任,而是如何减少损害,只有 从双方性的观点去看损害赔偿的问题,才能真正达到社会财富最大化的目的,社会资源才能 获得最有效率的运用。这一见解与市场经济的效益最大化目标吻合,在市场准入方面,对设立担保公司的主体、设立的最低资本金、从业人员资格、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经营场所、内部规章制度、治理结构、财务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建立适应担保行业特点是规定的重点。担保机构应采取公司制形式,这样的安排不仅可以间接地以目前的《公司法》作为我国中小企业商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设计的基础,而且公司法所要求的内部治理机制比较严格,有利于防范商业担保机构的业务风险。

2.完善各地信用担保委员会建设,加快建设行业自律协会。根据《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意见》的规定,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为,由省、市设立由经贸委会同财政、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及商业银行等部门组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管委员会,对辖区内的所有担保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集中权限统一监管,有利于提高监管效力。但是,各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委员会并没有按照规定完全建立起来,应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委员会,避免商业担保公司处于政府监管缺位的状态。在此基础上,加快担保公司行业自律协会的建设,以加强行业自律性监管。

3.建立市场退出渠道。当担保公司经营出现严重问题,难以为继的情况下,担保公司的资产如何处置,担保公司如何退出市场,可适用我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4.严格执行担保公司责任准备金制度担保公司的责任准备金制度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篇三:尽调报告-贵州遵义

遵义道桥项目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部分 前言

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遵义道桥)是由遵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于1993年11月17日在遵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2012年12月10日,遵义道桥将公司注册资本改为

5.6亿元,实收5.6亿元。遵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12月30日将出资份额划转至遵义市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4月22日,遵义市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是唯一出资人,持有100%的股权。遵义市人民政府全资拥有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成功发行18亿元公司债券,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级,公司长期主体信用级别为AA级。根据2012审计报告,2012年末公司资产总额为359.69亿元,负债总额124.91亿元,资产负债率35%,所有者权益234.78亿元,营业收入36.43亿元。

第四部分 客户评价

一、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一) 设立情况

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遵义地区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系依据贵州省遵义地区行政公署遵署函[1993]31号《行署关于地区交通局成立遵义地区道路桥梁总公司的批复》由地区交通局组建,资金总额1,750万元。

2007年7月,根据遵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遵市经贸产权

[2007] 11号《遵义市经贸委关于对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升级有关问题的批复》,融资人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申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陈涌等7位自然人新缴注册资本2905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6500万元。

2010年12月27日,融资人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陈涌等7位自然人股东将其合计持有的30.89%的出资额全部转让给遵义市国资委;股东会同时决定以土地3.05亿元、资金1.35亿元增资扩股,公司注册资本金增至5.6亿元。

2010年12月28日,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遵府办发

[2010]272号《关于遵义市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划转等相关事宜的通知》,遵义市国资委将持有的遵义道桥所有股权

合计5.6亿元划转至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形成遵义道桥目前的股权结构。

(二)交易对手基本要素表

表4-1:遵义道桥基本要素表

(三)股权结构

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由遵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于1993年11月17日在遵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2012年12月10日,遵义道桥将公司注册资本改为5.6亿元,实收5.6亿元。遵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12月30日将出资份额划转至遵义市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4月22日,遵义市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

限公司。

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是唯一出资人,持有100%的股权。遵义市人民政府全资拥有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遵义道桥出资情况如下:

表4-2:遵义道桥股权结构

(四)财务状况分析 根据审计报告,2012年末公司资产总额为359.69亿元,负债总额124.91亿元,资产负债率35%,所有者权益234.78亿元,营业收入36.43亿元。

二、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一)设立情况

根据遵义市构建200万人口大城市框架的目标,遵义市委、市政府提出“南北充实、东扩西控,优化中心、完善功能、突出特色”的城市发展规划思路,以加快新区规划建设、旧城区改造提升和小城镇发展,其中实施“东扩西控”,全力打造新蒲新区是关键,是构建200万以上人口中心城市的重要战略部署。为启动和加快新区发展,市政府组建了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承担市委、市政府的相关投资经营开发建设工作。

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9日,系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31000万元,于2012年12月20日之前分批缴足,现公司实收资本金31000万元。

Copyright @ 2012-2024华乐美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