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华乐美文网

公文--关于报送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细则的函.doc

常用公文2019-06-11 06:10书业网

篇一:《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

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工作,提高水行政审批效率,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水行政审批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涉及水行政审批许可的省级联合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非省级联合审批的水行政许可项目按本细则规定精神执行。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权限分工和具体要求,负责省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水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第四条 因法律法规变动,必须调整或新增水行政审批事项或下放权限的,由省水利厅报省法制办,经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告,同时抄送省审改办。

第二章 审批方式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办理,采取“统一受理、分发相关、集中审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方式,依托

— 1 —

政务网络平台实行网上联审联批。

第六条 加强对建设项目可研及相关专题编制工作的水利行业指导,提高报告编制的质量,加快前期进度。

第七条 符合省专项规划的政府投资水利项目的立项审批,原则上下放至项目建设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取消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执行的“护堤护岸采伐林木审核”、“水利工程开工审批”、“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改为备案制。取消原由省水利厅执行的“水文资料使用审批”。

第九条 合并“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项目名称调整为“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合并“水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审批”、“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核准”,项目名称调整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第十条 原由省水利厅执行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等2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入省水利厅执行的“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含占用水域审批)。 ”

原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两级水利系统执行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房审批”等3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入设区的市、县(市、区)两级水利系统执行— 2 —

的“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

第十一条 省水利厅不再执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第十二条 新增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水利系统执行的“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含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等)审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第十三条水利项目立项行业审查与规划同意书审查权限一致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合并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水利部《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将我省嘉兴市及所属各县(市、区)和湖州市南浔区划入浙沪平原人居环境维护水质维护区,在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区之前,停止该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第十五条 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性建设类项目,依据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总体方案,按规划审批权限,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消入园企业投资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第十六条 对下列不涉及严重水土流失的区域和项目建设,取消水土保持方案前置审批,但应由项目业主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3 —

(一)已报批水土保持总体方案并完成五通一平的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投资项目。

(二)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

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水土保持备案登记,可由园区管委会统一接收,集中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在300公顷(岛屿地区150公顷)以上规划围垦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的,审查许可下放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报省围垦局备案。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由项目法人委托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报告由项目法人,报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滩涂围垦项目报省围垦局备案

第三章 审批事项及流程

第十九条 立项阶段水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时限:

(一)涉及水行政审批事项有: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由厅水资源水保处承办。

2、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审批,由厅水资源水保处承办。 — 4 —

3、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审查意见,由厅规划计划处等承办,其中水利围垦项目由省围垦局承办。

(二)水利项目可研审查,在受理后18个工作日内出具可研审查意见;其他审批事项,在受理后12个工作日内出具许可批文。前置审批与可研审查并联审批。

(三)滩涂围垦审查许可由省围垦局根据浙江滩涂围垦管理条例承办。

(四)涉河涉堤(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可研报批前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及申报材料:

(一)审批权限

1、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

(1)中央立项,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项目。

(2)由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

1)项目建设区涉及省界。

2)项目建设区涉及国家级、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 5 —

篇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征求意见稿 2005年7月5日)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月(以下简称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和初步设计,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应由市(扩权县)或省级部门上报或转报。项目建议书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省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二)项目建议书上报或转报文件应主要包括:项目业主(或筹建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提出妁背景、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址,)拟建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期限、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意向以及经济和社会效果初步评价等。

(三)上报或转报文件需附以下相关材料:

1.项目建议书文本;

2.当地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村镇建设

规划的初审意见;

3.当地国土资源部汀出具的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初审意见;

4.政府投资、其他出资方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意向意见。

(四)项目建议书的咨询评估由省发改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一般项目由咨询中介机构出具咨询意见,重大项目由咨询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但在特定情况下审批部门认为可以不进行评估的除外。

《浙江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出台前,项目建议书的咨询评估可采用论证评审的形式进行,也可委托市发改委组织论证评审;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及项目建设内容简单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以会议的形式组织论证评审

(五)项目建议书批复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

3.项目选址、拟用地规模及总体布局;

4.项目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5.项目业主、建设工期;

6.明确是否实施“代建制”;

7.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性质的认定意见;

8.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四条 项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市(扩权县)或省级部门上报或转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省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或转报文件应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资源要素配置等建设条件投资估算和资金落实情况、项目业主、建设工期、招标内容、效益评价等。

(三),上报或转报文件应附以下相关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2.当地规划建设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3.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

4.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省级金融机构(或地方商业银行)的贷款承诺函;

6.当地政府和其他出资方的出资承诺证明;

7.涉海、涉港、涉林等项目,其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意见;

8.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专题报 告)。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咨询评估,由省发改委委托符合资 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一般项目由咨询中介机构出具咨询 意见,重大项目由咨询中介机构出具咨询评估报告。

《浙江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出台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咨询评估可采用论证评审的形式进行,也可委托市发改委组织论证评审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征询省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资源消耗大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形式,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当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或论证评审的主要内容: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区域布局合理;

5.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各种资源要素;

6.项目业主的实力和能力、项目的建设条件、生产条件、协作条件、工艺技术、设备选型分析;

7.全面、充分分析论证项目的投资、经济效益、环境及社会影响、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等;

8项目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的影响。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2.项目建设规模与主要内容;

3.212艺技术和设备方案;

4项目选址及总体布局;

5.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

6.原材料及主要辅料供应;

7.项目业主、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8.环保、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

9。项目评价及建设工期;

10.核准建设项目的招标内容。

第五条 特殊项目审批

(一)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的建设和购置,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性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C19993 225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的建设的通知》(中办发I~20033 3号)文件执行。

(二)省级及省属单位用房的装修项目及简易的附属设施项目的审批按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办理。

第六条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未出台前,企业投资项目暂不实行备案、核准制(国家发改未有明确要求的除

篇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1、立项。即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来自:WWw.cssyq.Com 书业网:公文--关于报送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细则的函.doc)建议书,提出立项申请,发改部门审查通过后下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发改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即视为立项)。

该环节产生的必备档案有:①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提出的立项申请文件(②附项目建议书);③发改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2、可行性研究。

(1)可行性研究前置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地震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手续。

该环节产生的必备档案有:①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②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文件;③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④地震部门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文件。

(2)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提出审查批准申请,发改部门审查通过后下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该环节产生的必备档案有:①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

提出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申请文件(②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③发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④可研编制单位资质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⑤根据不同项目,上级要求一并报送的其他附件。

(3)组建项目法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需设立公司的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法人,办理设立登记,由县政府出具明确其法人资格的正式文件(含法人、法人代表和法人责任内容三个要素,下同);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各一级主管局直接实施的项目,要向县政府呈报明确法人的请示文件,县政府依照请示向项目实施单位出具明确其项目法人身份的正式文件;由二级及以下单位或企业直接实施的项目,由一级主管局直接向项目实施单位出具明确项目法人的正式文件。

该环节产生的必备档案有:①县政府或各主管部门出具的明确项目法人的正式文件;②县政府或各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签订的项目建设廉政责任书。

(4)办理建设规划许可、用地规划许可。项目单位依据发改部门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两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

该环节产生的必备档案有:①城建部门出具的“两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②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许可通知书。

3、初步设计

(1)初步设计。一般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两个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书并报送到发改部门,提出审查批准申请。发改部门审查通过后下达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2)消防设计审核。项目单位依据发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文本和施工图纸,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手续。

该环节产生的必备档案有:①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提出的项目初步设计批准申请文件(②附项目初步设计);③发改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④勘察设计合同及招投标资料;⑤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函;⑥项目建设资金说明;⑦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⑧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凭证;⑨根据不同项目,上级要求一并报送的其他附件。

二、项目建设实施程序

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杜绝“三边”工程。在取得发改部门的项目批复、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国土部门的用地许可,并完成建设工程招投标手续后,即可到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项目。项目竣工后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土地使用证。项目建设要严格遵循以下逻辑程序:

1、勘察(签订勘察合同,合同价达到招标额度的须招标)。

2、设计(签订设计合同,合同价达到招标额度的须招标)。

3、施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达到招标额度的须招标);监理(签订监理合同,合同价达到招标额度的须招标)。

4、竣工验收。

5、固定资产移交。

上述5个环节产生的必备档案有:①勘察设计文本(含施工图纸),②招标投标资料或政府采购资料,③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采购合同,④监理日志和定期监理报告,⑤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提出的验收申请,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⑦发改、审计、建设、财政、监察、质监等部门联合签署意见的验收报告,⑧土地使用证,⑨其他相关资料或附件。

Copyright @ 2012-2024华乐美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