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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关于全面二胎配套措施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2018-04-27 04:28书业网

篇一:2016年关于全面放开二胎生育意愿的调研报告

关于全面放开二胎生育意愿的调查报告

为缓解人口结构性问题,我国政府对于先行的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微调,如放开“双独二胎”政策,农村户口的话,头一胎是女的就可以生第二胎,但是前提条件是年满28周岁的夫妇,否则两胎要相隔四年才可以生第二胎。如果头一胎是男的,无论是什么户口都好,只能生一胎的政策等。为使政策更加完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这标志着“单独二孩”政策将正式实施。

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允许实行普遍二孩政策,政策规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西夏墅镇针对新政策出台后,育龄群众对二胎生育意愿的看法进行了不记名调查。“全面两孩”政策于2016年元旦起正式实施。然而,新政落地,又有多少适龄群众打算生下自己第二个宝宝呢?

以下是关于全面放开二胎生育意愿的调查报告,希望对大家有参考作用。

一、调查基本情况

此次调查共有100人参加调查,调查的对象年龄:25-30周岁42人,占42%,31-35周岁34人,占34%,35-40周岁14人,占14%,40周岁以上10人,占10%。其中:男40人,占40%,女60人,占60%。文化程度大学及以上94人,占94%,高中(中专)6人,占6%。家庭年收入状况5—10万44人,占44%,3—5万32人,占32%,10万以上24人,占24%。对如果已育有一个男孩子,愿意生二胎的有18人,占18%,64%的人选择不愿意,持无所谓态度的有18人,占18%。如果第一个孩子是女孩,愿意生二胎40人,占40%,不愿意的38人,占38%。

认为有两个孩子的家庭比一个孩子的家庭相比生活更幸福与风险承受力大各占16%,大部分认为无法比较,各有优劣。对于添一个弟弟(妹妹),孩子的看法是32%的家庭为同意,24%的认为不同意,。

关于生二胎,家里长辈的意见认为必须生为22人,占22%,不干涉有78人,占78%。影响生育二胎意愿的主要原因是有62人认为经济原因,占62%,家庭环境因素19票占19%,身体状况和工作事业因素各占19%。

二、调查结果分析

经过多年的计划生育之后,“少生”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再加上经济发展带来的生育迟缓,我国如今已面临非常严重的人口结构的问题,总生育率不高,这将严重制约我国的经济发展。

“80后”年轻人大多表示孩子教育、医疗成本过高,不会轻易考虑生育二孩。这些不愿意要二孩的家庭,几乎都提到了经济压力大,经济压力排首位——其中最重要的是孩子的教育支出。教育水平的提高,人们观念也发生了改变。人们认识到了在知识经济时代重点是人的

“质量”而不是数量。不仅要生孩子,更重要的是使子女得以良好教育,使其成才。生育成本越来越高,培养一个孩子,往往要支付各种费用。高额的生育成本使得父母必然放弃数量,转而重视“质量”,也就倾向于优生优育。

现在大多数年轻人的生育观念是生儿生女不重要,关键在培养。能让孩子从小受到好的教育,将来有出息,重男轻女的思想已大大淡化了,不会因为生的是女孩就减少对孩子的培养和投入。居民对子女性别的偏好趋向平衡,一男一女是多数人理想中的家庭结构。“养儿防老”的观念也在逐步被改变。而现在国家开始重视农村的养老问题,而且也在逐步地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

影响生育意愿第二高的原因则是没有精力再照顾一个孩子。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否生二孩,精力不够是仅次于经济压力的第二个难题。正在考虑要二孩的育龄女性,担心的是精力不够,生二孩时双方父母年纪也大了,能帮的忙有限;另外,即便有老人或者保姆帮带孩子,作为负责任的家长,更希望自己能够在孩子身上投入更多的精力。

部分受调查群众认为生育二孩会对自己的工作带来影响,甚至是严重的影响。因而,是不是有人帮着带孩子也是他们不得不考虑的因素。现在,许多家庭都是由家中的老人帮着照顾孩子的。那么,老人们会对子女生育二孩持什么态度呢?受调查者反馈的信息是,接近半数家庭的老人持积极支持的态度,希望家里多一个孩子,毕竟现在一个小孩太孤单,多生个小孩现在家庭就可以多一份欢乐,生活就会多一份保障。真正明确不支持的老人只有极少数。抛开以上的一些顾虑,总体上受调查者对生育二孩对家庭及孩子影响的评价还是积极的。很多人认为多生一个宝宝短期内很累,但长期来看还是有必要的,它能让家庭更和谐,生活质量更高,也有利于孩子间培养团结互助的精神,学会分享与责任,有利于孩子乐观开朗性格的养成等等。

虽然这次调查,受调查者生育意愿不高,应该在意料之中。自“单独两孩”生育政策2014年3月全面启动以来,“单独两孩”政策家庭申请率和出生率都维持在较低水平。“单独两孩”政策对生育两孩的释放作用低于预期。调查者认为,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想要破解两孩生育意愿低的问题,还是需要积极发展经济,合理调整就业以及社会政策的配套,使广大居民拥有更高的家庭收入,让居民养得起;另一方面要加大社会保障力度,着力从延长生育假、就托就学、就医、社会化带养、妇女就业、公共服务等多方面着手完善保障机制,有效解决居民的后顾之忧。

篇二:全面二胎政策影响下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应对策略

全面二胎政策影响下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应对策略 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闭幕并决定:“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积极应对人口老年化”。该消息堪称重磅炸弹,顷刻间全民奔走相告,议论如潮。基于不同的视角,我们对此可做出不同的评判。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看,全面二胎政策对劳动用工,特别是“三期”女职工的管理无疑有着极大的影响,与“单独二胎”政策相比,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管理的成本和法律风险必然会大幅增加。本文拟对全面二胎政策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问题的提出:全面二胎政策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一)全面二胎政策的精神

从十八届五中全会的会议决定中可知,全面二胎政策是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前提下,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应对老年化而提出的人口政策的调整策略。就实质而言,全面二胎与单独二胎,均是我国计划生育国策中“二胎政策”的情形之一。换言之,计划生育政策理念和原则并未改变,也不能据此得出鼓励生育的误导性结论。笔者认为,对这一政策精神的准确把握极为重要,在很大程度上能指引人力资源管理策略的调整。比如,在此政策条件下,生育二胎女职工的晚育假要不要给?其丈夫的护理假要不要给?如果我们将全面二胎政策误读为鼓励生育二胎,则上述晚育假和护理假必然能依法享有。但若认识到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前提,便可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作出具体应对。

(二)全面二胎政策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具体影响

首先,全面二胎必然影响单位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成本。一般情况下,“三期”女职工的理论期限达22个月之久,尽管产假只有98天,但产假之前和之后“三期”女职工的工作效率必然会大大折扣。单位必然面临两种选择:其一,坚持使用该“三期”女职工,但很难在人性化管理与生产经营效率中平衡;其二,以增加管理成本为代价,进行岗位调整和替换。无论如何选择,全面二胎政策条件下,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必然面临效率降低,成本增加的影响。

其次,“三期”女职工管理的法律风险增大。“三期”女职工的管理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中本来就颇为令人头疼,现在全面放开二胎,则可预见不久的将来单位育龄女职工均有可能成为“三期”女职工。在具体管理中,法律风险必然增加。比如,在招聘时我们是否会本能地拒绝可能生二胎的女性劳动者?如果单位中多名女职工生育二胎,如何调岗调薪?如何在必要的时候提替代用工?如何顺利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等?下文结合入职、在职及离职管理具体探讨。

二、入职管理:避免歧视“三期”女职工

如从源头上降低“三期”女职工的管理成本和风险,单位会本能地选择在招聘入职的时候,以灵活的方式拒绝招用女性职工,特别是可能生育二胎的女性职工,但这也必然会增加就业歧视的法律风险。生育权是女职工享有的位阶很高的基本权利,单位的生产、经营及其用工权利,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性权利,无法与之抗衡。这就意味着,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上述女职工。

当然,在人力资源管理日益精细化的今天,诸如在招聘信息中明确“只招男性或已婚已育女性”的这种明目张胆的歧视已不足为虑。笔者关注的是在招聘入职时,单位采取的一些所谓的“灵活化”和“隐蔽化”的处理方式如何避免被认定为歧视行为。比如,应聘人员填写基本信息时能否要求其如实表述生育情况?单位能否主动询问应聘女职工生育计划,以满足其知情权?能否让女职工承诺不生育二胎?能否将女职工的承诺不生育作为录用条件并作相应处理等?从严格意义上说,生育权和就业权的“高、大、上”决定了无论处理得多么灵活和隐蔽,任何歧视行为都不可取。但从管理的角度看,并非铁板一块,只要避免被认定为直接的、法定的歧视行为便可行。除了招聘入职时的灵活和隐蔽处理方式外,笔者更提倡正面沟通和主动管理,比如单位如实告知生育一胎和二胎女职工的不同的管理制度(当然该管理制度本身是合法的),让女职工自己权衡生育二胎的成本、收益及其利弊得失,从而决定是否生育二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女职工选择生育二胎,对单位来说也是制度选择的结果,完全可以接受。

三、在职管理:“三期”女职工岗位、薪酬及假期的优化管理

(一)“三期”女职工的岗位管理

“三期”女职工的岗位管理无非有如下几种选择:第一,坚持原岗位;第二,安排待岗;第三,安排调岗。原则上应当坚持原有岗位,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安排待岗和调岗。特别是“三期”女职工受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保护之下,坚持原有岗位不仅有利于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一致性,更有利于降低劳动争议的法律风险。当然,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三期”女职工岗位不适合,则可以适当调岗或待岗。

需要注意的是,安排调岗和待岗必须是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能仅仅因为女职工进入“三期”。换言之,女职工进入“三期”并非是调岗和待岗的法定理由,只有符合客观情况或法定的理由,或者单位与女职工协商才能安排调岗和待岗。故在此意义上,我们在管理中常用的以“三期”女职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调岗或待岗,并只发给最低生活费的操作方式确有法律风险。

(二)“三期”女职工的薪酬管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的规定,单位不得因女职工进入“三期”而降低其工资,且根据立法解释和实践惯例,该工资并非是指基本工资,而是指工资性收入,或者说女职工进入“三期”前月平均的货币性收入。故在这一法律原则之下,单位优化“三期”女职工的薪酬管理需要关注以下两点:

第一,重视生育保险的缴纳。如果在“单独二胎”之前,单位对生育保险还报着可有可无的态度的话,那么全面二胎政策条件下,单位必须重视生育保险的缴纳,因生育保险能降低用工成本和风险。根据相关立法规定,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向女职工支付生育津贴,单位无需支付工资。未缴纳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发放。两相比较,缴纳生育保险显然成本更低。

第二,生育二胎女职工的差别待遇制度。从上文关于全面二胎政策精神的分析可知,立法和政策实际上是允许单位进行差别化管理。如生育二胎的女职工不享受晚育假,其丈夫不享有护理假符合立法本意。值得一提的是,在单独二胎之前,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的话,不享有生育保险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但在全面二胎政策条件下,生育保险及其产假期间的相应待遇应该依法享有。

(三)“三期”女职工的假期管理

全面二胎政策背景下,“三期”女职工的假期管理值得注意的是产检假、产假及病假的管理与应对。关于产假问题,因立法相对明确,实践中争议不多。故此部分只就产检假和病假问题进行分析。

关于产检假,需要明确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或视为出勤,单位不得按病假、事假处理,且单位应当准假。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产检的时间和次数并未没有相关规定,但由于涉及到怀孕女职工的保护,故立法本意是单位不得限制产检的时间和次数。而此时单位经常以女职工产检太多或请假手续不合规定为由,不批准产检假并按旷工处理,其直接的法律风险便是违法解除。

“三期”女职工的假期管理中,产检及产假期间经常会和病假有交叉,容易混淆。事实上,“三期”女职工本身就处于立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如原则上不能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同时“三期”女职工如果请病假,则又处于“医疗期”的保护之下,因此,在全面二胎政策和双重法律保护之下,优化“三期”女职工的病假管理尤为重要。实务中,尤其需要注意两点:其一,“三期”女职工确实有病,但未按规章的程序和流程请病假,单位能否对其作出违纪处理?其二,请病假超过医疗期,单位是否可以不批准后续的病假?第一点是实务中单位经常操作的方案,理论上看并没有问题,但若考虑到“三期”女职工的特殊身份,仅仅是没有按照规章制度的程序请假,单位并按旷工或严重违纪处理的,确有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至于第二点,其实是单位和“三期”女职工之间的一种博弈,医疗期的本质是解雇保护期限,这就意味着超过医疗期便不受该期限保护,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病假的本质是劳动者治病休息的权利,只要劳动关系合法存续,劳动者自然享有治病休息的权利,单位必须准假。故女职工在“三期”内只要提交了合法有效的病假证明,单位必须充分保障其继续休病假的权利。

四、离职管理:“三期”女职工的退出机制的建立健全

根据相关立法规定,“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须接受多项法定条件的制约,但在必要时,解除和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又是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必须要面对的,只能优化和细化单位自身的管理,以确保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相对平衡的状态下,完善“三期”女职工的退出机制。

(一)协商解除、变更及中止劳动合同的充分运用

解除劳动合同大致有两种情形,即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法定的条件的制约,换言之,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来自:WWw.cssyq.Com 书业网:村委会关于全面二胎配套措施培训计划)定,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三期”女职工,虽然有法律特别保护,但法律对其处分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强加干预。因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首要选择的解决方案。

另外,“三期”女职工,特别生育二胎女职工一般均已有了一定经济基础,其更希望在家休养、待产,但又不希望丢掉工作,于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和中止便成为未来“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手段。就实质而言,与“三期”女职工协商中止劳动合同或办理内退、停薪留职等操作方式,不仅于法不悖,而且还契合了劳动用工灵活化的时代特征,完全可以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措施。

(二)过错性解雇的运用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在实务中被认定为“过错性解雇”或“无条件解雇”,倍受单位青睐。运用该条解除劳动合同要接受各种法定和约定的条件制约,其中涉及到主要涉及到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操作性要求,对单位的举证责任要求很高。“三期”女职工本身就处于特殊的保护期限之内,要运用该条解除其劳动合同无疑是“难上加难”。笔者认为,在全面二胎政策条件下,运用过错性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需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细化《劳动合同法》第39条各项的条件,并进行规范管理。比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需在总结“三期”女职工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各种行为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量化标准,有针对性地设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适用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全面二胎政策条件下,不能再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重视严重违规的转化运用。如前所述,“三期”女职工申请产检假,理论上单位必须准假,但单位的规章制度完全可以细化申请产检假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这是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即使“三期”女职工也必须遵守。如果不满足实体条件,则完全可以以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的沟通和主动管理。实践证明,在劳动用工管理领域汇总,事后管理和被动管理,即使是依法按章处理,单位往往也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主动沟通意味着对劳动者的尊重,其本身就体现为一种人性化的管理。笔者认为,经过充分沟通,在满足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条件下,很大程度上能顺利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篇三:2016年二胎政策生娃攻略

2016年二胎政策生娃攻略

新的二胎政策从2016年元月全面放开。好多家庭都为之雀跃,踌躇满志的同时,需要多了解一些国家新的生育政策细节,尤其是关于准生证办理这一块的,这是麻麻粑粑们开启二胎之旅首先必须要上的第一课。

下面首先小编带您回顾一下中央关于全面二胎政策的历程。

中央实施全面二胎政策回顾

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会议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15年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胎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6年 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公布,提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决定》提出,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改进再婚等情形再生育管理。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事,进一步简政便民。

现在生娃该怎么办?还要先开准生证?

到目前为止,生娃具体如何登记,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各省市将会出台相应的规范性配套政策。

那么,按照最新的国家生育政策,在相关配套政策尚未出台前,打算生娃的麻麻粑粑们可先向当地乡镇或街道计生办要求生育登记,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这三样东东就足够了,相片都不要带了!然后认真填写生育登记表即可。但是必须要当事人夫妻亲自办理,登记表上要做书面承诺并由承诺人签名。

2016年二胎政策的法律依据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几个重要的新二胎政策的Q&A

Q1:新二胎政策下,未婚先育的还要不要惩罚了?

A1: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鼓励实行诚信管理,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了社会信用体系。即不按照法律法规多生育子女的,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惩罚和限制。

同时,也体现了国家以人为本的新的生育政策观念,其中包括减轻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

Q2:新的二胎政策下的晚婚晚育假怎么处理?

A2: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了鼓励晚婚晚育的相关条款,而生二孩会有延长生育假,具体内容由各个地方条例确定。但是在晚婚晚育假条例修改前还可享受。

Q3:已生育双胞胎的夫妻,二胎准生证需要办理吗?办理流程的是怎么样的?

A3:已生育双胞胎的夫妻,计划生育二胎的,仍然需要办理准生证。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如下:

1、领表,盖章。

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盖章。

2、审核。

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查。

3、报送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后,对申请人的情况是否张榜公布进行核实,再报送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4,审批通过,二胎宝宝走起。

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决定是否准予生二胎。审批通过后,您就可以开始二胎宝宝的孕育之旅了。

5,夫妻双方都是农村户籍的,二胎申请直接由乡镇一级审批发放。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农村户籍,对二胎的申请,要经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同意,并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的,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审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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