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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常识>>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

婚礼大全2019-03-25 21:26书业网

精选范文:婚姻法常识>>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共2篇)

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wad();  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部 司法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    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近年来,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案件日益增多。受理这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华侨结婚:1.为了方便华侨在居住国结婚,我们鼓励华侨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可按以下原则处理:(1)如该婚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可应其要求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与×××申请结婚,其婚姻的缔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2)如该婚姻除年龄和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外,其他均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我也可应其要求,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鉴于×××与×××已在××国定居,如××国有关当局依照当地法律准许他们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3)目前有些使领馆应驻在国有关当局的要求,为合乎本条(1)、(2)情况的婚姻出具的证明,虽同上述两种证明的措词不一致,但如它符合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已为驻在国有关当局所接受者,可将所出具证明的格式和案例报外交部领事司转民政部民政司备案后,仍按过去惯用格式办理。    (4)如该婚姻违反我婚姻法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规定,我既不能承认该婚姻为有效,也不能为其出具任何证明。    (5)华侨与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申请结婚登记,我使领馆不受理。如当地有关当局要求我使领馆出具证明时,我可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中国籍人×××与××国籍人×××申请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婚申请,我使领馆不宜受理:(1)驻在国法律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为有效;(2)不符合我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3.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是华侨,且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者,如驻在国法律允许,双方又坚持要我使领馆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我使领馆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如驻在国有关当局要求,我也可为该证书出具译文,并证明其与原本相符。    (二)华侨离婚:1.鉴于离婚案件比较复杂,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申请离婚的案件。    2.夫妻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如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均无争议的,可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哪一方提起诉讼,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已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居住在国内一方可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骤。对此,我驻外使领馆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3.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如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当事人可办理受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时,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已迁居其他国家仍按以上规定办理,但有关法律文书需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已回国定居,其离婚申请则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的,他们的离婚案件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定居而要求离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4.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与其配偶(包括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经居住国法院判决离婚的,如当事人双方对判决无异议,我可不干预。如该判决不违反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当事人双方对该判决又无异议,我也可承认它对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决书要在我国内执行,应根据我国民诉法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5.夫妻双方现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我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如他们原先是在中国或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住国有关机关不受理时,我驻外使领馆可参照处理华侨离婚案件的规定精神予以受理。    6.华侨因离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不应有的损失时,使领馆为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关心并采取适当措施。    (三)凡本规定未涉及的较复杂的婚姻案件仍请逐案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审批处理。    (四)办理华侨离婚登记的收费额,可参照1981年5月18日外交部和国务院侨办签发的〔81〕部领二字第222号《关于办理华侨结婚登记收费事》的指示收取。    本规定仅供内部掌握使用。Ajust(); [婚姻法常识>>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共2篇)]

篇一: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3年12月27日(83)法研字

(4)如该婚姻违反我婚姻法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规定,我既不能承认该婚姻为有效,也不能为其出据任何证明。

(5)华侨与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申请结婚登记,我使领馆不受理。如当地有关当局要求我使领馆出具证明时,我可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中国籍人×××与××国籍人×××申请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婚申请,我使领馆不宜受理:

(1)驻在国法律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婚姻法常识>>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共2篇)]办理的结婚登记为有效;

(2)不符合我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3.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是华侨,且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者,如驻在国法律允许,双方又坚持要我使领馆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我使领馆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如驻在国有关当局要求,我也可为该证书出具译文,并证明其与原本相符。

二、华侨离婚

1.鉴于离婚案件比较复杂,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申请离婚的案件。

2.夫妻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如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均无争议的,可按我国婚姻法

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时,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已迁居其他国家仍按以上规定办理,但有关法律文书需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已回国定居,其离婚申请则向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的,他们的离婚案件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定居而要求离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4.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与其配偶(包括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经居住国法院判决离婚的,如当事人双方对判决无异议,我可不干预。

如该判决不违反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当事人双方对该判决又无异议,我也可承认它对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决书要在国内执行,应根据我国民诉法204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5.夫妻双方现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我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如他们原先是在中国或我驻外领使馆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住国有关机关不受理时,我驻外使领馆可参照处理华侨离婚案件的规定精神予以受理。

6.华侨因离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不应有的损失时,使领馆为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关心并采取适应措施。

三、凡本规定未涉及的较复杂的婚姻案件仍请逐案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审批处理。

四、办理华侨离婚登记的收费额,可参照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八日外交部和国务院侨办签发的(81)部领二字

篇二:2007-4国际私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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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试题答案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B 2.A 3.B 4.D 5.A 6.D 7.C 8.D 9.D 10.D 11.B

12.C 13.B 14.A 15.C 16.C 17.D 18.D 19.A 20.B

21.C 22.B 23.B 24.D 25.B 26.B 27.D 28.D 29.A 30.B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1.ACE 32.ABCD 33.ABDE 34.AD 35.ABCDE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6.国籍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途径:

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一般是以内国国籍优先;当事人同时具有的二个或二个以上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一般做法为:(1)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2)当事人住所地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3)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国籍优先;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 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

37.公共秩序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律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 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我国《民法通则》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 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 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 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9.《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规则依被申请执行地国的 法律。各国立法可将其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规则分为三类:

其一是将外国仲裁裁决作为外国法院判决对待这是多数国家的做法;

其二是将外国仲裁裁决作为合同之债对待,这是英美国家的做法;要求有关当事人提起 一个请求履行仲裁裁决中规定的义务或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来获得在内国境内承认和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令;

其三是将外国仲裁裁决作为内国仲载裁决对待。

我国对于承认和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规定了跟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程序, 外国仲裁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可以 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也可以由外国仲裁院依照该仲裁所属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四、论述题(12分)

40.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般而言,有效仲裁协议的基本条件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1)仲裁协议的形式: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有合法的形式,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要求仲裁协议必须用书面形式作成。(2)仲裁协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如果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缔约国可以拒绝执行该仲裁协议。(3)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中约定的提交仲裁事项,必须是有关国家法律(即仲裁准据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处理的事项。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2)具有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的效力。(3)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4)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41.(1)我国法院应该适用英国的法律来判断其婚姻的法律效力。这是因为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对中国公民之间在国外结婚的法律适用作明确的规定。但这方面可供参考的是《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依该规定:我驻外使馆在“受理这类案件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该《规定》规定:

① 为方便华侨在居住国结婚,应该鼓励他们按居住国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②如该婚姻除年龄和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外,其他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以口头或书面证明;③如该婚姻违反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规定,我国当不能承认该婚姻的效力

(2)对于该婚姻关系,我国法院应该适用我国法律来解决离婚问题,这是因为根 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涉外离婚适用法院地法。

42.(1)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国际私法领域里的外国法查明问题;

(2)目前国际社会解决外国法无法查明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法:①直接适用内国法;②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因而适用内国法;③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④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律相似的法律;⑤适用一般法学原理;⑥辅助连结说。

(3)我国对外国法的查明的方法有:①由当事人提供②如该[婚姻法常识>>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共2篇)]外国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由对方中央句法机关依照司法协助协议的规定,负责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外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负责提供④由该外国驻中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负责提供⑤由中外法学专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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