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员推优入党工作方案
篇一:关于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的实施细则
中共聊城大学委员会文件
聊大发[2006]9号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的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推荐优秀共青团员入党(以下简称“推优”)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引导团员青年成才成长,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组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校实际,本着“关口前移、注重培养、严格考察、规范程序”的原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推优”是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开展“推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要切实发挥团组织在推优入党工作中的作用,团支部是开展“推优”工作的基本单位。
二、团支部在推优入党工作中的职责:
第三条:要在党组织的指导下,加强对团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坚持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光荣历史和优良传统教育,引导团员加深对党的认识,把加入党组织作为自己更高的政治追求,自觉用党员标准要求自己,靠近党组织,积极要求进步。
第四条:要主动协助党组织搞好对团员中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积极分子进行比较系统的政治理论教育,帮助他们提高素质,端正入党动机。要按照党组织的要求,定期考察和了解积极分子的思想和工作情况,鼓励他们发扬成绩,克服缺点,不断进步,并将考察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汇报。
第五条:以团支部为单位,履行“推优”程序,有计划地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每学期推荐一次,或按党组织的要求推荐。受过表彰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可直接向党组织推荐确立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条:每年的11月中旬,以团支部为单位,按照入党发展对象的条件从入党积极分子中向党组织推荐预备发展对象。
三、推荐对象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发展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积极要求进步,自觉学习党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政治素质好;
(三)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学习成绩一般不得低于全班半数;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各项任务,综合测评成绩一般不得低于全班半数;
(四)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必须经过学院党校培训且成绩合格;
(五)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坚持真理,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六)为人正直,乐于奉献,团结同事或同学,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在团员青年中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七)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
四、“推优”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推优”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分团委(团总支)、学生党支部指导下,在班主任、辅导员监督下,各团支部召开全体团员大会,团支部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情况,并进行团内民主评议。团支部汇总团员推荐意见,提出推荐对象建议名单(团员推荐票数一般要超过半数)并报学院分团委审核。学院分团委考察审定并报校团委备案后,向所在党支部推荐。
(二)民主评议会议程序:
(1)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团员总人数2/3,会议有效;会议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宣传委员认真作好会议记录。
(2)由被评议对象对照推优条件和党员标准,坦诚地进行自我总结、自我批评,找出差距。
(3)全体参加评议人员实事求是地对被评议人进行评议。
(4)全体团员填写“推荐优秀团员入党选票”,并公开唱票,由支委会统计结果。
(5)把评议记录(原始记录)、被评议对象个人总结及选票统计结果一并上报分团委(团总支)。
(三)评议要求:
(1)必须充分发扬民主。
(2)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能走过场,形式化。
(4)要努力使民主评议对全体团员起到鞭策、鼓励的教育作用。
(5)对在评议中有弄虚作假和拉选票等行为者,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校团委委员、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要学生干部可由校团委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党支部推荐;所推荐学生干部同时也要参加所属团支部的推荐。党支部对推荐的情况要综合考虑。
五、“推优”工作的实施
第九条:推优工作必须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集体决定的原则,党团衔接的原则和入党志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推荐一个。推优工作中要把握好三个环节:即培养教育环节、推荐环节、管理环节;要注意做好三个结合:即与团内民主评议相结合,与团内年度评优表彰相结合,与党组织对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相结合。
第十条:一般情况下,被确定的推荐对象,如果1年内未被党组织吸收,团组织要重新讨论推荐。
第十一条:“推优”工作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和帮助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定期听取团组织“推优”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团组织“推优”工作的情况。
六、附则
第十二条:教职工团员青年加入党组织的推荐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本细则的解释、修订权在党委组织部、校团委。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推优”工作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中共聊城大学委员会
2006年10月12日
篇二: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实施细则
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使优秀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以下简称“推优”)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赋予共青团的光荣职责,是共青团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要从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要求出
发,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推优”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在低年级的团员青年中“推优”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教育、早培养。第二章 “推优”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28周岁以下的团员都是共青团组织“推优”工作对象。党组织发展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的推荐,从而使“推优”工作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五条 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积极向党组织推荐政治立场坚定,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的优秀团员。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作为“推优”对象:
(1)学生在上一学期考试考查课程中有不及格者;
(2)学生在上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居同年级、同专业后30%者;
(3)在上学年度团员教育评议等级未达到“优秀”、“良好”等级者;
在校学习工作期间受过行政处分的,一般不作为“推优”对
象。
第六条 学院团学组织主要学生干部,可以由学院团委在全面考察其工作、表现情况的基础上直接向相应党支部推荐。校级团学组织主要学生干部可以由校团委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学院分党委(党总支)推荐。学生团支部书记一般要求是党员,不是党员的,要作为“推优”重点对象。
第三章 “推优”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推优”工作程序:
一是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的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
二是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福建师范大学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见附件);
三是经年级团总支、学院分团委审核后,向党支部推荐,并张榜公布。
第八条 党支部对于团组织推荐对象应及时研究,符合条件的应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及时反馈给团组织。
第九条 “推优”工作必须坚持标准,确实保证“推优”质量,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禁止突击推荐、形式主义、弄虚作假。
第十条 学生团支部每学期一般进行1—2次“推优”,每次“推优”人数不超过本支部团员数的20%;新生在开展第一次团员教育评议前,每次“推优”人数不超过本支部团员数的10%。
第十一条 团组织要建立“推优”档案。“推优”对象因毕业分配、升学、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其材料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新的单位所在的党、团组织。
第四章 “推优”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推优”工作要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帮助和支持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把“推优”工作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定期召集相应的分团委,讨论研究“推优”工作,不断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表彰;对“推优”工作开展不力的团组织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共青团“推优”工作的指导,帮助团组织建立、完善各种“推优”工作制度。校党委组织部和校团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情况,总结经验,研究“推优”工作,不断提高我校“推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部商同共青团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推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篇三:共青团团员推优入党制度
团员推优入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党建带团建”的具体体现,也是团组织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推优”工作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不仅有利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增强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也有助于加强团的思想和组织建设。
第二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推优”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推优”工作要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标准,规范程序,注重培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各级团组织要主动协助党组织做好对“推优”对象的培养和考察工作,经常向同级党组织汇报培养和考察情况,提出“推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推优”工作的成效将作为评选先进集体的重要标准。校党委和校团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情况、总结经验、研究“推优”工作,使我校的“推优”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条 “推优”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推优条件来推荐,力争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对条件不成熟的应该继续培养。坚决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格以求的倾向。
第五条 党组织发展28周岁以下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从而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二章 “推优”对象的范围条件
第六条 凡团的关系在我校的共青团员,年龄在28周岁以下,积极参加团内组织活动,完成团组织分配任务,并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团员,经过培养教育,基本具备或接近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均可作为“推优”对象。
第七条 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要把政治立场坚定,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的优秀团员作为对象向党组织推荐。推荐对象的条件具体为: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状况。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和人民,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具有无私奉献、勇于牺牲的精神,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党的纪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坚持保卫党和国家的利益。
四、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不隐瞒自己的观点,不歪曲事实真相,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支持好人好事,反对坏人坏事,对不良倾向敢于斗争,敢于碰硬。
五、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公益活动,关心集体,具有团队精神,热心为同学服务,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六、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在学校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在学习和日常的社会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
七、要求入党的团员,必须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同时要经过业余党校,业余团校的培训,成绩合格并结业。
八、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优良,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九、组建一年以上的团支部,可不定期推荐(每学期至少推荐一次),被推荐者要由团支部填写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登记表报到团委。
第八条 获得市级、校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在特殊时期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模范,提出过入党申请,团组织可优先向党组织推荐。
第九条 在校、系两级担任职务的学生干部,视其工作表现,可由学校团委、系团总支在征求校系学生干部所在团支部、团总支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
第十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作为“推优”对象:
一、在上一学期考试考查课程中有不及格者;
二、在校学习工作期间受过处分,尚未撤销的。
第三章 “推优”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团组织对经考察已基本具备发展条件的优秀团员,以团支部为单位,按照“推优”工作程序,有计划的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一般一年进行二次,安排在每年4月及10月进行,推荐比例为团员总数的20%。
第十二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程序办理。工作程序是:
一、团支部对本年度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在广泛听取团内外有关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团员本人具体介绍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及工作情况。团支部全体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大会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得超过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即成为推荐对象。
二、团支部委员会根据投票结果,初步确定推荐对象,并写出书面推荐意见连同个人总结,民主评议意见,上报给团总支。
三、团总支在团支部推荐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定专人进行单独谈话,了解其思想、学习、工作表现。
(二)团委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各团总支,支部建立分册。
(三)各总支,支部依据推荐优秀团员入党条件,定期推荐。
(四)团委不定期对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核,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五)深入基层进一步核实情况。
(六)要认真征求辅导员对被推荐对象的意见。
四、团总支召开总支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全面衡量、讨论确定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在校、系内进行公示7天。
五、被推荐人详细填写《河北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校团员推优入党登记表》,团支部、团总支分别签署意见,由团总支送报系党组织,校团委。
六、校团委定期汇总“推优”名单,并报党委备案。
第十三条 团支部和团总支在形成推荐意见和做出推荐决定时,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和公示。如果暂时对推荐对象不能形成统一意见,不宜草率做出决定,应对推荐对象有针对性的继续开展培养工作,待确有明显进步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推荐有效期限为两年,在有效期限内若出现违纪等不良行为,经校团委研究,可予以取消。
第十五条 推荐对象因专业变更、就业、升学、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其《推荐表》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新单位的党、团组织。
第四章 对“推优”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十六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党、团组织担负着共同任务,必须共同负责,各司其职,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通过教育,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不断在团员中壮大入党申请人队伍。
第十七条 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要以党校、业余团校、学马列、学党章小组为阵地,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使广大团员增强党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