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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考核细则

细则2019-04-07 14:59书业网

篇一:养老院考核标准表

养老院护理员考核标准

护理员姓名: 考核时间:年月 日

篇二:养老院护理员考核细则

XX养老院护理员考核细则

篇三:敬老院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

朱台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朱台镇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村,镇敬老院,镇直部门:

《朱台镇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镇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华店乡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争创省五星级和国家级敬老院的需要,结合华店乡敬老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敬老院坚持独立门院、独立法人的运作机制和统一名称、统一制度、统一设施的管理原则。敬老院遵循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规定,建立健全敬老院组织机构职责、工作人员工作细则和目标考核等相关管理制度;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制版上墙,接受群众监督。敬老院设施按照本细则相关条款统一配备。

第三条 敬老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爱护供养人员,严禁虐待、歧视供养人员人格及损害供养人员身心健康,切实保障供养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 乡民政办是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敬老院和集中供养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乡政府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敬老院变更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区民政部门审批;更换院长,报区民政部门备案。乡民政办应当定期对敬老院的工作进行检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五条 敬老院以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同时面向社会开展代养业务。

第六条 年满60周岁的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须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村民代表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五天后无异议,方可组织申请人填写《华店乡五保供养对象入住敬老院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

表》),《审批表》一式三份。村民委员会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镇民政办审核。镇民政办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法定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调查复核。对符合入住条件的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报乡两委会研究,乡两

委会研究同意后,对符合入住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入院手续,其《审批表》分别由镇民政办和敬老院各存一份;对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审批过程中,申请人、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接受村民委员会和乡民政办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七条 敬老院对供养人员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供养人员入院前须由本人及其亲属、所在村委会与镇民政办签订入院协议书;出院时须由本人及其亲属、所在村委会与敬老院办理出院手续,入院协议书同时废止。敬老院不得借故推托和拖延办理相关手续。入院协议书应当条款清楚,格式统一,权利义务关系明晰,且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 供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敬老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屡犯不改者退回原籍。院民外出,必须向院长或管理人员请假,并告诉房间院友,不告而别、私自外出达两天者,退回原籍。

第三章 五保供养资金及经费

第九条 敬老院五保供养资金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

经费来源

(一)敬老院集中供养经费来源包括:

1、乡财政每年及时安排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2、民政、财政等部门向上级争取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补助;

3、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4、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5、按规定可以用于农村五保供养的其他资金。

(二)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由乡财政全额列入财政预算(不含国

家正式工作人员工资);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经费的使用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一般农村居民生活水平。

(一)保吃。每人每月面粉、食油、蔬菜副食等生活费用200元,每月零用钱不少于10元,取暖等燃料费由镇敬老院从供养经费中统筹解决。

(二)保穿。每人每年供给单衣二套、冬衣一套,保证五保人员冬夏两季必须有不少于两套的换洗衣物,床单、蚊帐、被褥、鞋袜等生活用品、用具按实际需要适当供给。

(三)保医。每人每月从供养经费中按不低于50元的标准列支,用于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的一般疾病治疗。每年从供养经费中安排资金,五保人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四)保葬。五保对象去世后,实行火葬,从拨给敬老院的五保供养经费中提取丧葬补助费。

敬老院所有物资严格按程序购买。实行先向乡民政办申请,由乡民政办核实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贵重物品由分管领导向乡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由乡财政所人员同民政办人员共同购买。

第十一条 经费的管理

敬老院集中供养经费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乡财力的增长,原则上每两年增长一次,保证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增长。集中供养经费应当专门用于敬老院内五保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私分,对贪污、挪用、截留或私分集中供养经费的,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责令其全部退还,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来自:WWw.cssyq.Com 书业网:养老院考核细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敬老院开展社会捐赠活动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进行,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等附加条件的捐赠,所捐款物必须全部用于五保供养方面。

第四章工作人员选配

第十二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含院长、会计)按与供养对象1:10的比例配备。

第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由乡人民政府从现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选配,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次被任命者,年龄必须在50周岁以下;年满60周岁者,

原则上不再继续任命为院长。院长的任命,乡政府应征求区民政局的意见,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选配人员应具备承担敬老院院长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

力。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尊老敬老,有责任感和事业心,遵守职业道德。

(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区关于优待老年人和敬老院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掌握业务、财务、人事、行政管理等敬老院内部管理相关知识。

(四)了解老年康复、老年心理学、老年行为学等相关老年学知识。

第十五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由镇民政办实行公开招聘,符合条件者,敬老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一年一聘)。初次选聘者,年龄必须在40周岁以下;年满55周岁者,原则上不再聘用。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承担敬老院日常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

力。

(一)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二)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尊老敬老,有责任感和事业心,遵守职业道德。

(三)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优待老年人和敬老院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了解并基本掌握护理基础知识以及老年生活护理相关知识和基本规

范。

(五)了解老年康复、老年心理学、老年行为学等相关老年学知识。

(六)从事医疗等专业的工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五章 院务管理

第十七条 乡政府依据《华店乡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考核标准》对敬老院进行百分制考核。敬老院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定期考核工作人员,考核与

篇四:养老院护理员考核细则

新益老年中心护理员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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