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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职责2018-05-06 18:52书业网

篇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解答

根据最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a) 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b) 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c) 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篇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工作汇报

桃林镇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

行职责情况工作汇报

为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强化食品安全监督单位责任,提高履行职责水平,根据区食安办转发潍编办函7号《关潍坊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检查工总方案》和潍编办[2012]71号等文件要求,我单位逐项梳理分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研究落实改进措施,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桃林镇辖区食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桃林镇成立于2011年6月24日,现有寨子社区和冯家社区两个农村社区,13个行政村,辖区内辖区内主要以小型食品经营单位为主,现有4个农贸市场、12家小饭店、21家小超市、8家馒头铺、4家包子铺和6家火烧铺,目前去区内还没有出现“鲜奶吧”。

二、 工作开展情况

(一)、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督机制

1、街办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1)、为进一步抓好食品安全工作,我街办成立了“桃林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党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刘相合为组长,党委委员、经济发展中心主任陈永刚为副组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兼安监所所长韩建军为协管员,成员为

各村食品安全协管官员、信息员。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街办安监所,负责街办食品安全监管、食品信息管理工作。

(2)、各社区、各村以卫生所、市场管理处为主要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各村确立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各企业的负责人负责其单位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街办各部门的食品安全职责分工

街办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负责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街办食安办负责统筹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工商所、环保所、综合执法队、派出所、供电所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负责对全街办食品安全巡查工作,重点要求辖区内市场、酒店、超市、食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帐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并制定定期巡查计划,每月至少对全街办的食品生产企业、酒店、市场、超市等食品安全的重点源头检查一次,对检查出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街办农产品生产基地安全工作

辖区内大多数村以种植小麦、玉米、各类蔬菜等经济农作物为主,由街办食安办、各村委分级管理,进行日常的监督

检查,禁止使用有害肥料、农药种植农作物。

2、食品市场工作情况

街办现有市场4个,每个市场均设有市场管理处,负责市场食品安全、市场秩序等管理工作,专人检查市场食品来源,发现伪、劣商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市场食品交易量多,人流多,市场管理人员和街办食安办、城管等部门工作人员都会对市场进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检查,确保辖区村民和外来人员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

3、食品安全检查

街办食安办各职能部门结合各个时期及重要节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卫生执法检查,五月份街办食安办开展了“春白菜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并联合工商所和派出所进行了“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行动,六月份组织进行了“食品非法添加工业染料专项行动”,九月28日至29日进行了“双节食品安全监管”专项治理行动,加大对集贸市场、超市、食品街检查力度,加强对辖区内的大型商场、超市、食品街开展宣传工作,要求经营者认真把好进货关。不得采购、销售无合格证、无QS标志及来路不明的月饼或其它食品。加强推行食品溯源机制,确保食品经营单位把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进货台账等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严厉打击借节日为由促销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的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

4、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情况

街办在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方面,能准确、及时地宣传区政府和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和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广泛在各村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安全常识的普及工作,倡导科学、合理、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2012年6月11日至6月19日街道食安办在辖区内进行了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5、实行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电话:7627920

三、工作成效

在街办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形势平稳发展,2012年以来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暂无接到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实现了“零增长、零事故”的好成绩。

四、下步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宣传工作,将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抓牢抓实,营造有利于维持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氛围,使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深入人心,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二是进一步巩固“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成效,开展“回头看”。在集中开展的专项行动之后,继续保持依法打击的高压态势,巩固发展专项行动的成果。组织力量对正在整改

的单位和安全隐患,进行跟踪复查,加强监控,确保不反弹。

三是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把专项行动中的有效措施、得力方法等,认真总结并建立台账,切实推动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协同联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现场监督检查,把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行为的专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不断巩固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成果。

桃林镇食安办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篇三: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

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工作,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保持清正廉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参照《中共XX省纪委、XX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反腐倡廉方针,强化监督职能,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改进履行监督职责的途径办法,推动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第三条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制度规定,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批准的职责和权限,有效利用各种监督途径和手段,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开展监督。重点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对权力集中和资金、资源密集的重点环节与部位的监督。

第四条 驻在部门要关心支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为其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支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的重点内容

第五条 对驻在部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纯洁性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严肃性,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

(二)对保持党的纯洁性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整改党员干部在思想、队伍、作风、廉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维护党的纯洁。

(三)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监督。围绕中央和省、市制定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和重大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

第六条 对驻在部门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驻在部门建立健全规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督促驻在部门制定、完善、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二)对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对驻在部门党

委(党组)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所作的检查或说明,需要查清事实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条 对驻在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督促驻在部门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落实“一岗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对驻在部门党务、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督促驻在部门落实党务、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促进驻在部门重大决策公开和办事公开,提高(来自:www.zaidian.cOm 书 业网: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第九条 对驻在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驻在部门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而采取的重大措施,部门和行业工作规划、机构调整、专项整治或专项工作等重大决策事项及集体决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驻在部门干部任免、竞争上岗、轮岗交流、招考录用、职称评审等干部人事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驻在部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大宗政府采购等项目的设立、安排、使用和进展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驻在部门大额度资金的调动、使用、运作、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对驻在部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驻在部门深化管理体制和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环节和时间,监督驻在部门按规定下放审批权限。

(二)监督驻在部门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对推行“阳光执法”、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规范自由裁量权等工作进行监督。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驻在部门业务活动情况开展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 对驻在部门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加强对驻在部门作风建设、行政效能、绩效管理等情况的综合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驻在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驻在部门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

(二)了解掌握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就业、收入、房产、投资等方面的情况,及时掌握驻在部门科级干部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在用车、住房、出国(境)、兼职取酬、从事营利活动、配偶子女从业和接受礼品、支付凭证登记等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个人和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三)加强对驻在部门执行防止领导干部利益冲突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员、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三章 监督的主要措施

第十五条 召开、参加或列席会议

(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或有关业务会议,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

(二)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参加驻在部门党委(党组)会议、党风廉政会议、民主生活会议、领导班子述职述德述廉会议等重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有关会议。监察室主任(监察分局局长)列席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参加驻在部门有关行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还可派员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各类业务工作会议。

第十六条 通报重要情况

(一)向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时通报中央和省、市有关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建议,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定期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并主动向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廉政鉴定

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应事先征求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由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党风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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