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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合同2018-04-24 15:45书业网

篇一:“茅台”名称泛化的知识产权思考

“茅台”名称泛化的知识产权思考

“茅台”不能成为“汉堡”

茅台酒作为大曲酱香型白酒的鼻祖,在我国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茅台酒的品质特色,与贵州仁怀县茅台镇地区特定的气候、土壤、水质等自然条件,以及这样环境中特有的微生物群系有密切关系,独特精妙的工艺充分利用了这些地域因素,形成了茅台酒独特的风格和品质,并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蕴。

1915年,茅台酒在巴拿马万国博览会上一举获得金奖,从此誉满天下,先后14次在国际上领受殊荣。茅台酒与英国的威士忌、法国的白兰地并称为世界三大(蒸馏)名酒,成为中国民族酒业以至酒文化的代表和象征,被尊为中国的“国酒”。

“茅台”的名称泛化问题

1991年,“贵州茅台”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针对的就是该项产品。在1999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后不久,“茅台酒”与“绍兴酒”、“龙井茶”等先后被认定为原产地域产品,“茅台”也因此而成为一种特定白酒的地理标志。

近年来,茅台酒经营企业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主要是国内市场竞争,推行“茅台”品牌拓展战略,搞“一品为主,多品开发”。先是推出“茅台王子酒”、“茅台迎宾酒”等售价只有几十元的中低档产品,使“茅台”不再绝对与“精品”、“高贵”相联系;还有保健型的“茅台不老酒”,混迹于一个鱼龙混杂的市场,也未修得正果。

茅台酒品牌运作更大的战略性行动是:1999年,茅台酒厂有限公司与河北昌黎地王酿酒有限公司合作,利用“茅台”品牌,生产“茅台干红葡萄酒”;2001年初又斥资2亿元,在遵义市郊兴建大规模的现代化啤酒工业园,倾力打造“啤酒中的茅台”,生产“茅台啤酒”。“茅台”品牌所实施的这种多元化发展战略引起了国内多方面的关注,一些营销专家及媒体对茅台酒这样的“花样年华”表示疑虑。本文不对企业的商业运作做分析评价,仅就“茅台”品牌名称泛化涉及的知识产权制度问题,思考它的利弊影响。

泛化会淡化原品牌

我国已经加入WTO,目前所实行的涉及商品标识保护的知识产权制度,无论是商标制度,还是地理标志制度,在实质内涵上都跟《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接轨,也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有关规则协调。

按照TRIPS协定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原本含义不具有区别相关商品功能的标志(如地理名称),可以根据其通过使用取得的显著性,亦即在特定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第二含义”,作为商标予以注册。“茅台”作为地理名称,在茅台酒的历史中形成显著的“第二含义”,所以用作商标受保护是合理的。

但是,这个含义应有确定的内涵、确定的主体,并且是具体的、唯一的,不能随意指示所确定的内涵及主体之外的对象。一旦超出其所确定的内涵及主体,这个含义也就失去意义,并且构成对该含义原本指示主体知识产权的侵犯。因为,对于葡萄酒、啤酒来说,“茅台”

作为地名不对其有“第二含义”。当人们提到“茅台”,首先想到的是“那种白酒”,而不是某种葡萄酒或啤酒。在一些国家,如德国,决定“第二含义”与原本含义区别性的程度(显著性),要通过市场调查或对消费者进行民意测验来确定,法院据此做出相关裁定。更何况“茅台”是驰名商标,国际、国内都有更为严格的保护规定,不能泛化“茅台”作为商标的“第二含义”,不可以随意用在其他商品上。

利用已经获得市场知名度的商标品牌,带动同类或近似商品较快地为消费者认知接受,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运作方式。“茅台”是一种“地理标志性商标”(以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其地域内涵是不可以、也不可能否认的。正因为“茅台”在茅台(白)酒上显著的“第二含义”,所以从茅台(白)酒扩展而来的品牌效应,对于葡萄酒、啤酒是极为有限的。因此可以说,目前对“茅台”商标跨品种的拓展,不得不视为一种“品牌勾兑”,对扶持、提升啤酒、葡萄酒等新产品品牌的效果,可能远远不及稀释、淡化老牌茅台酒品牌的后果。这种品牌拓展及产业扩张战略的推行,可能在一定市场时空能够增加企业的总产值(据称,在“茅台”拓展战略的规划中,葡萄酒和啤酒的销售量只分别占整个茅台酒厂集团总量的5%),但必然削弱正宗茅台酒产业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影响传统民族精品“国酒茅台”的可持续发展。泛化是地理标志的滥用

地理标志与地理标志性商标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并存的。“茅台”在作为地理标志前,早已作为地理标志性商标存在和使用,在作为地理标志后继续使用,属于TRIPS协定第24条中所指的“善意或在先使用”,仍旧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茅台”商标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必须加以有力保护以及有效运作。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的市场运作应注意与地理标志制度协同。

目前,茅台酒厂集团跨地域拓展“茅台”商标品牌,忽视了“茅台”同时也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地理标志。在异地推出的“茅台啤酒”、“茅台葡萄酒”等产品,完全没有“茅台”原产地的内涵。从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原则,特别是“对葡萄酒与白酒地理标志的附加保护”(TRIPS协定第23条)的规定来讲,这样做是不可以的,构成对地理标志的滥用。

所谓“善意”使用,可以理解为“不对他人产生不利影响”,以茅台镇以及茅台酒生产企业特定的情况来说,可能是这样(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许,地方政府默认企业这种“借题发挥”搞品牌拓展、搞产业扩张的做法,认为如此做法是有利的。但事实上,这样做将使“茅台酒”的原产地域保护很大程度地失去意义,对真正的原产地域产品茅台酒产业本身产生巨大深远的负面影响。

本来,以“茅台”为地理标志的茅台酒,生产的当地性、品质的真实性、品种的唯一性是其关键性的品牌内涵。“茅台”地理标志的内涵,实质上也是地理标志性商标“茅台”的内涵。在此层面上二者是统一、相辅的。但一个根本性的区别是,商标可向不同主体、可在不同地域转移,而地理标志则不可以。因此,当“茅台”商标用在茅台地域以外并且与酱香型白酒茅台酒的品质、质量特性及声誉无实质性关联的啤酒、葡萄酒产品上,二者则不再统一,反而出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的排斥。这样,对于地理标志“茅台”来说,如此“茅台”商标的使用就产生了“非善意”的效果。

至于因“在先”而可以继续使用的资格,根据TRIPS协定第24条第4款规定的原则,是可以继续“以同样方式”使用。“茅台酒”被认定为原产地域产品,“茅台”即成为“在中国贵州茅台镇特定条件下按照特定工艺生产的白酒”的地理标志。根据TRIPS协定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制止将识别葡萄酒或白酒的地理标志用于并非来源于地理标志所表示的地方的葡萄酒或白酒”,并且制止与地理标志关联的“种类”、“类型”、“风格”、“仿制”等标志。所以,目前将具有特定内涵、已经受保护的地理标志“茅台”,用在啤酒、葡萄酒上,已超出“以同样方式”使用的范畴,应属于“以不同的方式”使用;既然在新的其他产品上使用,也不存在“在先”性质,自然属于“在后”的使用。

泛化会失去地域品牌价值

泛化使用原产地地名的后果,是逐步淡化直至失去这样一个地名作为地理标志的意义,最终将不再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例如:原产于英国切达地区的“切达干酪”,现在已成为一种特别种类奶酪的通用名称,而不专指英国切达地区出产的干酪;一种原产于法国第戎的芥末“第戎芥末”,已逐渐成为代表某种芥末的标志,而不论其产地如何;世界任何地方“夹牛肉饼的面包片”,都可以叫“汉堡(包)”,而不必来自德国汉堡。由此可见,既然将“茅台”认证为地理标志,意图是体现其原产地的内涵,实现其地域品牌的价值,而目前对“茅台”名称或标志严重的泛化使用,将使“茅台”的原产地指示功能形有实无,使“国酒茅台”的地域品牌价值无法体现。

因此,对“茅台”名称的如此滥用,不但就地理标志而言是违反相关规则的,即使作为普通商标,也是不适当的、无益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作为这种具有地域排他性的独特无形资产的管理者及享用者,从维护制度原则以及对“国酒茅台”地域品牌负责的角度,注意避免“茅台”名称泛化使用的现实及潜在负面效应。

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地理标志,尤其像“茅台”这样的地理标志,就像法国的“香槟”、“干邑”一样,是一种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一种国家资源,地方以及企业不可以实施对其内涵有不利影响的处置。所以,国家有关部门也要对这种状况予以足够注意和必要指导。

商标注册 http:///

篇二:教你鉴别—— 六招识别真假茅台酒

教你鉴别——六招识别真假茅台酒

如何从包装上识别真假茅台,贵州茅台酒厂知识产权保护部办公室主任李春风从包装彩盒、商标和背贴、酒瓶、瓶盖、防伪标、喷码识别等角度,为消费者支招。

李春风说,消费者在购买茅台酒时,一定要先看清楚包装细节:

一看包装彩盒。真茅台酒外包装盒质地硬朗且形变恢复快,印刷质量高,颜色均匀,光泽度好,部分文字图案具有明显的凹凸感。回收的包装物也有此特征,但注意区别封盖内页,有严重折痕或污染的,可能系回收。

二看商标和背贴。茅台酒瓶身商标及背贴在印刷质量上与彩盒要求相同。

三看酒瓶。在外部特征上,标准瓶身的底部都有注册商标--五星麦穗图案,瓶底有瓶子厂的代码。目前公司茅台酒瓶型有四种,即HB、MB、CKK、口(即小方框),通常一箱茅台酒里上述瓶型最多只能有两种。在烧制工艺上,瓶身均匀无杂质,表面无金属粉状材料,假瓶则反之。

四看瓶盖。与瓶口接触非常紧凑,左右旋转一般无松动、无渗漏现象。15年、30年、50年、80年茅台酒在瓶颈上均有铜锁扣,开锁后不可还原。

五看防伪标。从2009年起,已在普通贵州茅台酒上启用新防伪标识。启用新防伪标识后,不再进行电码防伪查询。李春风说,新的防伪胶帽和防伪标签采用世界领先水平的防伪技术,具有防伪、防剪、防回收的"三防"功能,消费者凭肉眼可辨真伪。其胶帽整体外观为亚光磨砂红色,能在强光下产生珠光效果;若使用防伪识别器进行识别,侧面顺光方向,"国酒茅台"四字和厂徽(LOGO)图案为明亮的珠光增强色;从垂直方向看,胶帽顶盖中央呈现出一个亚光红色齿轮圆型图案,中有烫金五星图案,按动开关后便能发现胶帽顶盖表面原图文消失,变成亮黄色,上有一至两个黑色浮点,可随帽套的转动在亮黄色背景范围内漂移。

六看喷码识别。喷码位于瓶盖一侧,由三行数组成。第一行标明出厂日期,第二行标明出厂批次,第三行标明出厂瓶数序号(为5位数)。三行数据具有唯一性,若出现三行数据均相同的两瓶酒,则至少有一瓶是假酒。通常,瓶盖一开启喷码便被破坏,喷码色彩明朗,点状结构均匀饱满,无散状现象。

来源:.cn/html/2011/jnjb_0325/17256.html

篇三:企业知识产权分析 李运鸿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分析报告

学校:华东交通大学

姓名:李运鸿

专业:2011法学双学位

班级:一班

学号:20100610100205

指导教师:肖海

目录

一、贵 州 茅 台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概 况················································1

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3

三、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4

四、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10

五、结束语····································14

公司的概况: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

台酒厂技术开发公司、贵州省轻纺集体工业联社、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北京糖业烟酒公司、江苏省糖烟酒总公司、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共同发起,并经过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字(1999)291号文件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一亿八千五百万元。

公司主营贵州茅台酒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同时进行饮料、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和销售,防伪技术开发,信息产业相关产品的研制开发。目前,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形成了低度、高中低档、极品三大系列70多个规格品种,全方位跻身市场,从而占据了白酒市场制高点,称雄于中国极品酒市场。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由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等近20家企业构成,集团所涉足的产业领域包括白酒、啤酒、葡萄酒、红酒、证券、银行、保险、物业、科研等。公司是全国唯一集国家一级企业,国家特大型企业、国家优秀企业(金马奖)、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于一身的白酒生产企业。

公司主导产品贵州茅台酒是中国民族工商业率先走向世界的代表,1915年荣获美国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与法国科涅克白兰地、英国苏格兰威士忌并称世界三大(蒸馏)名酒,是我国大曲酱香型白酒的鼻祖和典型代表,近一个世纪以来,已先后14次荣获各种国际金奖,并蝉

联历次国内名酒评比之冠,被公认为中国国酒。

国酒茅台在全国白酒行业拥有独一无二的工艺技术、企业标准和特殊功能:

------一年一个生产周期,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至少需要五年时间。 ------制酒过程需经九次蒸煮(馏),八次发酵,七次取酒。

------高温制曲、高温发酵、高温接酒是其独特工艺,其中高温制曲和高温接酒对中国白酒工艺变革产生了重大影响。

------长期储存是茅台酒风格形成的关键因素之一,在白酒行业独具特色。

------精妙绝伦的勾兑技术和理论由茅台率先提出,是对中国白酒行业的重大贡献之一。

------酱香、窖底、醇甜三种典型体的划分和总结,对中国白酒香型划分和浓香型白酒的发展作出了划时代的贡献。

------GB18356-2001《茅台酒(贵州茅台酒)》既是国家标准,也是企业标准和国 际标准,在白酒行业绝无仅有。

------独特的空气、气候、地理、水文环境,使茅台酒不能异地生产,在全国白酒行业也是绝无仅有。

------茅台酒已通过了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并被确定为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在全国白酒行业,迄今只有茅台酒集此三者于一身。

中国加入WTO,全国经济一体化,给茅台酒厂集团公司带来了挑战和机遇。国酒茅台将以铸造一流企业为愿景、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做好酒的文章,走出酒的天地为发展方向,向着更快、更高、更强迈进。

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又分为专利权和商标权。这里的企业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企业的专利权和商标权。

(一)知识产权是企业的质量保证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质量保证。例如:?商标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它是区别商品的来源。只有打上贵州茅台酒的商标我们的消费者才能将其区分开来。而且,它是商品质量在信誉上的保证,更是商品宣传的重要媒介和载体。只有懂得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一个企业才能得到长足发展屹立于同行业之林。茅台集团亦是如此重视知识产权是一项必不可少的议程。

(二)有利于企业的宣传工作,提高企业知名度

拥有一个好的商标好比企业一张无形的名片,它能让更多的消费者熟知并了解企业,从而无形中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

(三) 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企业的商标能够让消费者很好的识别出本企业的产品。同时,拥有几项好的专利也能为企业形成“技术垄断”。从而把竞争对手击败。

(四)有利于企业不断加强科技创新,提高产品质量

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能够激励企业不断进行技术革新,创造更多的发明、实用新型等专利。同时也能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产品质量。

(五)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一个企业要想获得长远的发展,关键在于科技创新,而保护科技创新最好的方式还在于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因为知识产权从法律角度赋予了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占有一项专利、商标的权利,其他任何人违规使用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篇四:转自知识产权论坛 -- 腾讯博客 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的五大争议

转自知识产权论坛 -- 腾讯博客

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的五大争议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伙人 马远超

2012年7月20日,贵州茅台酒厂申请注册的“国酒茅台”商标获得初审通过。该初审通过公告立即引爆媒体舆论,五粮液、山西汾酒、泸州老窖、杜康等国内酒业大佬纷纷在媒体上群起而攻之,泸州老窖、杜康等更是正式提出书面异议,要求驳回“国酒茅台”的商标注册申请。面对如此强烈的反应,贵州省某副省长也一时按奈不住,公开为“国酒茅台”商标申请呐喊助威。一场围绕“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的攻防战,已经硝烟弥漫、在所难免。

眼下,“国酒茅台”商标注册面临着五大“拷问”,贵州茅台能否圆满“过五关”,直接关系着“国酒茅台”能否胜利突围,逃脱众多质疑者的“围剿”。

一、前8次申请为什么都被驳回,而第9次得以初审通过?

自2001年起,贵州茅台就“国酒茅台”商标先后申请了8次均未获初审通过。2010年6月29日,贵州茅台提起第九次申请,终获初审通过。因而,诸多媒体以及同行发出质疑,为什么前8次都被驳回了,第9次就能初审通过?前后申请存在什么区别?之前驳回的理由到了第9次申请就不成立了么?

从法律依据角度看,我国关于“国”字的商标注册法律规定并无本质变化,也没有放松趋势,相反,2010年7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不仅细化了“国”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同时提出了“从严审查,慎之又慎”的审查原则。根据该《标准》规定:“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从“国酒茅台”商标本身的显著性角度看,“国酒茅台”最后第一次被驳回的申请日期是2007年9月10日,2010年6月9日贵州茅台提起了四项“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均获初审通过。众所周知,“国酒茅台”通常都以宣传口号出现,并未以未注册商标形式出现在公众视野,期间是否加大了“国酒茅台”宣传力度笔者不得而知,也并未感知。近年,社会舆论关注较多的在于茅台酒的零售价格一路高歌猛进,股票价格逆势坚挺趋高。贵州茅台提出了“做白酒中的奢侈品”等发展口号,反观“国酒茅台”的宣传口号并未引起媒体或者公众的过多关注。依笔者之见,“国酒茅台”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在第8次和第9次的间隔期内并没有明显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贵州茅台官网2010年9月13日发布消息称,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周伯华就“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知识产权保护等在贵州茅台进行实地调研,周伯华在讲话中指出,“国酒茅台是中国知名品牌,保护国酒茅台知识产权,促进国酒发展是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另有媒体报道,2011年11月8日至9日,由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主任何训班等组成的调研组一行6人就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相关事宜赴贵州茅台进行考察调研。可见,在贵州茅台提起第9次申请之后,国家工商总局各领导对“国酒茅台”的商标注册十分重视,已经先后亲赴贵州茅台进行实地调研。

二、“国酒茅台”对消费者是否存在“夸大宣传”和“欺骗性”?

茅台酒被称为“国酒”有何渊源呢?1975 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王震在一次全国性会议上正式宣布:贵州茅台酒是国酒。1984 年,时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的朱学范为茅台酒题词:国酒茅台,玉液之冠。可见,茅台酒被封为“国酒”并非空穴来风,也非自诩自夸,确有历史依据。从历史渊源而言,将茅台酒称为“国酒”并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但是,两位国家领导人将茅台酒赞誉为“国酒”,是否意味着就给茅台酒定性了呢?如果两位国家领导人赞誉某风景区“天下第一”,是否意味着该风景区必然天下第一呢?恐怕未必。国家领导人不吝赞誉之词,或许是因为出于个人喜好、一时兴起,代表的仅是个人观点。而将这种赞誉之词通过法律程序变为注册商标,则上升为国家集体意志,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垄断性权利”,这与国家领导人个人的赞誉之词有着本质区别。

茅台酒数十年之前被国家领导人美誉为“国酒”,在现今或者未来的10年之内,茅台酒是否能稳坐“国酒”宝座呢?在如今的白酒行业,五粮液、汾酒、杜康等均占据了一定市场份额,并且在不同的消费群体内享有良好的美誉度。

依笔者个人之见,茅台酒尽管一直受到市场追捧,享有很高的美誉度,但远未达到鹤立鸡群、傲视群雄、独步江湖的市场认可高度。更何况,在酒类中除了白酒之外,尚有啤酒、红酒等多种酒类,青岛啤酒、张裕红酒都在各自领域享有绝对的市场优势地位。在我国七八十年代,其他白酒、啤酒、红酒企业尚未充分发展壮大,茅台酒可谓在国内酒类中独树一帜。然而到了21世纪,酒类企业发展已今非昔比,可谓群雄并起、“百酒争香”。因而,茅台酒在现今或者未来10年内以注册商标形式冠以“国酒”称号,无异于赋予了茅台酒力压各类白酒、啤酒、红酒从而享受“百酒之王”之殊荣,确有“夸大宣传”之虞。

三、国酒茅台注册商标后是否有损酒类行业的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贵州茅台注册“国酒茅台”商标,在白酒行业已然引发众怒。汾酒集团认为,“国酒”按照通常理解,可以有3种含义: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在一国内最好的酒;特指我国的酒,即具有中国特色或中国传统的酒。汾酒集团认为,贵州茅台个别白酒产品尽管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但不能因此认定该产品已达到“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或“中国最好的酒”的水平。“国酒”商标一旦注册成功,由茅台永久性地独占使用,将在整个白酒行业产生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杜康公司认为,“国酒”这一称号本身给人一种有关“国家”特质的庄严感、神圣感、可信赖感,如果被异议商标“国酒茅台”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便有“政府机关以公权力为企业行为做担保”之嫌,这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则,对众多白酒企业也是不公平的。现已有多家白酒企业在公告期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驳回“国酒茅台”的商标注册请求。

贵州茅台申请的四项"国酒茅台"商标,均在7月20日获得了初审通过,其中两项为字体不同的文字商标,两项为字体不同、图形不同的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但上述四项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均覆盖果酒、苦味酒、葡萄酒、开胃酒、烈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茅台酒被赞誉为“国酒”显然针对的是茅台酱香型白酒。如果在果酒、苦味酒、葡萄酒、开胃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领域,给予茅台酒“国酒”称号,显然言过其实,名不副实,不仅误导公众,而且对张裕、长城等其他酒类企业显然不公。

四、国字号商标在酒类企业是否有先例?

2012年8月9日,贵州省某副省长公开表示,国字号商标早有先例,国字号有好几种,比如国窖1573,为什么茅台申请国酒就引起这么大的波动?

该领导并没有说错。事实上,五粮液集团曾经申请了“国宝五粮液”商标,茅台镇国酒厂曾经申请过“国宝迎宾酒”,贵州茅台申请了“国酒之都”商标,贵州国珍宴酒厂曾经申请了“国酒赖茅”,这些“国”字号酒类商标都被驳回了申请。但是,泸州老窖申请的“国窖1573”、“国窖”已成为正式注册商标。不过,“国窖1573”并非是单纯的文字商标,而是一组“国窖1573”酒的酒瓶各视图组合,更像是外观设计专利的视图集合,并没有突出显示文字“国窖1573”。泸州老窖的“国窖”注册商标为文字商标,但鲜有人对其称号提出挑战。原因是泸州老窖拥有我国建造最早(始建于公元1573年)、连续使用时间最长、保护最完整的老窖池群(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泸州老窖国宝窖池),世人对此皆无异议,其国窖称号当之无愧,众人皆心服口服。具体到“国酒茅台”商标,之所以为引发争议,一方面,是因为该商标是文字商标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突出显示了“国酒茅台”字样,一旦注册成功对于“国酒”字样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和垄断性;另一方面,国酒的含义范围显然要比国窖的含义范围要广的多,如将“国酒”称号被贵州茅台一家垄断使用,其他白酒企业无论如何无法心服口服,其他白酒企业的市场营销、宣传重点不在酒窖,对泸州老窖的酒窖历史地位鲜有争议。可见,“国窖1573”与“国窖”注册商标,与“国酒茅台”商标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即使存在国字号商标先例,也不能进行简单类推。

五、“国酒”先例一开,是否会引发“国烟”、“国茶”等其他行业的国字号商标抢注热潮?

经不完全统计,除“国酒”之外,“国笔”、“国表”、“国茶”、“国瓷”、“国刀”、“国鼎”、“国烟”、“国车”、“国宝桥米”、“国花牡丹”商标都已有人申请注册,仅有文字商标“国笔”在第9类(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电话机、计算机程序等)、文字商标“国鼎”在第7类(织机、纺织工业用机器、织布机等)、文字商标“国宝桥米”在第30类(米)获得核准通过,其他商标注册申请均未获通过(见下表统计)。

可见,国家工商总局在审核“国”字号商标注册申请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审查经验。国家工商总局依据“从严审查、慎之又慎”的审核原则,绝大部分“国”字号商标注册申请均未获通过,仅有极个别的“国”字号商标得以核准通过。因而,我们倒不必过于担心由于“国酒茅台”商标的获批,而引发“国”字号商标的泛滥。

综上所述,“国酒茅台”目前仅是初步审查通过,便已遭致白酒同行业的猛烈反击,如要成为正式注册商标,尚需“过五关斩六将”。通过上述五大争议焦点的分析,笔者认为“国酒茅台”的第9次商标注册前景并不乐观,或许正要应验了“九死一生”,等待贵州茅台的,将是第10次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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