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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2019-03-27 05:11书业网

精选范文:人寿保险合同条款(共2篇)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DuPin;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须提供结婚证明。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须提供准生证明和出生证明。

  七、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九、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十、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及生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结婚津贴保险金”及“子女教育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按()项办法解决:(1)通过仲裁解决;(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癌症(癌)」: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除恶性黑色素瘤)。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

  「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共2篇)]

篇一:人寿保险合同条款解读全攻略

如果你拿到合同后往抽屉里一放就不闻不问了,犹豫期再长对你也没有意义。在人寿保险投保过程中,如果我们只履行缴费和签字的要求,那就是我们自己将自己一开始就排除在公平之外了。

二、“保险责任”条款

1、终身寿保险

保险责任就是投保后万一我们遇到约定事故发生,该保险公司的该产品能给予我们经济上的现金给付。

例如终身寿险,主要的保险责任就是被保险人身故时按照投保金额的现金给付。一般情况分为:

1、身故利益给付:这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事故,包括意外身故、疾病身故、自然身故(例如法判失踪)

等,但免责的身故除外;

2、期满利益给付:虽然是终身寿,但是有些保险公司依然会有期满利益,例如100岁期满。名为终身寿,实际上是

一个超长期的两全险。

这意味着被保险人如果活到100岁这样极端高龄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必再占押保险金额,而是提前解付出来给被保险人,而非受益人。对于寿命达不到100岁的,必然的身故也就带来必然的经济给付,所以完全不必有顾虑。

但有些公司的终身寿是没有“期满利益给付”这一项的,例如某公司的“保险期间”解释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这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早极端高龄时,也依然拿不到保险金,这笔钱只能由受益人拿。

虽然对于绝大多数人的平均寿命都达不到极端高龄的程度,无所谓能否活到100岁,保险公司为终身寿也制定一个“期满”似乎没有必要,但人性化是保险公司的一种态度,这种态度就是:越早把保险金给付给被保险人越有利于我们,即便是终身寿,也有个返还的期限,相比终身寿没有期限的公司,为客户考虑的就要多一点。

条款细节之处或许并不能为我们带来很多经济利益,但这是一种为保险公司考虑多还是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考虑多的态度,即所谓滴水见阳光的地方。

2、两全保险

上述所释是指的终身寿保险,本身就是以身故为条件才能进行给付的险种。如果被保险人在生存时期也希望得到经济给付,最好选择两全险。其利益考量同样也是“身故”和“期满”两个方面。

两全险就是规定一个期限,期限内身故有现金保障利益给付,但如果我们活到期限,也会有现金利益给付,即所谓生死两全利益给付,多用于养老保障。

两全险的给付是很有讲究的,一般都是约定在60岁退休前后给付。但到期一次性给付呢,还是强制分期给付?这非常考量一个保险公司的人性化立场。

一般而言,缴费期满之后,保障功能逐步减弱,强制积蓄功能逐步增加,那么投保人最希望这个时候把钱全部取回,因为再保下去,保险公司的身故利益给付,已经是投保人的保费积累和利息积累。

如果缴费期满后,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那样最好,相当于用利息在缴费期内买了高额保障。但是如果只能分期支取,这就意味着未领取部分资金,将以逐年递减的方式,被保险公司占有直到期满。实际上那个时候发生身故,保险公司的利益给付还要扣除被保险人已领取的部分。

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让被保险人既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又可选择“分期领取”,那么彰

显该公司的人性化程度。如果不能选择,只能说是商业利益朝向于保险公司的利益。毕竟,保险公司的强制储蓄功能,最好是由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期来选择,而不是由保险公司来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分期领取现金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假如因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留有欠债或者受益人因此有经济需要时,受益人是无法得到整笔理赔金的。虽然这在客观上又为受益人其后的生活留有保障,但如果将领取方式留在期满时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去选择,其它保险公司是有借鉴的。

关于这一点,我能见到一个最为怪异的保险条款,是一家合资保险公司的两全养老金保险。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限期如60岁前身故的,受益人是拿不到被保险人身故金利益给付的,该条款规定受益人一定要在60岁才能领取现金,而且必须逐年领取一直到80岁。

这很有点匪夷所思。假如被保险人30岁投保,约定60岁领取养老金,但是31岁被保险人因疾病不幸身故,受益人却在当时拿不到保险理赔金,而必须等到29年后再分20年领取直到已故人的80岁生辰。我十分不理解的地放在于,假如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投保前贷款买房已经负债累累,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还不了贷款,那会怎么办?!保险的意义好像永远是在我们只有满足了当前生活需要的前提下,再为未来打算吧。

更有想不到的是,如果这个被保险人年缴五六千元后因为意外身故,就只能得到10万的意外伤害给付,合同就终止了,这等于用几千元买了一个意外险。

这种强制受益人一定要在其后几十年的约定时间方能领取现金的条款,究竟是否适合我们,是非常需要研究的,好在我们面临的选择是很多的。

3、保险金利息

此外,在保险责任的条款中,能够看到保险公司人性化的地方还在于未领取身故现金利益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给予利息。

例如某公司条款中对“身故利益给付”的叙述:

“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为什么会加上这一个表述,是因为有些受益人并非是马上提出身故保险金的。

别小看这个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利息”,相当多的保险公司不一定有这个利益,条款上更多的时候是写着“无息返还”或者“无息退还”。这一年的利息所得可能并非很多,但是这依然是保险公司的一种态度,是为客户着想,还是为自己着想。

此外,对于分期领取保险金的两全险,未领取而留存保险公司的现金部分会不会给利息,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地方。例如某保险公司,除了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者分期领取外,对分期领取剩余在保险公司的部分保险金,合同规定每年给予不小于6%的单利递增,这不能不说是为被保险人考虑的很仔细。

注意,若保险公司的合同未说明“利息”事项,则说明是不给利息的,如果我们投保人咨询代理人这个问题,得到的口头答复如果是口头上的“利息”,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4、贺寿金利益

很多限期领取的两全险,在最后一年往往是80岁或者88岁,都会有一笔所谓的“贺寿金”利益。这没有太多可谈的,我们只要记住一点即可,贺寿金的给付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活到保险合同期的最后一年才能得到,否则就是一个不能实现的承诺。合同期之前被保险人只能得到约定现金领取,或者受益人只能领取身故现金利益。

一般具有这两种利益的保险合同,其合同保障期的期满时间多在80-88岁。在这里,不乏一些代理人会把这个可能拿不到的“贺寿金”作为肯定能拿到的现金收益,计算在总现金收益当中,这实际上只是一厢情愿而已。前提是,我们必须活到合同的最后一年。

三、重疾“期满利益”条款

这里所指的期满利益和上述期满利益稍有不同,而是指附加了重大疾病类的两全险期满利益。

一些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是捆绑在两全险身上,和单纯的两全型养老险不同,重大疾病险是提倡专款专用的,必须储备。所以在这里要注意的是两全险的期满利益给的是什么? 是返还保费,还是返还保额?返还保费中,是有息返还保费,还是无息返还保费?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当然是返还保额最合适了,除非中晚年投保人的累积保费大于保额,只要是年轻人,累积保费都远远低于保额。如果是分红型的,自然还有红利返还这一块。返还保费已经够抠门了,如果还是无息返还保费,那就更?&@*?^%&$%^$#(^%??

总觉得“无息返还保费”的保险太那个了。一般情况下,保费越便宜的两全附加重疾险,返还保费的可能性越大。这种险是为经济拮据的投保人准备的。保费便宜,将来未期满退回的现金就越少,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三四十年后,区区四五万保费究竟还剩多少现值,就很值得考究了。相对于有些保险公司是有息或者有红利返还而言,有经济条件的人可以更多的考虑这种保险条款。

主险合同条款(二)

四、“责任免除”条款

在所有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都存在“责任免除”这一条,责任免除的项目越多,保险公司的责任风险就越小。

“责任免除”也是一个颇显人性化的地方,例如“驾驶”和“吸毒”。绝大多数的保险公司,都对“驾驶”或者“吸毒”做了类似如下的免责: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除外;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DuPin”除外。

在这里请注意,“驾驶”这一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酒后驾驶,另一个是无照驾驶或无有效行驶证的驾驶。对于“无效”的理解,这就是说,如果你的车辆未按期进行年检,行车证处于无效状态,这个时候出事也是很难获得理赔的。至于无照驾驶就更是不能获得理赔了,过期或未年检驾照也属于无照。

如果你所投保的寿险当中,免责条款中没有这两条,那么恭喜你,这家保险公司的人性化程度比较高。

当然,有些女性被保险人或者洁身自爱的被保险人会认为这与他们无关,其实并非如此。

也许这两条对我们多数女性客户无关,但是保险公司面对的是所有投保人,这两项事故责任是否承担的态度,则与我们所有人非常有关。

还是那句话,保险公司一两个小小的字眼,或者多一条少一条条款,表明它为谁考虑的更多!或者说为彼此都考虑的更多。

五、“合同生效日”条款

保险合同在《保险法》

约”和“承约”这两个条件,保险合同才能正式生效。(但是犹豫期内投保人撤保是不视为违约的)。

我们看到,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对合同生效日做了如下规定:

以某公司的合同生效日条文为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人寿保险合同条款(共2篇)]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指保险公司)

请注意:“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文序,在现实中“收取首期保险费”是在“我们同意承保”之前,即文序应为:“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这样一个过程。但即便如此,现实中“收取保费”和“承保”这两个时间不可能是同一天,受保险公司工作效率和必要条件的核保过程的影响,至少应有三天的时间差别。

但是,现实中我们拿到的保险合同,保单所载生效日却是全部是在“收取首期保险费”的这一天,也就是合同成立日这一天。并以此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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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中国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Microsoft Word 文档 (2)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来源:

胶东在线 发布时间:

2007-03-02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共2篇)]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须提供结婚证明。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须提供准生证明和出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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