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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障碍细则

细则2019-07-09 11:11书业网

篇一:电力生产二类障碍认定细则

附件6:

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电力生产二类障碍认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电力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事件,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但已对安全生产构成了威胁,应认定为二类障碍。为统一对二类障碍的认定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鲁能发展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或代管的各电力企业(包括上述企业领导的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 构不成二类障碍的其它不安全事件列为异常或未遂,异常和未遂认定细则由各电力企业自行制定。

第二章 二类障碍的认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应认定为二类障碍。

第四条 发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一)发电厂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时间超过24小时。

(二)发电主要辅助设备异常停运或被迫停止备用,时间超过8小时。

(三)10kV(6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

的异常运行、被迫停止运行或被迫停止备用。

(四)10~35kV供电线路开关掉闸,重合成功。

(五)磨煤机满煤,4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

(六)原煤仓空仓,造成磨煤机被迫停运,时间超过1小时。

(七)大型运煤、输煤机械设备如龙门吊、桥吊、翻车机、波轮机、斗轮机、机车、堆取料机、螺旋卸煤机等发生异常,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

(八)给煤机堵煤,造成给煤机跳闸或12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

(九)火灾报警自动装置故障退出48小时内不能恢复。

(十)运煤铁路道口、信号异常故障6小时内不能恢复。

第五条 热力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一)主要发电设备运行参数,如锅炉主汽温、再热汽温、主汽压、再热汽压、汽包水位、排烟温度、炉膛负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床压)、锅炉管壁温度(循环流化床锅炉床温)、汽机主汽温、主汽压、真空、给水温度、除氧水箱水位等,超过规程规定允许值。

(二)锅炉制粉系统放炮和爆燃,未构成事故的。

(三)锅炉粉仓粉温达100℃,2小时内恢复不到正常值。

(四)燃煤锅炉尾部再燃烧,未构成事故的。

(五)锅炉和专用压力容器安全阀、安全门拒动。

(六)锅炉水压试验超过批准压力。

(七)锅炉来油总速断阀拒动、误动。

(八)各种油类、油脂串入蒸汽系统、生活用汽系统造成污染。

(九)生产设备被淹、被冻,影响正常运行和备用。

(十)误向检修设备、系统送水、汽、油等。

(十一)汽轮机调速系统异常,引起机组负荷波动达10%,时间超过 6小时。

(十二)汽机主汽门、调速汽门等定期试验有卡涩现象,8小时内不能消除。

(十三)汽机、汽动给水泵、电动给水泵等油箱油位低于规程规定允许值。

(十四)机组开、停因调整不当,引起主要控制指标,如汽压、汽温升降速率、上下缸温差、汽包壁温差、差胀等超过规程规定。

(十五)汽机打闸停机,抽汽逆止门拒动。

(十六)汽机高加泄漏120小时不能恢复运行或全部高加停用;汽机旁路不能正常工作;水源管线泄漏停运,36小时不能恢复。

(十七)供热系统故障,12小时内不能修复供热。(供热系统设备损坏、异常运行或故障参照生产系统)

(十八)、电除尘器有三分之一个电场电压比额定值降低达20%以上,8小时内不能恢复;或有两个电场同时停用2小时不能恢复。

(十九)出灰系统浓缩机因故造成压耙,8小时内不能恢复。

冲灰管线泄漏,造成污染。

(二十)锅炉捞渣机、碎渣机因故被迫停运,8小时内不能恢复。脱硫系统异常停运 24小时内不能恢复(脱硫设备属正常生产设备)。

第六条 电气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一)消弧线圈、电容器组发生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二)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

(三)400V及以下电力设备误拉合刀闸。

(四)发电机补氢量超过现场规程规定数值,8小时不能恢复正常。

(五)高压开关、刀闸停送电操作拉合失灵,不能正常合分(包括远方、就地和手动、电动)。

(六)开关液压操作机构频繁打压或严重漏油,时间超过4小时。

(七)小电流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八)高压开关遮断次数已到重合闸停用规定次数,144小时内未安排检修。

(九)发电机变压器出现非全相运行。

(十)10kV(6kV)断路器、PT、CT、避雷器、公用变压器故障。

(十一)10kV及以上设备接头严重发热,需申请停电处理。 (十二)10kV线路带电作业发生瞬间接地。

(十三)6kV及以上母线产生电压谐振。

(十四)备用励磁调节装置不能正常备用;励磁整流柜一台故障。

(十五)充油(充气)电气设备漏油(气)使油位(气压)降至最低值以下(或闭锁)。

(十六)强油风(水)冷变压器运行中冷却装置被迫全停。 (十七)配电线路的柱上开关、公用配电室、配电架的开关、刀闸、自坠等操作机构失灵,不能分合。

(十八)100kW及以上电动机绝缘损坏。

(十九)电气防误闭锁装置失灵,微机闭锁系统死机、程序紊乱,168小时内未修复。

(二十)供热系统设备损坏、异常运行或故障参照生产系统。

第七条 继电保护、热控保护自动装置及计算机监控装置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一)发电设备计算机控制装置(热工自动装置)死机或失灵;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因故退出运行。ETS异常,24小时不能恢复。

火焰监测装置异常退出,8小时不能恢复。

(二)机、炉、电热控保护等误动或误投、停。

(三)机炉主要热工保护因故停用;主要热工自动装置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四)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失灵或定期试验不能自投。

(五)机炉动力联锁装置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

篇二:一、二类障碍标准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风力发电设备障碍标准

1.风力发电设备一类障碍

风力发电设备发生不安全事件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1 风电场的风电机组全部非计划停运。

1.2 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

1.3 单台风力发电机停运超过720小时。

1.4 单条集电线路故障停运超过72小时。

1.5 10 KV及以上的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以及其它电容性设备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1.6 10kV及以上的输电线路杆塔倒塌;10kV及以上线路、母线、变压器、无功补偿装置无保护运行。

1.7 变电站监控系统失灵超过4小时;风电机组集中监控系统失灵超过48小时。

1.8 运行中风机刹车系统失灵,造成风电机组超速运行。

2.风力发电设备二类障碍

风力发电设备未构成一类障碍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2.1 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

2.2 单条集电线路故障停运超过48小时。

2.3 单台风电机组停运超过480小时。

2.4 风功率预测、AGC、AVC、无功补偿装置异常,故障停止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

2.5 故障录波器、保护装置事故追忆、卫星同步校时装置应启动未启动或录波、记录、测距、对时功能失常。

2.6 电网通讯线路的设备故障停用超过 8小时;通讯电缆(含光缆)故障停用超过24小时;

风电场远程通讯中断96小时,风机远程通讯中断240小时。

2.7 变电站监控系统失灵超过2小时;风电机组集中监控系统失灵超过24小时。

2.8 风电机组失去主保护运行或主保护误动。

2.9 防误闭锁装置失灵或故障停用。

2.10 直流系统一点接地超过12小时。

2.11 主变压器冷却装置被迫全部停运,造成出力降低20%以上,时间超过24小时者。

2.12 人员失误造成设备、生产车辆或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

3.因自然灾害、电网原因造成,不列入统计考核。特殊天气导致消缺延误,不列入考核统计时间。

4. 统计、考核、周期。一类障碍,由新能源公司统计,根据《三级企业及负责人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二类障碍,由基层单位进行统计与考核;以自然月为统计周期。

篇三:设备故障二类障碍认定细则

鲁 能 集 团 河 北 分 公 司

设备故障二类障碍认定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设备可靠性管理,保证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鲁能集团河北分公司生产设备的运行、检修、试验各项工作。

第三条 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执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二类障碍按本细则认定。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未构成事故和一类障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二类障碍。

(一) 通信及自动化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1、由于通信设备故障影响运行操作和正常调度、或造成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但未构成事故和一类障碍者。

2、载波、微波通信设备故障或停用时间发电单位超过4 小时、供电单位超过6 小时或影响调度事故处理。

3、远动装置故障超过8小时。

4、通信系统及电(光)缆故障或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5、通信电源全部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

6、生产调度电话全部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

7、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或连续停用时间超过30分钟。

(二) 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1、发电厂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时间超过24小时。

2、发供电主要辅助设备异常停运或停止备用。

3、35KV(0.69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三) 电气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1、消弧线圈、电容器组发生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2、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发电单位超过4小时。 3、400V及以下电力设备误拉合刀闸、开关。

4、高压开关、刀闸停送电操作拉合失灵,不能正常合分(包括远方、就地和手动、电动)。

5、小电流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6、高压开关遮断次数已到重合闸停用规定次数,6天内未安排检修。

7、发电机变压器出现非全相运行。

8、35KV(0.69KV)断路器、PT、CT、避雷器、公用变压器故障。

9、35kV及以上设备接头严重发热,需申请停电处理。

10、充油(充气)电气设备漏油(气)使油位(气压)降至最低值以下(或闭锁)。

11、风冷变压器运行中冷却装置被迫全停。

12、配电装置的开关、公用配电室的开关、刀闸等操作机构失灵,不能分合。

13、100kW及以上电动机绝缘损坏。

14、电气防误闭锁装置失灵,微机闭锁系统死机、程序紊乱,七日内未修复。

15、组立杆塔、搭脚手架(台)跨越脚手架时,发生倒杆、倒架。

(四) 继电保护、热控保护自动装置及计算机监控装置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1、发供电设备计算机控制装置死机或失灵;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因故退出运行.

2、机控保护等误动或误投、停。

3、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失灵或定期试验不能自投。

4、不停电电源(UPS)因故停止运行超过4小时;保安电源不能正常备用。

6、中央信

号系统紊乱不能发出信号。

7、故障录波装置故障停用(发电超过4小时,供电超过8小时)或系统故障时未投或录波不正常。

8、错投、停电气设备保护。

9、母线PT二次失压。

(五) 经济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1、经济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2、发供电主、辅设备、公用系统因故障或人员责任损坏,修复费用达到3万元及以上。

3、贵重仪器、仪表、大型或精密机械损坏,造成损失价值达到0.2万元及以上。

4、生产交通车辆损坏或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达到 0.6 万元及以上。

5、电力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达到0.3万元及以上。

6、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0.6万元及以上。

第五条 其它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公司认定为二类障碍者。

第三章附 则

第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监督部。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四: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认定实施细则(暂行)

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认定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从控制异常、未遂开始,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制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内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的认定。

第四条 安全监察部作为公司内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认定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内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进行认定、统计和考核。

第二章 二类障碍的认定

第五条 机组正常停机解列时所设电气开关未正确动作,汽轮机主汽门未关闭或关闭不严密,锅炉燃料未切断,未造成后果者。

第六条 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降低5%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或一台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一台机组出力下降80%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10分钟。

第七条 因运行或维护不当引起的设备异常运行或设备、设施等损坏,经济损失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

(二)生产设备、厂区发生火警,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元及以上不满10000元。

(三)发生化学用品(如酸、碱、树脂等)及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不满3万元。

(四)设备、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及以上不满10万元。

第八条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 电力系统稳定装?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二) 发电机组的电压自动调整装?单通道非计划停用(含手动运行方式),时间超过48小时。

(三) 6kV微机备用电源快速切换装?非计划停用超过24小时。

(四) 发电机组的AGC功能装?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五) 装有二套主保护的输电线路、母线、发电机-变压器组、断路器保护,其中一套主保护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

第九条 通信电路和设备(含光纤、载波)异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 由于通信设备故障影响运行操作和正常调度、或造成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但未构成事故和一类障碍者。

(二) 通信电路非计划停用,造成远跳保护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或高频保护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

(三) 通信站电源全部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

(四) 调度总机故障,全部停用时间超过30分钟。

(五) 调度台与发电厂失去通信联系超过30分钟。

第十条 调度自动化系统异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 主站计算机系统故障导致自动化系统主要功能失效,单

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超过24小时;双机或多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超过4小时。

(二) 远动装?故障连续停止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

第十一条 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发电机运行中氢压下降低于规程规定的低限值或氢气纯度下降到96%以下,发电机运行中冷却水量不足引起发信号或造成发电机线棒温度不正常的升高。

(二)主变压器上层油温达到规程跳闸值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在运行中冷却装?全停。

(三)厂用电系统工作电源跳闸,备用电源自投不成功。

(四)一般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击穿;发电机、变压器绝缘试验电压超过试验电压20%以上者;

(五)6kV以上开关、220kV以上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就地或远方操作装?失灵。

(六)发电机启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30%及以上者。

(七)充油电器设备漏油,导致油位下降至低限值,72小时内未消除的;

(八)100kW以上电动机、带动主要辅助设备的电动机或其他性质重要的电动机维护与运行不当引起的 绝缘损坏;

(九)开关液(气)压降至跳闸闭锁发出信号者;

(十)维护与运行不当引起的低压配电变压器被迫停止运行7天以上者。

(十一)发电机内冷水压超限;

第十二条汽轮机系统

(一)汽轮机系统主保护未按规定投用或擅自解除。

(二)汽轮机系统主要保护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主要调节装?非计划停用24小时。

(三)汽轮机主油箱油位低于允许的最低油位;

(四)除氧器水位超过规程规定的最高限值或最低限值。

(五)正常运行中主要汽水品质超标,未达到机组被迫降低出力或停运的程度。

(六)给水温度、汽轮机真空低于规程允许值;

(七)加热器水位高于允许值、凝汽器水位高于或低于允许值;

(八)汽机启动中,胀差超限、振动超标、轴位移超限、温差超限、凝汽器大气薄膜阀冲破等。

(九)汽动给水泵、电动给水泵、凝泵、循泵、小汽轮机主保护误动、拒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及以上不满10万元。

(十)汽机系统重要辅机(小机、给泵、凝泵等)被迫停用或备用系统失备时间超48小时。

第十三条锅炉系统

(一)所有生产用压力容器的安全门发生拒动,未造成后果者。

(二)锅炉系统主保护未按规定投用或擅自解除;

(三)锅炉系统主要保护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主要调节装?非计划停用24小时。

(四)锅炉水位、汽压、汽温高于或低于规程允许值达15分钟;

(五)锅炉启停过程中,汽包壁温差超过规程允许值、管壁温度超过规程允许值 30分钟;

(六)锅炉尾部烟道发生二次燃烧,未造成管壁烧损;

(七)锅炉制粉系统发生爆炸,未造成机组停运或降出力运行;

(九)主燃料跳闸、燃油跳闸、锅炉汽压保护、送风机、引风机、一次风机、磨煤机保护误动、拒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及以上不满10万元者。

(十)锅炉系统重要辅机(送风机、引风机、一次风机、空预器等)被迫停用或备用系统失备时间超48小时。

(十一)人为原因造成电除尘电场停运时间超24小时未能恢复者。

第十四条 其他由公司认定的二类障碍。

第三章 异常的认定

第十五条 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值低5%-10%,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

第十六条 运行或维护不当引起的设备异常运行或设备、设施等损坏,经济损失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元。

(二)生产设备、厂区发生火警,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发生化学用品(如酸、碱、树脂等)及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5000元及以上不满1万元。

(四)设备、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元及以上不满1万元。

第十七条 在生产性微机上进行非生产性操作或超职权操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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