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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接收办理

接收函2019-07-08 23:53书业网

篇一: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及办理流程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及办理流程

提取须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 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

依照前款第 2、3、4、7 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 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 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 益。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 项维修、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 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申请提 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 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到建行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现金 (转账)支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到单位填写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 位核实后在《申请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来自:www.zaidian.cOm 书 业网:南京,公积金接收办理)具《现金(转账)支 票》。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建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 金(各区县职工到区县管理部申请)。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 件: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 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正本; 2、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3、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 婚证。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入自管户的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 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3、《南京市存量房购买合同》(或《现售合同》); 4、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 证。

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 复印件: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2、《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或《南京市房屋买卖 契约》(危旧房改造项目专用));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4、付款收据或发票; 5、身份证; 6、结婚证; 7、户口簿; 8、公证书。

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 和复印件:

1、《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2、《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

同》;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4、付款收据或发票; 5、身份证;

6、结婚证; 7、户口簿; 8、公证书。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

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 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全额购房发票(收据); 3、《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4、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 需提供结婚证。 在国有土地建造、翻建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 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3、《建设工程许可证》; 4、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5、身份证。

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在集体土地建造、翻建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 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集体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3、《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 4、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5、身份证。

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提 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 2、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 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3、身份证。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退(离)休证; 2、身份证。

职工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 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 2、死亡证明;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 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 原件和复印件:

1、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就业登记证》; 3、身份证。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 的原件和复印件: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2、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3、身份证。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2、身份证。

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大病提 取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病人(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已参加医保,当年南京市医 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 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1、病人的医保卡; 2、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 3、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4、身份证。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 料的原件和复印

件:

1、《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该表格在管理中心业务大 厅或区县管理部柜台领取); 2、户口簿; 3、《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身份证。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 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如《火灾损失核定书》。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 10%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 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房租超出家庭月均工资收入 10%以上部分,职工及其配偶 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每年十 二月份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管理部柜台申请 一、租住公房 1、《公有住房租赁契约》; 2、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3、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4、结婚证; 5、户口簿; 6、身份证。

二、租住私房 1、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 2、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3、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4、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5、结婚证; 6、户口簿; 7、身份证。

篇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 (一)客户需先填制《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申请表》,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一式两份),选择每月托收方式汇缴的客户还需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一式三份)

(二)专办员携带相关材料到我行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缴存登记(开立单位公积金账户)。专办员来柜台办理缴存登记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专办员办理单位缴存登记需带资料清单

(1)《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申请表》一份

(2)《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一式两份

(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一式三份(选择托收方式缴存的客户)

(4)不同性质的单位按照表格右侧的分类分别提交相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国家机关: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南京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南京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专办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单位填制《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并携带该清册的电子文档到我行公积金专柜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开立个人公积金账户)。

(四)单位完成缴存登记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后可进行每月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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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南京公积金办理开户流程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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