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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规则2019-07-09 11:35书业网

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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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文):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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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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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

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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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三条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第十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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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篇二:如何运用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如何运用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一、起诉材料的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时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因此,对于规则中“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应理解为起诉时的证据材料原则上须符合上述的四个条件。实践中,一般包括:①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是公民的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经核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②被告的身份证明;③作为原告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和初步的,表面的证据材料,如离婚案件的《结婚证》,损害赔偿案件的损害事实等;④法院有主管和管辖权的原因事实证据。通过上述起诉材料的审查,一方面可以制止不必要的滥诉行为,另一方面便于使提交给法院解决的纠纷相对明确化、特定化、避免重复起诉现象的发生。同时还有利于从程序上保证诉讼双方主体的适格性。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强调贯彻立审分离的原则,因此对起诉材料的审查即立案审查非常重要,它是诉讼程序能否真正启动的关键环节,从这种意义上说立案庭是法院的过滤器,它将符合受理条

件的案件推入诉讼程序,而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拒之门外,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减少了诸多不必要的麻烦。

立案审查毕竟只限于程序事项的审查,而不能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因此,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应作限制解释,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有主要证据支持,属于诉讼过程中举证问题,不能要求在审查立案时就要求原告提供。

二、举证期限的确定与开庭

举证时限制度是新证据规则的一个伟大创举,是我国适应世界民事诉讼立法普遍趋势的一个大胆尝试。其包含如下诉讼理念:第

一、举证责任。在现代民事诉讼中,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承认与否必须以一定举证责任与分配为基础,如果对举证期限及逾期举证后果不作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将形同虚设。举证时限制度的功能,正在于通过规定当事人若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将失去证据的提出权和证明权,承担败诉风险,从而促使举证责任得以贯彻;第二、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有时或许有正当理由,但更多的时候是出于故意实施证据突袭,是滥用诉权的典型表现。因此有必要在民事诉讼中确定诚实信用原则,倡导当事人的诚实义务,抑制程序权的滥用。举证时限制度就是充分强调当事人在提出证据层面上的诚实信用的保障。第三,程序安定原则。所谓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运作应依法定时间先后展开并作出终局决定,从而使

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程序运作的安定必须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倘若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甚至诉讼终结后的再审程序中,都允许当事人随时提出证据的话,那么法院的既判力将不复存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将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必须规定举证时限制度,以追求程序安定之价值。

新的证据规则确定了两种举证期限:一是意定期限,即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期限,其确定基础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二是指定期限,即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指定一个确定的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完成举证,其确定基础源于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举证期限的长短,前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思确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即为确定;后者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不得少于三十日,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不受该三十日的限制,但也不应短于十五天的答辩期。

从证据规则实施的一年多时间去考察,我们的审判人员在举证期限的确定上一般都能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但却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即对逾期提供的证据仍然不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组织质证,我们说确定举证期限的核心意义应在于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上,离开此核心,举证时限制度即失去其存在的价值。笔者获悉深圳市法院的做法是:对逾期提供的证据不予接收,更不组织质证。对此,我们不妨可以引作借鉴,以切实强化当事人的举证意识。

举证期限确定后,为避免第二次开庭和不必要的重复劳动,笔者建议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的适当时日开庭,而不在答辩期后举证期限届满前开庭。对于较为复杂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组织一至二次证据交换,既充分满足当事人的举证机会,又有效发挥庭审的功能;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直接指定与答辩期一致的举证期限,以便答辩期满后即可直接开庭,一步到位。

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程序

应该说新的证据规则的出台改变了过去那种“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的局面,法官真正成为超脱案件和当事人之外的居中裁判者,仅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法院只对特定范围的事项依职权或申请调取相关证据。但实践中,我们有的同志仍然未能从过去的办案经验中走出来,对认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不论其是否属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也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依然我行我素,主动展开调查取证,结果自然是出力不讨好,既浪费了时间、精力,又损害了法官应有的公正形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职权;二是依当事人申请。前者根据新的证据规则规定有二种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后者包括三种情形:(一)涉及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也

属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权限和范围。除以上规定范围之外的证据均应由当事人自己提供,法院不得主动调查收集,即使有当事人的申请也不得为之,否则会被认为违反法定程序而作无效证据处理。

人民法院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时,只要认为是涉及公益的事项或诉讼程序的事项即可主动进行而无特定的程序要求,但在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时,新的证据规则要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的形式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包括申请书、信件、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申请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待调查的证据内容,能证明的事实以及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该证据的原因。因此,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书面申请,又不属于公益或程序事项的,法院一概不予调查收集证据;对于当事人已提出申请但不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可责令当事人补正,当事人拒不补正的,驳回其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应及时调查收集。另外,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篇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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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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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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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九条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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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页数以及收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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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调查

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应当要求被调查

篇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3号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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