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华乐美文网

沈阳市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2019-06-11 09:49书业网

篇一:沈阳市政府采购合同 模板01

附件2:

合同种类:货物

合同编号:

沈 阳

合同买方:

合同卖方:

合同签订地点:辽宁政 府协 议 供 货 ) 沈阳

采 购同 市

沈阳市政府采购货物合同

合同编号:CG20120037001001/HT2012-1012-001

签订地点:辽宁省沈阳市

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本着平等互

利的原则,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信守。

一、专用条款

(一)中标内容:

合计 : (二)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1.合同金额: (大写) (¥ )

2.付款方式:

按照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卖方将发票(付款单位处应填写买方名称)及其复印件、经买方及采购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的《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单》提交给买方,由买方向卖方及时支付合同款。具体付款方式是:

3. 投标账户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三)交货时间、地点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二、通用条款

(一)质量标准

1.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按优先顺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标准、行业质量标准和制造商的企业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颁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及规范。

(二)专利权

2.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三)履约保证金

3.1 本项目无履约保证金。(可修订)

(四)包装

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措施,从而保证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而安全无损。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五)验收

5.1 本合同的验收期为货物送达交货地点后日内。

5.2 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5.3 在货物送达交货地点后,由买方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程序规范》规定组织对本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5.4 验收合格以后,买方出具签署有验收意见的《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单》,卖方开具货物发票。

5.5 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 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在制造厂商对本合同所指定的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卖方有提前通知买方的义务。

(六)伴随服务

6.1 卖方应提供下列服务:

⑴ 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⑵ 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⑶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中文版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⑷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⑸ 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或修理对使用单位人员进行培训;

⑹ 应提供二十四(24)小时热线服务、召修服务电话。

6.2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6.3 更详细的售后服务承诺,请详见附件。

(七)质量保证

7.1 卖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非积压性质的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7.2 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等,卖方应在接到使用单位通知后七(7)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卖方负担。卖方应按合同第12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7.3 卖方对所担供货物提供 个月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内非因买方的人为因素而出现货物的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卖方保证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因修理、调换或退货而发生的实际费用。

(八)卖方履约延误

8.1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8.2 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8.3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九)误期赔偿

9.1 除本合同第14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7)天计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9.2 卖方延期交货的,应相应延长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十)违约终止合同

10.1 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⑴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的。

⑵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的。

⑶ 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货单位之间的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失去竞争性,损害采购人员所能获得的权益。

10.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4.1条款的规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十一)索赔

11.1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0.3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

篇二:市政府协议采购合同模版

合同种类:货物

合同编号:

沈 阳 市 政 府 采 购

(" "采购项目)

合 同

合同买方:沈阳市学生体育艺术发展中心

合同卖方:沈阳新佳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地点:辽宁 沈阳

合同联系人:

联系电话:

沈阳市政府采购货物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辽宁省沈阳市

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信守。

1、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一览表 人民币单位:元

注:合同价格中已含安装调试费、运费等相关费用。

2、合同金额

2.1 本合同的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3、交货地点、时间及有关费用 注:与交货有关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4、质量标准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按优先顺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标准、行业质量标准和制造商的企业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颁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及规范。

5、专利权

5.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6、履约保证金

6.1 中标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应提供1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

6.2 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在其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将货物全部送达

用户指定地点后,无息退还。

6.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6.3.1中标人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将货物全部送达用户指定地点。

6.3.2中标人所提供的货物不能满足合同规定。

7、包装

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措施,从而保证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而安全无损。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7.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8、验收

8.1 本合同的验收期为货物送达交货地点后3 日内。

8.2 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8.3 在货物送达交货地点后,由买方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8.4 验收合格以后,买方出具签署有验收意见的项目验收报告,卖方开具货物发票。

8.5 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 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在制造厂商对本合同所指定的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卖方有提前通知买方的义务。

9、伴随服务

9.1 卖方应提供下列服务:

⑴ 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⑵ 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⑶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中文版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⑷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⑸ 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或修理对使用单位人员进行培训;

⑹ 应提供二十四(24)小时热线服务、召修服务电话。

9.2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9.3 更详细的售后服务承诺,请详见附件。

10、质量保证

10.1 卖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非积压性质的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0.2 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等,卖方应在接到使用单位通知后七(7)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卖方负担。卖方应按合同第12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0.3 卖方对所担供货物提供 3 个月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内非因买方的人为因素而出现货物的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卖方保证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因修理、调换或退货而发生的实际费用。

11、付款

11.1 本合同以人民币计价并付款。

11.2 在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将全部货物交付,按照本合同第8条规定验收合格后,卖方将发票()提交给 , 提交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由 买方支付。

12、卖方履约延误

12.1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2.2 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2.3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13、误期赔偿

13.1 除本合同第14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7)天计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2 卖方延期交货的,应相应延长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4、违约终止合同

14.1 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⑴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的。

⑵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的。

⑶ 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货单位之间的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失去竞争性,损害采购人员所能获得的权益。

14.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4.1条款的规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15、索赔

15.1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0.3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根据具有资质的、权威的国家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篇三:政府采购合同文本

合同种类:货物

合同编号:CG20120001001001

沈 阳 市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项目名称:

采购人:

中标供应商:

代理机构名称:

签署日期:

沈阳市政府采购货物合同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受 沈阳市审计局 委托,对 采购办公自动化设备 项目在国内以 协议供货 方式组织采购。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为中标供应商。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采购办公自动化设备 (二)项目编号:CG20110002 (三)采购项目内容:

本项目共 3 个品目,已采购完毕 2 个品目,本次采购 1 个品目,中标 1 个品目。具体情况是: 1.第003品目:办公自动化设备

(1)中标供应商:沈阳市西湖风景饭店

(2)中标金额(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3)中标内容:

(4)合同款支付:待沈阳市财政局收到有效的收款及履约验收凭证后,一次性 支付。具体付款顺序、条件和比例详见下表:

2、合同履行时间

合同履行时间: 3、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全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印章并由中标供应商递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采购人:(印章) 中标供应商:(印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 帐 号:

电 话:电 话: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合同一般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 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

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1.3 “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

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 务,如运输、 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5 “买方”系指与中标人签属供货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 1.6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中标人。 1.7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8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

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 技术规范

2.1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

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知识产权

3.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 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 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

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 装运标志

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收货人:合同号: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Copyright @ 2012-2024华乐美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