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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法律法规论文

论文2018-05-07 16:19书业网

篇一:施工法规结课论文

工程建设法规结课论文

题目:建筑法规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作者:洪吉

系别:土建

专业:土木工程

学号:12040607

指导老师:高星

2015年4月

目 录

内容摘要 1页

正文

一、现在建筑市场的质量问题 4

二、建筑法规的重要性 4

参考文献 8页 页 页

内容摘要

通常而言,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对建设工程在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方面的要求。建筑工程的质量是由形成工程实体的工作过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等每一个环节所决定的,换句话说,建设工程的质量是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各个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体现。而通过对于阐述建筑法律法规与建筑行业的关系、讲述分析我国建筑质量问题的成因,了解国家颁布建筑法规对于这些现象的约束作用,体现了建设法规对于建筑市场的规范作用以及建筑法规对提高我国建筑质量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建筑法规 建筑法 建立制度 诚信

建筑法规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是我国国民经济增速较快的时期,同时也是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加大,建设市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建筑业顺应整个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态势,一方面保持了产业的继续增长,规模达到历史新高,另一方面积极进行着产业、市场和企业发展战略的调整。我国当前正处于建设高峰时期,不仅建设规模大,工程建设的复杂程度也远远超过以往,建筑市场的发育尚不完善,体制和机制等方面还未完全理顺,市场主体的信誉观念和履约意识还较为薄弱,综合执法体系有待进一步改进,市场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致使建筑市场的风险因素大大增加,制约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事物及事物之间都存在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内在与外在的因素共同作用下,促使事物朝大致的方向房展,正是这句话的内在含义。正如建筑行业由不同等级,层次的建筑法规所规范,使建筑行业朝着百姓所希望的方向发展,并且同时符合中国国情。在古代社会生活中,早有建筑法规对建筑建筑规范的体现,篆刻在黑色玄武岩上的《汉谟拉比法典》距今已有2700多年,但是如今的法学教育和研究中,我们依然对于这部人类早期的行为规范赞赏有佳。建筑与法律都在实践与研究中获得了新的生命,不断地更新、超越和创造自身的价值。在现代社会里,法律更是在

建筑市场中对提高我国建筑质量以及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记着不可估量的监督和规范作用。

建设法规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法规是以市场经济中建设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建设活动的监管、市场主体之间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其所涉及的行业包括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其中《建筑法》调整企业的资质管理、经营管理、工程承包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等活动及其社会关系。《建筑法》对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制、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内容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我国国家标准GB/T19000—2008对质量定义为: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对质量管理体系来说,固有特性就是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能力。对过程来说,固有特性就是过程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能力。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满足业主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综合。广义的工程质量不仅仅指工程是实体质量,还包括形成实体质量的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

建筑的存在,建筑的功能,以及建筑的审美,在一定层次上具有自己的精神向度。建筑艺术随着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不断地获得新的生命。而建筑与法律在实践与研究中获得了新的生命,不断地更新、超越和创造自身的价值之维。在现代社会里,法律更是建

篇二: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论文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论文

摘要:在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第二讲“工程建设程序法规与执业资格法规”和第五讲“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法规”中讲到承包方如果超越自身资质等级承建工程,其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当属无效合同。如果因工程问题造成损失,承包方应承担责任。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论述了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及其相关依据,工程建设中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并对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提出几条意见。

关键词: 超资质承建工程 合同无效 承包资格

正文:

一、案例

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

5.6万元。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

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二、分析

(一)案例分析

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

(二)超资质承建工程的处罚种类及相关法律依据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越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超越本企

业资质等级承揽

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擅自超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从事承包活动的,由工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停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三)工程建设中几种合同无效的情形

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而导致无效

没有资质、低于相应级别资质要求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主体不合格而无效。这一类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违法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A、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导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上三大类工程项目必须招投标,没有招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结算

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如果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则会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B、中标无效导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投标法》规定了六种中标无效情况:1、第50条: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者恶意串通;2、第52条:招标人泄漏招标情况或标底;3、第53条投标人串通或行贿;4、第54条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5、第55条: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6、第57条: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以上六项是因为招投标无效,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3)、因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A、违法分包的行为表现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B、非法转包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四)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划使用、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总结:在实际工程承包中,发包方应认证核查参与投标的承包方的法律证件,核查其是否有合适的资格参与工程的建设的投标。这样

篇三:土木工程建设法规 承发包小论文

工程承包

工程承包合同可分为总承包、分项承包、分包、转包、劳务承包和设计-施工合同等方式。

一、总承包合同

项目法人与承包商直接签订的关于某一工程项目的全部工作的协议。签订总承包合同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招标、投标、评标和谈判协商,最终由项目法人与承包商协商一致、签订合同。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是总承包商和项目法人。项目中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能在项目法人与总承包商之间发生。

二、分项承包合同

项目法人与各分项工程承包商分别签订的某一分项工程的协议。各个承包商分别对项目法人负责。整个工程可以约定由项目法人或其中一个主要承包商管理协调。分项承包合同的优点在于给项目法人充分的灵活性,获得最好的专业承包商以及缩短工期、节省由总承包商再分包的费用等。但若缺乏管理能力,就会带来严重困难和复杂问题。

三、分包合同

总承包商在与项目法人签订某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之后,总承包商将该工程项目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一单项工程分包给分包商完成而与其签订的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的当事人是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在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发生;项目法人与分承包商之间不直接发生合同法律关系。但是,分承包商要间接地承担总承包商对项目法人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的义务。

四、转包合同

承包商甲向项目法人承包了某一工程项目之后,又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承包商乙,并与其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转包合同与分包合同不同,它的特点是由承包商甲与项目法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与承包商乙,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乙之间发生效力。签订转包合同时,承包商乙应向承包商甲给付一定数额的酬金。中国禁止这种转包行为。

五、劳务合同

又称雇佣合同。它是项目法人、承包商或分包商(甲方)为建设工程项目,与雇佣劳务提供者(乙方)就雇佣劳务者参与施工活动所签订的协议。当事人双方在商定的各项条件基础上,以各个被雇佣人员的劳动量为单位,由甲方付给乙方人员相应的报酬。其特点是乙方只取得相应的酬金,而不承担甲方的风险,也不分享利润。

六、设计-施工合同

项目法人将设计任务和施工任务都授予一个承包商完成,又称为总体合同或一揽子合同。设计-施工合同的特点是节省费用和时间,并有利于设计和施工技术的结合以及设计与施工的配合。

七、BOT

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工程发包

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施工包括有:

(1)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的;

(2)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控股的;

(3)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

(4)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下且一次发包造价在200万元以下的;(5)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6)施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7)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且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8)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9)经市、区政府成立的抢险救灾机构认定,为抗击突发性灾害或险情、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损失而必须紧急建设的工程。

在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严禁肢解发包。所谓肢解发包,是指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行为。这种行为容易导致建设工程管理上的混乱,不能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并且容易造成工期延长、建设成本增加等不良后果。因此,我国《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对此明确予以禁止。法律的这些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凡是属于肢解发包工程的行为,均应认定为发包合同无效。 工程实例

1 基本情况

该项目为一高标准银行办公楼.总建筑面积约32 000 ;主楼高l8层,裙房5层,地下1层,框架剪力墙结构;钢筋混凝土钻孔灌注桩基;外墙干挂进口大理石,少量玻璃幕墙;室内部分公共部位精装修(4星级宾馆标准)。

项目进行了较广泛的设计方案竞赛(共有7个方案),业主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选定最优方案,并委托上海一富有经验的大型设计院承担该工程的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同时,业主也委托某工程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承担该项目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监理任务。

2 主要实物工程量

钢筋混凝土钻孔灌注桩基288根,土方20 000 m3,钢筋混凝土箱式承台基础8 200m ,外墙干挂太理石13 600 m2,玻璃幕墙1 600 m ,电梯9台,多孔砖墙4 500 Tn2.这些估算的实物工程量是安排工程进度计划和制定项目投资规划的基础。

3 项目进度目标要求

由于该项目为启动浦东开发的首期重点项目,项目进度要求较紧,整个建设周期必须在36个月内完成2 承发包方案一——传统施工总包承发包方案一考虑采用传统方式,即设计施工总分包方式,业主在全部工程设计图纸完成后将一个项目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施工任务再发包出去(不是全部)按照工程方案设计一扩初设计一施工图设计一施工招标一施工常规工作程序进行.考虑项目工程具体情况,工程施工分钻孔灌注桩(相对独立)和主体工程两步进行招标,在工程扩初审批后即进行桩基的招标和施工,这样主体结构施工图设计和钻孔灌注桩施工相互搭接进行其合同方式考虑采用单价合同。

按照以上承发包模式,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工作的搭接关系应用网络技术安排工程进度,整个工程总进度为35个月,满足进度目标要求.方案一严格遵守了基建程序,将相对单一简单的桩基工程独立进行招标,对工程的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较为有利,对合同管理影响不大,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对方案一应注意以下两点:

(1)由于工程采用了分段招标,各个工作相互搭接安排紧凑,相应工程管理协调难度增加,组织管理上的风险较大。

(2)由于各种工作搭接较为紧凑,网络计划中关键工作较多,任何一项工作的延迟和耽误都可能影响整个工程进度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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