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华乐美文网

乡镇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2018-05-06 15:24书业网

篇一:临武县2011年长河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临武县2011年长河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为切实做好2011年度长河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临武县长河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代县长贺遵庆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朱江任常务副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王刚,县委常委、副县长候选人段外宾,副县长骆跃强、唐国林,副县长候选人刘久正、郭应湘,县政府副处干部、党组成员李琼、蒋阳成任副组长,县政府办主任肖柏茂、县政府办副主任陈建龙、县监察局局长袁章民、县财政局局长王开明、县农办主任陈学军、县水务局局长周求金、县环保局局长吴汶、县林业局局长唐代保、县农业局局长周圣朝、县城管局局长唐智红、县卫生局局长彭善国、县广播电视局局长周金明、县编办主任刘洪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何晓云、县发改局局长周继瑜、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侯六海、县安监局局长罗明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唐元松、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黄张策、县商务局局长唐济国、县交通运输局局长雷五旺、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李建胜、县规划局局长黄加武、县公安局副局长何跃球、长河水库管理所所长王曲路、县环卫所所长周帅军、县森林公安局局长王永东、县卫监所所长袁际安、县能源办主任龙响胜、楚江乡乡长文国民、武源乡乡长郭飞、花塘乡乡长王志坚、西瑶乡乡长盘光平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办公室,设在长河水库管理所,由陈建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袁章民、周求金、唐代保、吴汶、唐智红、周圣朝、李建胜、王曲路(常务)、李科强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从财政、水务、林业、环保、城管、卫生、国土资源、农业、畜牧兽医水产、环卫、长河水库管理所等单位抽调,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综合办公室内设6个专项工作组:

(一)森林资源保护组。由唐代保同志任组长,胡甫刚同志任副组长,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等部门和相关乡镇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长河水库水资源保护区的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绿化造林和禁伐、限伐等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二)垃圾处理组。由唐智红同志任组长,周帅军同志任副组长,县城管局、环保局、卫生局、环卫所、爱卫办、能源办等部门和相关乡镇为成员单位。负责长河水库水资源保护区的环境卫生治理和生产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组织实施农村改厕工程等相关工作。

(三)水质监测保护组。由吴汶同志任组长,县环保局和相关乡镇为成员单位。负责制定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处理规划、组织实施农村污水处理工程,对长河水库出入库水进行动态监测,特殊时期每周提交监测报告并在电视上通报,提供有关资料数据,监督落实水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相关工作。

(四)农田污染治理组。由周圣朝同志任组长,李建胜同志任副组长,县农业局、畜牧兽医水产局等部门和相关乡镇为成员,负责组织开展农田污染治理,测土配方施肥、科学施药、防虫防病技术推广、农田改造等相关工作。

(五)巡查管理组。由周求金同志任组长,王曲路同志任副组长,县水务局、环保局、公安局、畜牧兽医水产局、卫生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长河水库管理所、疾控中心、卫监所等部门和相关乡镇为成员,负责对长河水库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连接水域和一级保护区域进行日常巡查,及时清理水面漂浮污染物,制止污染水质的生产经营行为和人为活动;对长河水库保护区环境卫生状况进行日常监察,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综合办公室;向库区放养雄鱼等鱼种,提高水体的生物净化能力。

(六)督查督办组。由袁章民同志任组长,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为成员,负责定期不定期开展长河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及时发布督查通报,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制定长河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考核方案,组织实行年度考核评比,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落实工作任务

(一)制订长河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科学制定和切实完善《长河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规划》,确保今后五年的长河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积极、稳妥、顺利推进。制定《临武县2011年长河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和措施。2011年12月底前制定《临武县2012年长河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尽早谋划2012年工作任务。

(二)划定长河水库水资源保护区范围。长河水库上游流域面积92.1平方公里均为保护区,按照入库支流、周边山脊、集雨区、聚居区分布,将长河水库水资源保护范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长河水库蓄水库区,长河水库周边第一层山脊向水坡地,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的区域。二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上游(含汇入的上游支流)侧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下游侧外边界距取水口200米的范围,与长河水库水面相连的第一层山脊线向水坡地除一级保护区之外的区域,长河水库集雨区居住人口密集的集镇、村。准保护区的范围:除长河水库一级和二级保护区以外、与长河水库生态系统关联密切的区域。该项工作由水务局等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临武实际,制订保护区红线图草案和相应的说明,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县人大常委会审定后颁布实施。

(三)实施长河水库水资源保护区垃圾集中处理工作。研究制定保护区垃圾处理方案和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清整治理活动,进一步规范生产生活垃圾存放、清运和处理行为,严禁垃圾乱堆乱放、随意倾倒、直排河床。集中存放的垃圾要每日组织清运,防止二次污染。全面规划长河水库水资源保护区内的农村改厕工作,年内力争完成重点村的改厕任务。大力推广农村清洁能源,支持鼓励群众,兴建农村户用沼气池。

(四)启动实施重点部位的污水处理工程,综合治理农田污染,动态监测水体水质。研究制定保护区污水处理方案和设施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重点部位建设农村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较小的村委或自然村兴建厌氧处理池或生物氧化塘。实施长河水库水资源保护区农田污染治理,逐步对长河水库周边5000亩坡度在15度—25度的耕地实行梯田改造,对长河水库周边7000亩耕地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大力推广应用病虫草害生化调控和物理防治技术,杜绝使用剧毒高残农药。同时,坚持对各水域的水体水质进行检测检验,按规定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交水质监测报告,确保动态水质达到规定标准。

(五)分类实施长河水库水资源保护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以开展“生态建设年”活动为契机,按照“分类实施、区别对待”的原则,对长河水库水资源保护区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绿化造林和限伐、禁伐,其中对水库岸边、河流两边、乡村周边的耕地实行退耕还林;一级保护区实行封山育林,对所有林木、灌木、乔木等实行禁伐;对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林木按设计实行限伐。依法严厉打击查处乱砍滥伐行为。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抓好森林病虫害防治,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六)制定《临武县长河水库水资源保护(转 载于:wWW.cSsYq.cOM 书业网:乡镇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方案)管理办法》,规范保护区内的人为活动和生产经营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参照外地先进经验,结合临武实际,研究制定符合政策、切实可行的《临武县长河水库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对各行业、各领域进行严格规定和规范。同时,切实规范保护区内的人为活动和生产经营行为,严禁在长河水库及其水系毒鱼、炸鱼、盗鱼、野炊、露营等,禁止在长河水库非法设游船游库娱乐活动。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过境的审批和监督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油污泄漏。严禁矿产资源开采开发;严禁在一级保护区内发展污染性企业,不得建设影响水源安全的设施,现有工业企业、饮食摊点、洗车点要限期整改或按要求搬迁。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企业、设施必须达到环保要求;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保护区范围内兴建住房、建设工程、迁入移民等,要进行严格限制和审批,凡影响长河水库水资源安全的不得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要责令立即停建并依法拆除。

(七)强化执法,对保护区实行日常巡查管理。从长河水库管理所调整若干精干力量,成立监管执法队伍,并由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开展长河水库保护区日常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开展长河水库水资源保护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弘扬社会公德,强化社会责任,大力宣传长河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措施及成效,通过采取开设新闻专栏、播放公益短片、制作宣传光碟、悬挂标语横幅、召开各类会议等形式,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宣传教育活动,树立“保护水源、人人有责”,“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理念。组织相关乡镇召开乡村两级会议,统一思想行动;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利用宣传车队,深入保护区各集镇、村、组进行巡回宣传;建章立制、立牌,将规章制度和宣传资料发放到每家每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水资源保护浓厚氛围,形成水资源保护工作合力。

三、强化工作措施

(一)狠抓工作落实。长河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是事关县城及周边乡镇十多万人的饮水安全的大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强化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项目,制定好各工作项目的落实方案,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

(二)严格监督检查。该项工作将列为年终绩效考核内容和为民办实事工作内容。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将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并下发督查通报;对工作措施不到位,工作任务未完成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三)严肃工作纪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作风,服从工作安排,特别是被抽调工作人员的单位要顾全大局,及时抽派人员,确保人员到位,工作到位。(临武县人民政府)

篇二: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 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辖区内,属国家流域管理机构权限范围的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水资源管理规定权限,履行下列水资源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水资源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组织水功能区划分,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三)统一管理和保护水资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统一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合理调配,统一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五)调解水事纠纷,建立健全水政监察制度,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十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流域、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水环境状况相适应。

第十二条 本市辖区内流域面积在一千平方公里以上和跨区县(自治县、市)的河流流域综合规划以及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区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洪、治涝、灌溉、供水、水力发电、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水、水文测验等专业规划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航运、竹木流放、渔业、旅游、水质保护等专业规划,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在征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水资源规划,制定实施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符合水资源规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供水、灌溉、治涝、发电、航运、渔业、畜牧、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和航运需要。

第十七条 跨流域及跨区域调配水资源,应当符合水资源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以及调出和调入地区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地下水、鼓励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积极组织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

第十九条 鼓励市内外投资者按照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水资源,其开发项目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建设项目,享受本市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第二十条 鼓励按水资源规划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公开出让水能资源的开发使用权。第二十一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及设施,并依法对水工程和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止水流堵塞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严禁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拟定江河、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作为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依据。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治理措施。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水质,改善饮用水条件,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内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其水资源保护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工业污水、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做到达标排放。对造成水资源污染和水质破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水资源及有关规划开采,并加强地下水位、水质的监测,建立技术档案,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因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控制开采地下水。

对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使用,应依法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水资源保护工程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五章水资源配置和取用水管理

第三十条 全市和跨区县(自治县、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区县(自治县、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等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流域和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等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服从。

编制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等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遵循基本生活优先原则,并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本行政区域城乡用水状况、下一年度预测来水量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第三十三条 水源和引供水工程建设、供水调度应当以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加快城乡水工程建设,推进城乡供水统一管理,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水量和水质。

第三十五条 对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水、农业灌溉等取水及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法取水的,不需申请取水许可。

为维护公共安全或消除对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免予申请取水许可。

第三十六条 凡申请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用途、取水数量、节水措施、退水地点、退水水质、计量设备等有关资料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按分级管理权限,报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发给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后,方可按证取水,不得随意改变取水许可规定条件。

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

对取水计量设施实行周期计量检定,检定周期由市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计划向各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必须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用水。

第三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的,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涵养保护、规划管理等,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章节约用水

第三十九条 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规划和用水定额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用水超过定额的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定额标准。

第四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渠系配套改造和建设,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节水灌溉方式,减少农业用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四十一条 工业用水单位应当积极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凡取水工艺、设施落后,耗水量大,节水措施不力的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整改,如不整改者应核减其取水量。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广节水型生活器具、设备的应用,支持节水技术的开发;加强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四十三条 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对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第四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项目未配套节水设施的,应当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四十五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缴纳水费。

对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实行有利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水价政策。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同时,应考虑城乡居(村)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对城乡用水逐步实行分类水价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或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二)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四)不依法履行水资源保护职责的;

(五)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

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当事人要求赔偿的,违法行为人机关应依法赔偿。

第四十七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的,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职责分工,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堆放或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以及排放其他污染物的;

(二)在水源保护区滥伐林木,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的。

第四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江河、湖泊、水利工程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地点、取水数量、退水地点、退水水质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篇三:乡镇水利站工作职责

乡镇水利站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有关水利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负责本乡镇水利行业管理,组织并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

(二)组织制订本乡镇水利建设总体规划、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水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河流、沟渠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排涝、水电、节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道整治等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统一监督管理本乡镇水资源;组织制订本乡镇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制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安全饮用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流和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管理、保护滩涂资源。

(四)组织、指导本乡镇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助实施水行政审批制度,协助管理取水许可,协助依法征收水利规费;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水事纠纷。

(五)负责本乡镇水利基本建设的行业管理;实施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和工程质量实施监察;审查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协助县水务局做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

(六)组织、指导本乡镇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包括河道、水库、塘坝)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管理河道采砂,在县河道采砂管理领导组的领导下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组织和指导河道、水库及塘坝的综合治理和开发;组织和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七)指导本乡镇农村农田水利工作;组织和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水库除险加固、农村安全饮水、塘坝扩挖、沟渠清淤及小流域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电气化

建设;指导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八)组织、指导本乡镇水土保持工作;监督检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实施情况,对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九)指导本乡镇水利经济工作;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税收、财务等方面的经济调节意见;研究水利投入机制和筹资政策;指导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管理水利科技、教育、对外合作;组织指导水利科技的研究和推广;组织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组织指导水利队伍建设。

(十一)承担本乡镇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乡镇防汛防旱工作,对重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作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贯彻落实水库堤防巡查制度;及时掌握本乡镇区域内的水情、雨情、工情、汛情;积极开展灾情、水毁工程情况调查;按照乡镇落实好各项度汛措施,做好群众转移等工作。 (十二)承办县水务局和乡镇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Copyright @ 2012-2024华乐美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