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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生效后想放弃追究担保人责任

担保书2019-07-08 21:44书业网

篇一:调解书担保人

调解书中应如何列明担保人?

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杨仓仓 发布时间:2008-03-13 09:22:22《最高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

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但是,对于在制作的调解书中该如何

列明担保人,尚存如下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在“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中表述担保人的身份状况,即“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与担保

人(身份状况)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在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中另起一段列明担保人的身份状况。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在调解书中列明担保人为第三人,述明其身份状况。 针对第三种观点,笔者认为:

1.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

人。第三人所参加的诉讼应当是正在进行诉讼,时间是自被告应诉时起至诉讼审理终结时止。

因为调解协议与担保协议的生效时间不一致,因此应分情况具体分析。

2.担保协议先于调解协议生效时,担保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在担保协议先于调解协议生效情形,如调解协议自双方签收后生效,而担保协议因符合

担保法规定条件先于调解协议生效。此种情形因担保协议系当事人双方与担保人的真实意思

表示,该担保行为应合法有效。此时担保人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因此担保人可以

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3.调解协议先于担保协议生效时,担保人不应作为第三人 根据《最高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

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

后该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生效后,担保协议并未生效,则担保人与本案没有

结果上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制作的调解书只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格式

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的正式文书,对本案的担保人并没有实体上的权利义务的影响,只

要担保协议未生效,那么担保人并不需要负担任何义务。综上所述,第一种观点过于简单,而第三种观点因担保人要申请参加诉讼或法院追加第

三人,则程序过于繁琐,因此笔者认为,应将第一种观点与第二种观点结合,而应放弃第三

种观点。故针对调解协议列明担保人的表述方式应如下表述较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与担保人某某自愿达成协议

如下:(协议内容)担保人某某,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担保人某某自愿对上述协议(或第 条)

提供担保。篇二:民事调解书担保、督促标准条款表述 示范案例原告为甲,被告为乙,经查明,乙方须偿还甲100万元债务,原告甲为达成调

解协议,放弃本金5万元,违约金3万元,利息损失1万元及其他损失1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乙给付原告甲款项共计90万元,于2010年7月1日前给付30万元,于2010

年8月1日前给付30万元,于2010年9月1日给付30万元。

二、督促履行条款

1、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型若被告乙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刚原告甲可就剩余未

到期部分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如因原告甲的原因导致被告乙不能按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由被告乙可

于期限届满后?日内将相应款项交到法院或者向提存机构办理提存,所增加的费用由原告甲

承担。

2、恢复原告诉讼请求型若被告乙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被告乙除继续履行

上述付款义务外,还应一并给付原告甲已放弃的本金5万元、违约金3万元、利息损失(以

未付款金额为计算基数,自应给付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

基准利率计算)及其他损失1万元,于?年?月?日付清。 如因原告甲的原因导致被告乙不能按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乙可

于期限届满后?日内将相应款项交到法院或者向提存机构办理提存,所增加的费用由原告甲

承担。

3、增加额外赔偿金型若被告乙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应向原告甲赔偿损

失?元/每延迟一日赔偿原告甲损失?元。 如因原告甲的原因导致被告乙不能按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乙可

于期限届满后?日内将相 应款项交到法院或者向提存机构办理提存,所增加的费用由原告甲承担。上述三种方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4、恢复原审判决执行型

若被告乙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按照原审判决执行;同时,单列一条列明诉讼费承担情况。

三、担保履行条款

1、义务人以自有权益设立抵押或者质押 被告乙以自己所有的财产a作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并在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时

以该物向原告甲优先清偿。注明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情况

2、案内其他当事人为义务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提供担保 被告丁对被告乙的第一项给付义

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被告丁对被告乙的第一项给付义务以其所有的财产

b作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在被告乙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时以该物向原告甲优先清偿。 被告丁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已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乙进行追偿。注明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情况

3、案外人为义务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提供担保的 担保人丙对被告乙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被告丁对被

告乙的第一项给付义务以其所有的财产c作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在被告乙未履行上述第一

项给付义务时以该物向原告甲优先清偿。 担保人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已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乙进行追偿。 注明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情况 ps:督促履行条款和担保履行条款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在同时适用的情况

下,担保的范围应当明确约定。篇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调解书中引导当事人

设立督促履行、担保履行条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调解书中引导当事人设立督促履行、担保履行条款的指

导意见

(2010年7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09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强化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提高民事调解书的自动履行率,促进诉讼诚信和案结

事了,更好地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诉讼调解中,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引导当事人在民事调解书中设立督促

履行、担保履行等条款,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第二条督促履行条款,是指经当事人协商,约定义务人如果不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

行时将加重其义务的条款。

担保履行条款,是指经协商,约定由义务人或者他人为调解书的履行提供担保的条款。督促履行条款和担保履行条款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在同时适用的情况下,

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范围一般不及于督促履行条款,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引导当事人合理运用督促

履行、担保履行条款:

(一)义务人履行能力不强的;

(二)义务人有利用调解拖延履行可能的;

(三)义务人信用较差,不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可能性较大的;

(四)权利人在调解过程中作出较大让步后,担心义务人不能按调解协议履行的;

(五)义务人不按调解协议履行,可能对权利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分期履行或者履行期限较长的;

(七)其他需要设立督促履行、担保履行条款的情形。

第四条督促履行条款可以参照以下内容设立:

(一)

调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义务人不按协议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就剩余未到期部分

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调解协议约定权利人放弃部分本金、违约金、利息及其他损失,义务人不按协议

履行的,权利人可以按原来的请求标的额或者另行约定的金额申请强制执行;

(三)义务人不按协议履行的,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二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也可以要求另外支付合理

数额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四)二审调解结案的义务人不按调解协议履行的,权利人可以要求按一审判决执行;

(五)再审调解结案的义务人不按调解协议履行的,权利人可以要求按原生效判决执行;

(六)其他可以督促义务人履行的内容。

第五条担保履行条款可以参照以下方式设立:

(一)义务人以自有权益设立抵押或者质押;

(二)本案其他当事人为义务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提供担保;

(三)案外人为义务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提供担保。

第六条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

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第七条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的,应依法办理抵押或者质押登记。

调解书应当载明抵押或者质押的登记情况。

第八条调解书确定的督促履行、担保履行条款条件成就时,权利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

院应予准许。权利人同时要求义务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

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权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督促履行、担保履行条款条件成就并请求履行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权利人的原因导致义务人不能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人可将相应款

项或者其他标的物交到法院或者向提存机构办理提存。权利人请求按照督促履行、担保履行

条款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本意见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调解书主文表述范本

示范案例:原告为甲,被告为乙,经查明,乙须偿还甲100万元债务。原告甲为达成调

解协议,放弃本金五万元、违约金三万元、利息损失一万元及其他损失一万元。

一、调解书主文第一项表述范本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乙给付原告甲款项共计九十万元,于二○一○年七月一日前给付三十万元,于二○

一○年八月一日前给付三十万元,于二○一○年九月一日前给付三十万元。

二、调解书主文第二项表述范本之一(即督促履行条款) 第一种: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型若被告乙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原告甲可就剩余未

到期部分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如因原告甲的原因导致被告乙不能按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乙可

于期限届满后×日内将相应款项交到法院或者向提存机构办理提存,所增加的费用由原告甲

承担。

第二种:恢复原来诉讼请求型若被告乙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被告乙除继续履行

上述付款义务外,还应一并给付原告甲已放弃的本金五万元、违约金三万元、利息损失(以

未付款金额为计算基数,自应给付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

基准利率计算)及其他损失一万元,于××年×月×日前付清;如因原告甲的原因导致被

告乙不能按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乙可于期限届满后×日内将相应款

项交到法院或者向提存机构办理提存,所增加的费用由原告甲承担。 第三种:增加额外赔偿金型若被告乙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应向原告甲赔偿损

失费×元/每延迟一日赔偿原告甲损失×元; 如因原告甲的原因导致被告乙不能按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乙可

于期限届满后×日内将相应款项交到法院或者向提存机构办理提存,所增加的费用由原告甲

承担。

上述三种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第四种:恢复原审判决执行型若被告乙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按照原审判决执行;同时,单列一条列明诉讼费承担情况。

三、调解书主文第二项表述范本之二(即担保履行条款) 第一种:义务人以自有权益设立抵押或者质押

(一)被告乙以自己所有的财产a作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并在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

义务时以该物向原告甲优先清偿。

(二)注明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情况。 第二种:案内其他当事人为义务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提供担保

(一)被告丁对被告乙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被告丁

对被告乙的第一项给付义务以其所有的财产b作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在被告乙未履行上述

第一项给付义务时以该物向原告甲优先清偿。

(二)被告丁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已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乙进行追偿。

(三)注明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情况。 第三种:案外人为义务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提供担保的

(一)担保人丙对被告乙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或者担保

人丙对被告乙的第一项给付义务以其所有的财产c作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在被告乙未履行

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时以该物向原告甲优先清偿。

(二)担保人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已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乙进行追偿。

(三)注明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情况。 注:督促履行条款和担保履行条款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在同时适用的情况

下,担保的范围应当明篇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个人保证担保)附财产清单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为确保公司借人民币大写元能够按时清偿,为该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签订的编号借款担保委托合同,我愿以所有的全部个人财产对上述委托担保合同所注的借.款款项的清偿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够及时追偿欠款。自该公司所涉及款项清偿完毕

前,非经书面同意,我保证不处分我所有的个人财产(包括设定抵押、质押、转让等),在保

证期间,如财产遭受损失,本人以所得的损害赔偿金优先偿还担保款项。 本人同意权利人将所涉本人个人资信情况向征信机构提供。特此保证

保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保证人个人财产清单 份 个人财产清单 以上清单所列财产系个人所有。注:本人其他未列明财产均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家庭成员确认签字:(财产所有人)保证人签字: 年 月 日篇五: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

甲方:漯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乙方:(借款人)

丙方:(担保人)

鉴于乙方贷款已逾期,甲乙丙三方经过沟通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 在2011年月 日以前偿还甲方垫付贷款 元,利息 元(利息计算至 )。年 月 日以后的

利息罚息按乙方贷款时的贷款协议执行。甲方同意乙方的还款时间及利息罚息的计算方法。

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还清贷款,双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如乙方未在第一条规定的时间内还清全部贷款、利息及罚息,有担保人 在未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甲乙丙三方一致申请同意源汇区人民法院按此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在本调解协议

上签字视为在法院调解书上签字。

五、该协议达成后,三方应遵照执行,不得违约。三方或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篇二:调解书如何列担保人

调解书中应如何列明担保人?

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杨仓仓 发布时间:2008-03-13 09:22:22《最高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

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但是,对于在制作的调解书中该如何

列明担保人,尚存如下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在“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中表述担保人的身份状况,即“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与担保

人(身份状况)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在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中另起一段列明担保人的身份状况。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在调解书中列明担保人为第三人,述明其身份状况。 针对第三种观点,笔者认为:

1.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

人。第三人所参加的诉讼应当是正在进行诉讼,时间是自被告应诉时起至诉讼审理终结时止。

因为调解协议与担保协议的生效时间不一致,因此应分情况具体分析。

2.担保协议先于调解协议生效时,担保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在担保协议先于调解协议生效情形,如调解协议自双方签收后生效,而担保协议因符合

担保法规定条件先于调解协议生效。此种情形因担保协议系当事人双方与担保人的真实意思

表示,该担保行为应合法有效。此时担保人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因此担保人可以

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3.调解协议先于担保协议生效时,担保人不应作为第三人 根据《最高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

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

后该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生效后,担保协议并未生效,则担保人与本案没有

结果上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制作的调解书只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格式

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的正式文书,对本案的担保人并没有实体上的权利义务的影响,只

要担保协议未生效,那么担保人并不需要负担任何义务。综上所述,第一种观点过于简单,而第三种观点因担保人要申请参加诉讼或法院追加第

三人,则程序过于繁琐,因此笔者认为,应将第一种观点与第二种观点结合,而应放弃第三

种观点。故针对调解协议列明担保人的表述方式应如下表述较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与担保人某某自愿达成协议

如下:(协议内容)担保人某某,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担保人某某自愿对上述协议(或第 条)

提供担保。篇二:民事调解书担保、督促标准条款表述 示范案例原告为甲,被告为乙,经查明,乙方须偿还甲100万元债务,原告甲为达成调

解协议,放弃本金5万元,违约金3万元,利息损失1万元及其他损失1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乙给付原告甲款项共计90万元,于2010年7月1日前给付30万元,于2010

年8月1日前给付30万元,于2010年9月1日给付30万元。

二、督促履行条款

1、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型若被告乙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刚原告甲可就剩余未

到期部分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如因原告甲的原因导致被告乙不能按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由被告乙可

于期限届满后?日内将相应款项交到法院或者向提存机构办理提存,所增加的费用由原告甲

承担。

2、恢复原告诉讼请求型若被告乙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被告乙除继续履行

上述付款义务外,还应一并给付原告甲已放弃的本金5万元、违约金3万元、利息损失(以

未付款金额为计算基数,自应给付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

基准利率计算)及其他损失1万元,于?年?月?日付清。 如因原告甲的原因导致被告乙不能按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乙可

于期限届满后?日内将相应款项交到法院或者向提存机构办理提存,所增加的费用由原告甲

承担。

3、增加额外赔偿金型若被告乙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应向原告甲赔偿损

失?元/每延迟一日赔偿原告甲损失?元。 如因原告甲的原因导致被告乙不能按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乙可

于期限届满后?日内将相 应款项交到法院或者向提存机构办理提存,所增加的费用由原告甲承担。上述三种方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4、恢复原审判决执行型

若被告乙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按照原审判决执行;同时,单列一条列明诉讼费承担情况。

三、担保履行条款

1、义务人以自有权益设立抵押或者质押 被告乙以自己所有的财产a作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并在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时

以该物向原告甲优先清偿。注明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情况

2、案内其他当事人为义务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提供担保 被告丁对被告乙的第一项给付义

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被告丁对被告乙的第一项给付义务以其所有的财产

b作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在被告乙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时以该物向原告甲优先清偿。 被告丁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已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乙进行追偿。注明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情况

3、案外人为义务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提供担保的 担保人丙对被告乙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被告丁对被

告乙的第一项给付义务以其所有的财产c作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在被告乙未履行上述第一

项给付义务时以该物向原告甲优先清偿。 担保人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已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乙进行追偿。 注明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情况 ps:督促履行条款和担保履行条款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在同时适用的情况

下,担保的范围应当明确约定。篇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调解书中引导当事人

设立督促履行、担保履行条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调解书中引导当事人设立督促履行、担保履行条款的指

导意见

(2010年7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09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强化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提高民事调解书的自动履行率,促进诉讼诚信和案结

事了,更好地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诉讼调解中,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引导当事人在民事调解书中设立督促

履行、担保履行等条款,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第二条督促履行条款,是指经当事人协商,约定义务人如果不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

行时将加重其义务的条款。

担保履行条款,是指经协商,约定由义务人或者他人为调解书的履行提供担保的条款。督促履行条款和担保履行条款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在同时适用的情况下,

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范围一般不及于督促履行条款,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引导当事人合理运用督促

履行、担保履行条款:

(一)义务人履行能力不强的;

(二)义务人有利用调解拖延履行可能的;

(三)义务人信用较差,不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可能性较大的;

(四)权利人在调解过程中作出较大让步后,担心义务人不能按调解协议履行的;

(五)义务人不按调解协议履行,可能对权利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分期履行或者履行期限较长的;

(七)其他需要设立督促履行、担保履行条款的情形。

第四条督促履行条款可以参照以下内容设立:

(一)调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义务人不按协议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就剩余未到期部分

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调解协议约定权利人放弃部分本金、违约金、利息及其他损失,义务人不按协议

履行的,权利人可以按原来的请求标的额或者另行约定的金额申请强制执行;

(三)义务人不按协议履行的,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二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也可以要求另外支付合理

数额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四)二审调解结案的义务人不按调解协议履行的,权利人可以要求按一审判决执行;

(五)再审调解结案的义务人不按调解协议履行的,权利人可以要求按原生效判决执行;

(六)其他可以督促义务人履行的内容。

第五条担保履行条款可以参照以下方式设立:

(一)义务人以自有权益设立抵押或者质押;

(二)本案其他当事人为义务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提供担保;

(三)案外人为义务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提供担保。

第六条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

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第七条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的,应依法办理抵押或者质押登记。

调解书应当载明抵押或者质押的登记情况。

第八条调解书确定的督促履行、担保履行条款条件成就时,权利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

院应予准许。权利人同时要求义务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

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权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督促履行、担保履行条款条件成就并请求履行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权利人的原因导致义务人不能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人可将相应款

项或者其他标的物交到法院或者向提存机构办理提存。权利人请求按照督促履行、担保履行

条款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本意见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调解书主文表述范本

示范案例:原告为甲,被告为乙,经查明,乙须偿还甲100万元债务。原告甲为达成调

解协议,放弃本金五万元、违约金三万元、利息损失一万元及其他损失一万元。

一、调解书主文第一项表述范本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乙给付原告甲款项共计九十万元,于二○一○年七月一日前给付三十万元,于二○

一○年八月一日前给付三十万元,于二○一○年九月一日前给付三十万元。

二、调解书主文第二项表述范本之一(即督促履行条款) 第一种: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型若被告乙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原告甲可就剩余未

到期部分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如因原告甲的原因导致被告乙不能按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乙可

于期限届满后×日内将相应款项交到法院或者向提存机构办理提存,所增加的费用由原告甲

承担。

第二种:恢复原来诉讼请求型若被告乙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被告乙除继续履行

上述付款义务外,还应一并给付原告甲已放弃的本金五万元、违约金三万元、利息损失(以

未付款金额为计算基数,自应给付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

基准利率计算)及其他损失一万元,于××年×月×日前付清;如因原告甲的原因导致被

告乙不能按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乙可于期限届满后×日内将相应款

项交到法院或者向提存机构办理提存,所增加的费用由原告甲承担。 第三种:增加额外赔偿金型若被告乙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应向原告甲赔偿损

失费×元/每延迟一日赔偿原告甲损失×元; 如因原告甲的原因导致被告乙不能按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乙可

于期限届满后×日内将相应款项交到法院或者向提存机构办理提存,所增加的费用由原告甲

承担。

上述三种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第四种:恢复原审判决执行型若被告乙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按照原审判决执行;同时,单列一条列明诉讼费承担情况。

三、调解书主文第二项表述范本之二(即担保履行条款) 第一种:义务人以自有权益设立抵押或者质押

(一)被告乙以自己所有的财产a作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并在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

义务时以该物向原告甲优先清偿。

(二)注明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情况。 第二种:案内其他当事人为义务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提供担保

(一)被告丁对被告乙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被告丁

对被告乙的第一项给付义务以其所有的财产b作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在被告乙未履行上述

第一项给付义务时以该物向原告甲优先清偿。

(二)被告丁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已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乙进行追偿。

(三)注明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情况。 第三种:案外人为义务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提供担保的

(一)担保人丙对被告乙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或者担保

人丙对被告乙的第一项给付义务以其所有的财产c作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在被告乙未履行

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时以该物向原告甲优先清偿。

(二)担保人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已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乙进行追偿。

(三)注明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情况。 注:督促履行条款和担保履行条款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在同时适用的情况

下,担保的范围应当明篇四:调解担保之我见 调解担保之我见 作者: 董正远 尹建 发布时间: 2011-03-31 15:34:08调解是当前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手段。加强调解工作,需要从提高调解工作艺

术水平和完善调解法律制度两方面加以改进。就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调解”一章

共有七个条文,其简陋性不言自明。因此,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关于调解制度完善的探

索十分必要。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的当事人对拟订的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并无异议,但往

往基于对债务人履行能力的担忧而致使调解协议不能最终达成。调解担保制度就是为解决这

一问题而提出的。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中,并无调解担保制度。本文正是从这一制度

的实践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发,不揣浅陋,对之加以探讨。

一、调解担保的定义及特征所谓调解担保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第三人以调解协议确定的债务为标

的而提供的担保行为。

调解担保与一般的民事担保既有区别亦有联系。笼统地说,调解担保也是民事担保的一

种,不过是一种特殊的担保而已。民事担保的诸多特征对之均适用,但它仍具有如下特征:其一,调解担保提供的时间,只能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这是调解担保与普通担保最

显著的区别之一。普通担保可以在债权债务关系存续期间内任何时间提供。在民事案件执行

过程中所提供的担保也不是调解担保,而是执行担保。 其二,调解担保的标的是民事调解协议所确定的债的关系。被担保的主债务是通过民事

调解后所确定的由被告(也可能是原告)负担的义务。至于何种义务能成为调解担保的标的,

仍适用民事担保规则。其三,调解担保关系中,担保人是民事案件所争议的债权债务

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调解担保人是与民事案件本身无关的第三方,他与案件当事人争议

的民事权益原本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没有担保人的介入,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审理。其四,调解担保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在民事调解书中予以确认。调解担保人是案件的

第三人,调解担保的确定性关系到调解协议能否顺利执行。只有采取书面形式,才能确保担

保行为的确定性。同时,由于调解担保是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法律行为,其合法性需要人民法

院进行审查,其效力需要人民法院进行确认。因此,对调解担保行为最终在调解书中加以体

现是最佳形式。

二、调解担保的法律效力调解担保具体采用的担保形式有保证、质押、抵押等数种,其法律效力与普通民事担保

的区别不大,但也有不同之处。最显著的不同 是,基于调解担保的效力,当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主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

依据调解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当然,人民法院在进行执行时,应当按照调解书所确定的承

担责任的顺序和方式开展工作。对承担连带责任的调解担保人,可以直接强制执行。对承担

一般保证责任的调解担保人,则应当首先对主债务人开展执行,只有在主债务人确不能履行

义务时才能对调解担保人强制执行。但此类调解担保人的先诉抗辩权应受到限制,其不得提

出应再对其进行审判的请求。

三、调解担保人的诉讼格局由于调解担保目前还缺少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在实践中,对调解担保人的诉讼

地位有不同认识:一是不列为诉讼当事人,只是把其作为与案件处理有关的一方,不在调解

篇三:调解书中应如何列明担保人

调解书中应如何列明担保人?

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杨仓仓 发布时间:2008-03-13 09:22:22

《最高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但是,对于在制作的调解书中该如何列明担保人,尚存如下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在“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中表述担保人的身份状况,即“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与担保人(身份状况)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在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中另起一段列明担保人的身份状况。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在调解书中列明担保人为第三人,述明其身份状况。

针对第三种观点,笔者认为:

1.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第三人所参加的诉讼应当是正在进行诉讼,时间是自被告应诉时起至诉讼审理终结时止。因为调解协议与担保协议的生效时间不一致,因此应分情况具体分析。

2.担保协议先于调解协议生效时,担保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在担保协议先于调解协议生效情形,如调解协议自双方签收后生效,而担保协议因符合担保法规定条件先于调解协议生效。此种情形因担保协议系当事人双方与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担保行为应合法有效。此时担保人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因此担保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3.调解协议先于担保协议生效时,担保人不应作为第三人

根据《最高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该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生效后,担保协议并未生效,则担保人与本案没有结果上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制作的调解书只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格式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的正式文书,对本案的担保人并没有实体上的权利义务的影响,只要担保协议未生效,那么担保人并不需要负担任何义务。

综上所述,第一种观点过于简单,而第三种观点因担保人要申请参加诉讼或法院追加第三人,则程序过于繁琐,因此笔者认为,应将第一种观点与第二种观点结合,而应放弃第三种观点。故针对调解协议列明担保人的表述方式应如下表述较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与担保人某某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协议内容)

担保人某某,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担保人某某自愿对上述协议(或第 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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